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吳進發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丁○○、庚○○
- 被告瑪迪芙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台雅化粧品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己○○、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兼代理人 庚○○ 被 告 瑪迪芙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 告 台雅化粧品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 告 己○○ 戊○○ 辛○○ 被 告 丙○○ 上列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0九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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