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4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45號
- 抗告人
- 張耀賢
-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4日裁定,於97年6月13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97年6月14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97年6月18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6年10月12日始行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狀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