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判決日期前「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簡文鎮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到庭之檢察官為簡文政,有審理筆錄可稽,原判決誤載為乙○○為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