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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鄭永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6.08.08 │96.08.08 │96.11.19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4837號 │第4837號 │第1182號 ││ │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152號 │96年度訴字第215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1.22 │97.01.22 │97.08.13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152號 │96年度訴字第215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03.26 │97.03.26 │97.08.29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2737號 (彰化地檢98年│2737號 (彰化地檢98年│6547號 (彰化地檢98年││ │度執緝字第83號) │度執緝字第83號) │度執緝字第84號)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03.14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789號 │ │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970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4.30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970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5.18 │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3614號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鄭 永 玉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2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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