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 被告玄○○(原名:林亭亞)、甲癸○(原名:劉怜郁)、t○○、r○○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上訴字第68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玄○○(原名林亭亞)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癸○(原名劉怜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景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U○○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訴字第3號、97年度金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946、27021、27441、27965、28178、287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玄○○、甲癸○、t○○、y○○、r○○、丙○○、U○○違反期貨交易法部分均撤銷。 玄○○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至、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癸○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至、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t○○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至、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y○○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至、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r○○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至、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至、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U○○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玄○○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5至、至、至、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5至、至、至、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r○○曾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5年3月23日,以94年度訴緝字第2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丙○○曾於91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經原審法院於91年9月2日,以91年度中簡字第12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1年11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宙○(原名陳建州,業經法院發布通緝,待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玄○○(原名林亭亞,甲宙○之女友)、甲癸○(原名劉怜郁,甲宙○之妻)、t○○、y○○、r○○均明知期貨交易法已自86年6月1日起施行生效,依該法第82條第 1項規定,經營期貨經理事業,需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經營,竟未經金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即共同基於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意聯絡,由甲宙○於95年4 月間起,利用其妻甲癸○(原名劉怜郁)為負責人之「歐美國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4 段698號18樓之1,設立營業項目為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應收帳款收買業務、國有非公用財產代管業、管理顧問業、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特定專業區開發業、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不動產買賣業、不動產租賃業,下稱「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自任負責人,經核准在同址設立之「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業,下稱「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於未經申請許可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取得許可證照之情形下,在臺中市○○區○○路42巷 7號設置電腦設備,傳輸外匯交易之即時報價資訊及線路圖等資訊,由t○○、y○○負責解盤,r○○負責代客操作「歐元期貨」交易,由甲癸○實際負責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財務管理,及為客戶講解期貨交易事宜;玄○○擔任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協理,負責為客戶講解期貨交易及簽約事宜。甲玄○(甲癸○弟媳)、王獻儀(原名王詩雅)、黃雅詩、J○萍(原名林珈羽) (以上四人均已判決確定)、丙○○、王美文 (已判決確定)亦明知上開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竟與甲宙○、玄○○、甲癸○、t○○、y○○、r○○共同基於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意聯絡,自95年 4月間起,由甲玄○擔任內部總管期貨業務之經理;黃雅詩擔任向t○○陳報投資人匯款之金額及密碼等業務;J○萍、丙○○擔任協助投資人開戶及建立投資人檔案,並向t○○陳報投資人匯款之金額、密碼及與投資人簽約等業務;王美文負責協助投資人開戶及將投資人開戶基本資料寄送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王獻儀擔任櫃臺行政人員,再與同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犯意聯絡之劉建和、a○○、未○○、王秋蒼、d○○、宙○○、o○○、林修全、甲酉○、王秀丹、蔡信長、鄭芬蘭、張松山(以上13人由法院另行審結),招攬客戶投資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歐元期貨」交易,以加入會員即可獲取豐厚紅利之方式,招攬投資者透過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從事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歐元期貨」交易,如附表貳之㈠至㈤所示之投資者,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存摺封面影本及印章,透過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開立如附表貳之㈠至㈤所示之帳戶,復由投資者以附表貳之㈠至㈤所示之方式,匯款(每口新臺幣【下同】17萬元)至渠等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開立之帳戶,及交付每單位(每口) 5萬元之保證金給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另簽立授權書授權如附表叁所示之r○○等人操作「歐元期貨」交易,實際上均由t○○、y○○、r○○代為操作,並約定操作獲利超過投資金額的2%,即需與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平分,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三、嗣經警方於95年10月17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路○段696、698號18樓之1,查扣如附表壹之㈠、㈡所示 之物,及至臺中市○○區○○路42巷7號,查扣如附表壹之 ㈢所示之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偵查後,移送該署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甲辰○、甲宇○、天○○、甲壬○在警訊中所為之證詞,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玄○○否認該4人之證言,具證據能力,該4人於警詢中之證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不具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引用之供述證據,除上述4 人外,其性質屬於證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者,原雖無證據能力,然上開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及選任辯護人已知上述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引用之證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之證詞,既已依法令其具結,且渠等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或已獲詰問證人之機會,或未聲請詰問證人,復未據其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說明,上開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惟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即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㈠被告玄○○、甲癸○、t○○、y○○、r○○、丙○○之辯詞如下: ⒈被告玄○○坦承確實會協助客戶辦理期貨的開戶及蒐集客戶開戶所需的文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為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辯稱:伊是因為辦公室在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隔壁,看到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客戶G○○等人,都會互相介紹,故會被客戶誤認也有參與推介期貨交易,伊並不是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協理等語。⒉被告甲癸○坦承為歐美國家資產公司的負責人等情(詳原審卷㈠第 156頁),惟矢口否認有為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沒有參與歐美國家資產公司的營運,僅係被告甲宙○利用伊為掛名負責人,實際業務都是由被告甲宙○操作。伊實際上為華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等語。 ⒊被告t○○坦承受被告甲宙○之託,在臺中市○○區○○路42巷 7號,作期貨解盤的動作,同時間被告y○○亦有在上址,作期貨解盤的動作等語(詳原審卷㈠第 157頁),惟矢口否認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辯稱:當初是被告甲宙○要伊提供期貨投資的意見,並在95年 4月間商討有關期貨理財事宜,伊事先與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期貨投資服務部經理U○○請教,認為可由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推薦客戶至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開戶,並依據該公司相關規定辦妥簽約手續,存入一定金額的交易金,即可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進行期貨交易,遂由國泰世華投資公司職員或被告甲宙○其他公司職員,積極介紹客戶經由國泰世華投資公司,至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開戶從事期貨交易。