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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紀綱陳欣安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97.04.28 │97.05.28 │97.03.18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毒 │臺中地檢97年度偵 │臺中地檢97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535號 │字第26500號 │偵字第2193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70 │97年度簡字第1373 │97年度上訴字第 ││實│  │ 號 │ 號 │ 3111號 ││審├────┼─────────┼─────────┼─────────┤│ │判決日期│97.10.27 │97.12.23 │98.01.14 │├─┼────┼─────────┼─────────┼─────────┤│確│法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簡字第1373 │ 97年度上訴字第 ││決│ │ 3006號 │ 號 │ 3111號 ││ ├────┼─────────┼─────────┼─────────┤│ │判 決│98.01.05 │98.02.02 │ 98.02.02 ││ │確定日期│ │ │ │├─┴────┼─────────┼─────────┼─────────┤│備註 │臺中地檢98年度 │台中地檢98年度 │ 臺中地檢98年度 ││ │執字第1425號 │執字第2251號 │ 執字第2523號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78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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