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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6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郭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宣  告  刑│各處有期徒刑9月 │各處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2件) │(2件) │併科罰金新台幣2 ││ │ │ │萬元 │├────────┼────────┼────────┼────────┤│犯 罪 日 期│ 97.01.11、 │ 97.01.11、 │94年底某日至 ││ │ 97.02.16 │ 97.02.16 │97.02.16 止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毒│苗栗地檢97年度毒│苗栗地檢97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偵字第75號、第 │偵字第75號、第 │字第784號 ││ │206號 │206號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19 │97年度訴字第219 │ 97年度上訴字第 ││實│ │號 │號 │ 1769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7.06.17 │ 97.06.17 │ 97.09.03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19 │97年度訴字第219 │ 97年度上訴字第 ││決│ │號 │號 │ 1769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97.06.17 │ 97.06.17 │ 97.09.30 │├─┴──────┼────────┼────────┼────────┤│備 註│編號1、2之罪前經│編號1、2之罪前經│ ││ │苗栗地院97年度訴│苗栗地院97年度訴│ ││ │字第219號定應執 │字第219號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2年 │行有期徒刑2年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60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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