伊即找被告r○○在每位客戶合法簽訂授權書下,以電腦網路下單方式,向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為期貨交易行為,並與被告甲宙○約定,以客戶獲得利益超過2%以上,由公司分 18%給伊。伊並未與客戶見面洽談收取任何保證金或手續費,亦未經手客戶的交易金額等語。 ⒋被告y○○矢口否認有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辯稱:被告t○○在臺中市○○區○○路42巷 7號作解盤的工作,邀伊至上址討論解盤的問題,伊只有與被告t○○私下討論,並就行情方面作出分析,並沒有特定要回答任何人的問題,且也沒有人提供伊任何薪水或報酬。雖授權書上載明伊為被授權人,然係因當時公司客戶很多,被告t○○說,需要有人出名作被授權人,而到臺南找伊當被授權人,是被告t○○要伊到臺中與他一起研究行情,並就近互相照顧,伊並非實際操盤手等語。 ⒌被告r○○坦承應被告t○○之邀,前往臺中市○○區○○路42巷 7號,處理有關期貨文件及操作期貨下單的電腦事務,並由被告t○○支付約31萬元的薪水等語(詳原審卷㈠第158頁),惟矢口否認有為違反 期貨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沒有犯罪意圖,純粹是幫助被告t○○作些電腦操作,既未曾向任何授權買賣「歐元期貨」的客戶收取任何手續費或服務費,亦未曾與被告甲宙○負責之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約定收取若干報酬。伊等是依據電腦新價線的訊號顯示,新價線有紅白 2種顏色,如果是顯示紅色的話,就表示現在的趨勢是上漲趨勢,伊等就會作買進的動作,如果是顯示白色的話,就表示是下跌趨勢,伊等就會作賣出動作,伊等主要依據這種技術分析在做判斷,所為並非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等語。 ⒍被告丙○○坦承,有時會依被告甲宙○之交代,而協助期貨客戶開戶等語(詳原審卷㈠第 159頁),惟矢口否認有為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辯稱:伊沒有在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或歐美國家資產公司任職,也沒有負責公司業務或招攬客戶,亦沒有輸入客戶的檔案或向被告t○○陳報投資人匯款金額及密碼,僅為單純之受僱人云云。 ㈡經查: ⒈本案如附表貳之㈠至㈤所示之投資人向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投資的商品是「歐元期貨」,且「歐元期貨」是期貨交易法第 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期貨契約」,而非「外匯保證金」或「外幣保證金」,亦非同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槓桿保證金契約」: ⑴證人即寶來曼氏期貨公司交易部門主管甲A○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本案投資人向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投資的商品是「歐元期貨」,「歐元期貨」是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旗下的期貨商品,承作「歐元期貨」依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規定,須繳納美金3000多元的保證金,若客戶繳足上開保證金,即可承作 1口的「歐元期貨」。若客戶認為歐元會漲,即可以作多單,若認為歐元會跌,就可以作空單,並由客戶依自己的投資意願下新單或平倉等語(詳原審卷㈣第168 頁);證人即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業務部門主管留國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本案的「歐元期貨」是屬於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的「期貨契約」, 並非「槓桿保證金契約」等語(詳原審卷㈣第 169頁背面)。此外,並有寶來曼氏期貨公司96年7月4日(96)寶期函字第 137號函附之甲辰○等人開戶文件、授權書、月買賣報告書(詳原審卷㈢第 120頁及外放證據)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⑵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投資商品「歐元期貨」,是金管會依期貨交易法第 5條規定核准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EURO FX FUTURES」商品,屬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期貨契約」。該「歐元期貨」為在 CME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期貨契約,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應委託僅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之外國期貨商,於國外期貨交易所CME 進行交易。「外幣保證金交易」屬外匯業務之一種,仲介此業務者,均須經中央銀行許可始得經營,迄今除外匯指定銀行外,中央銀行未曾許可其他公司、行號或個人經營或仲介「外幣保證金交易」;所以「外匯保證金交易」,係指一方於客戶與其簽約,並繳付外幣保證金後,得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以自己之名義為客戶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依其定義係屬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 1項第4款所稱「槓桿保證金」交易之一種,為店頭市場交易之商品,與寶來曼氏期貨受託買賣在 CME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歐元期貨」契約有所不同。截至97年10月1日止,金管會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規定公告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及交易所,國內部分共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48種期貨或選擇權商品,國外部分共核准12國、2地區、30個交易所及369種期貨或選擇權商品,均屬集中交易市場之商品,因槓桿保證金契約為店頭衍生性商品,自不會於集中市場上市及交易。按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 1項第4款所稱「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外匯保證金交易」或「外幣保證金交易」之交易型態,因與前揭「槓桿保證金契約」定義相符,故經原財政部(86)臺財證(五)字第56560號及(87)臺財證(七)字第33672號函釋,兩者應屬相同名詞,均為期貨交易法所稱「槓桿保證金」交易之一種,僅「外幣保證金交易」係中央銀行主管法令之專有用語。此有期貨交易法主管機關金管會97年10月16日金管證七字第0970052486號函(詳原審卷㈣第187至188頁)在卷可證。 ⑶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誤認本案如附表貳之㈠至㈤所示之投資人向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投資的商品「歐元期貨」是「外匯保證金」,而屬期貨交易法第 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槓桿保證金契約」,容有誤認,核先說明。 ⒉期貨經理事業的定義及法律適用: ⑴按期貨服務事業,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規定,分為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所謂期貨經理事業,係指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託人之委託交易資金,就有關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期貨交易之業務。期貨顧問事業,係指接受委任,對於期貨交易有關事業提供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交易之出版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等;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係指期貨資訊提供者等而言。又非期貨商除期貨交易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事業;其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應依同法第 112條第3款、第5款之規定處罰。 ⑵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2項所稱期貨交易所及依該規定公告豁免適用期貨交易法規定之期貨交易,依期貨交易法第 9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以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同法第3條第2項所稱「期貨交易所」係指包括國內及國外期貨交易所,截至97年10月16日止,金管會及中央銀行依該規定公告豁免適用期貨交易法規定者,包括證券商、金融機構在其營業處所經營之期貨交易,及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及外匯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經營之外幣與外幣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之各種期貨交易,均為店頭市場交易之期貨交易,且金管會係豁免上開機構作為交易方之一端,本案「歐元期貨」係屬集中市場交易之商品,不包括在列,亦無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情事。而金管會及中央銀行僅曾公告豁免證券商、金融機構、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及外匯經紀商作為交易方之一端,在其營業處所經營之店頭衍生性商品。至於其他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期貨經理事業,仍應經金管會許可方得營業,且受有期貨交易法之規範等情,亦有期貨交易法主管機關金管會97年10月16日金管證七字第0970052486號函(詳原審卷㈣第188至189頁)在卷可證。 ⒊被告甲宙○確有利用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行為: ⑴被告甲宙○於原審審理時陳稱:伊確實為國泰世華投資公司負責人,被告甲癸○則為歐美國家資產公司負責人。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歐美國家資產公司並未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可以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等語(詳原審卷㈠第59頁)。而歐美國家資產公司設立營業項目為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應收帳款收買業務、國有非公用財產代管業、管理顧問業、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義務、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特定專業區開發業、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不動產買賣業、不動產租賃業;國泰世華投資公司設立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業,並無包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等情,亦有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詳95年度偵字第 23946號偵查卷㈠第、2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甲宙○實際經營之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確實並未經金管會許可取得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⑵被告甲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實際操盤手,以伊所知,就只有被告r○○ 1人,而名義上的操盤手,因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當時的規定,就是 1個操盤手只能為 8名客戶操盤,因伊的客戶有百人,故伊找來的名義操盤手有7、8人以上,而名義上的操盤手還會再以口頭或書面授權給實際操盤手。