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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照明林欽章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一級) │ (販賣一級)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 97.06.02 │ 97.04.20 │ │├───────────┼──────────┼──────────┼──────────┤│偵查(自訴)機關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97年度偵字第2428號 │ │├─┬─────────┼──────────┼──────────┼──────────┤│最│法 院 │ 南投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0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5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7.09.10 │ 98.02.26 │ │├─┼─────────┼──────────┼──────────┼──────────┤│確│法 院 │ 南投地院 │ 最高法院 │ ││ ├─────────┼──────────┼──────────┼──────────┤│定│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03號 │98年度台上字第2344號│ ││判│ │ │ │ ││ ├─────────┼──────────┼──────────┼──────────┤│決│判決確定日期 │ 97.09.29 │ 98.04.30 │ │├─┴─────────┼──────────┼──────────┼──────────┤│備註 │南投地檢97年度 │南投地檢98年度 │ ││ │執字第3029號 │執字第1360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9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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