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2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1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5 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8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843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丙○○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