上開授權流程,伊有交代被告r○○、t○○及所有的名義操盤手,被告r○○最後接觸的人是被告t○○,而被告t○○負責找被告r○○下單,因為被告r○○具有下單作業的經驗等語(詳原審卷㈢第131至133頁);核與t○○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今年(95年) 4月間,陳建州(即被告甲宙○)跟我說,他有些臺中的朋友要投資期貨,要我幫他操盤,由我們 1個小組幫他們下單,我們這個小組只是跟陳建州口頭約定,約定內容是委託我們幫陳建州他的朋友下單,如果有賺錢,我們可折帳分紅%,我們小組有 3人,r○○、y○○跟我,r○○負責下單,y○○跟我負責分析盤勢,r○○、y○○跟我,本來就都在一起。」等情(詳95年度偵字第 27021號偵查卷第頁);於警詢時陳稱:伊只有看行情,並建議被告r○○入場買點跟出場賣點,再由被告r○○經由網路下單程序,替客戶下單,伊等都是針對「歐元期貨」進行交易,是由伊與被告y○○負責分析行情,而被告r○○負責下單,另由伊代表與被告甲宙○協議,伊等可分得操盤所得獲利之%,之後再由伊將所得報酬,以伊%、被告r○○25%、y○○10%之比例分配,剩餘%則作為大家日常開銷所用等情(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 679頁);及證人r○○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有受投資人委託擔任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歐元期貨」交易的被授權人,只有 8名投資人直接授權給伊代為操盤。投資人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開戶後,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會將資料寄給投資者,投資者收到後將錢匯進帳戶裡面,就會將帳號、密碼直接打電話告訴伊,或是告訴被告甲宙○公司的人,由被告甲玄○或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其他人打電話告訴伊。所有投資者的密碼,最後都是彙整在伊那裡,只有伊知道全部投資者的密碼,而伊為求方便,會變更成相同密碼,也會告知投資者不要更改密碼(詳原審卷㈢第 142頁);在客戶授權期間,期貨交易都是由伊個人的專業判斷,決定是否下單,被告t○○主要是負責分析,其比伊更為專業,伊與被告t○○、y○○都無期貨經理事業的許可證照等情(詳原審卷㈢第146至148頁)相符,亦與證人即同案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期貨交易的下單程序,是由被告甲宙○介紹,簽約期貨交易授權之後,都是公司的操盤手下單。投資者不會也不能自己下單,因為已經授權給操盤手,由操盤手以投資者個人名義的帳戶及密碼下單,獲利直接歸屬投資者個人戶頭。投資者無法進入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電腦網路系統,因為帳戶已經授權出去,帳戶密碼給操盤手後,操盤手會更換密碼,故投資者沒有辦法進入電腦網路系統查看交易情形。被告甲宙○說操盤手是被告t○○,也有請被告t○○來早會與投資者認識等情(詳原審卷㈢第79、86至頁)相符。足認被告甲宙○覓得的被告t○○、y○○及r○○,亦無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證照,且被告甲宙○係以其實際經營之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招攬客戶,參加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歐元期貨」交易,並由被告t○○、y○○、r○○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託人之委託交易資金,就有關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理事業無訛。 ⑶而辛○○、甲戊○、丑○○是提供國民身分證給國泰世華投資公司作為人頭操盤手,實際並未操盤買賣期貨等情,業據證人辛○○、甲戊○、丑○○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詳刑事警察局警卷第143、147、151 頁);王光元、王斌、趙玉梅是被告t○○介紹作為被委託人,實際上並未作期貨交易的下單等情,業據證人王光元、王斌、趙玉梅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明確(詳95年度偵字第 28178號偵查卷第、頁);辰○○、蔡秀梅均是應被告甲宙○之要求,擔任名義操盤手等情,亦據證人辰○○、蔡秀梅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明確(詳95年度偵字第28178 號偵查卷第94、95、96頁),核與被告甲宙○、t○○、r○○上開陳述情節相符。足見如附表叁所示之人,除被告r○○、y○○外,均係名義操盤手,實際從事「歐元期貨」交易操盤下單的人,確為被告t○○、y○○及r○○。 ⑷而如附表貳之㈠至㈤之投資者,確實係透過被告甲宙○實際經營之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招攬,而參加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歐元期貨」交易,並委託被告t○○、y○○、r○○就渠等委託交易資金,為有關期貨交易的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由被告t○○、y○○、r○○全權為渠等執行「歐元期貨」交易等情,亦據證人即投資者P○○(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 133至135頁)、壬○(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 142至144頁)、甲丁○(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147至149頁)、L○○(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156至158頁)、F○○(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164至166頁)、n○○(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182至184頁)、甲○○(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190至192頁)、甲子○(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200至202頁)、w○○(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209至211頁)、梁盛譪(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219至221頁)、O○○(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228至 230頁)、地○○(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237至239頁)、酉○○(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 245至247頁)、甲午○(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 253至255頁) 、甲庚○(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262至264頁)、甲甲○(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267至269頁)、卯○○(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275至 277頁)、戌○○(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283至285頁)、z○○(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291至293頁)、乙○○(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297至299頁)、j○○(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305至307頁)、甲乙○(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313至 315頁)、H○○(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319至 321頁)、癸○○(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 327至329頁)、D○○(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 335至336頁)、p○○(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 344至346頁) 、甲己○(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352至354頁)、I○○(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361至363頁)、甲巳○(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369至371頁)、黃○○(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377至379頁)、甲地○(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386至388頁)、B○○(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394至396頁)、i○○(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399至401頁)、v○○(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407至 409頁)、q○○(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416至418頁)、A○○(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424至426頁)、甲申○(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433至435 頁)、甲戌○(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442至444頁)、b○○(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451至453頁)、Q○○(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460至462頁)、巳○○(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469至471頁)、e○○(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481至483頁)、甲卯○(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490至492頁)、Z○○(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499至500頁)、c○○(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508至510頁)、s○○(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517至519頁)、E○○(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 526至528頁)、甲辛○(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 538至540頁)、Y○○(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547至 549頁) 、N○○(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556至558頁)、戊○○(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574至576頁)、子○○(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583至585頁)、x○○(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592至594頁)、R○○(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601至603頁)、X○○(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607至609頁)、陳家朋(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616至618頁)、甲天○(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626至628頁)、J○(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634 至636頁)、甲未○(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 659至661頁)、宇○○(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67 1至673 頁)等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及證人G○○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此外,並有P○○等人與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簽訂的合約書及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歐元期貨」成交歷史資料報表等(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127、132頁等)在卷可稽。 ⑸有關期貨商准予客戶授權他人(自然人)從事期貨交易及群組下單買賣期貨乙節,按期貨商准予之授權,被授權人係基於授權人之意思表示辦理,僅代為處理委託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經理事業全權委託代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不同,且為提醒交易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司已自律規範期貨商應於授權書上加註警語,並應自行訂定同一受任人可代理之人數之控管機制,以防範受任人實質從事代客操作,期貨商應依其內部控制制度辦理,至期貨商為方便下單,提供期貨買賣群組設定之附加功能部分,期貨商仍應注意是否有違反防範他人實質從事代客操作之目的達成等情,此有期貨交易法主管機關金管會97年10月16日金管證七字第0970052486號函、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 94年6月28日中期商字第 0940001812號函(詳原審卷㈣第189至190、195至 205頁)在卷可證。而證人即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甲黃○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客戶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開戶後,若要下單購買期貨,下單的主體必是客戶本身或被授權人,至於下單的方式,客戶可以選擇電話或網路下單,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是作期貨交易搓和的動作等語(詳原審卷㈣第 164頁背面);證人即寶來曼氏期貨公司交易部門主管甲A○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寶來曼氏期貨公司客戶開戶的時候,如果要授權給他人,就需要填寫授權書,個別客戶的授權,不需要特殊資格,客戶可以委託友人,但也是要客戶自己決策要下這個商品,而不是被授權者提供訊息來讓客戶下單,若是全權委託交易,就需要合法的期貨經理事業始可執行,並由客戶開立全權授權同意書始可。公司規定被授權人若為自然人,授權人不可以超過10人,公司並沒有操盤手的概念等語(詳原審卷㈣第166 頁背面、167、170頁);證人即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總稽核甲B○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寶來曼來期貨公司規定被授權人若為自然人,授權人不可以超過10人,是因為市場有發生許多客戶申訴關於全權委託及授權書的案件,主管機關及公會有特別要求期貨商自行訂定,關於被授權人可以接受授權的人數限制。客戶私底下的授權,公司並不稱為全權委託,全權委託在相關法令規定,只有期貨經理事業的概念等語(詳原審卷㈣第170背面、171背面)。顯然,投資人僅得授權被授權人基於其意思表示辦理期貨交易,被授權人不得全權受託代投資從事期貨交易。本案被告t○○、y○○、r○○已係接受特定人委任,全權對委託人之委託交易資金,就有關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期貨交易,而屬期貨經理事業之範疇,此由投資人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提供之授權書上填寫授權資料,惟實際上未必由該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下單買賣「歐元期貨」,且投資者在授權期間,期貨交易都是由被告t○○、y○○、r○○本於專業判斷,決定是否下單,而非由投資者自行決定是否下單可知,不容與單純授權被授權人基於授權人之意思表示,代為處理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情形混淆,併此說明。 ⒋被告玄○○、甲癸○、t○○、y○○、r○○、丙○○確有未經許可,擅自經經期貨經理事業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⑴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業之罪,其所謂「經營」者應指實際參與經營之人而言,並不以經管營運而享有決策權力之負責人或高階主管為限,且其所經營之事業體,是否屬於法人之組織、有無經過合法之登記,均非所問。從而縱非具有決策權或參與決策形成之人,倘與該享有決策權力之人,基於共同之決意,並實際參與上開事業之經營,即應共同負其刑事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第3661號、95年度臺上字第5353號判決參照);而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本無成立該犯罪之餘地,惟如其與有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依刑法第條第 1項之規定,固仍以正犯或共犯論。惟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並非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罪,亦無庸援引適用刑法第31 條第1項資為論以共同正犯之法律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224號判決參照)。又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 1項並非以規範法人為限,凡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均屬違反該規定,而有該法第112條第5款之罪嫌。即任何人(包括公司、商號及個人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上開事業者,應依上開條款規定予以處罰,且期貨服務事業之經營係為獲取報酬,而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3人取得之任何利益,且經營事 業須反覆從事並以此為業等情,此亦有期貨交易法主管機關金管會97年10月16日金管證七字第0970052486號、93年 7月13日金管證七字第0930127949號函(詳原審卷㈣第189、238頁)在卷可證。被告t○○的選任辯護人於原審辯護稱: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係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管機關掌握、處罰之對象,單純之個人並不在此條款規範之內等語,容有誤認,附此說明。 ⑵證人a○○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國泰世華投資公司裡面懸掛的營利事業登記包括有華泰保險代理人公司、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及歐美國家資產公司等語(詳原審卷㈢第76頁);於警詢時證稱:「(你是否知道國泰世華投資公司並無申辦期貨經理或其他相關業務,依法不得經營期貨業務?)我知道國泰世華投資公司不能經營期貨,但是他可以做一般的投資事業。」等語(詳和平分局警卷㈠第 4頁)。由證人a○○並非歐美國家資產公司或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員工,均明確認知上開 2家公司並無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實際在歐美國家資產公司或國泰世華投資公司任職的被告玄○○、甲癸○、丙○○,在公司內均有懸掛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的情況下,焉有不知該 2公司並無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許可之理。況且,由警方自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查扣之如附表壹之㈠編號「公司客戶資料」內,置有「涉詐客戶金鼎期貨 6人被訴」之剪報資料,其中即載明金鼎期貨經紀公司涉嫌違法代客操作,為檢方依違反期貨交易法提起公訴之內容,亦足認公司員工對違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的事實,知之甚詳。 ⑶被告否認犯行辯解之駁斥: ①被告玄○○部分: 被告玄○○雖否認犯行,並以上開辯詞置辯,惟查: a證人a○○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有看過被告玄○○拿過合約書給伊介紹的朋友簽名。被告玄○○是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協理,伊經常看到被告玄○○在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出入,也有向客戶講解期貨交易等語(詳原審卷㈢第81、88頁)。 b證人G○○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a○○帶伊前往歐美國家資產管理公司,由被告甲宙○向伊解說期貨交易事宜,被告玄○○再補充說明,並由被告玄○○、甲癸○與伊簽約。伊共投資7個單位共119萬元,匯入伊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帳戶,並繳交7個單位共35萬元保證 金,匯入歐美資產管理公司提供的帳戶等語(詳原審卷㈣第78、79頁背面)。 c證人甲申○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在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時,由被告甲宙○介紹期資投資的事情,當時被告玄○○也在場等語(詳95年度偵字第28178號偵查卷第19頁)。 d證人甲戌○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是和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玄○○簽約投資期貨等語(詳95年度偵字第28178號偵查卷第20頁)。 e黃雅詩於原審審理時亦陳稱:玄○○曾經告訴伊後續會有一些關於期貨交易方面的內勤處理事務等語(詳原審卷㈠第 158頁);甲酉○於原審審理時亦陳稱:是被告玄○○、甲玄○給伊掛襄理的職稱等語(詳原審卷㈠第162頁) 。 f甲宙○於原審審理時陳稱:被告t○○說其有1 個團隊可以幫客戶從事期貨的代客操作,同時看到伊有很多保險客戶的素質都很不錯,即遊說伊說,是不是可以招攬伊的保險客戶作為期貨代客操作的客源,伊即與玄○○商量提供臺中市○○區○○路42巷 7號,作為期貨代客操作的電腦設置地點等語(詳原審卷㈠第59頁)。雖就係被告t○○主動找其從事期貨經理事業或係其主動找被告t○○從事期貨經理事業等情,與被告t○○陳述情節不符,然就其與被告t○○共同從事期貨經理事業前,有找被告玄○○商量,並由被告玄○○提供臺中市西屯區○○路42巷 7號,作為被告t○○代客操作期貨地點的情節,則陳述極為明確。 g綜上事證可知,被告玄○○不僅與其男友即被告甲宙○實際參與期貨經理事業之實際經營,並提供臺中市○○區○○路42巷 7號,作為被告t○○代客操作期貨的地點,且在公司內有人事派遣及發交工作之重要權限,並有與客戶簽約及收取保證金之事實,其辯稱因為其辦公室在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隔壁,看到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客戶G○○等人,都會互相介紹,故會被客戶誤認也有參與推介期貨交易等語,顯係飾卸之詞。又證人甲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有被升為襄理,但不知何人所升,並不能為被告玄○○有利之證據。 ②被告甲癸○部分: 被告甲癸○雖否認犯行,並以上開辯詞置辯,惟查: a證人a○○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被告甲癸○告知伊,有關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成立訊息及期貨交易事宜;期貨交易每投資 17萬元為1個單位,該17萬元是存入個人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戶頭,另外拿出 5萬元保證金放在國泰世華投資公司(8月4日以前開戶是放在歐美國家資產公司),目的是公司怕客戶獲利以後將資金移走,導致公司損失,因為公司需要行政開銷及操盤手的費用,1年以後公司要退還4萬元,伊的保證金是交給被告甲癸○;被告甲癸○是歐美國家資產公司的負責人、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董事,伊問過被告甲癸○,為何要開設這麼多公司,被告甲癸○說,因為不同身分,故要開設不同的公司,彼此是關係企業。