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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江德千許旭聖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4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九十八年一月九日提出上訴狀僅載敘:上訴人因長期承包污水下水道工程,身為工程師須二十四小時在工地監工,精神不濟下違法施用毒品,深感後悔,衡酌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與一般刑事犯罪有別,犯罪手法尚屬平和且犯後坦承一切犯行,態度良好,尚有審議空間,爰上訴請求重新量刑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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