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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3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文書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5.06.01 │97.04.08 │97.04.15 ││ │ │97.04.15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第2800號 │第1816號 │第1816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97年度上訴字第1871│97年度上訴字第2296│97年度上訴字第2296││事│案 號│號 │號 │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7.05.30 │ 98.01.22 │ 98.01.22 │├─┼──────┼─────────┼─────────┼─────────┤│ │法 院│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定│ │97年度台上字第1124│97年度上訴字第2296│97年度上訴字第2296││判│案 號│號 │號 │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3.05 │ 98.01.22 │ 98.01.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否 │ 是 │ 是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 │第4078號 │字第424號 │字第4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偽造文書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1年(7次)│有期徒刑6月(11次 ││ │ │ │) │├────────┼─────────┼─────────┼─────────┤│犯 罪 日 期│97.04.15 │97.04.09 │97.04.09 ││ │ │至97.04.15 │至97.04.12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第1816號 │第5978號 │第5978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事│案 號│號 │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8.01.22 │ 98.02.06 │ 98.02.06 │├─┼──────┼─────────┼─────────┼─────────┤│ │法 院│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確├──────┼─────────┼─────────┼─────────┤│定│ │98年度台上字第1947│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54││判│案 號│號 │ │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4.09 │ 98.02.06 │ 98.05.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備 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 │字第424號 │第1888號 │第3432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33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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