被告甲癸○每天都到公司,她是經手華泰保險代理人公司、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財務管理。歐美國家資產公司與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是在同一層的兩邊,被告甲癸○有參與公司的早會,也會介紹朋友瞭解期貨的訊息,早會每個星期開 5天,是在歐美國家資產公司開的。公司的管銷費用都是由被告甲癸○處理,並開立以她為發票人名義的支票等語(詳原審卷㈢第74、76至80、83至84頁)。 b證人G○○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a○○帶伊前往歐美國家資產公司,由被告甲宙○向伊解說期貨交易事宜,被告玄○○再補充說明,並由被告玄○○、甲癸○與伊簽約。伊共投資7 個單位共 119萬元,匯入伊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帳戶,並繳交 7個單位共35萬元保證金,匯入歐美資產管理公司提供的帳戶等語(詳原審卷㈣第78、79頁背面)。 co○○於原審審理時陳稱:被告甲癸○和被告甲宙○都有跟伊提到有關期貨的商品等語(詳原審卷㈠第162頁)。 d證人劉建和於警詢時證稱: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期貨保證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是由被告甲癸○保管等語(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798、799頁)。 e證人甲玄○於警詢時證稱: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期貨保證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是由被告甲癸○保管等語(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813、814頁)。 f綜上事證可知,被告甲癸○不僅負責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財務管理,掌控客戶繳交給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保證金帳戶,並實際負責期貨經理事業的簽約及收取保證金等事宜無訛。 g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宙○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登記負責人雖分別為被告甲癸○及伊,但業務主控都是伊,且上開 2家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履約保證金 5萬元,都是存入公司戶頭,由伊統籌運用, 2家公司的財務都由伊處理,被告甲癸○是依據伊的指示收錢,進出款項都是由伊吩咐她做的;投資人繳納的 5萬元保證金,伊都是吩咐被告甲癸○收受或存入公司帳戶等語(詳原審卷㈢第91至92頁),顯係刻意隱匿被告甲癸○確有參與違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事實,且與上開其他證人所述明顯歧異,而為迴護其妻即被告甲癸○之詞,不足採信。 ③被告t○○、y○○、r○○部分: 被告t○○、y○○、r○○雖均否認犯行,並分別以上開辯詞置辯,惟查: at○○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今年( 年) 4 月間,陳建州跟我說,他有些臺中的朋友要投資期貨,要我幫他操盤,由我們 1個小組幫他們下單,我們這個小組只是跟陳建州口頭約定,約定內容是委託我們幫陳建州他的朋友下單,如果有賺錢,我們可折帳分紅%,我們小組有 3人,r○○、y○○跟我,r○○負責下單,y○○跟我負責分析盤勢,r○○、y○○跟我,本來就都在一起。」等語(詳95年度偵字第27021號偵查卷第 26頁);於警詢時陳稱:伊只有看行情,並建議被告r○○入場買點跟出場賣點,再由被告r○○經由網路下單程序,替客戶下單,伊等都是針對歐元期貨進行交易,是由伊與被告y○○負責分析行情,而被告r○○負責下單,另由伊代表與被告甲宙○協議,伊等可分得操盤所得獲利之18%,之後再由伊將所得報酬,以伊25%、被告r○○%、y○○10%之比例分配,剩餘40%則作為大家日常開銷所用等語(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679頁)。 br○○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有受投資人委託擔任寶來曼氏期貨交易的被授權人,只有 8名投資人直接授權給伊代為操盤。投資人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開戶後,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會將資料寄給投資者,投資者收到後將錢匯進帳戶裡面,就會將帳號、密碼直接打電話告訴伊,或是告訴被告甲宙○公司的人,由被告甲玄○或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其他人打電話告訴伊。所有投資者的密碼最後都是彙整在伊那裡,只有伊知道全部投資者的密碼,而伊為求方便,會變更成相同密碼,也會告知投資者不要更改密碼等語(詳原審卷㈢第 142頁);在客戶授權期間,期貨交易都是由伊個人的專業判斷,決定是否下單,被告t○○主要是負責分析,其比伊更為專業,擔任操盤手的報酬是由被告t○○與被告甲宙○直接談,原則上是被告t○○給伊多少錢,伊就拿多少錢等語(詳原審卷㈢第146至148頁);於警詢時陳稱:伊有替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招攬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開戶的期貨客戶,進行歐元期貨的操盤,是透過網路下單:被告y○○是擔任技術分析後,建議提供伊等替客戶下單時機等語(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771、781頁)。 c證人甲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實際操盤手,以伊所知就只有被告r○○ 1人,而名義上的操盤手,因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當時的規定,就是1個操盤手只能為8名客戶操盤,因伊的客戶有百人,故伊找來的名義操盤手有7、8人以上,而名義上的操盤手,還會再以口頭或書面授權給實際操盤手。上開授權流程,伊有交代被告r○○、t○○及所有的名義操盤手,被告r○○最後接觸的人是被告t○○,而被告t○○負責找被告r○○下單,因為被告r○○具有下單作業的經驗等語(詳原審卷㈢第 131至133頁)。 d證人a○○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期貨交易的下單程序是由被告甲宙○介紹,簽約期貨交易授權之後,都是公司的操盤手下單。投資者不會也不能自己下單,因為已經授權給操盤手,由操盤手以投資者個人名義的帳戶及密碼下單,獲利直接歸屬投資者個人戶頭。投資者無法進入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電腦網路系統,因為帳戶已經授權出去,帳戶密碼給操盤手後,操盤手會更換密碼,故投資者沒有辦法進入電腦網路系統查看交易情形。被告甲宙○說操盤手是被告t○○,也有請被告t○○來早會與投資者認識。而伊簽的授權書是授權給被告y○○等語(詳原審卷㈢第79、86至87頁)。 e證人甲玄○於警詢時證稱:被告t○○、y○○、r○○是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操盤手等語(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814頁)。 f綜上事證可知,被告t○○、y○○、r○○確係 1個操盤團隊,由被告t○○、y○○負責「歐元期貨」的行情分析,再由被告r○○負責電腦網路下單,並由被告t○○代表與被告甲宙○協議操盤報酬為所得獲利之%,並由被告t○○以自己25%、被告r○○25%、y○○%之比例分配,剩餘40%則作為渠等日 常開銷所用之模式,違法經營期貨經營事業無訛。 g至於被告r○○雖猶辯稱:伊和被告t○○、y○○是依據電腦新價線的訊號顯示,新價線有紅白 2種顏色,如果是顯示紅色的話,就表示現在的趨勢是上漲趨勢,伊和被告t○○、y○○就會作買進的動作,如果是顯示白色的話,就表示是下跌趨勢,伊和被告t○○、y○○就會作賣出動作,主要依據這種技術分析在做判斷等語。然被告r○○上開所述,縱屬真實,亦僅係渠等代客操作期貨時,如何為行情分析之內幕,渠等既係接受特定人委任,全權對委託人之委託交易資金,就有關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期貨交易,即屬違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上開所辯之詞與犯罪是否成立無關。又被告y○○聲請傳訊之證人a○○、甲壬○於本院審理時雖均證稱,未看過被告y○○,惟查被告y○○既係三人操盤小組之一,其是否見過證人a○○、甲壬○,仍無阻於其犯罪之成立,是上開 2證人之證詞,並不能為被告y○○有利之證據。再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於 94年2月21日,以金管證七字第0940000737號令,訂定「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託資產最低限額」係為經該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之合法期貨經理事業而設立之監理標準,若未經發給許可證照者即不適用之,此有該委員會98年6月1日金管證期字第0980022651號函附卷可證,是被告t○○、r○○、甲癸○等 3人,以被告等接受委託人之委託無1人,金額逾新臺幣250萬元應不受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規範云云,即不足採信。其等請求函調各委託人開戶時指定匯款銀行之帳戶明細表,以查明各委託人有無虧損,核無必要。又被告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已如前述,被告等 3人請求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函詢何謂「全權委託」,亦無必要,併此敘明。 ④被告丙○○部分: 被告丙○○雖以上開辯詞置辯,惟查: 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業已坦承有時會依被告甲宙○之交代,而協助期貨客戶開戶等語(詳原審卷㈠第 159頁),其於警詢時亦坦承有協助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客戶,辦理開戶事宜等語(詳和平分局警卷㈢第 764頁)。而證人H○○於警詢時證稱:伊是與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員工丙○○簽約,參加該公司的期貨投資,伊不認識伊所委託的操盤手y○○,是丙○○叫伊在委託書上簽名等語(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 320頁),並有H○○與丙○○簽訂的合約書在卷可稽(詳和平分局警卷㈡第 322頁)。足證被告丙○○不僅負責協助投資人開戶,更積極負責與期貨投資者的簽約事宜,其辯稱沒有在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或歐美國家資產公司任職,也沒有負責公司業務或招攬客戶等語,均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⑷另劉建和、a○○、未○○、王秋蒼、d○○、宙○○、甲酉○、王秀丹、蔡信長、張松山、o○○、林修全、鄭芬蘭確有與被告甲宙○等人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行,業據渠等於原審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末此說明。 ⒌此外,並有警方在臺中市○○區○○路4段 696、698號18樓之1,查獲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所示之物及在臺中市○○區○○路巷7 號查獲如附表壹之㈢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⒍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具有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調查之可能性,客觀上並確為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基礎,亦即具有通稱之有調查必要性者,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連性,得以推翻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即欠缺調查之必要性,或已無調查之可能性,即無再行調查之必要。