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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0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反訴誣告案件,對於本院85年上更㈠字第57號,中華民國 85年8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4年度自字第3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85年度上更㈠字第57號判決事實欄認定再審聲請人「甲○○自民國78年2月1日起,承租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名會福音傳播協會所有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17弄21號之房屋,以開設信愛托兒所」,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0年度易字第2627號刑事判決理由二則認定「信望愛托兒所亦為財團法人之一單位」,鈞院 93年抗更字第5號裁定之理由三則謂「信愛托兒所係劉景儒未經法人同意擅自讓與自訴人(即再審聲請人)」,上開判決之法官對於系爭「信望愛托兒所」與再審聲請人間之法律關係顯有歧異,有行再審之必要。又原確定判決理由二,法官所採證人林憲鈺之證詞(見該判決第4頁),與83年民執八字第1412號卷,83年4月28日李俊賢簽立切結書及林憲鈺於 83年9月15日在民事執行處法官前證稱之內容,顯有不同,真偽難辨,實有再行審判之必要。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 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因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此受理聲請再審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審理由之所謂「新證據」,是否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現之「嶄新性」,及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二要件,加以審查,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所提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0年度易字第2627號刑事判決、本院93年抗更字第 5號刑事裁定、83年4月28日李俊賢簽立切結書及林憲鈺83年9月15日民事執行處之執行調查筆錄等影本,經核均非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 6款所謂得聲請再審之情形。復查再審聲請人所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0年度易字第2627號刑事判決理由二「信望愛托兒所亦為財團法人之一單位」乙節係該案被告白明道等人之辯稱,另本院 93年抗更字第5號裁定理由三「信愛托兒所係劉景儒未經法人同意擅自讓與自訴人」等詞則係另案辯護人為反訴人白明道提出之辯護意旨狀內容,均非法院認定之事實,是再審聲請人徒指上開判決內容與本院85年度上更㈠字第57號判決事實認定之法律關係顯有歧異云云,顯有未洽。再查本院85年度上更㈠字第57號判決所採證人林憲鈺之證詞,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3年民執八字第1412號卷內83年4月28日李俊賢簽立之切結書及林憲鈺於83年9月15日在該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前證稱之內容,並無矛盾或互相牴觸之處,再審聲請人指稱上開內容真偽難辨,亦有未合。因此再審聲請人所執上開再審理由,顯與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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