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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洪耀宗許文碩蔡王金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判決日期前「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簡文鎮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到庭之檢察官為簡文政,有審理筆錄可稽,原判決誤載為乙○○為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