被告甲癸○之原審選任辯護人雖聲請法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調華泰保險代理人公司91年至94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證明被告甲癸○負責之華泰保險代理人公司,確實有從事保險代理之營業行為與事實等情,然華泰保險代理人公司有無實際從事保險代理之營業行為,與法院認定本案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無關,並無調查必要性。而本案違反期貨交易法部分,事證已臻明確,原審檢察官聲請向寶來曼氏期貨公司函查「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口的帳戶客戶名稱?被授權人各為何人? 12740的下單流程?是單純由交易室下單轉單期貨交易所,還是客戶曾經有網路下單留存資料,並有取消紀錄?亦已不具調查必要性,本院自無庸再為此部分之證據調查,附此說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玄○○、甲癸○、t○○、y○○、r○○、丙○○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⒈核被告玄○○、甲癸○、t○○、y○○、r○○、丙○○所為,均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 ⒉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所稱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既云「經營事業」,性質上本即包含反覆繼續多次實施該事業之行為,應屬單純一罪。 ⒊追加起訴意旨雖僅就被告玄○○與G○○簽訂期貨投資契約、代為操盤買賣「歐元期貨」,而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部分追加起訴,然上開未經起訴部分,既與追加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⒋被告玄○○、甲癸○、t○○、y○○、r○○、丙○○與甲玄○、王獻儀、黃雅詩、J○萍、王美文及同案被告甲宙○、劉建和、a○○、未○○、王秋蒼、d○○、宙○○、甲酉○、王秀丹、蔡信長、張松山、o○○、林修全、鄭芬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⒌被告丙○○曾於91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經原審法院於91年9月2日,以91年度中簡字第12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1年11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丙○○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年以內有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⒍被告丙○○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 ⒎原審以被告玄○○、甲癸○、y○○、r○○、t○○、丙○○等 6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無不合,惟查被告U○○並未與被告玄○○等 6人共同犯罪(詳如後述),原判決誤認被告U○○與被告玄○○等6 人共同犯罪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指被告玄○○等5人 (不包括丙○○)量刑過輕,被告玄○○等 6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玄○○等 6人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玄○○、甲癸○、y○○並無刑事前案紀錄;被告t○○有違反公司法、賭博之刑事前案紀錄;被告r○○有於94年間,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5年3月23日,以94年度訴緝字第2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之刑事前案紀錄;被告丙○○有於91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經原審法於91年9月2日,以91年度中簡字第12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1年11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刑事前案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玄○○、甲癸○、y○○於犯案前品行尚佳;被告t○○、r○○、丙○○品行不佳,並斟酌被告玄○○、甲癸○與被告甲宙○同係基於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犯罪的主導地位;被告t○○、y○○、r○○徒具期貨交易的專業,卻未用於正途,且係本案直接代客操作的操盤手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7項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壹之㈠、附表壹之㈡編號2、3、8、24至33、附表壹之 ㈢所示之物,係同案被告甲宙○所有,供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關於詐欺取財部分: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玄○○、丙○○ 、g○○犯詐欺罪,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玄○○、丙○○、g○○在本院未提出其他 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其等上訴均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玄○○、丙○○所犯二罪,犯意各俱,應併合處罰,被告玄○○上訴駁回部份與撤銷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被告丙○○上訴駁回部份與撤銷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均如主文第10項、第11項所示。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另認被告玄○○、甲癸○、t○○、y○○、r○○、丙○○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另涉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嫌等語。惟按期貨服務事業,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規定,分為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所謂期貨顧問事業,係指接受委任,對於期貨交易有關事業提供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交易之出版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等。本案投資者係全權委託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國泰世華投資公司的操盤手即被告t○○、y○○、r○○,由渠等就投資者委託交易資金,就有關「歐元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由渠等基於該分析判斷,為投資者執行期貨交易,顯屬期貨經理事業之範疇,本案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在臺中市○○區○○路42巷7 號設置電腦設備,有公開傳輸「歐元期貨」交易之即時報價資訊及線路圖給投資者觀覽,或由被告t○○、y○○、r○○為投資者解盤,而由投資者自行下單買賣「歐元期貨」,自不該當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構成要件,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依公訴意旨似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於起訴書附有附表貳之㈥、㈦所謂「被害人(經通知未到案)一覽表」及附貳之㈧,而認被告玄○○、甲癸○、t○○、y○○、r○○、丙○○就此部分,亦有與之簽訂期貨投資契約,代為操盤買賣「歐元期貨」,而涉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嫌等語。惟查,上開附表貳之㈥、㈦、㈧,除G○○的部分,業經檢察官檢具相關事證,正式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26372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26372號)外,其餘部分並未據檢察官舉出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等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本應為被告等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U○○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U○○為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投資服務業務部經理,明知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均未取得金管會許可,不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即自行組成操盤團隊,為客戶代為操作「歐元期貨」交易,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仍負責上開兩家公司所招攬的投資者,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開戶事宜,並作為上開兩家公司客戶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下單的直接營業員,以此賺取業績獎金。因認為被告U○○涉嫌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云云。 (二)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U○○涉嫌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之罪,係基於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招攬客戶辦理期貨帳戶開戶事宜,該二公司之t○○招攬客戶並組成操盤團隊代客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 (按係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被告U○○明知該二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卻仍擔任該二公司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開戶的平臺,且幫t○○排解一些網路、群組下單的疑難問題,並在網路下單出現問題時協助下單,被告U○○顯與t○○、甲宙○等人有犯意聯絡云云。訊據被告U○○坦承為寶來曼氏期貨公司投資服務部經理,且曾與該二公司甲玄○、王美文、J○萍聯繫,惟矢口否認有為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辯稱:伊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業務內容,就如同業務員的角色,有接單也有接洽客戶,主要負責期貨帳戶開戶資料的寄送、客戶網路下單、群組下單、網路憑證問題的排解。伊與被告甲宙○並無犯意聯絡,也沒有收到任何好處,伊合作的對象並非公司,完全不知道國泰世華投資公司,也無從瞭解其有無經主管機關許可,所有投資人都是善意的,也在合法正常,經法之允許的範圍內。伊是與被告甲玄○聯繫,由被告甲玄○提供要下單的客戶給伊,再由寶來曼氏期貨公司下單,伊並不知道被告甲玄○隸屬那家公司,只知道是其公司的保險客戶有意購買期貨,自行委託授權個人操作下單。寶來曼氏期貨公司的開戶民眾,如欲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委託、期貨選擇權契約交易,另外需再填1張授權書,由授權人親自填寫並確認授權內容。期 貨交易法並不禁止授權他人代為處理從事期貨交易,如果被授權人為自然人,寶來曼氏期貨公司亦無從得知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間之關係,亦無法調查被授權人是否有以經營期貨經理業務為業。如果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雙方皆親自簽名,並確認同意此授權期貨交易關係,伊亦無法拒絕客戶之授權要求。伊並非被告t○○團隊的人,亦非屬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或歐美國家資產公司的員工,並未從該2公司 獲取任何報酬。