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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朱貴何志通郭同奇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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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董宏祥
被告
甲○○原名李冠億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84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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