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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敦許增男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70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連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 8月,並諭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伍公克沒收銷燬,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只、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具理由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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