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28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上字第286號
- 上訴人
- 合風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趙幼甫)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趙幼甫
- 被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2,142,0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詐欺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則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及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