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葛蘭富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和欽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被 告 甲○○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61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