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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7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 4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4所載,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所犯附表編號1、2已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 4所列日期間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如附表4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 4與附表編號1、2所列已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得村

               法 官 劉榮服

                法 官 張靜琪

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偽造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2月        │
│            │減為有期徒刑4月       │減為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      │刑法第216、212、210條 │刑法第216、210、201條 │
│            │                      │                      │第1項                 │
├──────┼───────────┼───────────┼───────────┤
│  犯罪日期  │84年11月3日           │85年2月底至85年7月2日 │86年6月19日至87年2月20│
│            │                      │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86年偵字第170號       │85年偵字第12499號     │87年偵字第5969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89年度上訴字第583號   │87年度上訴字第775號   │9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75號│
│實├────┼───────────┼───────────┼───────────┤
│審│判決日期│89年8月22日           │90年8月7日            │96年4月26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2年度台上字第7124號  │93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  │96年度台上字第3717號  │
│決├────┼───────────┼───────────┼───────────┤
│  │確定日期│92年12月18日          │93年5月31日           │96年7月12日           │
├─┴────┼───────────┼───────────┼───────────┤
│合於中華民國│已減刑                │已減刑                │不合                  │
│九十六年罪犯│(本院96聲減3712)      │(本院96聲減3712)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不予減刑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
│            │第1151號              │第1151號              │第1151號              │
│            │                      │                      │                      │
└──────┴───────────┴───────────┴───────────┘
┌──────┬───────────┬───────────┬───────────┐
│  編  號    │4                     │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                      │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211、210、 │                      │                      │
│            │339條第1項            │                      │                      │
├──────┼───────────┼───────────┼───────────┤
│  犯罪日期  │87年5月10日至87年7月3 │                      │                      │
│            │日之間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及案號  ├───────────┼───────────┼───────────┤
│            │91年偵續字第65號      │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後├────┼───────────┼───────────┼───────────┤
│事│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778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94年8月25日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97年度台上字第2766號  │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6月19日           │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6月15日       │                      │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                      │                      │
│            │456號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