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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28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上字第286號

上訴人
合風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趙幼甫)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幼甫
被上訴人
甲○○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2,142,0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詐欺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則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及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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