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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紀綱陳欣安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2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收受原審判決之送達,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提出上訴狀,惟未敍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經原審法院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收受原審法院裁定,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駁回被告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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