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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郭瑞祥

原告
丁○○
原告
庚○○
原告
己○○○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戊○○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強盜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