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9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9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14號,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惟證人丁○○於原審已明確證述其目睹被告將車牌CO-2199號自用小客車停到停車格內等語(見原審卷第36頁),足見上開車輛確係被告所竊取,其空言否認,委無可採。又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甲○○,惟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被告亦未依上開法律規定,促使該證人到場,自無從加以訊問調查。是被告空言否認犯罪,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