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郭同奇洪曉能許冰芬

  • 當事人
    楊天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2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天生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黃博駿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3336號93年 度偵字第17727、20597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楊天生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仟萬元。 事 實 一、楊天生係公開發行股票之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億公司)負責人,楊天生為拓展長億公司業務,以長億公司為主體,於臺中市○○○路○段六十之八號成立長億集團,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下設:長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欣,楊天生之子,下稱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天生,下稱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廣,楊天生之子,下稱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璽,楊天生之子,下稱長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惠蓉,楊天生之媳,下稱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廖秀玲,楊天生之媳,下稱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月容,楊天生之媳,下稱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陳榮富,長億公司之員工,以下簡稱長如投資公司;振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呂俊石,長億公司員工,鼎登投資公司之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代表人為王振和,下稱振新公司);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梁英凡,鼎元投資公司之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代表人為呂俊石,下稱東華公司);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天生,鼎友投資公司之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代表人為呂俊石,下稱長生營造公司);佳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麗玲,長億公司之員工,下稱佳億證券公司);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天生,下稱泛亞銀行)等法人。 楊天生負有為長億集團下設公司全體股東處理事務之責,古御呈(原名古達鵬,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係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管理部經理兼長億集團投資部經理,李慶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係佳億證券公司營業員,於民國八十七年初至八十八年四月間,調任鼎登投資公司研究員,古御呈、李慶隆均承楊天生之指示負責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股票投資等事宜。 緣於八十七年間(原審誤載為八十七年三、四月間),長億公司以其投資持股比例依序為三九‧三、九九‧四二、五三‧二三(以上係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投資持股比例)之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國際公司)、泛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開發公司,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改名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電力公司),依序參與中正機場捷運工程BOT案、臺中縣月眉遊樂區開發案及長生電廠興建等開發案,對於長億公司之股價有正面影響(即股票市場俗稱之利多消息),足以作為炒作長億公司股價之題材,並經報紙多次刊載消息如【附表五】所載。而黃任中(已死亡)係黃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黃龍投資公司)、金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星投資公司)、金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隆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證券交易市場之著名金主。馬忠芳係黃龍公司總經理。黃任中因其資金充裕,遇有資金不足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人士向其借貸資金購買股票,經其評估借款人之信用認為可行後,即指示馬忠芳將資金提供股票市場之交易人士買賣股票以賺取利息,其方式為借款人需提出借款金額三至四成之保證金,匯入黃任中所指定之帳戶,黃任中並視借款人之信用收取新臺幣(下同)每萬元每日五至七元不等之利息(即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俗稱之丙種墊款),而黃任中為保障自己之借款債權,會要求借款人在其指定之帳戶由借款人自行下單買賣股票,若借款人所購買之股票價格下滑不足借款人所提供之保證金成數,借款人又不補足保證金時,黃任中即得將借款人在其所指定之帳戶中,由借款人購買之股票出脫變現(即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俗稱之斷頭)。傅崐萁綽號「小傅」,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以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為業,並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巷十一號二樓住處設置盤房,在該處以電話聯絡證券公司營業員,進行股票之下單買賣;林家榛(原名林筱光)原係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證券公司)營業員,八十五年間離職後,即陸續在環球證券公司、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證券公司),以仲介金主墊款予客戶買賣股票賺取傭金為生,及為傅崐萁向黃任中墊款買賣股票之仲介、保證金之估算、墊款之管制使用、傅崐萁與黃任中墊款買賣股票之下單、喊盤人,並提供其不知情母林張玉緞於世華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匯入保證金之用。 二、楊天生與古御呈、李慶隆、傅崐萁、林家榛等人,均明知對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所開設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即俗稱之炒作股票)。【傅崐萁、林家榛等人自八十六年間起炒作長億公司股票,傅崐萁、林家榛等人部分,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0二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金上重訴字第五號有罪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撤銷發回,由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金上更一字第2號審理判決 】。長億公司方面之楊天生與古御呈、李慶隆等人,自八十七年間某日起,與傅崐萁、林家榛等人,共同基於抬高、壓低在證交所開設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公開發行上市之長億公司股票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利用前開長億公司之利多消息,以他人名義對長億公司股票,透過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其等對長億公司股票籌措資金具體進行炒作之態樣如下: ㈠傅崐萁先於八十六年至八十七年間某日止,指示林家榛出面向黃任中借得約三十億元資金,長億公司部分即由古御呈受楊天生指示,利用林張玉緞於世華銀行營業部之帳戶,匯款予黃任中為保證金所用,其中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古御呈以長億公司員工黃國忠等人或楊天生之親屬楊張美智等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將應付之保證金三成約四千六百餘萬元(此為已清查出之部分資金),存入林張玉緞於世華銀行營業部之帳戶後,再匯入由黃任中、馬忠芳指定之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世貿分行之帳戶,以作為其等向黃任中借款以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 ㈡楊天生為籌措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資金,復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古御呈名義成立英屬維爾京群島英鑫股份有限公司(YING-SHENG CO.,LTD.,下稱英鑫公司),再以英鑫公 司名義向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英屬維爾京群島中央財務股份有限公司(CENTER FINANCE(BVI)CO.,LTD., 下稱中央財務公司)、泛亞銀行轉投資之亞億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億國際公司)分別申請貸款美金一千萬元及九百萬元,並由楊天生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由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及同年六月一日陸續將貸款資金匯入英鑫公司設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由北臺中分行代為處理之外匯存款帳號0 000000000號帳戶。楊天生、古御呈利用英鑫公司 取得上開款項後,即以英鑫公司名義與加拿大商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下稱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訂「股權交換契約」,標的為長億公司股票四萬二千零六十張,由英鑫公司提供保證金及支付利息予加拿大帝國商銀,加拿大帝國商銀則依約於一定期間購買並持有長億公司股票(即俗稱之外國丙)。嗣古御呈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以英鑫公司設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前開帳戶,將貸得之前開款項美金一千三百七十九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元匯至加拿大帝國商銀,作為前開契約之保證金,另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匯款美金七百萬元至黃任中設於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五六八三八─0五0號帳戶內,作為向黃任中借款以供楊天生、傅崐萁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 ㈢八十七年十一月初,楊天生、傅崐萁因買進長億公司股票之金額超出與黃任中間之協議金額,黃任中不願借款,楊天生、傅崐萁因恐長億公司股票違約交割而造成崩盤,又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三日間,長億公司之股票價格自每股五十點五元下跌為三十二點七元(收盤價),致使楊天生、傅崐萁向黃任中借款之保證金成數不足,而須追繳保證金,楊天生唯恐黃任中將其所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盡悉拋售(即股票市場上俗稱之斷頭),將使長億公司之股票於股票市場上之股價嚴重下滑,而使其所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價值縮水,為達其炒作股價之目的,楊天生乃基於背信之概括犯意,為如下行為: ⒈八十七年十一月初,由傅崐萁實際經營之凱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聚公司)轉投資之英凱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凱公司,負責人廖昌禧)、茂凱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凱公司,負責人傅顯貴)為借款人,向泛亞銀行申請無擔保貸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七千萬元。楊天生、楊天生之子楊文廣及王財旺(楊文廣、王財旺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93年度偵字第20597號、94年度 偵字第2356號為緩起訴處分),當時分別擔任泛亞銀行董長事、副董事長及總經理,均屬為泛亞銀行處理事務之人。楊天生與楊文廣、王財旺均明知依泛亞銀行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修訂之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授權授信作業程序所示「辦理各種授權授信案,應辦妥徵信工作,並切實依照有關銀行授信法令規定辦理,凡應送請總經理核定或核轉之案件,應先經徵信室會簽意見並提報授信審議委員會議後再呈送之」,及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規定「授信審議小組審議之事項為經理交辦或各層級人員建議提交審議之案件,小組審議案件之討論重點及經理之裁決等應指定專人作成紀錄,又對於授信案件,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徵信,營業單位先行分析研究,擬具處理意見並作成提案,送審查部初審並研擬審核意見提請審議」。為使楊天生、傅崐萁迅速籌得資金,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廖昌禧、傅顯貴前往申貸時,楊天生與楊文廣、王財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楊文廣、王財旺指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配合受理貸款案件,遂由賴忠雄指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人員莊瑞明、張兆富未經實際徵信,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五日憑英凱公司、茂凱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告書撰寫徵信報告。賴志雄、莊瑞明及張兆富(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均係為泛亞銀行處理事務之人員,明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八時二十分及十一時五十分,針對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貸款案件,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實際並未召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且明知依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二十一日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所載「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自八十五年間起,二公司之虧損均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無甚資力,仍為圖楊天生、傅崐萁之不法利益,違背前述相關規定,為達形式上符合規定之目的,而製作「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八時二十分及十一時五十分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由賴忠雄召開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決議呈請常務董事會核貸」之不實紀錄二紙,再傳真予泛亞銀行總行,而行使該偽造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紀錄,續由不知情之總行部承辦人員莊柏蒼先行交由楊天生於授信批覆書簽名核准後,隨即傳真予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辦理撥款。而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十一時五十三分及十一時五十分始於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開戶(英凱公司帳號三三五─八號、茂凱公司帳號三二六─九),於同日十二時五十一分許即獲撥款。且因時間過於緊迫而發生英凱公司核准貸款一億二千萬元,卻撥款七千萬元,茂凱公司核准貸款七千萬元,卻獲撥款一億二千萬元之嚴重疏失。楊天生以此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泛亞銀行之利益。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貸得款項後,隨即以下列方式提領後作為長億公司股票交割所用: ⑴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即由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分三筆,各為二千萬元二筆及一千萬元一筆,將五千萬元匯入茂凱公司世華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並由廖昌 禧提現,轉交不知情之吳清河將二千萬元匯款至世華銀行信義分行馬忠芳00000000000帳戶(八十七年十一 月六日此二千萬元分別匯至馬忠芳世華銀行光復分行000 00000000號帳戶、世華銀行營業部法國里昂信貸銀 行臺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德意志銀行臺 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世 貿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敦化分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銀行世貿分行 馬忠芝00000000000號帳戶,用於償還貸款或交 割股款),另交不知情之陳恆昱將三千萬元分列二筆各為一千六百萬元及一千四百萬元匯款至不知情之鄒志勝(馬忠芳之姻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 000號帳戶(該帳戶另有林修明、卓直中、吳清田三人各 別持現金三千萬元計九千萬元,於鄒志勝同一帳戶中以聯行方式存入,資金來源如下述⑶),用以支付當日協和證券臺中分公司客戶鄒志勝購買長億公司股票之股款一億七千七百餘萬元。 ⑵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將二千萬元,匯入茂凱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並由廖昌禧提現。 ⑶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將一億二千萬元,匯入英凱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 0000號帳戶,由廖昌禧提領現金七千萬元,連同前述已 提現之二千萬元,共九千萬元,各交三千萬元與上述之林修明、卓直中、吳清田三人,再匯入鄒志勝前開帳戶中,另外將五千萬元存入不知情之趙小琴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趙小琴再提領現 金三千五百七十餘萬元,並轉帳一千三百二十二萬元至不知情之郭坤樟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交割 股票之用。 ⑷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長億公司即以其泛亞銀行中港分行支票存款000000000000號帳戶開具支票 ,金額計一億五千七百九十六萬八千一百三十元,轉帳一億零三百零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元至其關係企業振新公司於泛亞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票號PA0000000 ),再轉帳三筆,各九百二十一萬六千二百零七元(票號PA0000000)、一千三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六十七元(票號PA0000000)、三千一百七十八萬六千三百三十一元(票號PA0000000)至長生營造公司於泛亞銀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而振新公司及長生營造公司復於同日再分別轉 帳至長億公司員工蔡回春(帳號00000000000) 、陳榮富(帳號000000000000)、呂世揚(帳 號000000000000)、黃倍仁(帳號00000 0000000)、高鳳鳴(帳號00000000000 0)等人設於泛亞銀行臺中分行(中港分行)之帳戶,作為 償還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貸款之本金及利息共一億九千一百四十五萬二百零六元。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均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即結清泛亞銀行大甲分行之活存帳戶。 ⒉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楊天生將其實際經營之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而於業務上負責處理之鼎友、鼎登、長智、長生、鼎元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未經前述五家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即指示不知情楊尹君、古御呈,再由古御呈交代不知情之長億公司員工游曉文,通知佳億證券公司之營業員郭靖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間,將前述五家公司所投資之長億公司股票共三萬張,自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出後(鼎友投資公司九千二百張、鼎登投資公司八千五百張、長智投資公司八百張、長生投資公司三千五百張、鼎元投資公司八千張),即將前述五家公司董事長之印鑑委託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交由不知情之人頭董事長葉惠蓉、李月容、楊文欣、廖秀玲蓋印後,由古御呈、林家榛等人轉交予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作為楊天生、傅崐萁向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因長億公司股票下跌致保證金不足所提供之擔保品(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中最低之收盤價每股三十一點六元計算,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之市價為九億四千八百萬元),以此方式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長億公司及前述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利益。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楊天生向黃任中取回前述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經黃任中應允後雙方約定,由楊天生簽寫借據、以傅崐萁為見證人,楊天生再指示古御呈將實際為其所有而登記於楊環如(楊天生之女)、謝正順(長億公司員工)、林榮華等人名下之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十億元之抵押權予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㈣傅崐萁、林家榛自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查核期間,由傅崐萁在其上述盤房委由林家榛、林為康開始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及由楊天生指示與之有犯意聯絡之古御呈、李慶隆以長億集團關係企業,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其中: ⒈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同年十月十九日之查核期間,由林家榛在黃任中所指定之黃任中、黃燕平、鄒志勝、馬忠萍、馬忠芳、馬忠芝、林家榛、林榮祖、金星投資公司、金隆投資公司等帳戶設於新寶證券南京分公司由營業員譚迦陵接單、日盛證券公司由營業員崔麗雲接單、第一證券公司由營業員陳秀梅接單、統一證券敦南分公司由營業員沈雅萍接單、鼎富證券公司由營業員黃錦慧及黃程富接單、時代證券公司由營業員梁薺方、張淑慧接單、協和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由營業員李姿玲接單之帳戶,供其喊盤下單買進長億股票;另由林為康於聯合證券公司以潘希偉、高慧芬帳戶及力世證券公司潘希文帳戶內,分由營業員吳治蓉及姚嘉派、王敏智,買進長億公司股票約四、五千張。其等於此段期間,使用金主提供之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長億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之明細,如【附表二】所載。 ⒉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查核期間,除利用前述帳戶繼續買進長億公司股票外,古御呈、李慶隆於接受指示後,於佳億證券臺中分公司、京華證券臺中分公司、元富證券臺中分公司、統一證券臺中分公司、建弘證券臺中分公司及匯豐證券臺中分公司之長億公司關係企業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等法人帳戶,買進長億公司股票達一萬三千六百五十張,減少市場流通之籌碼以利穩定長億公司股票之股價。而其中利用黃任中、黃燕平、馬忠芳、馬忠萍、林家榛、林榮祖、鄒志勝、金星公司、潘希偉、高慧芬、金隆公司、馬忠芝等金主買賣長億股票部分,其等於此段期間,使用金主提供之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長億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之明細,如【附表三】所載,總計於八十七年間之六十二個營業日中於短時間內(大部分為一至三分鐘)連續多筆(最高曾達一二八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價委託賣出,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有明顯抬高或壓低長億股票之股價,而影響長億股票之開盤價、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情形如【附表四】所載。嗣於每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後,再由林家榛向李慶龍報告當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之張數、金額,李慶隆則加總統計長億集團投資部自行下單操作、加拿大帝國商銀買賣股票與傅崐萁指示林家榛下單等三部分進出之長億股票張數、金額,以供給古御呈向楊天生報告(除非楊天生因故不在公司)。 ㈤嗣經證交所就黃任中、黃燕平、周志勝、馬忠萍、馬忠芳、馬忠芝、林家榛、林榮祖、金星公司、金隆公司、潘希偉、高慧芬、潘希文、加拿大帝國商銀、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等二十五名投資人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情形分析結果,認黃任中等二十五名投資人群組於分析期間的二百七十一個營業日中,成交價異常者計五十二個營業日有於盤中成交價漲跌幅超過百分之六或振幅超過百分之九情形,交易買賣長億股票之紀錄,而買進或賣出數量占長億公司股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有一百二十六個營業日,於分析期間共買進二百萬零七千一百五十千股、賣出一百八十一萬一千六百二十二千股,分占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二十六點四及二十三點八三,另分析其買賣行為發現其等大部分皆以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之情形,其中有六十二個營業日有於短時間內(大部分為一至三分鐘)連續多筆(最高曾達一二八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價委託賣出,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有明顯抬高或壓低長億公司股票之股價,而影響長億公司股票之開盤價、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情形,另該二十五名投資人群組有於同一營業日大量委託買進暨委託賣出長億股票而有相對成交情形,共相對成交六十八萬九千二百四十五千股,占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九點零六,綜合以上分析,黃任中等投資人群組於分析期間,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有異常之情形。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關於檢察官對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天生再行起訴之說明: ㈠被告楊天生與古御呈、李慶隆等人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部分,曾於八十七年間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七年偵字第二六一九八、二六一九九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二一七六一、二一七六二、二一七六三、二一七六四、二一七六五、二一七六六號及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八八四、二0八九號案件偵辦。嗣經前案承辦檢察官以被告楊天生所辯,有其提出之長億公司公開說明書附轉投資事業表及財務報告簽證所附轉投資事業表影本各一份、鼎元等三家公司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明細影本一份、長億公司內部事務管理制度第七章投資作業管理制度之規定影本一份等在卷可稽,至於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自佳億證券公司轉讓長億公司持股,有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異動說明表、內部人申報轉讓持股未於限期內轉讓說明書、公司內部人持股轉讓書報書可證,又長生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度,更未在佳億證券公司轉讓對長億公司之持股。認移送意旨所認彼三人間,被告楊天生係長億公司負責人,並係長億集團之真正負責人,古御呈係長億公司轉投資之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管理部經理,並「承長億公司負責人楊天生、執行副總經理江啟正之命,以長億公司投資部經理名義,負責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鼎登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等法人帳戶之股票投資事宜,並協助調度資金及處理金主墊款事務」,及「受楊天生特別指示配合傅崐萁喊盤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協助調度資金、處理墊款事務」;李慶隆係佳億證券公司營業員,「於八十七年初至八十八年四月間,以長億公司投資部研究員名義,與古御呈共同配合傅崐萁喊盤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等事宜,所憑者僅為古御呈、李慶隆等二人與關係人林家榛、傅崐萁等人間之通訊監察錄音片面所得。被告楊天生所辯,有其提出之前列事證,且配合護盤政策之說,亦屬公眾週知之事實,且被告楊天生如何與關係人傅崐萁分擔其資金、配合其炒作,或如何與關係人傅崐萁、黃任中等間分配損失、共享利得,無事證可資證明,此部分認屬臆測之見,不能採為認定被告楊天生犯罪之證據,所謂奉被告楊天生之指示而執行犯罪行為之人古御呈、李慶隆二人之犯行,更無可附麗,而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㈡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最高法院五十七年臺上字第一二五六號判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現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同院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四一一四號判決亦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此款規定並包括因傳訊證人發現新證據之情形在內,檢察官依據證人之證言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行傳訊同一證人,如該證人為與前案證言相異之證言,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仍難謂非發現新證據。」綜合上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之證據,包括不起訴處分前,未曾提出而未經檢察官審酌之證據,亦包括同一證人與不起訴處分前相異而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證言。 ㈢經查,古御呈於前案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之警詢、偵訊、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警詢、偵訊時,對被告楊天生、李慶隆為與前案不同且不利之陳述(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1年度發查字第90號卷四第50至61頁、68至81頁、卷八3至10 頁、20至26頁,以下稱發查卷)。此相異之陳述,對被告楊天生而言,為足認其有犯罪嫌疑之證言。又證人黃任中於行政執行署詢問時、偵查中(見發查卷(一)第36頁至第37頁、45頁;發查卷(二)第69至71頁)之陳述,亦為足認其有犯罪嫌疑之證言,與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相符,應屬發現之新證據。又依附表一所示之長億集團成員或員工匯入案外人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資金明細表,該表中之資金流向可供證明被告楊天生用公司人頭帳戶匯款至林家榛所提供之其母親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內,供關係人傅崐萁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用,此資金流向之清查,係於前案不起訴處分後所查出,亦為發現之新證據。由此說明,本案就被告楊天生與古御呈、李慶隆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部分,確屬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形,檢察官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應屬有據。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依現階段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實務運作上,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又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會之規定,故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證人黃任中、賴忠雄、張兆富、莊瑞明、林永欽、郭豐勝、黃秋楠、劉金傳、林榮郁、陳俊安、莊栢蒼、林家榛、廖昌禧、游曉文、林麗英等人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未見有受任何不當外力之干擾,檢察官於偵查時復無不法取供之情事,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亦未主張檢察官有何違背法定程序而對上開證人取供之情形,則依上開說明,上開證人黃任中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被告之辯護人雖曾對證據能力加以抗辯,惟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向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四第62頁反面至84頁反面)。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均無何不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乙、實體部分: 被告楊天生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炒作長億公司股票、背信等犯行,業據被告楊天生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本院卷四第90頁反面),復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壹、有關事實一及二、㈠(即被告楊天生與長億集團之關係企業及利用林張玉緞帳戶匯款供作向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等部分): 一、被告楊天生與長億集團之關係企業: ㈠被告楊天生係公開發行股票之長億公司負責人,其以長億公司為主體,成立長億集團,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下設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佳億證券公司、泛亞銀行等情,業據被告楊天生迭於警詢、偵查、審理中,就其係長億公司負責人,並成立長億集團,設立上開公司等法人,並負有為全體股東處理事務之責等事實,均經被告楊天生坦承不諱(見發查卷八第31頁背面至32頁、61至62頁),復據證人楊文廣、楊文璽、李月容、葉惠蓉等四人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見發查卷六第165、175、182頁背面至183頁、184頁背面、187頁至第188頁、第191頁,發查卷八第260頁背面至第261頁,23336號偵卷二第95頁背面至96頁、98 頁)及證人廖秀玲、李月容、楊張美智等三人分別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23336號偵卷二第88頁至第89頁背面、91頁背 面至第92頁背面、95頁至96頁)。 ㈡被告楊天生指示古御呈、李慶隆等人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之股票投資等事宜: ⒈證人古御呈於原審具結證稱:其於八十四、五年間開始到長億集團的關係企業佳億證券公司工作,地點在臺中市○○○路,當時是擔任管理部經理,但實際的工作地點在長億集團投資部臺中市○○○路長億大樓十四樓,因伊受僱於董事長楊天生,董事長要求其去該處上班,工作的內容是負責長億公司股票的一些買賣,有長億公司持有的,還有長億公司轄下的長生、長智、長廣、長如、鼎友、鼎登、鼎元等公司及長生、振新、東華等營造公司的股票買賣,在編制上董事長、總經理與副總都會交代其做事。在股票買賣的工作上,對外會向林家榛、傅崐萁聯絡,林家榛有時錢不夠而需要款項時,會和伊聯絡,伊會往上跟楊天生董事長陳報,再看他決定要怎麼做,他會指示伊處理,至於資金調度則是楊尹君(長億公司投資部門財務經理)負責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 7至149頁)。 ⒉證人李慶隆於原審具結證稱:其在楊天生經營的鼎登投資公司上班,任職期間有下單買賣過股票,是接受古御呈的指示去買賣。當時投資部的成員,編制內有楊尹君跟游曉文,楊尹君是主管,游曉文是職員,做一些事務工作,古御呈應該是編制外的人員。當時長億集團所有的投資公司下單買賣,都是由這裡下單,這些投資公司是指鼎登、鼎友、長智、長生、長廣、長璽、鼎元、長如等投資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7至211頁)。 ⒊依證人古御呈、李慶隆上開證述,可知所有長億公司及長億集團所屬關係企業股票投資等事宜,被告楊天生均指示由其二人處理,被告楊天生有關股票之買賣直接向古御呈指示交代,由古御呈下單或再交代李慶隆下單,而若有資金需求,則由長億公司投資部財務主管負責調度,是以被告楊天生有指示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股票投資、資金調度事宜之權限,洵可認定。 ㈢長億集團確有參與臺中縣月眉遊樂區開發案之事實,業據被告楊天生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發查卷八第32、62、63頁)。而長億集團確於八十七年間(原審誤載為八十七年三、四月間),長億公司以其投資持股比例依序為三九‧三、九九‧四二、五三‧二三(以上係87年12月31日之投資持股比例,持股比例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6年7月18日證期一字第0960033574號函,見本院金上訴字 第1118號卷二第38頁)之長生國際公司、泛亞開發公司(87年8月1日改名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長生電力公司,依序參與中正機場捷運工程BOT案、臺中縣月眉遊樂區開發案及長生電廠興建等開發案等情,復據證人即被告古御呈、林家榛於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見原審卷二第149頁 ,原審卷三第23頁)。復有月眉大型育樂區案繳款情形統計表一張、月眉大型育樂區開發經營契約一份、月眉大型育樂區設定地上權契約一份、臺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府工建字第0九一二三一九五九00號函及函附八七字第二九號月眉開發案建物雜項使用執照存根一份、雜項建造執照存根一份在卷可憑(見發查卷一第3至9、14至17頁)。此外,交通部甄審委員會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八次會議中,評定長生國際公司取得「中正機場捷運工程BOT案」最優先議約權,同年並有多項新聞見諸報端(見附表五編號8 、9、13、14、15、16、17、18、23所載);又,「月眉育 樂世界」係臺灣糖業公司與泛亞開發公司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簽訂「月眉大型育樂區開發經營契約」,而八十七年間月眉育樂世界有多項新聞見諸報端(見附表五編號1、5、6、12、18、19、20、21、22所載);又,長生電力公司籌 設電廠一案,經濟部依電業法相關規定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核發核准備案函,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核發「經濟部電業發電設備設置工作許可證」,八十六年七月十日與台電公司簽訂一號發電機與二號發電機購售電合約,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長生電力公司與交通銀行等二十九家銀行簽訂聯合授信合約,八十七年間長生電力公司有多項新聞見諸報端各情(見附表五編號2、3、4、10、12、18、26、27),有交 通部高速鐵路局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高鐵七字第0九六00一九二一一號函、臺灣糖業公司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休經字第0九六000七0一九號函附月眉大型育樂區開發經營契約影本、交通部能源局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能電字第0九六00一一0三四0號,及「中正機場捷運工程BOT案」等三案相關媒體訊息資料【附表五】在卷可考(見本院金上訴字第1118號卷二第11至27頁、31至44頁、77至85頁)。 二、利用林張玉緞帳戶匯款供作向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部分: ㈠證人古御呈於原審具結證稱:林家榛是代表傅崐萁,她是幫傅崐萁處理股票資金調度、股票買賣之事,她有時會打電話,提及她那邊錢不夠的事情,是有關長億公司股票,希望其等調現金給他們,有一筆保證金部分,伊記得有匯七百萬美元的匯款到德意志銀行,那部分是做保證金使用,是墊丙的保證金。伊知道的是林家榛、傅崐萁有在市場上進出長億公司的股票,他們應該是看好長億公司一直在成長,當時長億公司做的不錯,有月眉、機場捷運、長生電廠等這些工程要施作。有關起訴書附表一所列匯入林張玉緞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金額,這個都是承辦小姐在匯款的,伊知道有匯款,匯款是當作保證金使用,當那邊不足的時候,林家榛會通知伊等,由公司小姐將錢匯過去,這樣的錢是上面作主,最後要經過楊董事長(被告楊天生)的決定,有些時候是林家榛跟伊講,有時候是向李慶隆說,再由李慶隆跟伊報告,然後伊再向楊董事長報告,由楊董事長最後決定及指示,伊再指派小姐匯款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7至149、160、161頁)。㈡證人林家榛於原審具結證述如下: ⒈伊是復華證券的證券營業員,從八十、八十一年間開始,幫傅崐萁下單買賣,傅崐萁在臺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巷十一號二樓有設下單盤房,該址有一個電視牆,裡面是在跑股票的漲跌,他那邊經常有朋友會過去,他下單方式,一般都是打電話到復華證券給其,伊跟那個盤房沒有關聯,它是類似證券公司的VIP室。黃任中是股市大金主,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他的,跟他資金往來,剛開始約一、二億元,後來到八十七年間曾經有借貸到四十幾億元,大部分的資金是傅崐萁使用,差不多有三十億元左右,其餘十億元是給其他客戶使用,傅崐萁使用之三十億元資金,大部分是用來買長億公司股票,應有超過二十億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7至40頁)。 ⒉傅崐萁應該是八十四、五年間委託伊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傅崐萁委託伊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每次交易的張數、價格,是由伊通知其下單,收完盤,有時候他會叫伊跟李慶隆或古御呈聯絡,聯絡有關證券的保證金及對傅崐萁買賣長億公司股票的帳,長億公司的股票資金部分,其會聯繫傅崐萁,而傅崐萁有時候會叫伊聯繫古御呈、李慶隆、廖昌禧等人;伊與古御呈是經由傅崐萁介紹認識的,約在八十六、七年間,是傅崐萁要伊跟他聯繫,伊透過電話聯絡,每次聯絡好像都是伊主動打電話給古御呈,伊都叫他古經理,另其與李慶隆都是電話聯繫,也是傅崐萁叫伊跟他聯繫,都是由伊主動以電話聯絡;伊不是每天向李慶隆回報長億公司股票張數,是傅崐萁叫伊跟李慶隆聯繫,才會和他聯繫,聯繫的內容是有關長億股票的張數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2至40頁) ⒊林張玉緞是伊(林家榛)母親,有在世華銀行開戶,一般而言,金主與客戶是不會接觸,客戶會匯保證金到伊母親帳戶,伊再依金主指示匯到金主的帳戶;黃任中原來是提供黃任中名義和他投資公司黃龍公司的帳戶,後來是馬忠芳說傅崐萁買賣長億公司的股票張數很大,怕人家會查黃任中的帳,要求伊提供人頭戶給黃任中使用,伊才使用母親林張玉緞、哥哥林榮祖、朋友王國欽的帳戶給黃任中,由上開三人會同營業員在黃龍公司開戶,印章、存摺都是交黃龍公司保管,這三個人的帳戶是人頭戶,是作買賣股票所用,供給金主使用,黃任中會將他的資金匯到上開三個帳戶(林張玉緞、林榮祖、王國欽)去交割,股票的金額、張數是由傅崐萁一人決定,伊是單純下單,傅崐萁下單做長億公司股票買賣的就是這三個帳戶;伊幫傅崐萁買賣股票,在帳目方面,長億公司有很多利多消息時,有分過A、B帳,保證金是三成,當時傅崐萁有買一些長億公司的股票,有賺一些錢,想要多買,但是沒有多餘的現金,之後的股票想要只提供一點五的保證金,由他來開立自己的本票,這些保證金只要經過金主同意就可以了,其有和馬忠芳講過,他說要請示一下黃任中,當時還沒有答覆,股票就崩盤了,傅崐萁在A帳那裡已經有賺一些錢了,所以馬忠芳答應可以先讓他用一點五成的保證金來做,但是黃任中自己的答覆還沒有跟伊說,所以才有A、B帳,A帳是三成保證金,B帳是一點五成保證金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2至41頁)。 ㈢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確係長億公司透過旗下員工以不實藉口向員工或楊天生家屬借來使用等事實,亦據證人陳麗玲、蔡回春、陳義敬、呂世揚、簡肇涵、楊敏豔、楊張美智、張永昌、林麗英、陳榮富、高鳳鳴、楊文溪、廖秀玲、黃國忠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及證人林桂因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發查卷三第35、36、42至45,發查卷八第117至119、125 至128、130至132、135至138、144、145、148、149、155、156、160至166、173至176、200、201頁、212、213、220、221、252至255、276、277、281、282,23336號偵查卷二第88、89、91、92頁、98、99,23336號偵卷三第5、6、12、13、19、20頁,17727號偵查卷第108至110頁)。 ㈣此外,復有林張玉緞帳戶匯入款項一覽表一份、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大額提存登記簿八張、匯入林張玉緞世華營業部帳戶明細長億集團部分二紙、黃國忠泛亞銀行存款取款憑條一張、楊文溪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存款及提款憑條各 一紙、呂世揚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及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摘要表一紙、呂世揚之泛亞銀行 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 十八日取款憑條一紙、呂世揚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 憑條及存入憑條各一紙、洪東邦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摘要表一 紙、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一張、洪東邦之泛亞銀行取款憑條一紙、洪東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代傳票及匯款申請書代傳票各一紙、陳榮富之泛亞銀行取款憑條一紙、高鳳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取款憑條代傳票及匯款申請書代傳票 各一紙、張永昌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取款憑條代傳票一紙、張永昌之台新銀行臺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取款憑條 一紙、陳義敬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及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交易資料摘要表一紙、陳義敬之泛亞銀 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 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一紙、陳義敬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00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 憑條及存入憑條各一紙及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取款憑條一紙、蔡回春之泛亞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及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 四號帳戶及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交易資料摘要表一紙、蔡回春之泛亞銀行臺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 十八日取款憑條二紙、蔡回春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二 紙、蔡回春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及同年八月十 二日取款憑條各一紙、蔡回春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存入 憑條及楊文欣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各一紙、廖秀 玲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取款憑條一紙、楊張美智之泛亞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 八日取款憑條一紙、楊敏豔之泛亞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一紙、簡肇 涵之泛亞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 年七月十八日取款憑條二紙、中國商銀北臺中分行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七份、林張玉緞之世華銀行帳戶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四月一日之存款明細分戶帳一份、世華銀行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八七世銀管字第0一七七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前揭帳戶洗錢交易報告一份、世華銀行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八七世銀管字第一四三0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前揭帳戶洗錢交易報告一份、中興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一紙、中興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及活儲存款取款憑條各一份、中興商業銀行活儲存款取款憑條一紙、楊文欣之中興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對帳單各一份、楊文欣帳戶之中興商業銀行匯入匯款備查簿一份、中興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活儲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各一紙、中興商業銀行活儲存款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票、匯款申請書影本各一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一份、萬泰商業銀行收入傳票、核准撥款憑單、綜合存款轉帳支出傳票、匯款申請書各一份、萬泰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一份、林張玉緞帳戶進出明細及利用林張玉緞本人名義自泛亞銀行中港分行將款項匯入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之明細及泛亞銀行營業部匯入匯款明細表各一份、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及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傳票各一紙、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一紙、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三張、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及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各二份、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一紙、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六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二一張、建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九二中作字第00一五六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之委託書一張、中國農民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九二農中營字第五0八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之匯款借貸傳票共二十六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匯入林張玉緞帳戶部分之資金流向表一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字第二二0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帳戶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及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之匯款申請書六張及取款憑條三張、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匯入林張玉緞帳戶部分之資金流向表二份、匯款紀錄二張、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六張、台新銀行存款取款憑條二十七張、林張玉緞帳戶往來關係人資料二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存款取款憑條各一份、廖昌禧記事本一份、廖昌禧證券交易資料一紙、資金來源為長億集團之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明細暨自該帳戶往來關係人傳票整理資料一份、傅崐萁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以仁愛路四段住所兼操盤室專線電話與古御呈、林家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八月十一日、八月十二日 、八月二十七日、八月二十九日,與傅崐萁、李先生、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三日與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古御呈於八十七年五至八月間與傅崐萁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等在卷可憑(見發查卷一第38、93至100頁,發查卷八第54、167、177、178、183至187、19 1、193、194、196、199、203 、211、215至219、222至225、227、228、229、230、265、269、279、284、285,發查卷十二第48至50、54、55、90、91,發查卷十三第1至43頁,發查卷十四第1至11、17至24、35至65、69至72、94至96、98、99、101至134、136、137、157、162至165、167至177、180、181頁,23336號偵卷三第15至17頁,17727號偵卷第133至141、143頁,20597號偵卷 一第66至69頁背面,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傅崐萁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卷一第66至71、86至111頁)。 貳、有關事實二、㈡(即楊天生以古御呈名義成立英鑫公司,並以英鑫公司名義申請貸款,向加拿大商國商銀簽訂股權交換契約等部分): 一、被告楊天生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古御呈名義成立英鑫公司,再以英鑫公司名義向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分別申請貸款部分: ㈠證人古御呈於原審具結證述如下: ⒈當時在伊進公司兩、三年約八十七年時,林麗英小姐(長億公司投資處處長)告訴伊說長億集團要成立一家境外公司,投資香港、大陸,要拿伊當人頭成立英鑫公司,要辦的護照、身分證伊都有提供。成立這家公司(按指英鑫公司)林麗英及楊天生董事長都有向伊表示要成成這樣子的一家公司,所以伊才答應。英鑫公司成立後資金由他們去調度,伊沒有出資,英鑫公司成立後,都還沒有做何事業。英鑫公司有跟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借過錢,因為當時長億集團一直在成長、擴展事業,所以當有資金來源的時候,伊會去跟他們接洽,最後由楊天生董事長決定,分別借了一千萬美金,及九百萬美金,由伊出面簽約,楊天生董事長信用擔保,後來有將借款額度用完,其中一部分跟國外的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買賣股權合約,這就是一般俗稱外資丙的契約,其等付給他們保證金,他們提供一個額度的借款給其買賣股票,這是由楊天生董事長決定,加拿大帝國商銀是透過關係來找楊天生董事長,由董事長決定,然後細節再由伊去商談,另外一部分就是匯了七百萬美金到德意志銀行擔任保證金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9至151頁)。 ⒉伊受僱於楊天生,是領薪水,伊也沒有目的或動機要成立英鑫公司,長億公司有那麼多的關係企業,有一些公司負責人都是用長億公司的幹部擔任負責人,這家公司如果是伊的,為何要去借那麼多錢,且錢也不是伊在使用,如果伊有那麼多錢,就不需要受僱於人去上班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0至 162頁)。 ⒊證人古御呈於原審之證言,核與其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見發查卷八第53至60頁、74至81頁、第5至9頁、22至25頁),以及古御呈在本院之陳述(見本院金上訴字第1118號卷二第96頁)一致無矛盾之處,亦與證人即中央租賃公司法務專員劉錦燕於警詢時,及證人即中央財務公司授信專員廖盈傑、證人亞億國際公司業務部襄理何銘浩、證人即長億公司投資處處長林麗英、證人殷義男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陳述相符(見發查卷三第1至4頁、第8頁背面至10頁、23至26頁、 第134頁背面至136頁、第142至145頁,發查卷四第90頁背面至91頁背面、第100頁背面至101頁背面)。足認證人古御呈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言,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證人即中央財務公司授信專員廖盈傑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偵訊時具結證述:伊於八十七年時是在中央租賃公司擔任授信專員,需負責授信業務之開發,伊主動打電話至長億公司表明來意,並請總機轉給財務經理,經與財務經理古達鵬(後改名為古御呈)約時間見面後,伊和臺北總公司莊副總、臺中分公司經理周崇文等人,即親自前往臺中市○○○路長億實業大樓十二樓或十三樓,與古達鵬見面洽談初步達成借款共識後,後來伊即與古達鵬接洽拿取借款所需之文件(包含公司證照、財務報表、股東名冊)並詢問古達鵬借款用途後,即填具一份「授信申請書」送至臺北總公司,由臺北總公司董事會同意後,伊即於撥款前完成所示定期放款契約書,經古達鵬與楊天生二人親自簽名、用印,並取得由楊天生開立、古達鵬(即借款人)背書之本票做為擔保後,總公司即可依古達鵬指定之銀行帳號撥款入帳,放款契約(各五百萬元美金)中,借款人英鑫公司印章、與該公司代表人兼連帶保證人古達鵬之印章、簽名均是在長億大樓內由古達鵬親自用印、簽名,並先在空白本票上背書,之後古達鵬先以電話與楊天生聯絡,再叫伊前往臺中市國泰大樓附近楊天生住宅找楊天生,伊抵達楊天生住宅並表明來意後,楊天生即在伊面前於契約書及本票上簽名、用印等語(見發查卷三第142至145頁)。證人廖盈傑供證情節,核與證人古御呈上開證述內容相符,亦足可採信。 ㈢此外,復有泛亞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境外外匯存款開戶印鑑卡一張、借據二張、大安商業銀行外匯存款開戶印鑑卡一張、亞億公司貸款給英鑫公司之提案審核表/批覆書二張、對英鑫公司之徵信報告三張、變更條件審核表一張、英鑫公司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董事會會議議事錄一張、中央財務公司與英鑫公司簽立之定期放款契約書二份、英鑫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之交易往來明細表一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之應解匯款號碼卷二五張、OBU專戶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三張、OBU專戶外匯活期存款存款憑條一張、外匯活期存款存款憑條九張、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七張、外匯存款單一張、匯出匯款紀錄七張、國外匯款申請書三六張、轉帳交易紀錄五八張、報價單五張、報單加押傳真三張、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四七份、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一張、購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一份、外匯水單一份及轉帳交易明細表一份、中央租賃公司總經理陳英傑之個人資料、中央租賃公司之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各一份、泛亞銀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九二泛亞債密字第二七八號函及函附中央租賃公司之境外外匯存款開戶申請書及外匯存款印鑑卡各一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九二中融字第0五六號函及函附英鑫公司開戶相關資料一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九二北宗業字第一三八號函及函附英鑫公司自開戶日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之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一份、英鑫公司授權被告楊天生代表該公司與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訂股權交換契約之授權書一份、加拿大帝國商銀致英鑫公司信函共四份等可稽(見發查卷三第5至7頁、15頁至第21頁、37、137至140頁,發查卷十一第1至62頁、73至82頁、117至143頁、147至167 頁、171至182頁,發查卷十二第10至13頁、14之1頁至16頁 、18至38頁、40、42至45頁、52、57、59、61、63至64頁、66、69、71至73頁、75、80、83、87至88、92、95至97頁、148、151至154頁、156至250頁,23336號偵卷第47頁,20 597號偵卷第19至28頁)。 ㈣綜上,被告楊天生確有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古御呈名義成立英鑫公司,再以英鑫公司名義向中央財務公司、亞億國際公司分別申請貸款,並由被告楊天生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取得上開貸款後,即以英鑫公司名義與加拿大帝國商銀簽訂股權交換契約,標的為長億公司股票,再由古御呈將貸得款項匯至加拿大帝國商銀之事實,足可確認。 