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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毒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7.03.18 │97.04.03 │97.06.2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 度 及 案 號 │第1343號 │第1343號 │第3168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151號 │97年度訴字第2151號 │97年度訴字第2644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7.08.22 │97.08.22 │97.09.23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151號 │97年度訴字第2151號 │97年度訴字第264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09.08 │97.09.08 │97.10.13 │├─┴─────────┼──────────┼──────────┼──────────┤│備 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7128號 (98年度執緝字│7128號 (98年度執緝字│7567號 (98年度執緝字││ │第186號) │第186號) │第1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97.08.25 │97.08.25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 │第3982號 │第3982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38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38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8.01.21 │98.01.21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38號 │98年度台上字第156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1.21 │98.03.26 │ │├─┴─────────┼──────────┼──────────┼──────────┤│備 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1215號 (98年度執緝字│2440號 │ ││ │第188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6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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