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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32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 │├────────┼─────────┼─────────┼─────────┤│犯 罪 日 期│97.06.10 │96.04.30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5號 │第11645、13777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後│ │97年度易字第279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 ││事│案 號│ │ 2399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7.08.29 │ 98.05.20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定│ │97年度易字第279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 ││判│案 號│ │ 2399號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7.09.29 │ 98.05.20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備 註│ 臺中地檢 98 年度 │ 臺中地檢 98 年度 │ ││ │ 執緝字第 529 號 │ 執字第 10680 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5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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