二、英鑫公司確有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匯款美金七百萬元至證人黃任中設於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之帳戶內,作為向證人黃任中借款,以供被告楊天生、古御呈、關係人傅崐萁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等情,除有證人古御呈之上開證詞外,亦有英鑫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外匯活期存款憑條一張、英鑫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匯出匯款紀錄一張、林家榛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作業內容一份、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之外匯活期存款憑條二張、匯出匯款紀錄二張、外匯存款單一張、證人林家榛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與證人馬忠芳、復華證券公司秀環、張錦雲、李慶隆 、古御呈、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在卷可稽(見發查卷四第62至63頁,發查卷八第15至19頁背面,發查卷十一第63至68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傅崐萁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卷第49頁至62頁)。 叁、有關事實二、㈢、⒈(即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借款一億二千萬、七千萬元部分): 一、有關本案貸款之過程,經查證如下: ㈠證人古御呈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英凱公司、茂凱公司是凱聚公司的關係企業,由傅崐萁掌控的公司,這兩家公司向泛亞銀行辦貸款,這是董事長楊天生交辦下來的,不是直接來找伊,董事長楊天生交代說這兩家公司要錢,要伊陪同到長億大樓樓下泛亞銀行找總經理王財旺,那個時候傅崐萁買賣長億公司股票錢不夠,需要有一筆錢來做資金,伊跟這二家公司的負責人廖昌禧、傅顯貴及傅崐萁姊夫到樓下,後來楊文廣也來,但是他怎麼來的我不知道,談的結果就是他們要用這兩家公司向泛亞銀行辦理貸款,後來錢有撥下來,這兩家公司對泛亞銀行來講,比較不熟悉,伊記得下樓的時候被王總經理罵,為何辦理貸款為何直接找他,因為他們有徵信整個放款的流程,他們會有手續要辦,辦的事情經過要向董事長報告,後來有順利貸款下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3 頁)。 ㈡證人楊文廣於原審具結證稱:伊和廖昌禧是姻親關係,廖昌禧是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或三日有來找伊,是開審查會的前一、兩天,他代表凱聚公司,伊當時是公司的副董事長,伊想這是人之常情的,他是伊親戚,且凱聚公司的資料在泛亞銀行總公司及臺北分行都有,當天馬上帶廖昌禧去見王財旺,王財旺當時好像臉色不是很好,他有說這樣的速度是否太快了,伊有解釋說凱聚公司一開始就在泛亞銀行有往來,當時王財旺還未擔任總經理,所以他就請審查部經理來,並請他們把所有的資料準備好,伊確實有指示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儘速放款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0至81頁)。 ㈢證人廖昌禧於原審具結證稱:八十七年間伊在英凱公司擔任負責人,是因傅崐萁要求而擔任掛名負責人,伊也是凱聚公司的監察人,英凱公司、茂凱公司都是凱聚公司投資百分之九十九的子公司,同年十一月間因凱聚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傅崐萁需要資金,故曾以英凱、茂凱公司的名義向泛亞銀行貸款,當時是伊和茂凱公司負責人傅顯貴、凱聚公司的總經理胡湘騏,一起去泛亞銀行辦理貸款,傅顯貴是傅崐萁的哥哥,他(指傅顯貴)代表茂凱公司,伊代表英凱公司;會向泛亞公司借款是因英凱、茂凱公司的母公司凱聚公司和泛亞銀行本來就有往來,凱聚公司當時在泛亞銀行之抵押、貸款的額度,應該好幾億元;英凱、茂凱要向泛亞銀行借款約二億元,當時因傅崐萁需要資金,其去找楊文廣,請他幫忙辦理貸款,後來楊文廣帶其去找王財旺總經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48至150頁、160至161頁)。 ㈣證人王財旺於原審具結證稱: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在泛亞銀行總行擔任總經理,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市公司凱聚公司之子公司英凱、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借款,當日上午九時多許,是副董事長楊文廣陪同出面向伊接洽,當初來的時候說有二位客戶說要在當天貸到金額,伊說那有那麼急的,有兇他們一下,他們就出去了,至於對話內容現在已經無法明確記憶,楊文廣後來有進來找伊說這件比較急,客戶有跟泛亞銀行有來往過,伊就請審查部經理和副理到辦公室來,跟他們說副董介紹二位客戶來,很緊急,要他們去評估能不能做,他們就出去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2至44頁)。 ㈤綜合上開證人證言可知,本案貸款,係被告楊天生指示古御呈陪同證人楊文廣,至泛亞銀行總行總經理辦公室找王財旺,由楊文廣、王財旺指示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儘速辦理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之貸款手續。 二、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實際並未辦理徵信,而填寫徵信報告: ㈠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係接獲副董事長楊文廣、總經理王財旺指示配合受理本件貸款案,並指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人員莊瑞明、張兆富,未經實際徵信,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五日,憑案外人黃秋楠交予賴忠雄之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前三年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告書,分別交由莊瑞明撰寫英凱公司徵信報告、張兆富填寫茂凱公司徵信報告等情,業經證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高級辦事員張兆富、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經辦莊瑞明、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業務員林永欽、泛亞銀行消費金融部副總經理郭豐勝、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副理黃秋楠、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經理劉金傳分別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綦詳(見發查卷五第119至130頁、69至76頁、98至106頁、155至160頁 、161至168頁、208至220頁、236至246頁)。 ㈡復有泛亞銀行針對茂凱公司所作之企業用徵信報告、茂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之會議紀錄、茂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授信案件新貸應檢送資料明細表、英凱公司借款人關係戶及連保人借款情形明細表、核貸後週轉金及負債比率計算表、英凱公司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金額與營業收入不符原因說明書、英凱公司關係企業明細表、審查核貸對象經營管理、產業特性及展望之評估表、廖昌禧、傅顯貴、吳湘麒之泛亞銀行徵信報告、英凱公司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茂凱公司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證人傅顯貴之徵信資料查詢結果、英凱公司營業單位調查意見書、茂凱公司授信案件新貸應檢送資料明細表、泛亞銀行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歸戶明細表四張、泛亞銀行關係人查詢報表、英凱公司之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泛亞銀行就英凱公司之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英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授信案件新貸應檢送資料明細表、泛亞銀行就英凱公司之案件審核檢核表、授信企業信用平等表甲種大型企業適用、核貸後週轉金及負債比率計算表、泛亞銀行就英凱公司借款案之資料表、英凱公司越區授信申請書、英凱公司之存借款明細表、證人胡湘麒個人資料表、英凱公司負責人廖昌禧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簽立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申貸之資料、英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之會議記錄、廖昌禧、胡湘麒、傅顯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填載之個人申請資料表、英凱公司八十六年及八十五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英凱公司資產負債表、英凱公司損益表、英凱公司股東名簿、英凱公司章程、英凱公司財務報表、英凱公司、廖昌禧、胡湘麒、傅顯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泛亞銀行借保戶授受信及保證歸戶明細、泛亞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凱聚公司之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承租人租賃資訊、企業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企業綜合信用資料、企業借款餘額資訊四張、泛亞銀行關係人傅顯貴查詢報表、個人即傅顯貴徵信開戶查詢申請報表、英凱公司廠商進出資訊及企業綜合信用資訊、力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企業綜合信用資訊、英凱公司之票據退票及拒絕作業資訊、企業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公司營業項目資訊、公司登記資料、企業借款餘額資訊、英凱公司及廖昌禧、胡湘麒、傅顯貴之徵信查詢明細表、泛亞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胡湘麒任職公司董事之公司名稱、胡湘麒之個人信用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傅顯貴之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個人綜合信用資訊、個人任職董監事及經理人企業名錄、廖昌禧之個人戶徵信開戶查詢申請、行員之關係人查詢結果、泛亞銀行關係人查詢結果、個人借款餘款資訊、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個人綜合信用資訊及個人任職董監事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信用卡資訊、證人胡湘麒之個人借款餘額資訊查詢、關係人查詢結果、行員關係人查詢結果、個人戶徵信開戶查詢申請資料、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授信流程控管表、茂凱公司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茂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茂凱公司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泛亞銀行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通知書、茂凱公司關係企業明細表、泛亞銀行就茂凱公司製作之核貸後週轉金及負債比率計算表影本、借款人之關係戶及連保人借款情形明細表、授信企業信用評等表甲等大型企業適用、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金額與營業收入不符原因說明書、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就茂凱公司製作之案件審核檢核表、資料表、茂凱公司越區授信申請書、茂凱公司基本資料、茂凱公司之存借款明細表、茂凱公司負責人傅顯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簽立與泛亞銀行大甲分行之申貸資料、茂凱公司財務報表、茂凱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茂凱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茂凱公司章程、茂凱公司股東名簿、茂凱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監察人名單、茂凱公司之八十六年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茂凱公司、胡湘麒、廖昌禧、傅顯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料、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就茂凱公司之徵信查詢明細表及公司戶徵信開戶查詢結果、關係人查詢結果、公司登記資料及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企業借款餘額資訊、企業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企業綜合信用資訊、廠商進出口資訊、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證人傅顯貴之個人戶徵信開戶查詢申請資料、授信案件退件查詢結果、個人借款餘額資訊、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個人綜合信用資訊、信用卡資訊、個人任職董監事及經理人企業名錄、泛亞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證人胡湘麒之個人戶徵信開戶查詢申請資料、行員之關係人查詢資料、個人借款餘額資訊、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個人綜合信用資訊及個人任職董監事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信用卡資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見發查卷五第66、115、137頁至138頁、140至152頁、177至179頁背面、182頁至同頁背面,發查卷七第7至8頁、10頁、12至14頁、28至34頁、36至56頁、61至70頁、74至123頁、126至132頁、135至136頁、138至147頁、160、162至167頁、171至181頁、204至214頁、224至244頁)。三、本案貸款係違背泛亞銀行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修訂之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授權授信作業程序及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等相關規定: ㈠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貸款案件,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實際並未召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且明知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並無足夠資力得以借貸如此鉅款,賴忠雄、莊瑞明、張兆富仍違反泛亞銀行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修訂之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授權授信作業程序及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等相關規定,製作不實之紀錄,並傳真予泛亞銀行總行,而行使該偽造之授信審議小組會議紀錄,復由不知情之總行部承辦人員莊栢蒼先行傳真由被告楊天生於授信批覆書簽名核准後,隨即傳真予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辦理撥款等事實,業經證人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高級辦事員張兆富、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經辦莊瑞明、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業務員林永欽、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副理林榮郁、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襄理陳俊安、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副理黃秋楠、泛亞銀行總行審查部審查員莊栢蒼分別於偵查中具結供證甚詳(見發查卷五第第119至130頁、69至76頁、98至106頁、155至160頁、83至90頁、185至193頁、208至220頁、262至272頁)。 ㈡此外,並有泛亞銀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泛亞審字第一五五三號函及函附泛亞銀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泛亞銀行各級授信主管對同一客戶授信授權額度區分表、泛亞銀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實施辦法修定前後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臺融局六字第0九二00四四五0六號函及函附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貸款予英凱公司及茂凱公司部分及台新銀行建北分行貸款予長億公司部分之金融檢查報告相關資料一份、英凱公司及茂凱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在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開戶之活期存款開戶資料登錄單、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議有關英凱公司短期放款一億二千萬元之決議、泛亞銀行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通知書、泛亞銀行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有關茂凱公司短期放款七千萬元之決議、泛亞銀行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簽名簿暨委託書共三張、泛亞銀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暨授信審議小組組織簡則一份、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簽名單暨附件共十二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授信審議小組會議紀錄表二份、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授信流程控管表、泛亞銀行針對茂凱公司及英凱公司之授信案件審核表、泛亞銀行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書、泛亞銀行審查部審查員莊栢蒼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查詢胡湘麒、傅顯貴、廖昌禧、凱聚公司、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英凱公司及茂凱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泛亞銀行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議案決議通知、泛亞銀行業務處理手冊徵信篇一本、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等在卷可稽(見發查卷一第101至106頁,發查卷三第116至123頁,發查卷五第22至23頁、40至60頁、67至68頁、136、176頁,發查卷七第2、5、245至253頁,23336 號偵卷二第116至126頁、138至149頁、160頁,泛亞銀行業 務處理手冊徵信篇一本,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一份)。 ㈢證人即任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人員孫文華於原審具結證稱:有於九十二年六、七月份對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做授信檢查,泛亞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公司撥款一億二千萬元,對茂凱公司撥款七千萬元,泛亞銀行撥貸合計一億九千萬元,發現這兩筆錢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就還掉了。但是核撥過程有不太妥當的地方,銀行授信,分行授信審議小組通過這個案子,金額超過經理權限,應再送總行,但這件案子成立時,總行在同年十一月五日早上十時召開臨時授信審議委員會,十時通過由董事長楊天生核准貸放,所以我們認為程序上剛好顛倒,是由總行先核准再送分行。做金融檢查時,會注意借款用途,該案當初申貸用途是營運週轉金,看到真正資金流向是投資,跟借款用途不符,而且還款是由長億來還款。這件貸款案件跟一般授信程序不同地方在於,當天上午十二時五十一分撥款,楊天生董事長通過後,在下午二時才經由董事會追認。銀行授信案審查時,會由授信審議小組來討論那個案子,討論通過之後再由經理批,然後再送總行,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之後才會送董事長,本案情形是董事長先核撥再開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5 至119頁)。此部份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查結 果,財政部金融局亦認: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及其關係戶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借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償借款,經查放款核貸作業,有分行授信審議小組尚未審查通過放款案件,總行授信審議委員會即先行審核通過,違背授信作業程序之情事,如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及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借款用途為營運週轉,經查借戶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向該行申貸短放,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該分行授信審議小組召開借戶放款案審查會議,惟總行授信審議委員會則於同日上午十時先行召開臨時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借戶放款案,並旋即由董事長楊天生核准貸放,十二時五十一分該分行逕自撥貸一億九千萬元,同日下午二時該行第三屆第五十一次常務董事會會議追認通過,違背授信作業程序,核有欠當(見發查卷三第116至118頁)。證人孫文華之證詞與上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之函示內容相符,足可採信。 四、有關貸款金額入錯帳戶部分: ㈠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因時間過於緊迫,而發生因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高級辦事員蕭玉玲、王意晴二人錯拿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入款帳戶存摺,導致貸款金額入錯帳戶之嚴重疏失等事實,業據證人即泛亞銀行大甲分行高級辦事員張兆富、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放款經辦莊瑞明及泛亞銀行大甲分行經理賴忠雄分別於偵查中具結供述明確(見發查卷五第74、104、126頁)。 ㈡此外,復有茂凱公司之泛亞銀行活存帳戶交易明細表、英凱公司之泛亞銀行活存帳戶交易明細表、泛亞銀行大甲分行一般撥貸/存單質借放出登錄單二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存款存入憑條二張、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二張、泛亞銀行就英凱公司借款一億二千萬元之撥款通知書、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英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茂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等在卷可憑(見發查卷五第18至19頁、24至29頁,發查卷七第5至6頁、134頁)。而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五日將五千萬元匯入茂凱公司世華銀行仁愛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有泛亞銀行大 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三紙、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茂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等可憑(見發查卷五第36、38至39頁,發查卷七第133頁 );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將二千萬元匯入茂凱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並於同日將一億二千萬元匯入英凱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有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匯出匯 款用紙代傳票一紙、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茂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共六紙、泛亞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英凱公司授信戶資金流向控管表等可資為憑(見發查卷五第30至35頁、37頁,發查卷七第6、134頁)。 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查結果,財政部金融局亦認: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及其關係戶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借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償借款,經查放款撥貸作業,有撥貸資金誤入另一借戶存款帳戶之情事,如: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及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撥貸一億二千萬元,惟款項撥入帳戶時,存款經辦誤將上該放款資金登錄存入活存#三二六九茂凱投資開發公司帳內,同時以茂凱投資開發公司存摺辦理取款一億二千萬元,並以英凱公司取款條輸入電腦認證,致原撥貸予英凱投資開發公司之一億二千萬元,誤撥入茂凱投資開發公司帳內並辦理取款,且會計及核章人員均於借貸傳票上簽章,而未發現存款存入及取款憑條戶名為「英凱投資開發公司」,而電腦認證之戶名則為「茂凱投資開發公司」之情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茂凱投資開發公司撥貸七千萬元,惟款項撥入帳戶時,存款經辦誤將上該放款資金登錄存入活存#三三五八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帳內,同時以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存摺辦理取款七千萬元,並以茂凱公司取款條輸入電腦認證,致原撥貸予茂凱投資開發公司之七千萬元,誤撥入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帳內並辦理取款,且會計及核章人員均於借貸傳票上簽章,而未發現存款存入及取款憑條戶名「茂凱投資開發公司」,而電腦認證之戶名則為「英凱投資開發公司」之情事,均與核貸條件不符,內部控制作業有欠妥當(見發查卷三第116、118頁)。 五、有關貸款之資金流向部分: ㈠前揭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貸得款項計一億九千萬元,其資金流向如事實欄二、㈢、⒈⑴、⑵、⑶所載,係作為長億公司股票交割所用,及由長億公司輾轉透過該集團關係企業、長億公司員工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償還英凱公司、茂凱公司向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貸款之本金及利息,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結清英凱公司、茂凱公司之泛亞銀行活存帳戶等情,有英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張、英凱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結清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活存帳戶並註銷印鑑所填載之相關文件二張、茂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張、茂凱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結清泛亞銀行大甲分行活存帳戶並註銷印鑑所填載之相關文件二張、泛亞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明細分戶帳二張、廖昌禧證券資料一張、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貸款、還款資金流向/傳票對照表、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月至十一日間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與張錦雲、陳恆昱、李慶隆、黃三郎、朱姓女子、胡美華、馬忠芳、長億公司臺北分公司吳小姐、姚嘉派、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八八錢字第二八號函及函附長億集團勾結茂凱、泛亞銀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八八泛營發字第0一三五號函及函附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三張及存款存入憑條各三張、泛亞銀行存摺類存款明細分戶帳三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存入憑條七張、票號PB0000000、PB0 000000、PB0000000號之支票三張、票號P A0000000、PA0000000、PA00000 00、PA0000000之支票四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 取款憑條三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存入憑條十一張、蔡回春及黃倍仁之客戶主檔查詢單各一份、泛亞銀行存摺明細分戶帳三份、泛亞銀行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泛豐發字第0一二號函及函附高鳳鳴帳戶自八十七年一月至十二月之交易明細表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該帳戶貸方一千萬元之相關傳票二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存入憑條五張及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結果一份、德商德意志銀臺北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八七德意志字第二八四號函及函附證人馬忠芳帳號000 00000000000號於八十七年六月迄同年十二月之 交易明細表及開戶申請書、往來約定書各一份、彰化商業銀行函及函附證人馬忠芳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卡、身分證影本及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匯款四百九十六萬五千零五十七元之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一份、法國里昂信貸銀行臺北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里昂字第一八0號函及函附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自世華銀行信義分行轉帳九百七十萬元至該行世華銀行營業部000000 00000號帳戶之資料一份、世華銀行光復分行八十七年 十二月十四日世銀光復字第一三六號函及函附馬忠芳帳號0 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八十七年六月迄 同年十二月之交易明細帳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存入金額二百三十二萬六千四百一十九元之資金流向傳票一份、泛亞銀行大甲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八七泛甲發字第二四八號函及函附茂凱公司還清借款七千萬元之傳票及貸款相關資料一份、東捷育樂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中信銀八七港發字第八七二八八二00八0號函及函附鄒志勝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六月迄十二月之 交易明細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之匯款資料一份、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函及函附馬忠芳帳號000 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八十七年六月迄同年 十一月之交易明細表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自茂凱公司世華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入二 千萬元之資金流向相關傳票各一份、世華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八七世銀管字第二四三三號函及函附茂凱公司之世華銀行仁愛分行帳戶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暨特定帳號匯入匯款查詢結果及支票存款傳票一張、匯款單二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及函附趙小琴、林為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及相關資料一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臺證密字第0九二0四00二七三號函及函附鄒志勝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買進長億股票之交割款項劃撥明細表暨投資人宏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間買賣長億股票之開戶資料、交割銀行往來帳號、營業員等相關資料各一份、票號PA0000000號 之支票一張、泛亞銀行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三張、泛亞銀行存摺類存款未登摺明細表一張等在卷可稽(見發查卷五第9至11、15至17、20至21,17727號偵卷第143頁,20597號偵卷一第97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傅崐萁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第22至39 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洗錢防制中心英 凱、茂凱相關案卷第1至29頁背面、47、53頁背面、55頁背 面至56頁背面、58至62、63頁背面至76頁背面、79至85、86頁背面至92頁背面、103頁背面至105頁背面、106頁背面至 123 頁背面、124至132頁背面、140頁背面至150頁,臺灣證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鄒志勝於87年11月3日購買長億股 票之交割款項劃撥明細全卷,相關資料傳票英凱公司、茂凱公司貸款資金流向卷第19、36至39頁)。 ㈡主管機關檢查結果: ⒈任職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之證人孫文華,於原審具結證稱:有關資金流向,首先,撥款之後,英凱公司撥了一億二千萬元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英凱公司帳戶,同一天英凱公司從這個帳戶將錢提現,以三個人名義林修明、卓直中、吳清田各以三千萬元匯款方式匯款到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證券戶鄒志勝帳戶內,發現這個資金買長億實業的股票,另外三千萬元存在中國信託商業城中分行趙小琴證券戶,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還錢,英凱公司還錢的資金來源,是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由長億公司開立中港分行支票三張,第一張是一千三百九十五萬三千元(票號:PA0000000),第二張三千一百七十八萬六千元(PA0000000),第三張是九百二十一萬六千元(PA0000000),總共金額是五 千四百九十五萬五千元,存入泛亞銀行中港分行長生營造公司活存帳戶,當天長生營造公司取款五千五百萬元,分別存入泛亞銀行長億員工的人頭帳戶蔡回春證券戶二千二百萬元及陳榮富活存帳戶三千三百萬元,同一天人頭戶提款存至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英凱公司帳戶以清償借款的錢,另外長億公司又開立了PA0000000金額一億零三百零一萬三千元存入中 港分行的振新公司帳戶,同天振新公司取款六千四百萬元存入臺中分行長億公司的人頭呂世揚帳戶內,同天取款六千四百萬元存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英凱公司償還借款;其次,就茂凱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撥了七千萬元,當天茂凱公司提錢匯入該公司在世華銀行仁愛分行活存帳戶五千萬元,同天茂凱公司從該帳戶提現五千萬元,以陳恆昱名義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證券戶鄒志勝帳戶三千萬元,三千萬元購買長億公司的股票,茂凱公司投資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二千萬元活存帳戶,同天茂凱公司從活存帳戶取款二千萬元存入趙小琴證券戶,總共七千萬元,第四點,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長億公司開立泛亞銀行中港分行支票PA0000000金額一萬零三百零一萬三千元,存入中港分行振 新營造公司帳戶,同天振新公司取款四千萬元,分別存入泛亞銀行臺中分行長億公司人頭帳戶黃倍仁證券戶二千萬元及蔡回春證券戶一千萬元,加起來三千萬元,另一筆存入豐原分行長億公司人頭高鳳鳴帳戶一千萬元,同一天三個人頭戶就把錢提出存入泛亞銀行大甲分行茂凱公司償還借款,另外同一天長億公司、東華公司存入蔡回春帳戶三千一百萬元,蔡回春存款戶從證券戶取了三千零四十二萬二千元,存到茂凱公司償還借款及利息:當初借款是營運週轉,但是是用在投資上,所以真正資金流向是投資,跟借款用途不符,而且還款是由長億公司來還款,所以主管機關認為是不妥當等語(原審卷三第115至117頁)。 ⒉就此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查結果,財政部金融局亦認: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投資開發公司及其關係戶茂凱投資開發公司短放分別為一億二千萬元及七千萬元,合計一億九千萬元,借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償借款,經查該行有利害關係人利用借戶名義申貸無擔保放款之情事,如下: ⑴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英凱公司短放一億二千萬元,借款用途為營運週轉,經查放款資金全數誤撥入茂凱公司活存#三二六九帳內,同日由英凱公司開具取款條自上開活存帳戶辦理取款一億二千萬元,將全數放款資金匯入英凱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活存#0000000000000 帳內,同日英凱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將全數放款資金提現,並分別以案外人林修明、卓直中及吳清田等三戶名義各三千萬元計九千萬元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證券戶#0000000000000鄒志勝帳內用以交 割長億公司股款,及存入證券戶#0000000000趙 小琴帳內三千萬元。 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長億公司分別開立該行支票①#0 00000000000帳戶支票號碼PA0000000 ,金額一千三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六十七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一千三百九十五萬三千元)、PA0000000,金額 三千一百七十八萬六千三百三十一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三千一百七十八萬六千元)及PA0000000號,金額九百 二十一萬六千二百零七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九百二十一萬六千元)等三張金額計五千四百九十五萬四千九百零五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五千四百九十五萬五千元),存入中港分行活存#五六九八長生營造公司帳內,同日長生營造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五千四百九十五萬四千九百零五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五千五百萬元),存入該分行活存#三三五八英凱公司帳內,用以償還借款;②#0000000000 00帳戶支票號碼PA0000000金額一億三百零一萬 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一億三百零一萬三千元),存入中港分行活存#九一振新公司帳內,同日振新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六千四百萬元,存入臺中分行長億公司員工人頭呂世揚活存#五二三0三三帳內,同日案外人呂世揚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將上該六千四百萬元,存入該分行活存#三三五八英凱公司帳內,用以償還借款。 ⑶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對茂凱公司短放七千萬元,借款用途為營運週轉,經查放款資金全部誤撥入#三三五八英凱公司帳內,同日由茂凱公司開具取款條自上開活存帳戶辦理取款七千萬元,將全數放款資金,分別匯入①茂凱公司於世華銀行仁愛分行活存#000000000000帳內五千萬元, 同日茂凱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由英凱公司負責人廖昌禧將放款資金五千萬元提現,並以陳恆昱名義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證券戶#00000000000 00鄒志勝帳內三千萬元,用以支付長億公司股款;②茂凱 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活存#00000000 00000帳內二千萬元,同日茂凱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 具取款條,由英凱公司負責人廖昌禧將放款資金二千萬元提現,並全數存入證券戶#0000000000趙小琴帳內 。 ⑷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長億公司開立該行中港分行支票#000000000000帳戶之支票號碼PA00000 00金額一億三百零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函文內容誤載 為一億三百零一萬三千元),存入中港分行活存#九一振新公司帳內,同日振新公司自上開活存帳戶開具取款條四千萬元,分別存入①臺中分行長億實業公司員工人頭黃倍仁證券戶#五三八五四六帳內二千萬元及蔡回春證券戶#二七七七三四帳內一千萬元,及②豐原分行長億公司員工人頭高鳳鳴活儲#六二0二八六內一千萬元,同日上該三員自上開證券及活儲帳戶開具取款條,將上該款項計四千萬元,存入該分行活存#三三五八茂凱公司帳內,用以償還借款,另同日長億公司關係戶活存#七五八五東華營造存入人頭戶蔡回春證券戶#二七七七三四帳內三千一百萬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三千萬元),蔡回春自上該證券戶開具取款條,將三千零四十二萬一千九百一十八元(函文內容誤載為三千零四十二萬二千元)存入該分行活存#三三五八茂凱公司帳內,用以償還借款及利息(以上見發查卷三第116、118、119頁)。 ⒊證人孫文華之證詞與上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之函示內容相符,足可採信。被告原審辯護人雖認為上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之函示係屬傳聞書面,並非證據能力云云。惟有關排斥傳聞證據之理由在於,使用傳聞證據會剝奪被告行使反對詰問及對質等權利之機會,而被告之詰問權係其訴訟上之防禦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四二、四八二、五一二、五八二號解釋意旨,亦屬其在憲法上依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且證人之證言未經具結而作為證據,使證人偽證時無從依偽證罪制裁,證人亦欠缺必須真實陳述的心理壓力,故應將傳聞證據排除,是以證人應於審判中依人證之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案製作上開函件報告之公務員即證人孫文華既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且經交互詰問,上開函件報告經其證述引用而成為其證言之一部分,被告之詰問權已獲得保障,證人亦經具結而使其證言獲得擔保,是以上開得據以排除傳聞證據之理由均不存在,應認其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肆、有關事實二、㈢、⒉(即楊天生、傅崐萁為免向金主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成數不足遭斷頭,楊天生將長億公司股票三萬張交予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作為擔保,嗣楊天生另以土地設定抵押權予黃任中,取回長億公司股票三萬張部分): 一、有關長億公司股票三萬張部分: ㈠訊據被告楊天生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其將實際經營之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而於業務上所持有鼎友、鼎登、長智、長生、鼎元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未經前述五家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由同案被告古御呈交代不知情之長億公司員工游曉文,通知佳億證券公司之營業員郭靖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間,將前述五家公司所投資之長億公司股票共三萬張,自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出後(鼎友投資公司九千二百張、鼎登投資公司八千五百張、長智投資公司八百張、長生投資公司三千五百張、鼎元投資公司八千張),即將前述五家投資公司董事長之印鑑委託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交由不知情之人頭董事長葉惠蓉、李月容、楊文欣、廖秀玲蓋印後,由古御呈、林家榛等人轉交予證人黃任中之黃龍投資公司。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被告楊天生向證人黃任中取回前述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經黃任中應允後雙方約定,由楊天生簽寫借據、以傅崐萁為見證人,被告楊天生再指示同案被告古御呈將實際為其所有而登記於案外人楊環如(楊天生之女)、謝正順(長億公司員工)、林榮華等人名下之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十億元之抵押權予證人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等情,坦承不諱。 ㈡被告楊天生係公開發行股票之長億公司負責人,其以長億公司為主體,成立長億集團,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及鼎元投資公司等法人,屬長億集團關係企業,分別由被告楊天生或楊天生之子或子媳掛名董事長,被告楊天生擔任長億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有為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處理股票投資、資金調度等事務之責,業經認定明確(詳如理由欄乙、壹、一、㈠、㈡)。 二、證人黃任中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楊天生欠你四十億元之原因為何?)因為我有借錢給林家榛給其幕後老闆買長億公司股票,後來因為長億股票於八十七年底崩盤,保證金成數不足,林家榛無法處理,並要求我不要砍股票,我們要求林家榛找幕後老闆出面處理,林家榛才告訴我其幕後老闆是傅崑萁,我說傅崑萁開的票我不要,要找一個有資力的人背書,傅崑萁告訴我他要找楊天生背書是否可以,我同意後,傅崑萁就開了七張支票總面額為十八億元,由馬忠芳與傅崑萁到台中去找楊天生背書,此外楊天生也找古達鵬來找我,要將他女兒楊環如等四人名下位於台北市○○區○○段土地九十三筆設定抵押十億元給黃龍公司,另外傅崑萁以其本人開立面額四十億的本票,並由楊天生在票面上保證,做為借款總額的擔保,以解決債務問題,但因傅崑萁仍無法清償票面金額,所以我才會向楊天生追討四十億元。」「(問:楊天生有無持長億公司股票給你作為保證?)有的,在八十七年底因為保證金不足,林家榛說要以長億股票三萬張提供擔保,林家榛陸續帶人(廖昌禧也有來過一次)將三萬張長億股票帶到黃龍公司,並提供留有長生投資、長智投資、鼎登投資、鼎友投資、鼎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鑑之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委託書給我們,即檢察官今天所扣押之聲請書、委託書,後來楊天生、傅崑萁二人於八十八年一月初到黃龍公司來找我,當時梁志律師、馬忠芳也在場,楊天生求我將三萬張長億股票暫時還給他,因為他說次日下午三點鐘證期會或證交所要盤點股票,他提供給我的股票不是他個人的,而是公司的,如果盤點被發現的話,會造成長億集團的危機,我考量不讓他的集團出問題,且他一直求我,我就答應,楊天生也當場寫了一張借條,並說要把南港土地給我擔保,楊天生也說要在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至一月十二日間要返還股票,但是他把股票拿回去後,就沒有把三萬張長億股票還給我,事後楊天生有把土地設定抵押權給我們,但是設定時抵押權人寫成黃龍投資公司,債務人漏未將傅崑萁、楊天生二人列入,所以後來我被行政執行署管收時,因前述抵押權設定的問題,導致我無法直接將抵押權提出來供作擔保,直到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北行政執行處執行官林俊旭、國稅局派駐行政執行處審核員袁寶明、梁志律師與我到台中找楊天生要求將抵押權前述瑕疵補正,楊天生提出要將四十億元本票等文件有他簽名的部分塗掉的條件,我們也照做後,才順利完成手續,這個部分有檢察官扣押之協議書可供參考」等語(見發查卷二第69至71頁)。 三、被告楊天生指示將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現股領出,再送交黃龍投資公司部分: ㈠證人林家榛於原審具結證稱:傅崐萁有買長億公司的股票,當時他手上現金沒有那麼多,但是他看好這支股票,他希望黃任中之保證金能降低一點,他賺錢可以給黃任中分紅,但是事實上沒有分到紅利,伊是營業員,黃任中是金主,傅崐萁是伊客戶,證券市場上,客戶和金主直接聯繫,就沒有營業員存在的意義,伊在長億公司股票崩盤以後,馬忠芳先生要伊補保證金,伊才告訴他,後面的客戶是傅崐萁,之後伊幫傅崐萁和馬忠芳約在黃龍投資公司,談如何補足保證金的事情,至於為何會去臺中找楊天生有關保證金之事,只見過他這一次,這是傅崐萁叫其二人去找的,而楊天生與保證金的事情有何關係,要問傅崐萁。印象中,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有拿長億公司股票提供給黃任中當保證金使用,當時股票已經下跌,不足保證金的部分,需要補給金主,成數不足,金主可以將股票賣出,所以傅崐萁那時候有提供一些長億公司的股票作為擔保品,給黃任中作保證,古御呈、廖昌禧拿長億公司的股票去黃龍投資公司當擔保品,大概數萬張。黃龍公司當時有古御呈、廖昌禧、馬忠芳、張錦雲、鄭芳瑛等人在場,黃龍公司負責清點股票,提供做擔保品的原因,是金主黃任中怕長億公司股票持續下跌,傅崐萁無法補足保證金時,可以提供長億公司的股票過戶到黃任中的名下,再將股票售出,當時黃龍公司的職員有檢查古御呈、廖昌禧所提供的委託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是否有蓋印章,以便可以順利過戶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2至31頁)。 ㈡證人馬忠芳於原審具結證稱:伊是黃任中先生受僱的員工,擔任黃龍投資公司總經理。林家榛曾於八十六年間,因有資金需求見黃任中,黃任中要其和她談,她說要借錢買賣股票,開始借錢的時候借一億元至二億元左右,後來林家榛股票愈作愈大,股票種類有十幾、二十幾種,沒有特定集中在那些股票,她對黃任中的要求條件都配合的很好,信用很好,逐漸取得信任,金額慢慢提高,後來集中到七、八種股票,其中有五、六種出事,所提供的擔保品不足,籌不出來保證金,到後來股票下市,或變成水餃股。其中有一支長億公司股票金額比較大,印象中有二十幾億元,只有長億公司股票,林家榛有找人出來協商,林家榛後來找了傅崐萁出來協商保證金還款事宜,談了很多種方式,印象中記得最後結果,傅崐萁開票找一個黃任中相信有力人士背書或提供股票當擔保品,或有一定價值土地,後來三個方式並行,後來過程中提了很多人,最後提到楊天生,黃任中他才同意,黃任中才指派梁志律師跟其到臺中找楊天生。伊是下午時間到楊天生臺中長億大樓辦公室,梁志律師將黃任中所需要的文件交給楊天生看,他看了幾分鐘,就簽字,寒暄之後就離開了,整個過程只有十幾分鐘,印象中楊先生做連帶保證人,記得他在連帶保證人上簽字,傅崐萁是債務人,楊天生是保證人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79、180、184、188頁)。 ㈢證人古御呈於原審具結證稱:有關三萬張股票屬於法人公司的股票,對方林家榛因為保證金成數不足,必須拿現金或現股去做保證金的成數,保證金成數不足是因為整個經濟不好,大盤下跌,股票價值下跌,所以成數不足,但是有成數不足的情形,其依例往上陳報楊天生董事長,由他決定怎麼做。後來董事長決定,股票有拿出去給人家,有鼎登、鼎友、長生、長智、鼎元等投資公司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共三萬張,這個決定是楊天生董事長直接告訴伊,至於股票是楊尹君指示其他小姐去領出來的,至於股票是一次或分次交給伊,伊忘了,但股票是由伊送去臺北交給馬忠芳,點交之前,需要蓋轉讓申請書、委託書,那些是在公司就蓋好才能拿出去,印章保管是林麗英負責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3至164頁)。 ㈣此外,復有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八十七年度之長億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及代號名稱一覽表、八十七年間臺中區買賣長億股票較大額投資人姓名、證券商、往來銀行名稱、往來銀行帳號、營業員等明細表、鼎友投資公司之長億證券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託書各、長生投資公司之長億證券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託書、長智投資公司之長億證券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任書、蓋有長智投資公司印鑑之空白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委任書、蓋用鼎元投資公司印鑑之空白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委任書、鼎元、鼎友、鼎登、長智、長生等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日間,提領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之明細表一張、借條一張、長億股票八十七年收盤價長條圖、長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佳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簽立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同意書及櫃檯買賣確認書、授權書、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證保法字第0九二00二五三一四號函及函附長如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振新營造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間投資長億實業公司股票之集保交易明細、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證保法字第0九二00二七三四0號函及函附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之集保交易明細、長生投資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廖昌禧記事本、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間提領三萬張之明細表、佳億證券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公司所營事業資料查詢結果、股票發行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董監事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董監事代表法人股東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足稽(見發查卷二第153至159頁,發查卷三第54至57頁,發查卷八第46、47、56頁,發查卷九第2至7頁,發查卷十五第1至46頁、51至54頁、67頁,23336 號偵查卷一第47頁,17727號偵查卷第133至141頁,20597號偵查卷一第98頁,20597號偵查卷二第36至39頁)。 三、被告楊天生將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黃任中,而取回上開長億公司股票部分: ㈠證人古御呈於原審具結證稱:後來股票(指長億公司股票三萬張)有拿回來,再換土地去擔保,是董事長(楊天生)指示的,把股票換回來,因為股票會漲價、跌價的問題,土地是不動產比較不會有跌的問題,拿土地去押的事情是伊去辦理,土地的名義人一個是楊環如,另二個是人頭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4、165頁)。 ㈡證人廖昌禧於原審具結證稱:當時是傅崐萁買賣股票,保證金成數不夠,被告楊天生有在傅崐萁提供給黃任中的十幾億元支票上做背書;後來有更換擔保品,是質押土地在黃任中那裡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58、159頁、162至164頁)。 ㈢此外,復有證交所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臺證密字第0九二00一七一四0號函及函附該公司於八十七年間查核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報告、借條一張、借據一張、備忘錄一張、協議書一份、確認書(三)及票號PA0000000、 PA0000000、PA0000000、PA0000 000、PA0000000、PA0000000號之支 票暨退票理由單共二十三張、同意書二份及票號TH000 0000號之本票一張、票號TH0000000號之本票 一張、協議書一份、票號PB0000000、PB000 0000、PB0000000、PB0000000、P B0000000號之支票共五張、確認書(一)一份、借條 一張、借據一張、備忘錄一張、確認書(二)一份、林家榛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以臺北住處電話,與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與馬忠芳、張錦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同月二十一日、十月二十七日、十月二十九日至同月三十日、同月三十一日,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分別與助理STONE、余麗君、張錦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等在卷可佐(見發查卷二第55至65頁,發查卷八第47至49頁、57、58頁,發查卷九第12至37頁、39至42頁、44至46頁、48至50頁、52、54、56、58至60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傅崐萁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卷第3至21頁、40至48頁、66至71頁)。 四、綜上,被告楊天生指示將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以現股領出,再送交黃龍投資公司,嗣後再將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十億元予黃任中,而取回長億公司股票部分,其為他人處理事務,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長億公司及鼎友等五家投資公司之利益,核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而被告楊天若未與人傅崐萁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被告楊天生又何須為傅崐萁負背書保證之責任,亦足認被告楊天生確有與傅崐萁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伍、有關事實二、㈣(即楊天生以長億集團關係企業帳戶,下單炒作長億公司股票部分): 一、被告楊天生指示下單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並回報每日(除非被告楊天生因出國等事不在長億公司)買賣情形: ㈠被告楊天生指示古御呈、李慶隆以長億集團關係企業帳戶,配合傅崐萁、林家榛等人下單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並於每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後,再由林家榛向被告李慶隆報告當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之張數、金額,李慶隆則加總長億集團投資部自行下單操作、加拿大帝國商銀買賣股票與傅崐萁指示林家榛下單等三部分進出之長億股票張數、金額,以便古御呈每日(除非被告楊天生因故不在公司)將上情向被告楊天生報告,如果被告楊天生在古御呈報告後有指示時,翌日古御呈即按照被告楊天生只是作股票進出等情,業經證人古御呈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具結證述明確(見發查卷四第53、58 、60、73至74、78、80至82頁,發查卷八第21、22、24 至27 頁,原審卷二第171至176頁,本院金上訴字第1118號 卷二第89、97頁),復經證人林家榛、廖昌禧分別於偵查、原審具結證述(見發查卷一第109至111頁、113至117、120 頁,發查卷六第83頁,17727號偵查卷第128至132頁,原審 卷三第24至26、32至36、164頁),以及證人林麗英、游曉 文分別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甚明(見發查卷三第45、59至68頁)。 ㈡此外,復有林家榛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及復華 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林家榛操盤室專線電話0000000 000號之通訊監察報告摘要表七張、林家榛於八十八年八 月十二日以臺北住所電話,與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與馬忠芳、張錦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月至十一月間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與張錦雲、陳恆昱、李慶隆、黃三郎、朱姓女子、胡美華、馬忠芳、長億公司臺北分公司吳小姐、姚嘉派、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同月二十一日、十月二十七日、十月二十九日至同月三十日、同月三十一日,以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分別與助理STONE、余麗君(黃任中辦公室員工)、張錦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 0000000號與馬忠芳、復華證券公司之秀環、張錦雲 、李慶隆、古御呈、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傅崐萁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以操盤室專線電話,與古御呈、林家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傅崐萁之操盤室員工吳清田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至三十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與聯合證券公司營業員吳治蓉、林家榛、復華證券公司林家榛助理STONE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及助理STONE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及復華證券公司敦北分公司操盤室電話於八 十七年八月十四、八月二十日、九月二十四日、十月七日、十月二十七日與李慶隆、林家榛助理STONE、余麗君(黃任中員工)通話及宋小姐於同年十月十六日與李慶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八月十 一日、八月十二日、八月二十七日、八月二十九日,與傅崐萁、李先生、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三日與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古御呈於八十七年五至八月間,與傅崐萁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傅崐萁、陳恆昱、古御呈三人於八十七年六至八月間互相通話、古御呈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與廖昌禧通話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傅崐萁於八十七年五月至八月間與臺中大裕證券公司營業員通話,及林家榛先後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至十八日與廖昌禧,同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四日與傅崐萁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陳恆昱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與案外人安娜、鄭楠興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王榮茂及其助理吳敏、鍾保定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月、八月、九月間分別與馬忠芳、李經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陳文吉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與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陳文吉、劉家宏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與馬忠芳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王克楨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與證人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林家榛之助理STONE及宋小姐分別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八月二十日、九月二十四日、十月七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復華證券公 司敦北分公司電話與李慶隆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傅崐萁之操盤室員工吳清田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家榛助 理STONE通話及李慶隆於同日與林家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傅崐萁之操盤室員工吳清田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0四)0000000號與林家榛 、林家榛助理STONE通話、古御呈於同日與林家榛通話、林家榛於同日與鄭芳瑛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林家榛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十二月一日與助理燕萍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作業報告摘要表一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見發查卷八第91至97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傅崐萁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證據九通訊監察摘要及錄音帶之一第6至48、66至100、112至131頁;黑色封面卷第63至69、113至121、158至161頁)。 ㈢長如投資、振新、鼎元投資、鼎友投資、長璽投資、鼎登投資等公司,於八十七年間主要都是進出長億實業的股票等情,亦據證人即京華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林桂因、元大京華證券公司營業員林雲如、慶宜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黎懿德、中信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楊孟娜分別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見發查卷三90、108、180、190頁)。 此外,復有八十七年間臺中區買賣長億股票較大額投資人姓名、證券商、往來銀行名稱、往來銀行帳號、營業員等明細表一份、長如投資公司之京華證券開戶基本資料卡一份、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一份、委託授權/受任承諾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一份、法定代理人陳榮富之身分證一份、鼎友投資公司之京華證券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卡一份、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各一份、委託授權/受任承諾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一份、鼎元投資公司之京華證券開戶基本資料卡一份、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各一份、委託授權/受任承諾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一份、宏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單及王振和等人名單各一份、臺灣證券集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證保法字第0九二00二五三一四號函及函附長如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振新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間投資長億實業公司股票之集保明細各一份、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證保法字第0九二00二七三四0號函及函附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之集保交易明細各一份附卷可稽(見發查卷三第54、78至81、83至86頁,發查卷四第65至66頁,發查卷十五第1第46、51至54頁)。 二、長億公司股價變動部分: ㈠證人王美珠於原審具結證稱:伊任職於證交所的市場監視部查核組,先前有依臺中高分檢來函要求,對長億公司股票進行查核,查核時間是八十七年一月到八十七年十二月。八十七年三月到五月間有做過一份報告,因看到股票的價量異常,會近一步分析作成報告,有主動送交檢調單位,此是因為證交所有監視機制,看到股票有異常,異常的價量,會進一步分析,看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後臺中高分檢要求證交所做分析的,依檢察官所給之名單,就名單內的投資人分析八十七年一月至十二月之股票買賣情形。而這份報告(指發查卷十第3頁以下所附證交所長億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是針 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無抬高或壓低股票情形來作分析,發現這段期間投資人有連續的買進、賣出長億股票,而投資人有二十五位,有黃任中、黃燕平、周志勝、馬忠萍、馬忠芳、馬忠芝、林家榛、林榮祖、金星公司、金隆公司、潘希偉、高慧芬、潘希文、加拿大帝國商銀、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等,在報告第四十一之十四至三十四頁,總共有六十二個營業日,連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影響到成交價。這份報告是伊製作,其中第四十一之十四頁,是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黃任中和林榮祖在十一時五十五分二十四秒,到十一時五十八分三十九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四十點八元,買四十五檔四十五點三元,這是當日的漲停價,分二十三筆委託買進九千股,該委託買進使成交價,自十一時五十五分三十八秒之四十點九元,上漲至十一點五十九十二秒之四十一點九元,共計上漲十檔,該時段的委託買進,全部成交,佔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六十八點九一。一般正常投資情形,若覺得這家公司好的話,是會高價買進,但是不可能很多天都是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製造成交量,且一般投資人,當時市場價格成交價是四十點八,所要買進的價格是不會用四十五點三的價格去買,因為買進當然是要愈便宜愈好。從上述情形看來,在這段期間,是不合常理。會製造成交量,是因量製造出來,市場上的投資人會認為股票有人在買賣,會跟進,造成市場熱絡的現象。提出的分析報告,有做結論,結論的情形如下:「黃任中等二十五名投資人,分析期間總共有兩百七十個營業,有兩百五十二個營業日有交易,買進或賣出的數量佔長億股票百分之二十以上,有一百二十五個營業日,分析期間一共買進二百萬七千一百五十千股,賣出一共一百八十一萬一千六百二十二千股,分佔該股票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六點四及二三點八三,分析其買賣行為,發現大部分均為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之情形,其中有六十二個營業日,有於短時間內,大部分是一至三分鐘,連續多筆,最高達一百二十八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價委託賣出,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有明顯抬高或壓低長億股票的股價,而影響長億股票的開盤價、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情形,另該二十五名投資人,有於同一營業日大量委託買進,及委託賣出長億股票,而有相對成交情形,共相對成交六十八萬九千二百四十五千股,佔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九點零六,綜合以上分析,該二十五名投資人,於分析期間,買賣長億股票情形,似有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情事。」其中所稱之高價及低價,舉例而言,股價當時是十元,漲停價是十點七元,跌停價可能是九點三元,但用十點五元去買,這就是高價,如用九點五元去賣,這就是低買,就是類似這樣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00至104頁)。 ㈡依證人王美珠上開證述及其所作分析意見書暨附件所示,黃任中等二十五名投資人,分析期間分析其買賣行為,發現大部分均為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之情形,其中有六十二個營業日,有於短時間內,大部分是一至三分鐘,連續多筆,最高達一百二十八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價委託賣出,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有明顯抬高或壓低長億股票的股價,而影響長億股票的開盤價、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情形,另該二十五名投資人,有於同一營業日大量委託買進,及委託賣出長億股票,而有相對成交情形,共相對成交六十八萬九千二百四十五千股,佔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九點零六。其經綜合分析,該二十五名投資人,於分析期間,買賣長億股票情形,作成似有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之結論。而上開卷附分析意見書暨附件,其中於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至同年十月十九日間、及同年十月二十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間,有多次以黃任中、馬忠芳等人名義,就長億公司股票有大量買進及大量賣出之行為,而證人王美珠於原審供證敘及「另該二十五名投資人,有於同一營業日大量委託買進,及委託賣出長億股票,而有『相對成交情形』」,經本院向證交所函查上開『相對成交情形』意義為何?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經證交所函覆說明:「㈠上述證人於原審審理證稱『…有於同一營業日大量委託買進,及委託賣出長億股票,而有『相對成交』之情形』等語,係說明87年1月1日至87年12月31日長億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第4l頁之12所載,相對成交有689,245千股占該設票市場成交量 9.06%之情事,合先陳明。㈡『相對成交情形』意義為何?『相對成交』即一般所稱之『沖洗買賣』,通常係由一人或同一群組成員間,分別在證券經紀商開戶,再分別委託證券經紀商,以相同(或相近)價格及數量,委託買進與委託賣出,因買賣雙方之委託人同屬一人或同一群組成員間,實際上係左手賣右手買,並無實質移轉證券所有權之行為,即所稱之『沖洗買賣』或『相對成交』。㈢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l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l 項第3款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 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此即一般所稱相對委託(matched orders),實務上係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別在證券經紀商開戶,鎖定特定種類之有價證券,一方買進,另一方賣出,與他人通謀,約定價格,移轉證券所有權之相對買賣行為者。⒉查本公司於製作上揭87年1月1日至87年12月31日長億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時,就本公司依職權可取得之投資人相關交易資料分析,尚難遽以認定黃任中等25名投資人群組,其彼此間有通謀或以約定價格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買賣情形。」此有證交所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臺證密字第0九九00二0三二四號函在卷(見本院卷二第9、10頁)。可知,證人王美珠及卷附 長億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敘及『相對成交情形』,係指沖洗買賣或相對成交【該當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構成要件,惟該條款規定於89年7 月19日修正公布時業經刪除,廢止刑罰】,而非指涉另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相對委託情形,併此說明。 ㈢證人王美珠復於本院具結證稱:伊任職證交所監視部,從78年到現在。證券交易所的監視部會製作查核分析意見書,應該分二方面:一方面是我們有一個監視機制,如果發現價量有異常的話,我們會提出來討論並針對價量異常、投資人買賣有集中情形去作報告;另一方面是外單位來文,例如說檢調機關或是調查局來文要我們製作報告。所謂價量異常是電腦自動會有一個比率,然後到達那個比率的話報表會秀出來,我們會有專門人員針對這個報表把異常的股票列出來再進一步去分析,那是一個不公開的數據,事實上那是有專門人員在負責,我也不知道那個數據是設定在什麼樣的區間。關於被告辯護人詰問,發查卷十分析意見書有針對十二名投資人集團單獨進行分析,分析結論為十二名投資人集團查核期間之內在二百七十一個營業日,只有五天【指87年5月16 日、5月20日、11月7日、11月9日、11月10日,嗣經證人王美 珠說明應係四天,其中87年11月9日為誤植】影響股價,而 且相對成交的數量極低只佔了0.01,沒有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所定的情事,被告辯護人所提出這四天的交易情形,並不會影響所作分析的結論。臺中高分檢來函要求證交所做這份分析之前,監視部曾經做過分析,原審說是的也是事實。這份分析報告我是持平製作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01 至105頁)。 ㈣長億公司八十七年間之股價變動情形,有長億公司自八十七年一月三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股價明細表一份在卷可參(見發查卷八第11至14頁)。且黃任中等二十五名投資人暨加拿大帝國商銀等十二名投資人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確造成長億公司股票買賣情形異常等情,亦有證交所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臺證密字第0九三00一二八五八號函及函附長億公司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一份、長億實業公司股票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之查核報告一份、長億公司股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後續查核報告一份在卷可憑〔見發查卷十全卷、長億實業公司股票查核報告(成冊外附)、長億實業公司股票後續查核報告(成冊外附)〕。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一份內容與證人王美珠之證詞與相符,足可採信。被告辯護人於原審雖認為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一份係屬傳聞書面,並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本案製作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一份之公務員即證人王美珠,既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且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交互詰問,上開函件報告經其證述引用而成為其證言之一部分,被告之詰問權已獲得保障,證人亦經具結而使其證言獲得擔保,並無據以排除傳聞證據之理由存在,應認其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㈤至被告楊天生於原審雖曾辯稱,其係為長億公司護盤云云。惟查,被告楊天生對其有本案炒作長億公司股票犯行,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四第90頁背面)。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所謂「連續以高價買入」者,指於特定時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茍於特定時期,某有價證券有下跌趨勢,而連續以高於平均買價操作買入,使該有價證券之股價維持於一定價位(即俗稱護盤),因其破壞交易市場之自由性,亦包括在內,且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為要件,亦不以客觀上「因而致交易市場之該股票價格有急劇變化為必要」,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三0三七號判決足資參照。本案被告楊天生提供長億公司三萬張股票予黃任中質押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日期間,其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有黃任中、林榮祖、金星投資、鄒志勝、馬忠芳等五名關聯戶,於當日開盤前之間以三十三元分一百二十二筆,委託賣出五萬零二十張長億公司股票,其等於開盤前大量委託賣出,使長億公司股票當日以其等委託之三十三元之價格開盤,而影響開盤價;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個時段內,分有黃任中、林家榛、金星公司、馬忠芳等四名,於當日開盤前以三十一點八元分六十八筆,委託賣出二萬七千零二十張長億公司股票,其等於開盤前大量委託賣出,使長億公司股票當日以其等委託之價格開盤,而影響開盤價,金星公司於當日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三十二點六元十二檔三十三點八元(當日漲停價)暨高於當時成交價一檔三十二點七元,分十九筆委託買進七千零五十四張長億公司股票,該委託買進,使成交價自當日十一時五十六分二十五秒之三十二點七元上漲至十二時之三十三點二元,共計上漲五檔(見發查卷十證交所出具之長億股票交易分析書)。是被告楊天生所為質押長億公司股票予黃任中之行為,已使黃任中以不正常方式交易長億公司股票,而有影響長億公司股票價格之情節,揆諸前揭判決意旨,縱為護盤亦已影響股票交易市場之自由性,亦構成炒作股票之行為。況如前所述,被告楊天生利用長億集團下之投資公司買賣長億股票之行為,係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長億公司有利多訊息時,而非於八十七年底(87年報紙記載月眉、長生電廠、機場捷運相關訊息資料,參見附表五所載),且自八十七年間起即有匯款予傅崐萁、林家榛指示之帳戶支付買賣股票之保證金,而黃任中之關聯戶亦於該時起經林家榛指示配合買賣長億公司股票,而影響長億公司股票價格,足認被告楊天生主觀上有抬高或壓低長億公司股票之意圖。此外,被告楊天生與傅崐萁、林家榛等人共同炒作股票之方式,亦有透由傅崐萁、林家榛等人負責長億公司股票之炒作,被告楊天生、古御呈等人方面,負責提供資金或維持向黃任中借款保證金成數作為,詳如前述。是被告楊天生之所為,縱摻有為長億公司股票護盤之心意,此並不影響被告楊天生與傅崐萁、林家榛等人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彼等主觀上犯意聯絡及客觀上行為分擔之認定。 陸、綜上所述,被告楊天生對於其有前揭炒作長億公司股票、背信等犯行之自白,核與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相符,被告自自屬實,應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楊天生前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柒、法律之適用: 一、比較新舊法: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件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仍有特別規定外之刑法總則適用,則上開刑法修正即有比較之必要。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比較如下: ㈠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有關於行為人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後又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三十日生效,其法定刑由原先之「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再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時法之規定,自應依行為時法即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即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㈡被告楊天生行為後,修正後刑法(新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被告楊天生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之【最低】法定科或併科罰金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㈢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兩者相較,僅有「實行」與「實施」之差異。依據立法說明,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旨在排除「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本件無論依修正後刑法或修正前刑法,均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不生有利不利之情形。 ㈣被告楊天生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本件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之如事實欄所示之背信之犯行,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並無連續犯之規定,且依新法應各別多次論斷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連續犯之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新法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㈤被告楊天生行為後,新修正刑法已刪除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則本案被告楊天生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二罪,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可依牽連犯論以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罪,若依修正後之刑法,因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論擬。 ㈥綜合上開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以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不得割裂適用」原則,被告楊天生涉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部分,應適用被告楊天生之行為時法。至於修正刑法部分,應一體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規定,予以論處。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楊天生就所犯罪事實欄所述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行為,係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規定,而此項規定,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故應依其行為時即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處罪刑。被告楊天生就此部分犯行,與古御呈、李慶隆、傅崐萁、林家榛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分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按刑法背信罪之構成以「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為要件,而所謂「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係以減少本人現有之利益抑係喪失將來可得之利益,均在所不問;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固以「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又刑法上之背信罪,以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遂與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0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0四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楊天生為牟取其自己之不法利益,違反泛亞銀行規定「無擔保貸款」予英凱、茂凱公司,致生損害於泛亞銀行將來未能受償之風險,已使泛亞銀行之現有財產減少,且將來難以預期借款人還款,又因屬無擔保放款,無法自擔保品受償,已損害泛亞銀行之利益,應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既遂罪(原審誤認為背信未遂罪)。被告楊天生就此部分犯行,與楊文廣、王財旺、賴忠雄、莊瑞明、張兆富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楊天生係長億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為他人處理事務,其將長億集團關係企業之投資公司所有三萬張股票,取出質押於他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長億公司及鼎元、鼎登、長智、長生、鼎友等投資公司將來取回股票之利益,亦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既遂罪。公訴人認被告楊天生此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上侵占罪云云,惟被告楊天生嗣後有以實際上為其所有而登記於案外人楊環如、謝正順、林榮華等人名下之臺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十億元抵押權予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而取回前述三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之事實,故尚難認其有易持有而據為所有之意思,核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惟此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楊天生所為前開二次背信行為,其構成要件相同、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㈤又被告楊天生所犯前述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背信罪之間,存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罪處斷之。 捌、撤銷原審判決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被告楊天生係自八十七年間起,始與傅崐萁等人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而有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原審竟認被告楊天生自八十六年起即與傅崐萁共同炒作長億股票(見原審判決書第四頁第十二行),尚有未合。⑵原審認被告楊天生利用長億公司之轉投資之關係企業(即:長生國際公司、泛亞開發公司、長生電力公司,原審就此亦漏未查明),參與中正機場捷運案、月眉開發案、長生電廠案,於八十七年三、四月間之利多消息為題材(見原審判決書第二頁第十八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等事實,然查,中正機場捷運等三案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止,陸續有如附表五所載之多項利多消息,並非侷限於「八十七年三、四月間」而已,此部分之事實認定,亦有未合。⑶被告楊天生違反泛亞銀行規定「無擔保貸款」予英凱、茂凱公司乙事,造成泛亞銀行將來未能受償之風險,已致生損害於泛亞銀行之利益,屬背信既遂,原審竟認被告楊天生此部分犯行係背信未遂,同有未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輕,及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均非可取,但原審判決既然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楊天生炒作長億公司股票,無視股票集中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權益,擾亂股票集中交易市場秩序,屬重大證券犯罪行為,原不宜輕縱,惟念及其最終坦承犯行,而為認罪之陳述,已見悔意,檢察官起訴書雖請求判處被告楊天生有期徒刑四年,本院衡酌其與傅崐萁間分工情形及惡性輕重,傅崐萁自八十六年七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止,連續炒作凱聚、昱成、長億三家上市公司股票,歷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五號及九十五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 號有罪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見本院金上訴字第1118號卷二第45至56頁,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歷次筆錄及判決),被告楊天生僅參與炒作其中長億公 司部分,且炒作時間較短(八十七年間開始),被告楊天生著眼點無非在於提高其所經營公司之股票價值及利益,而長億公司其後亦因股票崩盤,之後甚至下市,而損失慘重,與傅崐萁相較,其惡性應屬較輕等一切情形,認量處有期徒刑二年為適當,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楊天生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四第53至59頁)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楊天生於本院審理中陳明:我個人對這個案子從台北地方法院不起訴一直到今天已經十多年了,從特偵組到現在也五、六年之多了。從五十多歲到七十多歲,坦白講對我個人的人生規劃實在是非常悽慘。一方面我感覺悽慘,一方面也感到遺憾。這麼大的案子假如我有參與他們共同炒作一定要有合約,我什麼都不知道的情況之下要我整個的財產。我個人是非常信命的人,所以我並不會像另外一種人去尋短見、自殺或是什麼的。我也很誠懇地說為這個案子實在是對我人生一個非常大的打擊。如果能夠早日解決這個官司讓我餘生能夠再做一些,例如我現在所做的在規劃當中預備由朝陽科技大學來辦完全大學,所謂的完全大學就是國小、初中、高中到大學。這是在我人生規畫裡面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假如能夠結束這件案子,讓我餘生能夠好好去做一些明顯曾經在世間的事,這是對我個人最有意義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6 頁背面);被告辯護人為被告辯稱:第一...有關於本件就 辯護人個人的看法是當時也沒有認罪協商制度的實施,就本件來講不管是公訴人或是歷審有罪的判決裡面提到說被告跟傅焜萁、黃任中等人之間有共犯關係,但是我們縱觀全部的卷證很難明確地看到事前是怎麼樣模擬、行為是怎麼樣的分擔、各自分配的利益是什麼,其實這些都非常不明確,所以這一點就共犯結構的起訴意旨及歷審有罪判決內容都非常不明確。第二,其實一個集團企業當規模大到某種程度的時候都要考量所謂關係企業的系統性風險,可能被告當時會有這個想法,是從我們辯護人的判斷來看應該他是為了要規避集團關係企業的系統性風險...第三,這一段期間我們也一直 在跟被告建議、說明,基於很多種理由包括被告自己的企業、自己的年紀跟健康狀況。被告是有跟我這樣說,但是最後還是以被告的意思為準。我是跟被告建議,然後他也跟我回應說如果能夠緩刑,他願意捐一千萬,他可以考慮認罪。這是辯護人跟他建議的,他告訴我說如果在緩刑的條件之下、公益捐一千萬,他願意認罪...本案不管是有罪、無罪,要 能夠確定的時間在未來的五年、八年可能還沒有辦法...我 的意思是說那我們何不有這個創意跟擔當就把這件事情在這邊公開講,可以節省寶貴的司法資源跟顧及被告的健康,我是覺得這樣的考量不錯。剛剛檢察官提的是沒有錯,我們不應該把緩刑當成大前提,這個我完全同意。但是我真正的意思是說這三個是並行的,捐錢也是捐給公庫,至於法院怎麼判我們沒有意見,就是認罪然後請求法院審酌,我剛剛的意思絕對不是以緩刑當成前提,而是最大的訴求是希望能給被告一個緩刑的機會。本案起訴書日期為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一審繫屬至今約達六年期間,雖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之要件不符,然本案實自八十七年間開始偵查,前經臺北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書,後於九十二年再行偵查,歷經十餘年尚未能確定,就被告而言,歷經漫長時期既仍無法定罪,其因案件長期懸而不決必須承擔受追訴所產生的不安與煎熬實無二致,實與刑事妥速審判法所欲保護「被告應受迅速審判」之意旨相符...本案在經過長期訴追下,被告備受 身心之折磨,且現年事已高,身體況狀不佳...懇請鈞院考 量被告對於社會公益長期之付出貢獻與刑事妥速審判法之意旨,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1、106、107頁及99年9月10日陳報㈡狀暨其附件所載,見本院卷 三第236至345頁);公訴人當庭表示:第一,對造律師請求要緩刑,但是緩刑的前提一定是要坦承犯罪,然後願意捐公益金,最後才有緩刑的考慮。而不是要求法官要先緩刑再來後續的問題,這個可能有次序顛倒的問題。