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間起至97年6月21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315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同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