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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2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罰金新台幣柒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因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罪  名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犯 罪 日 期 │ 93年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台中地檢94偵字第20045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95年上訴字第225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5.11.7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 95年上訴字第2250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 95.12.11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6條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5 ││或褫奪公權期間 │千元 │├─────────────┼──────────────────┤│備註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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