第二,對造願意提供一千萬,但是這一千萬是要捐給公庫,而不是由被告來指定用途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6至107頁);及被告楊天生最終坦承犯行,而為認罪之陳述,並表示悔悟之意,公訴人亦表示被告楊天生已經坦承犯罪,辯護人請求緩刑,請鈞院斟酌緩刑的要件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1頁),是認被告楊天生經此刑事偵、審訴追程序,爾後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然被告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七點參照),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之,附此敘明】,宣告緩刑五年,並命被告楊天生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一千萬元。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行為時(即八十九年七月九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修正前)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四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長億集團成員或員工匯入案外人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資金明細表: ┌────┬──────┬────┬──────┬─────┬────┬────┬─────┐ │日 期 │匯 入 帳 戶 │ 匯入人 │匯 入 人 │ 匯入金額 │匯 入 人│資金來源│ 資金來源 │ │ │(林張玉緞)│ 帳 戶 │所 屬 銀 行 │ │ │(前手)│(前前手)│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農民銀行│ 1,270,000│自 匯│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619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 │ 1,240,000│本 人│黃 國 忠│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亞太銀行營業│ 1,490,000│本 人│ │ │ │ │ │ │部(復華銀行│ │ │ │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1,400,000│本 人│陳 麗 玲│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第一商業銀行│ 1,460,000│本 人│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619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華信商銀臺中│ 1,000,000│本 人│000-0000│ │ │ │ │ │分行(建華銀│ │ │#670 │ │ │ │ │ │行臺中分行)│ │ │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信託商銀│ 770,000│林張玉緞│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619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中興商業銀行│ 960,000│宋 淑 媛│楊文欣(│ │ │ │ │ │臺中分行 │ │ │以股票質│ │ │ │ │ │ │ │ │借所得資│ │ │ │ │ │ │ │ │金)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 │ 340,000│本 人│楊 文 欣│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 │ 8,650,000│本 人│蔡回春、│楊文欣(以│ │ │ │ │臺中分行 │ │ │謝正順、│股票質借所│ │ │ │ │ │ │ │邱淑惠、│得資金) │ │ │ │ │ │ │ │陳義敬、│ │ │ │ │ │ │ │ │呂世揚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 │ 550,000│本 人│王美智(│ │ │ │ │ │臺中分行 │ │ │簡肇涵配│ │ │ │ │ │ │ │ │偶)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1,950,000│本 人│楊敏豔、│楊文欣 │ │ │ │ │中港分行 │ │ │簡肇涵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6,960,000│本 人│楊張美智│楊文欣 │ │ │ │ │中港分行 │ │ │、張永昌│ │ │ │ │ │ │ │ │、蔡回春│ │ │ │ │ │ │ │ │、張淑暖│ │ │ │ │ │ │ │ │、林麗英│ │ │ │ │ │ │ │ │、陳榮富│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363,728│本 人│楊文欣、│ │ │ │ │ │中港分行 │ │ │楊尹君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9,890,000│本 人│黃國忠、│楊張美智(│ │ │ │ │中港分行 │ │ │陳麗玲、│楊天生配偶│ │ │ │ │ │ │ │蔡回春、│) │ │ │ │ │ │ │ │呂世揚、│ │ │ │ │ │ │ │ │謝正順、│ │ │ │ │ │ │ │ │林麗英、│ │ │ │ │ │ │ │ │楊文欣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信託商銀│ 800,000│林張玉緞│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高鳳鳴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信託商銀│ 680,000│林張玉緞│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高鳳鳴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790,000│本 人│張淑暖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700,000│本 人│張淑暖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 290,000│本 人│ │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8.15│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250,000│本 人│洪東邦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8.21│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商業銀行│ 3,550,000│本 人│陳義敬、│廖秀玲(已│ │ │ │ │臺中分行 │ │ │楊文溪、│股票質借所│ │ │ │ │ │ │ │張永昌 │得資金) │ ├────┼──────┼────┼──────┼─────┼────┼────┼─────┤ │87.08.21│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 1,450,000│本 人│謝正順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 *合計匯入金額:46,803,728元 │ └─────────────────────────────────────────────┘ 附表二、相對成交情形 ┌────┬─────────┬────┬───┬───────┬───────┐ │ │ 當日成交量百分比 │相對成交│占當日│相 對 買 進│相 對 賣 出│ │日 期├────┬────┤數 量│成交量│投 資 人│投 資 人│ │ │ 買 進 │ 賣 出 │(千股)│百分比│ │ │ ├────┼────┼────┼────┼───┼───────┼───────┤ │87.08.05│ 30.68% │ 21.82% │ 181 │4.11% │黃任中、馬忠芳│黃任中 │ ├────┼────┼────┼────┼───┼───────┼───────┤ │87.08.06│ 18.02% │ 19.65% │ 120 │1.37% │黃任中、馬忠芳│林筱光 │ ├────┼────┼────┼────┼───┼───────┼───────┤ │87.08.10│ 31.17% │ 30.04% │ 266 │5.30% │黃任中、馬忠芳│黃任中、鄒志勝│ │ │ │ │ │ │鄒志勝、黃燕平│ │ ├────┼────┼────┼────┼───┼───────┼───────┤ │87.08.14│ 49.79% │ 12.95% │ 275 │7.96% │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 │黃燕平 │ │ ├────┼────┼────┼────┼───┼───────┼───────┤ │87.08.17│ 60.39% │ 6.06% │ 105 │3.74% │黃任中、馬忠芳│黃任中、馬忠芳│ ├────┼────┼────┼────┼───┼───────┼───────┤ │87.08.18│ 31.42% │ 3.61% │ 41 │0.42% │黃任中、馬忠萍│馬忠芳 │ │ │ │ │ │ │馬忠芳 │ │ ├────┼────┼────┼────┼───┼───────┼───────┤ │87.08.20│ 59.39% │ 11.96% │ 107 │2.61%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馬忠萍│ ├────┼────┼────┼────┼───┼───────┼───────┤ │87.08.24│ 52.91% │ 5.49% │ 138 │2.29%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馬忠芳│ │ ├────┼────┼────┼────┼───┼───────┼───────┤ │87.08.25│ 37.47% │ 6.81% │ 100 │2.27% │黃任中 │黃任中 │ ├────┼────┼────┼────┼───┼───────┼───────┤ │87.08.26│ 51.24% │ 18.52% │ 388 │7.73% │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 │馬忠萍、黃燕平│ │ │ │ │ │ │ │馬忠芳 │ │ ├────┼────┼────┼────┼───┼───────┼───────┤ │87.08.27│ 65.24% │ 17.54% │ 700 │11.85%│黃任中、馬忠芳│潘希偉、鄒志勝│ │ │ │ │ │ │鄒志勝、黃燕平│ │ ├────┼────┼────┼────┼───┼───────┼───────┤ │87.08.28│ 61.28% │ 15.56% │ 487 │9.47% │鄒志勝、黃任中│鄒志勝、高慧芬│ │ │ │ │ │ │馬忠芳、黃燕平│ │ │ │ │ │ │ │高慧芬、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08.31│ 73.11% │ 8.17% │ 478 │6.51% │黃任中、馬忠芳│鄒志勝、高慧芬│ │ │ │ │ │ │黃燕平、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09.03│ 48.07% │ 11.96% │ 167 │4.34%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馬忠芳│ │ │ │ │ │ │ │林筱光 │ │ ├────┼────┼────┼────┼───┼───────┼───────┤ │87.09.11│ 13.35% │ 7.19% │ 70 │0.45% │黃任中、馬忠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 │ │ ├────┼────┼────┼────┼───┼───────┼───────┤ │87.09.15│ 25.71% │ 5.96% │ 287 │2.13% │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 │林筱光 │ │ ├────┼────┼────┼────┼───┼───────┼───────┤ │87.09.23│ 49.93% │ 17.17% │ 1,431 │8.85% │黃任中、林筱光│黃任中、林筱光│ │ │ │ │ │ │ │黃燕平 │ ├────┼────┼────┼────┼───┼───────┼───────┤ │87.09.24│ 33.42% │ 7.64% │ 577 │2.93% │黃任中、林筱光│黃任中、林筱光│ │ │ │ │ │ │黃燕平、金星投│鄒志勝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09.25│ 24.59% │ 19.34% │ 946 │6.44% │鄒志勝、潘希偉│黃任中、鄒志勝│ │ │ │ │ │ │黃燕平 │ │ ├────┼────┼────┼────┼───┼───────┼───────┤ │87.09.28│ 59.27% │ 7.75% │ 587 │7.59% │林榮祖 │林筱光 │ ├────┼────┼────┼────┼───┼───────┼───────┤ │87.09.29│ 50.81% │ 8.84% │ 496 │3.66% │黃任中、林筱光│林筱光、黃燕平│ │ │ │ │ │ │鄒志勝 │ │ ├────┼────┼────┼────┼───┼───────┼───────┤ │87.09.30│ 31.11% │ 9.88% │ 686 │2.45% │黃任中、黃燕平│林筱光 │ ├────┼────┼────┼────┼───┼───────┼───────┤ │87.10.01│ 47.29% │ 13.61% │ 757 │3.31% │黃任中、馬忠萍│鄒志勝、黃燕平│ │ │ │ │ │ │林筱光 │ │ ├────┼────┼────┼────┼───┼───────┼───────┤ │87.10.02│ 73.87% │ 3.23% │ 482 │1.46% │黃燕平 │林筱光 │ ├────┼────┼────┼────┼───┼───────┼───────┤ │87.10.03│ 16.79% │ 54.53% │ 1,000 │1.09% │金星投資(股)│黃任中、鄒志勝│ │ │ │ │ │ │公司 │林筱光 │ ├────┼────┼────┼────┼───┼───────┼───────┤ │87.10.06│ 27.46% │ 20.79% │ 827 │0.85% │林筱光、高慧芬│金星投資(股)│ │ │ │ │ │ │潘希文、潘希偉│公司、黃燕平 │ ├────┼────┼────┼────┼───┼───────┼───────┤ │87.10.07│ 38.86% │ 15.07% │ 59 │0.07% │黃任中 │馬忠萍 │ ├────┼────┼────┼────┼───┼───────┼───────┤ │87.10.12│ 13.62% │ 28.14% │ 856 │2.62%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 │ │ ├────┼────┼────┼────┼───┼───────┼───────┤ │87.10.13│ 32.79% │ 22.21% │ 1,472 │3.13% │林榮祖、潘希文│黃任中、林筱光│ ├────┼────┼────┼────┼───┼───────┼───────┤ │87.10.15│ 3.94% │ 3.79% │ 40 │0.08% │馬忠萍 │潘希文 │ ├────┼────┼────┼────┼───┼───────┼───────┤ │87.10.17│ 46.33% │ 48.12% │ 6,078 │5.84% │黃任中、高慧芬│鄒志勝、黃燕平│ │ │ │ │ │ │金星投資(股)│林筱光、潘希文│ │ │ │ │ │ │公司、潘希偉、│馬忠萍、潘希偉│ │ │ │ │ │ │林榮祖、林筱光│金星投資(股)│ │ │ │ │ │ │、鄒志勝 │公司 │ ├────┼────┼────┼────┼───┼───────┼───────┤ │87.10.19│ 21.66% │ 32.30% │ 600 │0.51% │林筱光、鄒志勝│金星投資(股)│ │ │ │ │ │ │黃燕平 │公司、潘希文、│ │ │ │ │ │ │ │潘希偉 │ ├────┴────┴────┴────┴───┴───────┴───────┤ │合計:相對成交數量20,804千股,占查核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1.56% │ └───────────────────────────────────────┘ 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情形 ┌────┬──────┬──────────┬───────────────┬───┬───┬───┬──┐ │ │ │ │ 集 團 成 交 數 量 │ 長 │ 同數 │ 大漲 │ 備 │ │ │ │ ├───────┬───────┤ 億 │ 類漲 │ 盤 │ │ │日 期│ 委託情形 │ 成交價變化情形 │ 買 進 │ 賣 出 │ 漲 │ 股 │ 指 │ │ │ │ │ ├───┬───┼───┬───┤ 跌 │ 指跌 │ 數跌 │ 註 │ │ │ │ │數 量│百分比│數 量│百分比│ % │ % │ % │ │ ├────┼──────┼──────────┼───┼───┼───┼───┼───┼───┼───┼──┤ │87.08.05│ 黃任中於 │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自│1,350 │30.69 │ 960 │21.82 │-1.76 │-1.00 │-1.23 │ │ │ │11時53分50 │ 11時53分57秒之28 │ │ │ │ │ │ │ │ │ │ │秒以跌停價 │ 元下跌至11時55分20│ │ │ │ │ │ │ │ │ │ │-26.5元分以1│ 秒之27.5元,全部成│ │ │ │ │ │ │ │ │ │ │筆委託賣出 │ 交,影響股價達5檔 │ │ │ │ │ │ │ │ │ │ │300千股。 │ (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 │ │ │ │ 場成交量之84.51%)│ │ │ │ │ │ │ │ │ ├────┼──────┼──────────┼───┼───┼───┼───┼───┼───┼───┼──┤ │87.10.03│ 金星投資 │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16,159│17.61 │50,020│54.54 │+6.96 │+3.07 │+2.85 │ │ │ │(股)公司、│自09時12分35秒之33.6│ │ │ │ │ │ │ │ │ │ │黃燕平及林榮│元上漲至09時12 分41 │ │ │ │ │ │ │ │ │ │ │祖等三名於09│秒之+33.8元,且使成 │ │ │ │ │ │ │ │ │ │ │時11 分31秒 │交價自09時12 分41秒 │ │ │ │ │ │ │ │ │ │ │至09 時23分 │至09時25分26 秒,均 │ │ │ │ │ │ │ │ │ │ │25秒以漲停價│維持在漲停價+33.8元 │ │ │ │ │ │ │ │ │ │ │+33.8元分36 │,共成交9,990千股( │ │ │ │ │ │ │ │ │ │ │筆委託買進 │占同時段09時12分35秒│ │ │ │ │ │ │ │ │ │ │15,000千股。│至09 時25分26秒該股 │ │ │ │ │ │ │ │ │ │ │ │票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 │ │ │ │87.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0.06│ 黃任中、 │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26,046│26.92 │20,110│20.79 │+6.80 │+0.55 │-1.28 │ │ │ │林筱光、鄒志│自10時29分33秒至12 │ │ │ │ │ │ │ │ │ │ │勝及金星投資│時0時0分,均維持在漲│ │ │ │ │ │ │ │ │ │ │(股)公司等│停價+36.1元,共成交 │ │ │ │ │ │ │ │ │ │ │四名於10時27│11,430千股(占同時段│ │ │ │ │ │ │ │ │ │ │分54秒至10時│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 │ │ │31分43秒以漲│89.96%)。 │ │ │ │ │ │ │ │ │ │ │停價+36.1元 │ │ │ │ │ │ │ │ │ │ │ │分71筆委託買│ │ │ │ │ │ │ │ │ │ │ │進30,00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0.07│(1)黃任中10 │(1)上述委託使成交自 │32,607│40.16 │12,245│15.08 │+6.92 │+1.83 │+2.14 │ │ │ │ 時10分12 │ 10時11分05秒之37. │ │ │ │ │ │ │ │ │ │ │ 秒至10 時│ 6元上漲至10時12分 │ │ │ │ │ │ │ │ │ │ │ 10分25 秒│ 08秒之38.0元,全部│ │ │ │ │ │ │ │ │ │ │ 以漲停價 │ 成交,影響股價達4 │ │ │ │ │ │ │ │ │ │ │ +38.6 元 │ 檔(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 │ │ │ 分5筆委託│ 市場成交量之76. │ │ │ │ │ │ │ │ │ │ │ 進行買進 │ 22%)。 │ │ │ │ │ │ │ │ │ │ │ 計2,000千│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黃任中10 │(2)上述委託使成交自 │ │ │ │ │ │ │ │ │ │ │ 時30分51 │ 10時31分57秒之 │ │ │ │ │ │ │ │ │ │ │ 秒至10 時│ 37.6元上漲至10時 │ │ │ │ │ │ │ │ │ │ │ 31分08 秒│ 33 分05秒之38.2元│ │ │ │ │ │ │ │ │ │ │ 以漲停價 │ ,全部成交,影響 │ │ │ │ │ │ │ │ │ │ │ +38.6 分5│ 股價達6檔(占同時│ │ │ │ │ │ │ │ │ │ │ 筆買進計 │ 段該股票市場成交 │ │ │ │ │ │ │ │ │ │ │ 2,000千股│ 量之97.6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林榮祖11 │(3)上述委託使成交自 │ │ │ │ │ │ │ │ │ │ │ 時00分56 │ 11時01分23秒之 │ │ │ │ │ │ │ │ │ │ │ 秒至11 時│ 38.1元上漲至11時 │ │ │ │ │ │ │ │ │ │ │ 01分25 秒│ 02 分36秒之38.5元│ │ │ │ │ │ │ │ │ │ │ 以漲停價 │ ,全部成交,影響 │ │ │ │ │ │ │ │ │ │ │ +38.6 元 │ 股價達4檔(占同時│ │ │ │ │ │ │ │ │ │ │ 分5筆委託│ 段該股票市場成交 │ │ │ │ │ │ │ │ │ │ │ 買進計 │ 量之71.30%)。 │ │ │ │ │ │ │ │ │ │ │ 2,000 千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87.10.17│ 黃任中、 │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48,121│46.24 │49,152│47.23 │+6.92 │+0.77 │+1.48 │ │ │ │高慧芬、林榮│自09時04分28秒之43.0│ │ │ │ │ │ │ │ │ │ │祖、金星投資│元上漲至09時10 分57 │ │ │ │ │ │ │ │ │ │ │(股)公司、│秒之+44.8元,影響股 │ │ │ │ │ │ │ │ │ │ │潘希偉及馬忠│價達18檔,且使成交價│ │ │ │ │ │ │ │ │ │ │萍等六名於09│自09時10分57秒至09時│ │ │ │ │ │ │ │ │ │ │時01分36秒至│27分11秒,均維持在漲│ │ │ │ │ │ │ │ │ │ │09時04分24秒│停價之+44.8元,共成 │ │ │ │ │ │ │ │ │ │ │以漲停價 │交36,700千股(占同時│ │ │ │ │ │ │ │ │ │ │+44.8元分90 │段09時04分28秒至09 │ │ │ │ │ │ │ │ │ │ │筆委託買進計│時27分11秒該股票市場│ │ │ │ │ │ │ │ │ │ │36,500千股。│成交量之85.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0.19│ 林筱光、 │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24,288│20.96 │36,455│31.46 │+6.91 │+1.02 │+0.04 │ │ │ │潘希偉、鄒志│自11時49分24秒之46.2│ │ │ │ │ │ │ │ │ │ │勝、黃燕平及│元上漲至11時55 分17 │ │ │ │ │ │ │ │ │ │ │高慧芬等五名│秒之+47.9元,影響股 │ │ │ │ │ │ │ │ │ │ │於11 時48分 │價達17檔,且使成交價│ │ │ │ │ │ │ │ │ │ │39秒至11時52│自11時55分17秒至12時│ │ │ │ │ │ │ │ │ │ │分11秒以漲停│0分0秒,均維持在漲停│ │ │ │ │ │ │ │ │ │ │價+47.9元分 │價+47.9元,共成交 │ │ │ │ │ │ │ │ │ │ │82筆委託買進│24,062千股(占同時段│ │ │ │ │ │ │ │ │ │ │計35,150千股│11時49分24秒至12 時0│ │ │ │ │ │ │ │ │ │ │。 │分0秒股票市場成交量 │ │ │ │ │ │ │ │ │ │ │ │之92.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相對成交情形 ┌────┬─────────┬────┬───┬───────┬───────┐ │ │ 當日成交量百分比 │相對成交│占當日│相 對 買 進│相 對 賣 出│ │日 期├────┬────┤數 量│成交量│投 資 人│投 資 人│ │ │ 買 進 │ 賣 出 │(千股)│百分比│ │ │ ├────┼────┼────┼────┼───┼───────┼───────┤ │87.10.20│ 7.25% │ 1.36% │ 46 │0.12% │高慧芬 │潘希偉 │ ├────┼────┼────┼────┼───┼───────┼───────┤ │87.10.21│ 21.33% │ 4.07% │ 705 │1.91% │林家榛、黃任中│潘希偉 │ ├────┼────┼────┼────┼───┼───────┼───────┤ │87.10.22│ 6.26% │ 14.69% │ 419 │1.15% │潘希偉、高慧芬│林榮祖 │ ├────┼────┼────┼────┼───┼───────┼───────┤ │87.10.27│ 6.55% │ 11.73% │ 300 │0.50% │黃任中 │鄒志勝 │ ├────┼────┼────┼────┼───┼───────┼───────┤ │87.10.28│ 19.14% │ 14.23% │ 1,513 │2.79% │黃任中、馬忠芳│林家榛、馬忠芳│ ├────┼────┼────┼────┼───┼───────┼───────┤ │87.10.29│ 13.61% │ 14.56% │ 1,417 │6.88% │黃燕平、林家榛│鄒志勝、馬忠萍│ ├────┼────┼────┼────┼───┼───────┼───────┤ │87.10.31│ 14.40% │ 18.06% │ 3,773 │5.75% │潘希偉、林家榛│高慧芬、鄒志勝│ ├────┼────┼────┼────┼───┼───────┼───────┤ │87.11.02│ 22.15% │ 22.33% │ 6,543 │5.61% │金星投資(股)│鄒志勝、黃燕平│ │ │ │ │ │ │公司、黃任中、│高慧芬、潘希偉│ │ │ │ │ │ │林家榛 │林榮祖 │ ├────┼────┼────┼────┼───┼───────┼───────┤ │87.11.03│ 26.88% │ 20.61% │ 7,758 │12.48%│黃任中、鄒志勝│金星投資(股)│ │ │ │ │ │ │金隆投資(股)│公司、潘希偉、│ │ │ │ │ │ │公司、林榮祖 │林家榛 │ ├────┼────┼────┼────┼───┼───────┼───────┤ │87.11.06│ 31.11% │ 30.63% │ 16,052 │16.36%│黃任中 │林榮祖、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 │ │ │林家榛 │ ├────┼────┼────┼────┼───┼───────┼───────┤ │87.11.11│ 59.61% │ 57.07% │ 18,390 │48.72%│黃任中、林榮祖│林家榛、鄒志勝│ │ │ │ │ │ │金星投資(股)│馬忠芝 │ │ │ │ │ │ │公司 │ │ ├────┼────┼────┼────┼───┼───────┼───────┤ │87.11.13│ 33.68% │ 43.35% │ 11,884 │20.52%│金星投資(股)│黃任中、馬忠芝│ │ │ │ │ │ │公司、林家榛、│ │ │ │ │ │ │ │林榮祖 │ │ ├────┼────┼────┼────┼───┼───────┼───────┤ │87.11.16│ 37.15% │ 48.70% │ 11,847 │15.84%│鄒志勝、金星投│黃任中、林榮祖│ │ │ │ │ │ │資(股)公司、│ │ │ │ │ │ │ │馬忠芳、林家榛│ │ │ │ │ │ │ │金隆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 │87.11.17│ 33.34% │ 1.41% │ 100 │0.28% │黃任中 │黃任中 │ ├────┼────┼────┼────┼───┼───────┼───────┤ │87.11.19│ 4.97% │ 4.79% │ 10 │0.03% │馬忠芳 │黃任中 │ ├────┼────┼────┼────┼───┼───────┼───────┤ │87.11.20│ 42.76% │ 46.53% │ 18,087 │25.44%│鄒志勝、黃燕平│黃任中、林家榛│ │ │ │ │ │ │馬忠芝、金星投│鄒志勝、馬忠芳│ │ │ │ │ │ │資(股)公司 │ │ ├────┼────┼────┼────┼───┼───────┼───────┤ │87.11.21│ 47.77% │ 48.53% │ 17,357 │26.78%│黃任中、鄒志勝│林榮祖、馬忠萍│ │ │ │ │ │ │黃燕平 │林家榛、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87.11.23│ 49.82% │ 46.38% │ 12,942 │22.23%│林家榛、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 │87.11.26│ 42.96% │ 36.83% │ 14,154 │22.25%│黃燕平、林家榛│黃任中、鄒志勝│ │ │ │ │ │ │ │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87.11.27│ 39.75% │ 36.75% │ 14,043 │24.27%│黃任中、潘希偉│潘希偉、高慧芬│ │ │ │ │ │ │鄒志勝 │林家榛、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87.11.30│ 37.39% │ 37.99% │ 16,438 │24.59%│林家榛、林榮祖│黃任中、潘希偉│ │ │ │ │ │ │馬忠萍、黃燕平│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87.12.01│ 47.92% │ 49.01% │ 22,492 │29.80%│黃任中、林榮祖│林家榛、林榮祖│ │ │ │ │ │ │林家榛 │鄒志勝、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87.12.02│ 39.00% │ 41.17% │ 8,368 │12.14%│黃任中、馬忠芳│黃燕平、馬忠芳│ │ │ │ │ │ │鄒志勝 │林榮祖、金隆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 │ │ │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 │ ├────┼────┼────┼────┼───┼───────┼───────┤ │87.12.03│ 49.90% │ 53.47% │ 22,839 │40.70%│林榮祖、黃任中│鄒志勝、林家榛│ │ │ │ │ │ │金隆投資(股)│馬忠芝、黃燕平│ │ │ │ │ │ │公司、金星投資│ │ │ │ │ │ │ │(股)公司 │ │ ├────┼────┼────┼────┼───┼───────┼───────┤ │87.12.04│ 39.49% │ 43.09% │ 20,241 │28.94%│鄒志勝、林家榛│黃任中、馬忠芳│ │ │ │ │ │ │林榮祖、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12.07│ 28.08% │ 24.27% │ 41 │0.19% │金星投資(股)│黃任中 │ │ │ │ │ │ │公司 │ │ ├────┼────┼────┼────┼───┼───────┼───────┤ │87.12.09│ 54.83% │ 58.22% │ 20,422 │38.48%│林榮祖、馬忠萍│黃任中、鄒志勝│ │ │ │ │ │ │金星投資(股)│林家榛 │ │ │ │ │ │ │公司 │ │ ├────┼────┼────┼────┼───┼───────┼───────┤ │87.12.10│ 23.39% │ 50.12% │ 6,998 │17.53%│黃任中、潘希偉│林榮祖、鄒志勝│ │ │ │ │ │ │鄒志勝、高慧芬│、馬忠芝、金星│ │ │ │ │ │ │ │投資(股)公司│ ├────┼────┼────┼────┼───┼───────┼───────┤ │87.12.14│ 52.55% │ 51.58% │ 13,217 │31.76%│黃燕平、鄒志勝│高慧芬、金星投│ │ │ │ │ │ │ │資(股)公司 │ ├────┼────┼────┼────┼───┼───────┼───────┤ │87.12.15│ 31.77% │ 32.09% │ 4,298 │17.80%│林榮祖、金隆投│黃燕平、黃任中│ │ │ │ │ │ │資(股)公司 │ │ ├────┼────┼────┼────┼───┼───────┼───────┤ │87.12.16│ 30.25% │ 29.62% │ 2,812 │8.51% │林榮祖、高慧芬│黃燕平、潘希偉│ │ │ │ │ │ │潘希偉、金星投│鄒志勝 │ │ │ │ │ │ │資(股)公司 │ │ ├────┼────┼────┼────┼───┼───────┼───────┤ │87.12.17│ 15.91% │ 17.71% │ 372 │2.23% │黃任中 │林榮祖 │ ├────┼────┼────┼────┼───┼───────┼───────┤ │87.12.22│ 26.17% │ 42.31% │ 11,532 │10.78%│鄒志勝、黃任中│林榮祖、黃燕平│ │ │ │ │ │ │馬忠萍、金隆投│馬忠萍、鄒志勝│ │ │ │ │ │ │資(股)公司 │金星投資(股)│ │ │ │ │ │ │ │公司、金隆投資│ │ │ │ │ │ │ │(股)公司 │ ├────┴────┴────┴────┴───┴───────┴───────┤ │合計:相對成交數量307,410千股,占查核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13.12% │ └───────────────────────────────────────┘ 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情形 ┌────┬─────┬─────────┬───────────────┬───┬───┬───┬───┐ │ │ │ │ 集 團 成 交 數 量 │ 長 │ 同數 │ 大漲 │ 備 │ │ │ │ ├───────┬───────┤ 億 │ 類漲 │ 盤 │ │ │日 期│ 委託情形 │ 成交價變化情形 │ 買 進 │ 賣 出 │ 漲 │ 股 │ 指 │ │ │ │ │ ├───┬───┼───┬───┤ 跌 │ 指跌 │ 數跌 │ 註 │ │ │ │ │數 量│百分比│數 量│百分比│ % │ % │ % │ │ ├────┼─────┼─────────┼───┼───┼───┼───┼───┼───┼───┼───┤ │87.10.20│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2,650│ 7.25 │ 500 │ 1.36 │-0.83 │+0.16 │-0.80 │本日最│ │ │ 員潘希偉│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高價 │ │ │ 於09時16│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48.6元│ │ │ 分50秒,│ 64.94%),使成交│ │ │ │ │ │ │ │ │ │ │ 以漲停價│ 價自09時17分43秒│ │ │ │ │ │ │ │本日最│ │ │ +51.0元 │ 之47.1元上漲至09│ │ │ │ │ │ │ │低價 │ │ │ ,委託買│ 時19分05秒之47.5│ │ │ │ │ │ │ │46.5元│ │ │ 進計300 │ 元,影響股價達 4│ │ │ │ │ │ │ │ │ │ │ 千股。 │ 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該集團成│②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 │ │ │ │ │ │ │ │ │ 員高慧芬│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 │ │ │ 於09時20│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 │ │ │ 分14秒,│ 60.36%),使成交│ │ │ │ │ │ │ │ │ │ │ 以漲停價│ 價自09時20分23秒│ │ │ │ │ │ │ │ │ │ │ +51.0元 │ 之47.7元上漲至09│ │ │ │ │ │ │ │ │ │ │ ,委託買│ 時21分35秒之47.8│ │ │ │ │ │ │ │ │ │ │ 進計300 │ 元,影響股價達 4│ │ │ │ │ │ │ │ │ │ │ 千股。 │ 檔。 │ │ │ │ │ │ │ │ │ ├────┼─────┼─────────┼───┼───┼───┼───┼───┼───┼───┼───┤ │87.10.21│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7,850│21.33 │ 1,500│ 4.07 │ 0.00 │+2.80 │+2.52 │本日最│ │ │員林家榛於│(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09時02分45│場成交量之70.82%)│ │ │ │ │ │ │ │48.4元│ │ │秒至09時02│,使成交價自09時04│ │ │ │ │ │ │ │ │ │ │分52秒以漲│分05秒之47.3元上漲│ │ │ │ │ │ │ │本日最│ │ │停價+50.5 │至09時05分35秒之 │ │ │ │ │ │ │ │低價 │ │ │元,分 2筆│47.8元,影響之股價│ │ │ │ │ │ │ │47.0元│ │ │委託買進計│達 5檔。 │ │ │ │ │ │ │ │ │ │ │50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0.26│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6,094│19.37 │ 4,994│15.88 │ 2.74 │-0.95 │-0.07 │本日最│ │ │員黃任中、│(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高慧芬等二│場成交量之93.04%)│ │ │ │ │ │ │ │48.7元│ │ │名於11時55│,使成交價自11時56│ │ │ │ │ │ │ │ │ │ │分57秒至11│分54秒之47.9元上漲│ │ │ │ │ │ │ │本日 │ │ │時56分53秒│至11時58分41秒之 │ │ │ │ │ │ │ │最低價│ │ │,以漲停價│48.50元,影響股價 │ │ │ │ │ │ │ │47.6元│ │ │+50.5元, │達 6檔。 │ │ │ │ │ │ │ │ │ │ │分 8筆委託│ │ │ │ │ │ │ │ │ │ │ │買進計3381│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87.10.31│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9,450│14.40 │11,851│18.06 │ 1.03 │-0.85 │+0.90 │本日最│ │ │林家榛於11│(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時56分25秒│場成交量之50.95%)│ │ │ │ │ │ │ │49.5元│ │ │至11時56分│,使成交價自11時57│ │ │ │ │ │ │ │ │ │ │51秒,以漲│分37秒之48.2元上漲│ │ │ │ │ │ │ │本日最│ │ │停價+51.5 │至12時0分0秒之49.0│ │ │ │ │ │ │ │低價 │ │ │元分 8筆委│元,影響股價達8檔 │ │ │ │ │ │ │ │48.0元│ │ │託進行買進│。 │ │ │ │ │ │ │ │ │ │ │計3,900千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87.11.06│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成842千 │30,523│31.11 │30,059│30.63 │-6.86 │-1.92 │-0.97 │本日最│ │ │ 員黃任中│ 股(占同時段該股│ │ │ │ │ │ │ │高價 │ │ │ 於09時38│ 票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40.8元│ │ │ 分12秒至│ 83.94%),使成交│ │ │ │ │ │ │ │ │ │ │ 09時38分│ 價自09時39分03秒│ │ │ │ │ │ │ │本日最│ │ │ 17秒以漲│ 之38.9元,上漲至│ │ │ │ │ │ │ │低價 │ │ │ 停價 │ 09時40分15秒之 │ │ │ │ │ │ │ │-38.0 │ │ │ +43.6元 │ 39.4元。影響股價│ │ │ │ │ │ │ │元 │ │ │ 分 2筆買│ 達 5檔。 │ │ │ │ │ │ │ │ │ │ │ 進計900 │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又於09時│⑵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 │ │ │ │ │ │ │ │ │ 48分34秒│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 │ │ │ 至09時48│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 │ │ │ 分40秒 │ 93.81%),使成交│ │ │ │ │ │ │ │ │ │ │ 以漲停價│ 價自09時48分53秒│ │ │ │ │ │ │ │ │ │ │ +43.6元 │ 之39.6元上漲至09│ │ │ │ │ │ │ │ │ │ │ ,分 2筆│ 時50分00秒之40.3│ │ │ │ │ │ │ │ │ │ │ 委託買進│ 元,影響股價達 7│ │ │ │ │ │ │ │ │ │ │ 計500千 │ 檔。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1.13│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全部成交│19,503│ 33.68│25,099│43.35 │ -6.83│ -0.51│ +2.62│本日最│ │ │ 員黃任中│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高價 │ │ │ 於11時40│ 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 │37.4元│ │ │ 分01秒至│ 98.54% ),使成 │ │ │ │ │ │ │ │ │ │ │ 11時40 │ 交價自11 時40分 │ │ │ │ │ │ │ │本日最│ │ │ 分48秒以│ 48秒之35.2元下跌│ │ │ │ │ │ │ │低價 │ │ │ 跌停價 │ 至11時43分19秒之│ │ │ │ │ │ │ │-32.7 │ │ │ -32.7元 │ 33.8元,影響股價│ │ │ │ │ │ │ │元 │ │ │ 分 6筆委│ 達14檔。 │ │ │ │ │ │ │ │ │ │ │ 託賣出 │ │ │ │ │ │ │ │ │ │ │ │ 2,700千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又於11時│⑵上述委託成交14, │ │ │ │ │ │ │ │ │ │ │ 45分27秒│ 805千股(占同時 │ │ │ │ │ │ │ │ │ │ │ 至11時48│ 段該股票市場成 │ │ │ │ │ │ │ │ │ │ │ 分32秒以│ 交量之98.54%),│ │ │ │ │ │ │ │ │ │ │ 跌停價 │ 使成交價自11時46│ │ │ │ │ │ │ │ │ │ │ -32.7元 │ 分13秒至12時0分0│ │ │ │ │ │ │ │ │ │ │ ,分45筆│ 秒,均維持在跌停│ │ │ │ │ │ │ │ │ │ │ 委託賣出│ 價-32.7元。 │ │ │ │ │ │ │ │ │ │ │ 計19,400│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87.11.20│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成交409 │30,399│42.76 │33,080│46.53 │+5.06 │+3.17 │+1.09 │本日最│ │ │ 員金星投│ 千股(占同時段該 │ │ │ │ │ │ │ │高價 │ │ │ 資股份有│ 股票市場成交量之│ │ │ │ │ │ │ │33.2元│ │ │ 限公司於│ 81.47%),使成交│ │ │ │ │ │ │ │ │ │ │ 09時19分│ 價自09時19分20秒│ │ │ │ │ │ │ │本日最│ │ │ 20秒至09│ 至31.9元上漲至09│ │ │ │ │ │ │ │低價 │ │ │ 時19分29│ 時20分28秒之32. │ │ │ │ │ │ │ │31.7元│ │ │ 秒以漲停│ 3元,影響股價達 │ │ │ │ │ │ │ │ │ │ │ 價+33.8 │ 4 檔。 │ │ │ │ │ │ │ │ │ │ │ 元分2筆 │ │ │ │ │ │ │ │ │ │ │ │ 委託買進│ │ │ │ │ │ │ │ │ │ │ │ 計795千 │ │ │ │ │ │ │ │ │ │ │ │ 股(09時│ │ │ │ │ │ │ │ │ │ │ │ 20分43秒│ │ │ │ │ │ │ │ │ │ │ │ 減量為 │ │ │ │ │ │ │ │ │ │ │ │ 238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又於11時│⑵上述委託成交2,88│ │ │ │ │ │ │ │ │ │ │ 58分46秒│ 4千股(占同時段 │ │ │ │ │ │ │ │ │ │ │ 至11時58│ 該股票市場成交量│ │ │ │ │ │ │ │ │ │ │ 分46秒以│ 之97.14%),使成│ │ │ │ │ │ │ │ │ │ │ 漲停價 │ 交價自11時59分32│ │ │ │ │ │ │ │ │ │ │ +33.8元 │ 秒之32.8元上漲至│ │ │ │ │ │ │ │ │ │ │ ,分 8筆│ 12時0分0秒之33. │ │ │ │ │ │ │ │ │ │ │ 委託買進│ 2元,影響股價達 │ │ │ │ │ │ │ │ │ │ │ 計3,600 │ 4檔。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 │87.11.24│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16,600│22.95 │22,600│31.25 │-0.27 │+0.62 │+1.69 │本日最│ │ │員黃任中於│(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11時54分47│場成交量之67.86% │ │ │ │ │ │ │ │38.0元│ │ │秒至11時55│),使成交價自11時│ │ │ │ │ │ │ │ │ │ │分10秒以漲│55分09秒之35.7元上│ │ │ │ │ │ │ │本日最│ │ │停價+38.9 │漲至11時56分40秒之│ │ │ │ │ │ │ │低價 │ │ │元分 8筆委│36.4元,影響股價達│ │ │ │ │ │ │ │35.7元│ │ │託買進 │7檔。 │ │ │ │ │ │ │ │ │ │ │3,000股。 │ │ │ │ │ │ │ │ │ │ ├────┼─────┼─────────┼───┼───┼───┼───┼───┼───┼───┼───┤ │87.11.26│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27,323│42.96 │23,423│36.83 │0.00 │+2.62 │+2.27 │本日最│ │ │員潘希偉、│(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林榮祖等二│場成交量之54.40%)│ │ │ │ │ │ │ │34.1元│ │ │名於11時56│,使成交價自11時58│ │ │ │ │ │ │ │ │ │ │分53秒至11│分00秒之33.1元上漲│ │ │ │ │ │ │ │本日最│ │ │時57分12秒│至11時59分29秒之 │ │ │ │ │ │ │ │低價 │ │ │以漲停價 │33.6元,影響股價達│ │ │ │ │ │ │ │-31.5 │ │ │+36.1元, │5檔。 │ │ │ │ │ │ │ │元 │ │ │分 4筆委託│ │ │ │ │ │ │ │ │ │ │ │買進計 │ │ │ │ │ │ │ │ │ │ │ │1,483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1.27│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全部成交│23,000│39.75 │21,265│36.75 │-6.21 │-1.39 │-0.78 │本日最│ │ │員鄒志勝於│(占同時段該股票市│ │ │ │ │ │ │ │高價 │ │ │09時09分34│場成交量之72.62%)│ │ │ │ │ │ │ │34.9元│ │ │秒至09時09│,使成交價自09時09│ │ │ │ │ │ │ │ │ │ │分52秒以漲│分49秒之34.0元上漲│ │ │ │ │ │ │ │本日最│ │ │停價+38.9 │至09時11分46秒之 │ │ │ │ │ │ │ │低價 │ │ │元,分 6筆│34.8元,影響股價達│ │ │ │ │ │ │ │31.7元│ │ │委託買進計│8檔。 │ │ │ │ │ │ │ │ │ │ │2,00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2.02│⑴該集團成│⑴上述委託全部成交│26,868│39.00 │28,360│41.17 │+1.09 │-0.39 │+0.77 │本日最│ │ │成員黃任中│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 │高價 │ │ │於09時31分│ 市場成交量之89. │ │ │ │ │ │ │ │28.1元│ │ │40秒至09時│ 45%),使成交價 │ │ │ │ │ │ │ │ │ │ │31分42秒以│ 自09時32分32秒之│ │ │ │ │ │ │ │本日最│ │ │漲停價+29.│ 26.4元上漲至09 │ │ │ │ │ │ │ │低價 │ │ │4元,分 2 │ 時33分49秒之26.8│ │ │ │ │ │ │ │26.0元│ │ │筆委託買進│ 元,影響股價達4檔│ │ │ │ │ │ │ │ │ │ │500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該集團員│⑵上述委託全部成交│ │ │ │ │ │ │ │ │ │ │ 鄒志勝於│ (占同時段該股票│ │ │ │ │ │ │ │ │ │ │ 09時45分│ 市場成交量之96. │ │ │ │ │ │ │ │ │ │ │ 50秒以漲│ 46%),使成交價 │ │ │ │ │ │ │ │ │ │ │ 停價+29.│ 自09時45分53秒之│ │ │ │ │ │ │ │ │ │ │ 4元委託 │ 26.7元上漲至09時│ │ │ │ │ │ │ │ │ │ │ 買進計30│ 46分48秒之27.0元│ │ │ │ │ │ │ │ │ │ │ 0千股。 │ ,影響股價達3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12.22│ 該集團成│ 上述委託成交 │27,985│26.17 │45,238│42.31 │-6.53 │+2.00 │+3.42 │本日最│ │ │員馬忠萍、│13,258千股(占同時│ │ │ │ │ │ │ │高價 │ │ │金隆投資股│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 │ │ │ │ │ │ │19.9元│ │ │份有限公司│之96.48%),使成交│ │ │ │ │ │ │ │ │ │ │、鄒志勝及│價自11時14分10秒之│ │ │ │ │ │ │ │本日最│ │ │金星投資股│19.0元下跌至11時15│ │ │ │ │ │ │ │低價 │ │ │份有限公司│分09秒之-18.6元, │ │ │ │ │ │ │ │-18.6 │ │ │等 4名於11│且使成交價自11時15│ │ │ │ │ │ │ │元 │ │ │時13分58秒│分09秒至12時0時0分│ │ │ │ │ │ │ │ │ │ │至11時16分│均維持在跌停價 │ │ │ │ │ │ │ │ │ │ │29秒以跌停│-18.6元。 │ │ │ │ │ │ │ │ │ │ │價-18.6元 │ │ │ │ │ │ │ │ │ │ │ │,分73筆委│ │ │ │ │ │ │ │ │ │ │ │託賣出計 │ │ │ │ │ │ │ │ │ │ │ │31,702千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六十二個異常交易日,摘錄自長億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第五十五頁以下之「附表四」 (★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27、28、30、31、34、40、42、43、46至50、52至54、55至62所示委託時間欄部分,依序誤載為:請參附表三之編號1至24。致與原審判決書 附表三混淆★) ┌─┬────┬───────┬─────┬─────┬──┬─────┬──┬───┬─────┐ │ │ │ │ │ │委託│ │ │ │成交數量占│ │ │日 期│ 投資人姓名 │ 委託時間 │ 成交時間 │買賣│ 影響股價 │影響│成 交│同時段長億│ │ │ │ │ │ │筆數│ (元) │檔數│數 量│股票市場成│ │ │ │ │ │ │ │ │ │(千股)│交量比例 │ ├─┼────┼───────┼─────┼─────┼──┼─────┼──┼───┼─────┤ │1.│87.04.13│黃任中、鄒志勝│11:11:04至│11:11:09至│ 25 │38.5-39.5 │ 10 │10,000│ 73.35% │ │ │ │黃燕平 │11:12:28 │11:14:48 │ │ │ │ │ │ ├─┼────┼───────┼─────┼─────┼──┼─────┼──┼───┼─────┤ │2.│87.04.14│鄒志勝、黃任中│11:56:44至│11:56:54至│ 25 │40.9-41.7 │ 8 │ 7,053│ 85.06% │ │ │ │鼎登投資 │11:58:28 │12:00:07 │ │ │ │ │ │ ├─┼────┼───────┼─────┼─────┼──┼─────┼──┼───┼─────┤ │3.│87.04.18│黃任中、林榮祖│11:55:24至│11:55:38至│ 23 │40.9-41.9 │ 10 │ 9,000│ 68.91% │ │ │ │ │11:58:39 │11:59:12 │ │ │ │ │ │ ├─┼────┼───────┼─────┼─────┼──┼─────┼──┼───┼─────┤ │4.│87.04.21│馬忠萍 │11:12:15 │11:12:20至│ 43 │40.1-40.5 │ 4 │ 3,048│ 85.71% │ │ │ │ │ │11:13:42 │ │ │ │ │ │ ├─┼────┼───────┼─────┼─────┼──┼─────┼──┼───┼─────┤ │5.│87.04.22│高慧芬、黃任中│11:56:35至│11:57:48至│ 43 │38.6-39.2 │ 6 │ 3,048│ 51.77% │ │ │ │林榮祖、鄒志勝│11:59:25 │12:00:00 │ │ │ │ │ │ ├─┼────┼───────┼─────┼─────┼──┼─────┼──┼───┼─────┤ │6.│87.04.23│高慧芬、黃任中│11:55:07至│11:55:24至│ 23 │39.5-39.9 │ 4 │ 3,040│ 53.44% │ │ │ │林榮祖、鄒志勝│11:59:20 │12:00:00 │ │ │ │ │ │ │ │ │林家榛 │ │ │ │ │ │ │ │ ├─┼────┼───────┼─────┼─────┼──┼─────┼──┼───┼─────┤ │7.│87.04.27│黃任中 │09:58:54至│09:59:19至│ 3 │43.1-43.5 │ 4 │ 1,000│ 69.25% │ │ │ │ │09:59:01 │10:00:43 │ │ │ │ │ │ │ ├────┼───────┼─────┼─────┼──┼─────┼──┼───┼─────┤ │ │87.04.27│黃任中 │10:39:23至│10:39:27至│ 5 │43.6-43.1 │ 5 │ 2,000│ 95.94% │ │ │ │ │10:39:43 │10:41:21 │ │ │ │ │ │ │ ├────┼───────┼─────┼─────┼──┼─────┼──┼───┼─────┤ │ │87.04.27│黃任中、高慧芬│11:56:18至│11:57:08至│ 36 │42.5-42.9 │ 4 │ 5,210│ 64.46% │ │ │ │鄒志勝、長璽投│11:59:54 │12:00:00 │ │ │ │ │ │ │ │ │資、鼎登投資、│ │ │ │ │ │ │ │ │ │ │長廣投資 │ │ │ │ │ │ │ │ ├─┼────┼───────┼─────┼─────┼──┼─────┼──┼───┼─────┤ │8.│87.04.28│黃燕平、林家榛│11:57:10至│11:57:14至│ 16 │41.3-41.9 │ 6 │ 5,800│ 69.43% │ │ │ │馬忠芳、馬忠萍│11:57:14 │12:00:00 │ │ │ │ │ │ ├─┼────┼───────┼─────┼─────┼──┼─────┼──┼───┼─────┤ │9.│87.04.29│黃任中 │09:09:31至│09:09:32至│ 4 │42.1-42.5 │ 4 │ 1,000│ 78.12% │ │ │ │ │09:12:50 │09:13:28 │ │ │ │ │ │ │ ├────┼───────┼─────┼─────┼──┼─────┼──┼───┼─────┤ │ │87.04.29│黃任中 │09;27:55至│09:28:24至│ 3 │43.0-43.4 │ 4 │ 1,000│ 79.93% │ │ │ │ │09:28:24 │09:29:42 │ │ │ │ │ │ │ ├────┼───────┼─────┼─────┼──┼─────┼──┼───┼─────┤ │ │87.04.29│黃任中 │11:05:26至│11:05:41至│ 4 │42.3-42.6 │ 3 │ 1,200│ 67.91% │ │ │ │ │11:05:40 │11:06:43 │ │ │ │ │ │ │ ├────┼───────┼─────┼─────┼──┼─────┼──┼───┼─────┤ │ │87.04.29│黃任中 │11:58:03至│11:59:06至│ 11 │42.1-42.3 │ 2 │ 4,000│ 59.34% │ │ │ │ │11:58:41 │12;00:00 │ │ │ │ │ │ ├─┼────┼───────┼─────┼─────┼──┼─────┼──┼───┼─────┤ │⒑│87.05.02│黃任中、鄒志勝│11:57:27至│11:59:28至│ 19 │40.2-40.6 │ 4 │ 5,500│ 75.13% │ │ │ │ │11:58:17 │12:00:00 │ │ │ │ │ │ ├─┼────┼───────┼─────┼─────┼──┼─────┼──┼───┼─────┤ │⒒│87.05.04│黃燕平、高慧芬│11:56:00至│11:56:05至│ 6 │40.7-41.0 │ 3 │ 1,750│ 70.82% │ │ │ │ │11:58:26 │11:58:42 │ │ │ │ │ │ ├─┼────┼───────┼─────┼─────┼──┼─────┼──┼───┼─────┤ │ │98.05.07│馬忠萍、黃燕平│11:55:39至│11:56:37│ │ │ │ │ │ │⒓│ │林榮祖、金星投│11:58:44 │至12:00:00│ 15 │40.8-41.2 │ 4 │ 4,000│ 95.45% │ │ │ │資 │ │ │ │ │ │ │ │ ├─┼────┼───────┼─────┼─────┼──┼─────┼──┼───┼─────┤ │⒔│87.05.11│馬忠萍、黃燕平│11:47:12至│11:47:28至│ 12 │41.6-42.0 │ 4 │ 4,000│ 68.83% │ │ │ │金星投資 │11:51:43 │11:51:54 │ │ │ │ │ │ ├─┼────┼───────┼─────┼─────┼──┼─────┼──┼───┼─────┤ │⒕│87.05.12│黃任中、鼎元投│11:56:24至│11:57:10至│ 14 │41.7-42.5 │ 8 │ 5,000│ 64.33% │ │ │ │資、鼎友投資 │11:58:11 │12:00:00 │ │ │ │ │ │ ├─┼────┼───────┼─────┼─────┼──┼─────┼──┼───┼─────┤ │⒖│87.05.14│林榮祖 │09:02:08至│09:03:02至│ 2 │40.1-41.6 │ 5 │ 500│ 90.41% │ │ │ │ │09:02:13 │09:03:54 │ │ │ │ │ │ ├─┼────┼───────┼─────┼─────┼──┼─────┼──┼───┼─────┤ │⒗│87.05.15│黃任中、鼎登投│11:56:26至│11:56:51至│ 11 │38.2-38.9 │ 7 │ 3,500│ 74.80% │ │ │ │資、鼎友投資 │11:57:11 │12:00:00 │ │ │ │ │ │ ├─┼────┼───────┼─────┼─────┼──┼─────┼──┼───┼─────┤ │⒘│87.05.16│花旗加拿大 │11:55:35至│11:56:26至│ 12 │38.1-38.7 │ 6 │ 5,900│ 68.68% │ │ │ │ │11:56:39 │11:59:44 │ │ │ │ │ │ ├─┼────┼───────┼─────┼─────┼──┼─────┼──┼───┼─────┤ │⒙│87.05.19│林榮祖、花旗加│11:39:15至│11:39:43至│ 13 │31.6-32.3 │ 7 │ 5,497│ 90.81% │ │ │ │拿大 │11:42:27 │11:42:33 │ │ │ │ │ │ ├─┼────┼───────┼─────┼─────┼──┼─────┼──┼───┼─────┤ │⒚│87.05.20│林家榛、馬忠萍│11:56:28至│11:57:46至│ 23 │32.1-32.5 │ 4 │ 9,981│ 97.01% │ │ │ │花旗加拿大 │11:57:43 │11:59:14 │ │ │ │ │ │ ├─┼────┼───────┼─────┼─────┼──┼─────┼──┼───┼─────┤ │⒛│87.06.02│金星投資、鼎元│11:58:46至│11:58:56至│ 6 │31.3-31.5 │ 2 │ 2,300│ 64.53% │ │ │ │投資 │11:59:31 │12:00:00 │ │ │ │ │ │ ├─┼────┼───────┼─────┼─────┼──┼─────┼──┼───┼─────┤ ││87.06.03│潘希偉、高慧芬│11:58:05至│11:58:21至│ 5 │31.2-31.6 │ 4 │ 1,800│ 50.51% │ │ │ │ │11:58:29 │12:00:00 │ │ │ │ │ │ ├─┼────┼───────┼─────┼─────┼──┼─────┼──┼───┼─────┤ ││87.06.05│黃任中、潘希偉│11:56:52至│11:57:07至│ 11 │31.4-32.0 │ 6 │ 4,300│ 55.34% │ │ │ │高慧芬 │11:57:10 │12;00:00 │ │ │ │ │ │ ├─┼────┼───────┼─────┼─────┼──┼─────┼──┼───┼─────┤ ││87.06.08│黃任中 │11:18:05至│11:18:11至│ 3 │30.6-31.1 │ 5 │ 1,000│ 71.27% │ │ │ │ │11:18:11 │11:19:13 │ │ │ │ │ │ ├─┼────┼───────┼─────┼─────┼──┼─────┼──┼───┼─────┤ ││87.06.10│林家榛、高慧芬│11:58:05至│11:58:12至│ 8 │29.4-29.6 │ 2 │ 1,338│ 56.34% │ │ │ │鼎友投資、鼎登│11:59:07 │12:00:00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87.09.19│黃任中、林家榛│11;56:40至│11:56:49至│ 18 │30.7-31.5 │ 8 │ 6,500│ 84.09% │ │ │ │鄒志勝、馬忠芳│11:57:44 │11:59:46 │ │ │ │ │ │ │ │ │金星投資 │ │ │ │ │ │ │ │ ├─┼────┼───────┼─────┼─────┼──┼─────┼──┼───┼─────┤ ││87.09.25│黃任中 │09:26:16至│09:26:33至│ 4 │31.5-31.0 │ 5 │ 600│ 54.59% │ │ │ │ │09:33:31 │09:34:15 │ │ │ │ │ │ ├─┼────┼───────┼─────┼─────┼──┼─────┼──┼───┼─────┤ ││87.10.03│ │請參長億股│ │128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87.10.06│ │請參長億股│ │ 23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2,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 │ │87.10.06│黃燕平、鼎友投│10:18:18至│10:19:12至│ 63 │35.4-35.1 │ 3 │27,084│ 94.24% │ │ │ │資、鼎登投資、│10:25:29 │10:25:34 │ │ │ │ │ │ │ │ │鼎元投資、長廣│ │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87.10.07│黃任中 │10:10:12至│10:11:05至│ 5 │37.6-38.0 │ 4 │ 2,000│ 76.21% │ │ │ │ │10:10:25 │10:12:08 │ │ │ │ │ │ │ ├────┼───────┼─────┼─────┼──┼─────┼──┼───┼─────┤ │ │87.10.07│黃任中 │10:30:51至│10:31:57至│ 5 │37.6-38.2 │ 6 │ 2,000│ 97.60% │ │ │ │ │10:31:08 │10:33:05 │ │ │ │ │ │ │ ├────┼───────┼─────┼─────┼──┼─────┼──┼───┼─────┤ │ │87.10.07│林榮祖 │11:00:56至│11:01:23至│ 5 │38.1-38.5 │ 4 │ 2,000│ 71.30% │ │ │ │ │11:01:25 │11:02:36 │ │ │ │ │ │ ├─┼────┼───────┼─────┼─────┼──┼─────┼──┼───┼─────┤ ││87.10.08│ │請參長億股│ │ 23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3,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87.10.12│ │請參長億股│ │ 7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4,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87.10.13│林家榛 │11:57:56至│11:59:28至│ 4 │39.9-39.5 │ 4 │ 1,800│ 64.47% │ │ │ │ │11:58:11 │12:00:00 │ │ │ │ │ │ ├─┼────┼───────┼─────┼─────┼──┼─────┼──┼───┼─────┤ ││87.10.17│黃任中、高慧芬│09:01:36至│09:04:28至│ 95 │43.0-44.8 │ 14 │37,500│ 84.21% │ │ │ │潘希文、林榮祖│09:04:24 │09:27:11 │ │ │ │ │ │ │ │ │潘希偉、馬忠萍│ │ │ │ │ │ │ │ │ │ │金星投資 │ │ │ │ │ │ │ │ ├─┼────┼───────┼─────┼─────┼──┼─────┼──┼───┼─────┤ ││87.10.19│ │請參長億股│ │ 21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5,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 │ │87.10.19│潘希文、林家榛│11:48:39至│11:49:24至│ 85 │46.2-47.9 │ 17 │25,062│ 96.00% │ │ │ │潘希偉、鄒志勝│11:52:11 │12:00:00 │ │ │ │ │ │ │ │ │黃燕平、高慧芬│ │ │ │ │ │ │ │ ├─┼────┼───────┼─────┼─────┼──┼─────┼──┼───┼─────┤ ││87.10.20│潘希偉、高慧芬│09:16:50至│09:17:43至│ 2 │47.1-47.8 │ 7 │ 600│ 62.50% │ │ │ │ │09:20:14 │09:21:35 │ │ │ │ │ │ ├─┼────┼───────┼─────┼─────┼──┼─────┼──┼───┼─────┤ ││87.10.21│林家榛 │09:02:45至│09:04:05至│ 2 │47.3-47.8 │ 5 │ 500│ 70.82% │ │ │ │ │09:02:52 │09:05:35 │ │ │ │ │ │ ├─┼────┼───────┼─────┼─────┼──┼─────┼──┼───┼─────┤ ││87.10.26│黃任中、潘希偉│11:55:57至│11:56:54至│ 8 │47.9-48.5 │ 6 │ 3,381│ 93.03% │ │ │ │高慧芬 │11:56:53 │11:58:41 │ │ │ │ │ │ ├─┼────┼───────┼─────┼─────┼──┼─────┼──┼───┼─────┤ ││87.10.28│馬忠芝、鄒志勝│11:57:39至│11:57:40至│ 8 │49.2-49.6 │ 4 │ 2,879│ 75.58% │ │ │ │ │11:58:07 │12:00:00 │ │ │ │ │ │ ├─┼────┼───────┼─────┼─────┼──┼─────┼──┼───┼─────┤ ││87.10.31│林家榛、潘希文│11:56:25至│11:57:37至│ 29 │48.2-49.0 │ 8 │ 4,760│ 67.46% │ │ │ │林榮祖、長廣投│11:58:21 │12:00:00 │ │ │ │ │ │ │ │ │資、鼎元投資、│ │ │ │ │ │ │ │ │ │ │長如投資、鼎友│ │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87.11.02│ │請參長億股│ │ 68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6,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87.11.06│黃任中 │09:38:12至│09:39:03至│ 2 │38.9-39.4 │ 5 │ │ │ │ │ │ │09:38:17 │09:40:15 │ │ │ │ │ │ │ ├────┼───────┼─────┼─────┼──┼─────┼──┼───┼─────┤ │ │87.11.06│黃任中 │09:48:34至│09:48:53至│ 2 │39.6-40.3 │ 7 │ 500│ 93.80% │ │ │ │ │09:48:40 │09:50:00 │ │ │ │ │ │ ├─┼────┼───────┼─────┼─────┼──┼─────┼──┼───┼─────┤ ││87.11.07│ │請參長億股│ │ 46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7,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87.11.09│ │請參長億股│ │128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㈧,見發卷│ │ │ │ │ │ │ │ │ │ │查㈩第52頁│ │ │ │ │ │ │ ├─┼────┼───────┼─────┼─────┼──┼─────┼──┼───┼─────┤ ││87.11.10│鼎元投資 │09:12:11至│09:13:51至│ 3 │36.0-37.3 │ 13 │ 1,000│ 87.03% │ │ │ │ │09:12:23 │09:16:52 │ │ │ │ │ │ ├─┼────┼───────┼─────┼─────┼──┼─────┼──┼───┼─────┤ ││87.11.13│黃任中 │11:40:01至│11:40:48至│ 6 │35.2-33.8 │ 14 │ 2,700│ 98.54% │ │ │ │ │11:40:48 │11:43:19 │ │ │ │ │ │ ├─┼────┼───────┼─────┼─────┼──┼─────┼──┼───┼─────┤ ││87.11.16│ │請參長億股│ │122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9,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87.11.20│ │請參長億股│ │ 68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0,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2頁│ │ │ │ │ │ │ │ ├────┼───────┼─────┼─────┼──┼─────┼──┼───┼─────┤ │ │87.11.20│金星投資 │11:56:08至│11:56:25至│ 19 │32.7-33.2 │ 5 │ 7,054│ 86.84% │ │ │ │ │11:59:38 │12:00:00 │ │ │ │ │ │ ├─┼────┼───────┼─────┼─────┼──┼─────┼──┼───┼─────┤ ││87.11.21│ │請參長億股│ │ 61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1,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 │ │87.11.21│黃任中、黃燕平│11:55:19至│11:55:47至│ 20 │33.7-34.1 │ 4 │ 7,475│ 85.33% │ │ │ │ │11:59:56 │12:00:00 │ │ │ │ │ │ ├─┼────┼───────┼─────┼─────┼──┼─────┼──┼───┼─────┤ ││87.11.23│ │請參長億股│ │ 55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2,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 │ │87.11.23│林榮祖 │09:21:00至│09:21:22至│ 15 │35.3-36.4 │ 11 │ 5,000│ 78.69% │ │ │ │ │09:24:42 │09:25:41 │ │ │ │ │ │ ├─┼────┼───────┼─────┼─────┼──┼─────┼──┼───┼─────┤ ││87.11.24│ │請參長億股│ │ 54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3,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 │ │87.11.24│黃任中、鄒志勝│11:54:47至│11:55:09至│ 19 │35.7-36.7 │ 10 │ 7,000│ 91.18% │ │ │ │ │11:57:30 │11:59:12 │ │ │ │ │ │ ├─┼────┼───────┼─────┼─────┼──┼─────┼──┼───┼─────┤ ││87.11.26│林榮祖、高慧芬│11:56:53至│11:58:00至│ 7 │33.1-33.8 │ 7 │ 2,076│ 50.90% │ │ │ │潘希偉 │11:57:35 │11:59:36 │ │ │ │ │ │ ├─┼────┼───────┼─────┼─────┼──┼─────┼──┼───┼─────┤ ││87.11.27│ │請參長億股│ │ 50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4,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87.11.30│ │請參長億股│ │ 69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5,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87.12.02│ │請參長億股│ │ 51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6,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 │ │87.12.02│鄒志勝、黃任中│10:44:16至│10:45:34至│ 38 │27.0-28.1 │ 11 │ 8,735│ 58.18% │ │ │ │林家榛 │11:17:45 │11:18:32 │ │ │ │ │ │ │ ├────┼───────┼─────┼─────┼──┼─────┼──┼───┼─────┤ │ │87.12.02│黃任中 │11:56:56至│11:57:37至│ 6 │27.5-27.8 │ 3 │ 2,000│ 75.52% │ │ │ │ │11:59:12 │12:00:00 │ │ │ │ │ │ ├─┼────┼───────┼─────┼─────┼──┼─────┼──┼───┼─────┤ ││87.12.03│ │請參長億股│ │ 58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7,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87.12.04│ │請參長億股│ │ 66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8,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3頁│ │ │ │ │ │ │ ├─┼────┼───────┼─────┼─────┼──┼─────┼──┼───┼─────┤ ││87.12.09│ │請參長億股│ │ 47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19,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87.12.10│ │請參長億股│ │ 52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20,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87.12.11│ │請參長億股│ │ 25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21,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87.12.14│ │請參長億股│ │ 30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22,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87.12.22│ │請參長億股│ │ 74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23,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87.12.24│ │請參長億股│ │ 47 │ │ │ │ │ │ │ │ │票交易分析│ │ │ │ │ │ │ │ │ │ │意見書,附│ │ │ │ │ │ │ │ │ │ │表三之編號│ │ │ │ │ │ │ │ │ │ │24,見發查│ │ │ │ │ │ │ │ │ │ │卷㈩第54頁│ │ │ │ │ │ │ │ ├────┼───────┼─────┼─────┼──┼─────┼──┼───┼─────┤ │ │87.12.24│黃燕平 │09:16:34至│09:16:43至│ 36 │18.0-18.5 │ 5 │15,350│ 78.24% │ │ │ │ │09:19:08 │09:19:59 │ │ │ │ │ │ └─┴────┴───────┴─────┴─────┴──┴─────┴──┴───┴─────┘ 附表五:87年報紙記載月眉、長生電廠、機場捷運相關訊息資料┌──┬───┬───────┬─────────────────┐ │編號│ 日期 │報紙名稱與版面│ 報 導 摘 要 │ ├──┼───┼───────┼─────────────────┤ │ 1 │870119│經濟日報/34版/│〔月眉育樂世界提前暖身 舉辦太空梭 │ │ │ │商業脈動 │博覽會搶進中部休閒市場〕 │ │ │ │ │長億實業與財團法人波錠文教基金會合│ │ │ │ │作,斥資2億餘元在臺中市舉辦太空梭 │ │ │ │ │博覽會。長億月眉育樂世界預定農曆春│ │ │ │ │節後動工,88年7月啟用營運。 │ ├──┼───┼───────┼─────────────────┤ │ 2 │870120│經濟日報/04版/│〔長生電力聯貸今簽約 金額139億元 │ │ │ │財金要聞 │29家銀行參與〕 │ │ │ │ │長億集團長生電力的銀行聯貸案今日將│ │ │ │ │簽約,總投資金額189億元,公司登記 │ │ │ │ │資本額50億元,預計今年4月即可收足 │ │ │ │ │股款,預計88年正式商業運轉。長生電│ │ │ │ │力主要由長億集團、日商丸紅商社投資│ │ │ │ │,日商丸紅持股25%,因為長億的政商│ │ │ │ │資源,使得長生電力是民營電廠中除台│ │ │ │ │塑麥寮汽電之外,進度最快的一家。 │ ├──┼───┼───────┼─────────────────┤ │ 3 │870121│聯合報/24版/產│〔長生海湖電廠 聯貸簽約〕 │ │ │ │業 │長億集團投資的長生電力海湖電廠,昨│ │ │ │ │天與交通銀行等29家金融機構簽訂聯貸│ │ │ │ │契約,金額達142億元,為第一家完成 │ │ │ │ │聯貸籌資的廠商,長億董事長楊天生表│ │ │ │ │示,長生電廠確定能在明年如期商業運│ │ │ │ │轉。長億集團目前除長生電力、月眉開│ │ │ │ │發案,現更積極參與松山到中正機場捷│ │ │ │ │運工程競標,楊天生說,此次長生電力│ │ │ │ │獲得國內29家銀行團近75%的聯貸。 │ ├──┼───┼───────┼─────────────────┤ │ 4 │870121│經濟日報/06版/│〔長生電力聯貸高達142億元 昨與29家│ │ │ │企業財務 │金融機構簽訂合約〕 │ │ │ │ │長生海湖電廠為11家獲准設立的民營電│ │ │ │ │廠中,第一家完成聯貸籌資的廠商,由│ │ │ │ │交通銀行擔任聯貸主辦行,除了保證額│ │ │ │ │度外,將可獲得經建會中長期資金及行│ │ │ │ │政院開發基金的優惠貸款,創下國內以│ │ │ │ │專案融資形式舉債的先例。 │ ├──┼───┼───────┼─────────────────┤ │ 5 │870206│經濟日報/33版/│〔月眉育樂世界8月動工 投資200億元 │ │ │ │商業要聞 │首期水上樂園明年5月開幕〕 │ │ │ │ │目前長億集團已成立泛亞國際開發公司│ │ │ │ │,負責月眉育樂世界的開發經營,投資│ │ │ │ │金額並由最初估算的60億元,增加為近│ │ │ │ │200億元,第一期投資額約為85億元, │ │ │ │ │長億集團希望開發一個具國際水準的休│ │ │ │ │閒育樂環境。 │ ├──┼───┼───────┼─────────────────┤ │ 6 │870206│經濟日報/23版/│〔配合興建月眉育樂世界成國際級 泛 │ │ │ │未上市公司 │亞國際開發將增資至50億元〕 │ │ │ │ │長億集團董事長楊天生表示,目前泛亞│ │ │ │ │國際開發公司資本額為16.5億元,全部│ │ │ │ │由長億集團關係企業出資,預計明年底│ │ │ │ │前將增資到50億元,預計90年申請股票│ │ │ │ │上市,包括台糖及知名企業如味王、新│ │ │ │ │光、大眾電腦、台新、泛亞銀行,都有│ │ │ │ │意願參與投資。 │ ├──┼───┼───────┼─────────────────┤ │ 7 │870212│經濟日報/04版/│〔長億提出BOT新構想 建議以公辦 │ │ │ │財金要聞 │民營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機場捷運週邊土│ │ │ │ │地提高自償率〕 │ │ │ │ │由長億集團主導的長生國際,正在進行│ │ │ │ │中正機場捷運線競標,股東成員包括中│ │ │ │ │華開發、中央投資、新光人壽、日商三│ │ │ │ │菱重工等17家投資者,長於土地開發的│ │ │ │ │長億集團,認為機場捷運本身運量不足│ │ │ │ │,因此創新奇招,希望在路線周邊,以│ │ │ │ │公辦民營區段徵收方式,大幅進行土地│ │ │ │ │開發。 │ │ │ │ │長生的這項創意,部分交通部官員極為│ │ │ │ │欣賞,如果能突破現有法令限制,可以│ │ │ │ │大幅增加民間投資開發誘因。 │ ├──┼───┼───────┼─────────────────┤ │ 8 │870304│經濟日報/02版/│〔人物專訪〕 │ │ │ │經濟要聞 │機場捷運 須靠新社區創造客源 │ │ │ │ │楊天生:若沒著力點不相信其他人做得│ │ │ │ │起來 │ ├──┼───┼───────┼─────────────────┤ │ 9 │870305│經濟日報/02版/│〔蔡兆陽說法 長生條款很有創意〕 │ │ │ │經濟要聞 │中正機場捷運競標白熱化,長億集團提│ │ │ │ │出的公辦民營區段徵收新手法,引起各│ │ │ │ │界對「長生條款」的兩極評價,交通部│ │ │ │ │長蔡兆陽昨日表示,他個人認為長億的│ │ │ │ │提案很有創意,但是如果內政部不同意│ │ │ │ │,交通部也不會同意。 │ ├──┼───┼───────┼─────────────────┤ │10│870307│經濟日報/24版/│〔長生海湖電廠建廠工程順利〕 │ │ │ │能源科技 │長生電力公司海湖發電廠工程目前已完│ │ │ │ │成基礎工程,預定在明年6月完成建廠 │ │ │ │ │運轉,提供96萬千瓦的電力供台電應用│ │ │ │ │。 │ │ │ │ │長生電力在與當地居民溝通後,雙方配│ │ │ │ │合良好,工程進度十分順利。 │ │ │ │ │長生電力與瑞士愛波比公司(ABB)簽 │ │ │ │ │訂的統包合約,金額達6億6千萬美金,│ │ │ │ │是去年中最大的一筆IPP合約。 │ ├──┼───┼───────┼─────────────────┤ │11│870319│經濟日報/14版/│〔長億大手筆推案開花結果 預估今年 │ │ │ │上市公司 │營收將破百億 成長近倍〕 │ │ │ │ │長億實業公司前年及去年大量推案,將│ │ │ │ │陸續進入收成期,初步估算今年營收將│ │ │ │ │可突破100億元大關,比去年實績54億 │ │ │ │ │餘元,成長近一倍。 │ │ │ │ │長億公司說,今年的推案量也將再創新│ │ │ │ │高,全年推案量高達190億元。 │ │ │ │ │長億公司保守估計今年全年的稅前盈餘│ │ │ │ │可逾10億元。 │ ├──┼───┼───────┼─────────────────┤ │12│870324│經濟日報/16版/│〔長億轉投資金額大增 去年底達65億 │ │ │ │上海公司3 │元 較一年前增41億元〕 │ │ │ │ │長億公司說,去年增加投資金額最多的│ │ │ │ │是泛亞國際開發及長生電力公司;其中│ │ │ │ │,對開發月眉大型遊樂區的泛亞公司增│ │ │ │ │資14億餘元,對在桃園興建電廠的長生│ │ │ │ │公司增資近13億元。 │ ├──┼───┼───────┼─────────────────┤ │13│870415│經濟日報/17版/│〔機場捷運概念股發酵 決標日期將至 │ │ │ │集中市場 │相關個股成交明顯增加〕 │ │ │ │ │股市集中市場連續四天大跌約500點, │ │ │ │ │各類股全面下跌,營建股在逆境中表現│ │ │ │ │相對穩健,機場捷運概念股市中流砥柱│ │ │ │ │。 │ │ │ │ │500億元的中正機場捷運工程,共有五 │ │ │ │ │個經營團隊競逐。交通部延至4月21日 │ │ │ │ │決標,確定最優投資團隊。 │ │ │ │ │長生國際是由長億實業領軍,所提未來│ │ │ │ │高達700億元的回饋金,以及區段徵收 │ │ │ │ │方式開發捷運站土地等條件,是其最大│ │ │ │ │的賣點。 │ ├──┼───┼───────┼─────────────────┤ │14│870425│經濟日報/14版/│〔突出股評析 長億 增資案過關利多 │ │ │ │上市公司1 │將挑戰今年高點〕 │ │ │ │ │長億實業建設公司今年第一季獲利倍增│ │ │ │ │,預期公司今年獲利將可大幅成長,配│ │ │ │ │合增資案過關,昨天股價漲停收盤。 │ │ │ │ │長億股昨日開高走高,收盤漲停42.6元│ │ │ │ │,將挑戰今年高點42.7元。長億今年股│ │ │ │ │價走勢強勁,此波是由3月20日33元起 │ │ │ │ │漲,迄今漲幅約29%。 │ │ │ │ │長億領銜的長生國際公司,在中正機場│ │ │ │ │捷運工程BOT案中,由於長生以區段│ │ │ │ │徵收公辦民營的方式開發土地,獨樹一│ │ │ │ │幟,一直是呼聲頗高的團隊之一。 │ │ │ │ │由於長億所表現的強烈企圖心,股市投│ │ │ │ │資人都能感受到長億的勢在必得,對長│ │ │ │ │億也持比較肯定的態度。長億股近三週│ │ │ │ │成交量持續擴增,昨天成交量更達 │ │ │ │ │71,662張,融資餘額近15萬張,融資使│ │ │ │ │用率達85%,即可看出市場認同度很高│ │ │ │ │。 │ ├──┼───┼───────┼─────────────────┤ │15│870527│經濟日報/01版/│〔機場捷運 長生獲優先議約權 主打「│ │ │ │要聞 │地方開發牌」取勝 將投入667億元沿線│ │ │ │ │開發四個新社區 預計2003年完工〕 │ │ │ │ │中正機場捷運線民間投資案昨日評決,│ │ │ │ │由長億集團主導的長生國際開發公司擊│ │ │ │ │敗四家對手,取得最優先議約權,董事│ │ │ │ │長楊天生投出以「捷運帶動地方社區開│ │ │ │ │發」的規劃,成為最大贏家。 │ ├──┼───┼───────┼─────────────────┤ │16│870527│經濟日報/03版/│〔三喜臨門 長億得意 楊天生成BOT│ │ │ │焦點新聞 │案最大贏家 竅門是與地方打成一片〕 │ │ │ │ │昨日是長億得意的一天,長億旗下長生│ │ │ │ │國際不但取得中正機場捷運BOT案優│ │ │ │ │先議約權;長億主導的長生電廠也順利│ │ │ │ │完成融資貸款手續,預定88年7月1日正│ │ │ │ │式商業運轉;另外月眉大型育樂區BO│ │ │ │ │T計畫,預定今年6月6日全面動工。 │ ├──┼───┼───────┼─────────────────┤ │17│870527│經濟日報/46版/│〔長生開發在中正機場BOT案取得最│ │ │ │工商活動 │優先申請人資格〕 │ │ │ │ │中正機場捷運BOT案,昨日終於順利│ │ │ │ │決標。以長億集團為首的長生國際開發│ │ │ │ │股份有限公司,在整體條件相對較優下│ │ │ │ │,從競爭激烈的五個團隊中脫穎而出,│ │ │ │ │取得了最優先申請人資格。 │ ├──┼───┼───────┼─────────────────┤ │18│870601│經濟日報/03版/│〔新聞透視 長億集團 快速壯大 政商 │ │ │ │焦點新聞 │資源豐沛〕 │ │ │ │ │長生公司這次奪標的規劃案,提出捷運│ │ │ │ │沿線停靠15個場站,並藉公辦民營區段│ │ │ │ │徵收方式取得用地開發為四個新社區,│ │ │ │ │很有創意,能節省政府經費。 │ │ │ │ │泛亞開發取得的台中縣后里鄉大型遊樂│ │ │ │ │區開發案,由台糖公司提供月眉糖廠土│ │ │ │ │地198公頃,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採BO │ │ │ │ │T開發。月眉案總投資額近180億元, │ │ │ │ │將分三期發展為台灣的迪士尼樂園,預│ │ │ │ │計88年底或89年上半年開始營運。 │ │ │ │ │長生電力準備180億元在桃園興建海湖 │ │ │ │ │電廠,去年7月動土,預定88年下半年 │ │ │ │ │發電;台電購售電合約、中油天然氣買│ │ │ │ │賣合約、29家銀行聯貸142億元等作業 │ │ │ │ │均已完成。 │ ├──┼───┼───────┼─────────────────┤ │19│870604│經濟日報/38版/│〔月眉育樂世界週六動土 主題遊樂區 │ │ │ │商業脈動 │擬後年營運〕 │ │ │ │ │歷經十餘年籌畫,列為國家十二項重大│ │ │ │ │建設之一的長億「月眉育樂世界」BO│ │ │ │ │T開發案,定本月6日舉行開工動土典 │ │ │ │ │禮,長億實業董事長楊天生昨日表示,│ │ │ │ │月眉育樂世界第一期主題遊樂園區預計│ │ │ │ │89年正式與國人見面。 │ ├──┼───┼───────┼─────────────────┤ │20│870607│經濟日報/11版/│〔長億月眉育樂世界昨動工 分三期開 │ │ │ │證券市場1 │發 水上樂園明年5月開幕 可望帶動國 │ │ │ │ │內產業投資風氣〕 │ │ │ │ │長億集團85年初成立泛亞國際開發公司│ │ │ │ │,負責月眉育樂世界的開發經營,投資│ │ │ │ │金額並由最初估算的60億元,增加為 │ │ │ │ │250億元,第一期投資額約為125億元,│ │ │ │ │其中水上樂園預計明年5月完工啟用, │ │ │ │ │全區則定89年初開放營運。 │ │ │ │ │因應投資金額增加,泛亞公司計畫明年│ │ │ │ │底將增資到50億元,包括台糖及味王、│ │ │ │ │新光、太子、中華開發、大眾電腦、台│ │ │ │ │新、泛亞銀行都有意願參與投資;長億│ │ │ │ │將維持約55%持股比例,其餘25%提供│ │ │ │ │企業參與投資。 │ ├──┼───┼───────┼─────────────────┤ │21│870607│聯合報/08版/社│〔月眉育樂世界動土 逾3000人觀禮 │ │ │ │會傳真 │劉松藩、江丙坤、王志剛、楊天生等共│ │ │ │ │同主持〕 │ ├──┼───┼───────┼─────────────────┤ │22│870624│經濟日報/51版/│〔月眉育樂世界開工了 民國89年與國 │ │ │ │休閒旅遊專刊7 │人見面〕 │ │ │ │版 │ │ ├──┼───┼───────┼─────────────────┤ │23│870703│經濟日報/02版/│〔機場捷運案 長生高鐵局 簽籌備合約│ │ │ │高鐵爭議特別報│〕 │ │ │ │導 │高鐵局與長生公司昨天完成中正機場捷│ │ │ │ │運籌備合約簽約,該合約由長生國際籌│ │ │ │ │備處主任委員楊天生及高鐵局長廖慶隆│ │ │ │ │共同簽署。 │ ├──┼───┼───────┼─────────────────┤ │24│870804│經濟日報/13版/│〔中投決有條件投資長生國際 先投下 │ │ │ │證券要聞 │8000萬元 如機場捷運官司敗訴須退還 │ │ │ │ │投資金額和利息〕 │ │ │ │ │昨日在國民黨中央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 │ │ │ │中,主委劉泰英最後裁示在籌備階段投│ │ │ │ │資8000萬元,如因長生國際因訴訟案而│ │ │ │ │無法投資,長生國際公司必須歸還投資│ │ │ │ │金額和利息。 │ ├──┼───┼───────┼─────────────────┤ │25│870804│聯合報/21版/財│〔中投投資機場捷運 沈慶京楊天生爭 │ │ │ │經焦點 │議 劉泰英裁示先投資〕 │ ├──┼───┼───────┼─────────────────┤ │26│871009│經濟日報/28版/│〔首家天然氣民營廠 長生電力盼明年 │ │ │ │綜合產業 │運轉〕 │ │ │ │ │長億集團等多家企業合資成立長生電力│ │ │ │ │公司,並投資近200億元在桃園興建海 │ │ │ │ │湖發電廠,總裝置容量90萬瓦,去年7 │ │ │ │ │月23日就已動工,是經濟部84年核准11│ │ │ │ │家民營電廠中,購地、興建過程最順利│ │ │ │ │的一家,預計88年6月就可商業運轉。 │ ├──┼───┼───────┼─────────────────┤ │27│871027│經濟日報/13版/│〔長億朝民生性事業發展 串連月眉育 │ │ │ │證券要聞 │樂區 機場捷運 長生電廠等事業 建構 │ │ │ │ │市○○路〕 │ ├──┼───┼───────┼─────────────────┤ │28│871109│經濟日報/17版/│〔楊天生(長億集團董事長):長億集│ │ │ │企業人物專訪 │團 一年將比一年好 有計畫多角化經營│ │ │ │ │ 今年大手筆參與多項大型投資 後年可│ │ │ │ │ 望收穫〕 │ └──┴───┴───────┴─────────────────┘ 附表四之一:長億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附表三之編號1至24,見 發查卷(十)第五十二頁至五十四頁 黃任中等25名投資人開盤前委託買賣影響開盤價情形 長億股票87.1.1至87.12.31 ┌──┬──┬─────┬─────────┬───────────┬──┬────┬────┬───┬────┬────┬─────┐ │ │ │ │ │ │ │ │ │ │ │ │ 黃任中等 │ │ │對照│ │ │ │ │ │ │前一日│黃任中等│ │ 25名投資 │ │ │至影│ │ │ │買或│委託 │當日開盤│收盤價│25名投資│市場委 │ 人群組委 │ │編號│響成│ 日 期 │ 投 資 人 姓 名 │ 委 託 時 間 │ 賣 │單價(元)│價(元) │(元) │人群組委│託數量 │ 託數量占 │ │ │交價│ │ │ │ │ │ │ │託數量 │ │ 同時段市 │ │ │ │ │ │ │ │ │ │ │ │ │ 場比例 │ ├──┼──┼─────┼─────────┼───────────┼──┼────┼────┼───┼────┼────┼─────┤ │ │ │ │黃任中、鄒志勝、林│ │ │ │ │ │ │ │ │ │ 1 │ 27 │ 87/10/3 │家榛、馬忠萍 │08:51:44至08:59:14│ 買 │ 32.00│ 32.00 │ 31.60│ 50,010 │ 50,569 │ 98.89% │ ├──┼──┼─────┼─────────┼───────────┼──┼────┼────┼───┼────┼────┼─────┤ │ 2 │ 28 │ 87/10/6 │鄒志勝、林家榛 │08:51:10至08:53:14│ 買 │ 34.60│ 34.60 │ 33.80│ 10,000 │ 11,965 │ 83.57% │ ├──┼──┼─────┼─────────┼───────────┼──┼────┼────┼───┼────┼────┼─────┤ │ 3 │ 30 │ 87/10/8 │林榮祖 │08:54:24至08:56:03│ 買 │ 39.00│ 39.00 │ 38.60│ 10,000 │ 11,678 │ 85.63% │ ├──┼──┼─────┼─────────┼───────────┼──┼────┼────┼───┼────┼────┼─────┤ │ │ │ │黃任中、鄒志勝、林│ │ │ │ │ │ │ │ │ │ 4 │ 31 │ 87/10/12 │家榛 │08:57:04至08:57:57│ 買 │ 41.60│ 41.60 │ 41.40│ 3,000 │ 4,767 │ 62.93% │ ├──┼──┼─────┼─────────┼───────────┼──┼────┼────┼───┼────┼────┼─────┤ │ 5 │ 34 │ 87/10/19 │黃任中、高慧芬 │08:59:00至09:00:24│ 賣 │ 46.00│ 46.00 │ 44.80│ 11,000 │ 14,679 │ 74.37% │ ├──┼──┼─────┼─────────┼───────────┼──┼────┼────┼───┼────┼────┼─────┤ │ │ │ │高慧芬、林榮祖、鄒│ │ │ │ │ │ │ │ │ │ 6 │ 40 │ 87/11/2 │志勝、潘希偉 │ │ │ │ │ │ │ │ │ │ │ │ │黃燕平、黃任中、加│ │ │ │ │ │ │ │ │ │ │ │ │拿大帝國 │08:50:03至08:59:54│ 賣 │ 49.50│ 49.50 │ 49.00│ 30,700 │ 46,179 │ 66.48% │ ├──┼──┼─────┼─────────┼───────────┼──┼────┼────┼───┼────┼────┼─────┤ │ │ │ │鼎友投資、鼎登投 │ │ │ │ │ │ │ │ │ │ 7 │ 42 │ 87/11/7 │資、鼎元投資 │08:57:57至09:00:34│ 買 │ 35.40│ 35.40 │ 38.00│ 19,000 │ 25,226 │ 75.31% │ ├──┼──┼─────┼─────────┼───────────┼──┼────┼────┼───┼────┼────┼─────┤ │ │ │ │鼎元投資、鼎友投 │ │ │ │ │ │ │ │ │ │ 8 │ 43 │ 87/11/9 │資、鼎登投資 │08:49:50至08:59:57│ 買 │ 37.80│ 37.80 │ 35.40│ 45,050 │ 48,524 │ 92.84% │ ├──┼──┼─────┼─────────┼───────────┼──┼────┼────┼───┼────┼────┼─────┤ │ │ │ │黃任中、林榮祖、金│ │ │ │ │ │ │ │ │ │ │ │ │星投資、鄒志勝、馬│ │ │ │ │ │ │ │ │ │ 9 │ 46 │ 87/11/16 │忠芳 │08:46:06至08:59:30│ 賣 │ 33.00│ 33.00 │ 32.70│ 50,020 │ 51,492 │ 99.14% │ ├──┼──┼─────┼─────────┼───────────┼──┼────┼────┼───┼────┼────┼─────┤ │ │ │ │黃任中、林家榛、 │ │ │ │ │ │ │ │ │ │ 10 │ 47 │ 87/11/20 │金星投資、馬忠芳 │08:51:51至08:58:58│ 賣 │ 31.80│ 31.80 │ 31.60│ 27,020 │ 32,613 │ 82.85% │ ├──┼──┼─────┼─────────┼───────────┼──┼────┼────┼───┼────┼────┼─────┤ │ │ │ │林家榛、林榮祖、 │ │ │ │ │ │ │ │ │ │ 11 │ 48 │ 87/11/21 │黃任中、馬忠萍 │08:52:13至08:59:14│ 賣 │ 33.40│ 33.40 │ 33.20│ 25,000 │ 30,700 │ 81.43% │ ├──┼──┼─────┼─────────┼───────────┼──┼────┼────┼───┼────┼────┼─────┤ │ │ │ │黃任中、林家榛、 │ │ │ │ │ │ │ │ │ │ 12 │ 49 │ 87/11/23 │鄒志勝 │08:58:14至09:00:34│ 賣 │ 34.30│ 34.30 │ 34.10│ 23,926 │ 27,159 │ 88.09% │ ├──┼──┼─────┼─────────┼───────────┼──┼────┼────┼───┼────┼────┼─────┤ │ │ │ │林家榛、金星投資、│ │ │ │ │ │ │ │ │ │ 13 │ 50 │ 87/11/24 │高慧芬、潘希偉 │08:52:31至08:56:07│ 賣 │ 36.60│ 36.60 │ 36.40│ 22,000 │ 22,000 │ 81.27% │ ├──┼──┼─────┼─────────┼───────────┼──┼────┼────┼───┼────┼────┼─────┤ │ │ │ │金星投資、林家榛、│ │ │ │ │ │ │ │ │ │ 14 │ 52 │ 87/11/27 │潘希偉 │08:54:36至08:58:36│ 賣 │ 34.00│ 34.00 │ 33.80│ 21,000 │ 22,102 │ 95.01% │ ├──┼──┼─────┼─────────┼───────────┼──┼────┼────┼───┼────┼────┼─────┤ │ 15 │ 53 │ 87/11/30 │鄒志勝、林家榛 │08:47:36至08:51:46│ 賣 │ 32.00│ 32.00 │ 31.70│ 25,400 │ 29,846 │ 85.1 % │ ├──┼──┼─────┼─────────┼───────────┼──┼────┼────┼───┼────┼────┼─────┤ │ │ │ │林榮祖、鄒志勝、 │ │ │ │ │ │ │ │ │ │ 16 │ 54 │ 87/12/2 │金隆投資 │08:56:04至08:59:16│ 賣 │ 26.00│ 26.00 │ 27.50│ 20,000 │ 22,030 │ 90.78% │ ├──┼──┼─────┼─────────┼───────────┼──┼────┼────┼───┼────┼────┼─────┤ │ │ │ │林家榛、鄒志勝、 │ │ │ │ │ │ │ │ │ │ 17 │ 55 │ 87/12/3 │馬忠芝 │08:55:44至08:59:34│ 賣 │ 28.00│ 28.00 │ 27.80│ 25,000 │ 25,532 │ 97.91% │ ├──┼──┼─────┼─────────┼───────────┼──┼────┼────┼───┼────┼────┼─────┤ │ 18 │ 56 │ 87/12/4 │黃任中、鄒志勝 │08:54:55至08:58:12│ 賣 │ 28.20│ 28.20 │ 28.00│ 25,000 │ 25,171 │ 99.32% │ ├──┼──┼─────┼─────────┼───────────┼──┼────┼────┼───┼────┼────┼─────┤ │ 19 │ 57 │ 87/12/9 │黃任中、鄒志勝 │08:53:07至08:56:42│ 賣 │ 29.00│ 29.00 │ 29.70│ 20,000 │ 21,688 │ 92.21% │ ├──┼──┼─────┼─────────┼───────────┼──┼────┼────┼───┼────┼────┼─────┤ │ │ │ │林榮祖、鄒志勝、 │ │ │ │ │ │ │ │ │ │ 20 │ 58 │ 87/12/10 │金星投資、馬忠芝 │08:55:34至08:59:49│ 賣 │ 26.50│ 26.50 │ 27.70│ 20,000 │ 21,110 │ 94.74% │ ├──┼──┼─────┼─────────┼───────────┼──┼────┼────┼───┼────┼────┼─────┤ │ 21 │ 59 │ 87/12/11 │黃任中 │08:58:04至08:59:53│ 買 │ 27.70│ 27.70 │ 27.70│ 10,000 │ 10,189 │ 98.14% │ ├──┼──┼─────┼─────────┼───────────┼──┼────┼────┼───┼────┼────┼─────┤ │ │ │ │黃任中、高慧芬、 │ │ │ │ │ │ │ │ │ │ 22 │ 60 │ 87/12/14 │潘希偉 │08:54:59至08:56:28│ 賣 │ 28.00│ 28.00 │ 27.70│ 12,000 │ 13,594 │ 88.27% │ ├──┼──┼─────┼─────────┼───────────┼──┼────┼────┼───┼────┼────┼─────┤ │ │ │ │林榮祖、金星投資、│ │ │ │ │ │ │ │ │ │ 23 │ 61 │ 87/12/22 │黃燕平、鼎元投資 │08:53:00至08:58:11│ 賣 │ 18.60│ 18.60 │ 19.90│ 30,370 │ 59,900 │ 50.7 % │ ├──┼──┼─────┼─────────┼───────────┼──┼────┼────┼───┼────┼────┼─────┤ │ 24 │ 62 │ 87/12/24 │鄒志勝、黃任中 │08:53:43至08:56:42│ 賣 │ 16.10│ 16.10 │ 17.30│ 20,000 │ 35,734 │ 55.96%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