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國民
- 即被告
- 號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