伊與被告甲玄○的電話通聯,是因客戶數量愈來愈多,伊直覺客戶數量異常增加有問題,故暫停接受被告甲玄○方面的客戶開戶,被告甲玄○詢問想成立公司的事情,伊告知被告甲玄○有關成立期貨經理公司及罰則之規定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亦著有判例。經查被告U○○為寶來曼氏期貨公司之投資服務部經理兼營業員,於寶來曼氏期貨公司主要負責期貨帳戶開戶資料之寄送、客戶網路下單、群組下單、網路憑證問題之排解,則①為客戶排解一些網路、群組下單之疑難問題,並在網路下單出現問題時協助客戶下單,為被告之主要業務,公訴意旨以監聽通訊得知被告U○○為t○○排解一些網路群組下單之疑難問題,並於網路下單出現問題時協助t○○下單,即認定被告U○○與t○○有犯意之聯絡,顯有未當。②被告U○○為經理兼營業員,為客戶開戶為其業務之一,依常情,客戶開戶多多益善,證人林玉卿於偵查中證稱:「我們通常是由營業員跟客戶預告風險並親自為客戶開戶,客戶交給我們雙證件,如身分證或健保卡、銀行帳戶出金影本;若有授權給別人時要填寫授權書、印鑑,營業員幫客戶完成開戶資料後,再將開戶資料交給開戶人員」。證人劉真文結證稱:「我們主要是看書面資料,若客戶要授權他人時,我們會要求客戶填寫授權書,被授權人若是自然人時並無特殊資格之限制,若是法人才會要求有相當資格才可以代理或經理期貨業務:::,事後我們會以電話跟客戶確認是否確實有授權給被授權人,且我們也會以雙掛號的方式寄到客戶之戶籍地,如果客戶的回函尚未回來,我們仍認為客戶的授權手續尚未完成,不過我們還是幫他們開戶,如果客戶有申請網路下單的話,密碼跟契約書我們會寄至客戶的通訊地址,帳戶會寫在契約書上」。證人甲A○於原審結證稱:「個別客戶的授權不需特別資格,全權委託交易才需要委託合法的期貨經理事業,個人授權並非全權委託交易,客戶授權被授權人下單,就表示這個帳號客戶本人及他授權的該人下單,至於下單是被授權人的意思或是客戶的意思,公司不過問」。由上述證人之證詞可知,自然人從事期貨交易授權其他自然人代為下單,並非法所不許,但在寶來曼氏期貨公司開戶有一定之程序,本件被告U○○為客戶開戶及授權之流程均符合法規及公司內部規定,自不能以甲宙○等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所招攬之客戶,以自然人身份由被告U○○為之開戶,即認定被告U○○與甲宙○等人有犯意之聯絡。③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宙○在原審結證稱:「我與U○○沒有碰過面;U○○幫我們公司開期貨戶頭,沒有從我們公司獲得好處,純粹幫忙開戶。」 (見原審卷第130頁)。證人r○○於原審結證稱:「本案之前,我不認識U○○,只有通過電話,沒有見過面,網路故障才與U○○通電話,U○○幫那些客戶開戶,沒有從我們公司或我獲取任何報酬、傭金。」 (見原審卷第140頁)。查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實際負責人甲宙○,及實際操盤手r○○均證稱,未與U○○見過面,U○○亦未從公司得到好處,足證被告U○○所辯其未與甲宙○等人共犯應為真實,綜上所述,被告U○○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四)原審疏未詳查,對於被告U○○遽為論罪科刑尚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雖無理由,被告U○○上訴意旨指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被告U○○爰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八、 被告甲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 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01條第 1項前段、第371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 2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 1項、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部分不得上訴。 其他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附表壹之㈠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4段696、698號18樓之1 國泰世華投資公司(歐元期貨辦公室) ┌──┬──────────────────┬────┐│編號│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⒈ │客戶合約書 │叁本 │├──┼──────────────────┼────┤│ ⒉ │期貨客戶明細表單 │肆本 │├──┼──────────────────┼────┤│ ⒊ │薪資明細表 │壹本 │├──┼──────────────────┼────┤│ ⒋ │期貨月獲利報表 │壹本 │├──┼──────────────────┼────┤│ ⒌ │入金紀錄表 │壹本 │├──┼──────────────────┼────┤│ ⒍ │保證金收費表 │壹本 │├──┼──────────────────┼────┤│ ⒎ │獲利回饋 │壹本 │├──┼──────────────────┼────┤│ ⒏ │日報表 │壹本 │├──┼──────────────────┼────┤│ ⒐ │期貨帳號 │壹本 │├──┼──────────────────┼────┤│ ⒑ │客戶獲利聯絡簿 │壹本 │├──┼──────────────────┼────┤│ ⒒ │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函彙整 │壹本 │├──┼──────────────────┼────┤│ ⒓ │銷售明細表 │壹本 │├──┼──────────────────┼────┤│ ⒔ │繳費憑證 │伍本 │├──┼──────────────────┼────┤│ ⒕ │客戶資料 │壹袋 │├──┼──────────────────┼────┤│ ⒖ │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函彙整 │壹本 │├──┼──────────────────┼────┤│ ⒗ │客戶資料 │壹本 │├──┼──────────────────┼────┤│ ⒘ │公司客戶資料 │壹本 │├──┼──────────────────┼────┤│ ⒙ │電腦主機 │壹部 │└──┴──────────────────┴────┘附表壹之㈡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4段696、698號18樓之1 國泰金電信公司 ┌──┬──────────────────┬────┐│編號│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⒈ │員工打卡表 │貳拾肆張│├──┼──────────────────┼────┤│ ⒉ │投資期貨客戶合約書 │肆本 │├──┼──────────────────┼────┤│ ⒊ │投資期貨基金資料卷 │壹本 │├──┼──────────────────┼────┤│ ⒋ │劉建和個人筆記本 │壹本 │├──┼──────────────────┼────┤│ ⒌ │國泰金電信門號卷資料 │柒本 │├──┼──────────────────┼────┤│ ⒍ │國泰金電信門號使用人明細表 │柒本 │├──┼──────────────────┼────┤│ ⒎ │國泰金電信門號使用人明細表 │伍本 │├──┼──────────────────┼────┤│ ⒏ │期貨買賣報告書卷 │壹本 │├──┼──────────────────┼────┤│ ⒐ │遠傳、台哥大門號申辦資料 │壹本 │├──┼──────────────────┼────┤│ ⒑ │遠傳、台哥大門號客戶資料 │壹本 │├──┼──────────────────┼────┤│ ⒒ │解盤前言 │貳本 │├──┼──────────────────┼────┤│ ⒓ │國泰金行動門號切結書 │壹本 │├──┼──────────────────┼────┤│ ⒔ │國泰金電信門號辦理說明與表格 │貳本 │├──┼──────────────────┼────┤│ ⒕ │歐美華泰公司資料夾 │壹本 │├──┼──────────────────┼────┤│ ⒖ │國泰金電信大三合開運電話客戶同意書夾│壹本 │├──┼──────────────────┼────┤│ ⒗ │國泰金直接轉帳付款委託書夾 │壹本 │├──┼──────────────────┼────┤│ ⒘ │市話明細表夾 │叁本 │├──┼──────────────────┼────┤│ ⒙ │行動電話帳戶移轉申請書夾 │壹本 │├──┼──────────────────┼────┤│ ⒚ │經銷商名冊 │壹本 │├──┼──────────────────┼────┤│ ⒛ │電腦主機 │壹台 │├──┼──────────────────┼────┤│ │尋號配號秘笈 │壹本 │├──┼──────────────────┼────┤│ │合約書夾 │壹本 │├──┼──────────────────┼────┤│ │國泰電話相關資料夾 │壹本 │├──┼──────────────────┼────┤│ │國泰世華投資公司公文 │壹本 │├──┼──────────────────┼────┤│ │歐美國家資產公司公文 │壹本 │├──┼──────────────────┼────┤│ │合約書 │壹疊 │├──┼──────────────────┼────┤│ │寶來曼氏期貨開戶文件資料包 │壹包 │├──┼──────────────────┼────┤│ │基金贈品領取表 │壹本 │├──┼──────────────────┼────┤│ │期貨基金資料 │壹冊 │├──┼──────────────────┼────┤│ │業務合約書領取表 │壹冊 │├──┼──────────────────┼────┤│ │業務客戶合約書領取表 │壹冊 │├──┼──────────────────┼────┤│ │認股書明細表 │壹冊 │├──┼──────────────────┼────┤│ │客戶獲利通知表 │壹冊 │└──┴──────────────────┴────┘附表壹之㈢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42巷7號 ┌──┬──────────────────┬────┐│編號│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⒈ │螢幕 │拾叁台 │├──┼──────────────────┼────┤│ ⒉ │電腦主機 │柒台 │├──┼──────────────────┼────┤│ ⒊ │操盤手身分證影本 │拾貳張 │├──┼──────────────────┼────┤│ ⒋ │客戶帳簿 │壹本 │├──┼──────────────────┼────┤│ ⒌ │客戶帳號 │壹本 │├──┼──────────────────┼────┤│ ⒍ │客戶控管表 │拾陸張 │├──┼──────────────────┼────┤│ ⒎ │寶來員工電話 │壹張 │├──┼──────────────────┼────┤│ ⒏ │隨身碟 │叁支 │├──┼──────────────────┼────┤│ ⒐ │傳真機 │壹台 │└──┴──────────────────┴────┘附表貳之㈠ ┌────────────────────────────────────────────────┐ │ 被害人(已通知到案)一覽表 │ ├─┬───┬─┬─────┬──────┬────────────┬────┬─────────┤ │編│ 姓名 │性│ 出 生 │投資金額/保 │投資金額/保證金 │ 期貨 │ 匯款方式 │ │號│ │別│ 年月日 │證金(新台幣)│ 存入處 │ 帳號 │(寶來曼氏開戶資料)│ ├─┼───┼─┼─────┼──────┼────────────┼────┼─────────┤ │ │ │ │ │投資:51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昌平 │ │1 │P○○│男│48/07/15 │保證金:12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入股費:3萬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北大里 │ │2 │壬 ○│男│15/10/04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3 │甲丁○│男│68/07/22 │投資:17萬元│不知道存入何處 │0000000 │合庫/烏日 │ │ │ │ │ │保證金:5萬 │ │ │0000-000-000000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臺灣/台中港 │ │4 │L○○│女│69/01/17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34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豐原 │ │5 │F○○│女│37/12/10 │保證金:1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中權 │ │6 │n○○│女│48/08/23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郵局/大溪崎頂 │ │7 │甲○○│女│46/06/15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郵局/大溪員樹林 │ │8 │甲子○│女│43/09/10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34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土銀/中壢 │ │9 │w○○│男│42/01/03 │保證金:1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10│梁盛藹│男│50/04/10 │投資:17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誠泰/松竹 │ │ │ │ │ │保證金:5萬 │ │ │0000-00-0000000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中清 │ │11│地○○│女│39/05/08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68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臺灣/民權 │ │12│O○○│女│41/04/09 │保證金:2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附表貳之㈡ ┌────────────────────────────────────────────────┐ │ 被害人(已通知到案)一覽表 │ ├─┬───┬─┬─────┬──────┬────────────┬────┬─────────┤ │編│ 姓名 │性│ 出 生 │投資金額/保 │投資金額/保證金 │ 期貨 │ 匯款方式 │ │號│ │別│ 年月日 │證金(新台幣)│ 存入處 │ 帳號 │(寶來曼氏開戶資料)│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第一/北台中 │ │13│酉○○│女│54/10/01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34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沙鹿 │ │14│甲午○│男│50/09/24 │保證金:1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15│甲庚○│男│45/04/29 │投資:51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郵局/大湖 │ │ │ │ │ │保證金:15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郵局/苗栗北苗 │ │16│甲甲○│女│40/12/06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農會/公館 │ │17│卯○○│女│46/01/19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第一/中港 │ │18│戌○○│男│29/05/11 │保證金:5萬 │ │ │000-00-000000 │ ├─┼───┼─┼─────┼──────┼────────────┼────┼─────────┤ │ │ │ │ │投資:34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土地/豐原 │ │19│z○○│女│41/07/12 │保證金:1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太平 │ │20│乙○○│男│73/07/29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34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台中商銀/北員林 │ │21│j○○│男│55/01/21 │保證金:1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22│甲乙○│男│41/05/01 │投資:17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郵局/烏日明道 │ │ │ │ │ │保證金:5萬 │ │ │0000000-0000000 │ ├─┼───┼─┼─────┼──────┼────────────┼────┼─────────┤ │ │ │ │ │投資:17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郵局/平鎮山仔頂 │ │23│H○○│女│46/03/26 │保證金:5萬 │(丙○○) │ │0000000-0000000 │ ├─┼───┼─┼─────┼──────┼────────────┼────┼─────────┤ │ │ │ │ │投資:51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郵局/新興 │ │24│癸○○│男│29/02/25 │保證金:15萬│ │ │0000000-0000000 │ ├─┼───┼─┼─────┼──────┼────────────┼────┼─────────┤ │ │ │ │ │投資:34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華僑/清水 │ │25│D○○│女│66/01/07 │保證金:1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附表貳之㈢ ┌────────────────────────────────────────────────┐ │ 被害人(已通知到案)一覽表 │ ├─┬───┬─┬─────┬──────┬────────────┬────┬─────────┤ │編│ 姓名 │性│ 出 生 │投資金額/保 │投資金額/保證金 │ 期貨 │ 匯款方式 │ │號│ │別│ 年月日 │證金(新台幣)│ 存入處 │ 帳號 │(寶來曼氏開戶資料)│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員林 │ │26│p○○│女│39/04/13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51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彰化 │ │27│甲己○│女│42/01/19 │保證金:15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28│I○○│男│47/12/04 │投資:17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郵局/彰化台北 │ │ │ │ │ │保證金:5萬 │ │ │0000000-0000000 │ ├─┼───┼─┼─────┼──────┼────────────┼────┼─────────┤ │ │ │ │ │投資:51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沙鹿 │ │29│甲巳○│女│63/12/09 │保證金:15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30│黃○○│女│45/05/07 │投資:17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合庫/南投 │ │ │ │ │ │保證金:5萬 │(王秋蒼) │ │0000-000-000000 │ ├─┼───┼─┼─────┼──────┼────────────┼────┼─────────┤ │ │ │ │ │投資:70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彰營 │ │31│甲地○│女│36/08/22 │保證金:2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32│B○○│女│40/07/01 │投資:17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合庫/南投 │ │ │ │ │ │保證金:5萬 │(王咖珝) │ │0000-000-000000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郵局/南投中興 │ │33│i○○│男│73/06/17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34│v○○│男│71/07/21 │投資:?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郵局/太平永豐路 │ │ │ │ │ │保證金:?萬│ │ │0000000-0000000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中清 │ │35│q○○│男│65/04/06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36│A○○│女│48/03/03 │投資:17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合庫/南投 │ │ │ │ │ │保證金:5萬 │(王秋蒼) │ │0000-000-000000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郵局/大村 │ │37│甲申○│女│43/03/04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員林 │ │38│甲戌○│男│31/02/01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39│b○○│女│30/05/25 │投資:17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復華/草屯 │ │ │ │ │ │保證金:5萬 │ │ │0000-00-0000000 │ └─┴───┴─┴─────┴──────┴────────────┴────┴─────────┘ 附表貳之㈣ ┌────────────────────────────────────────────────┐ │ 被害人(已通知到案)一覽表 │ ├─┬───┬─┬─────┬──────┬────────────┬────┬─────────┤ │編│ 姓名 │性│ 出 生 │投資金額/保 │投資金額/保證金 │ 期貨 │ 匯款方式 │ │號│ │別│ 年月日 │證金(新台幣)│ 存入處 │ 帳號 │(寶來曼氏開戶資料)│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國泰世華/員林 │ │40│Q○○│女│72/08/0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國泰世華/清水 │ │41│李政雄│男│61/04/30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42│e○○│女│30/02/18 │投資:34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合庫/中清 │ │ │ │ │ │保證金:10萬│ │ │0000-000-000000 │ ├─┼───┼─┼─────┼──────┼────────────┼────┼─────────┤ │ │ │ │ │投資:68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臺中商業銀行 │ │43│甲卯○│女│41/05/31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朴子市農會 │ │44│Z○○│女│63/08/01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35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中國信託/臺中 │ │45│c○○│女│59/06/19 │保證金:1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85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員新 │ │46│s○○│女│48/04/02 │保證金:25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郵局/和美 │ │47│E○○│女│43/07/22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34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臺中商業/斗南 │ │48│甲辛○│男│65/06/22 │保證金:1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34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彰化/斗南 │ │49│Y○○│男│64/06/06 │保證金:1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50│N○○│女│60/05/01 │投資:17萬元│不知存入何處 │0000000 │合庫/彰營 │ │ │ │ │ │保證金:5萬 │ │ │0000-000-000000 │ └─┴───┴─┴─────┴──────┴────────────┴────┴─────────┘ 附表貳之㈤ ┌────────────────────────────────────────────────┐ │ 被害人(已通知到案)一覽表 │ ├─┬───┬─┬─────┬──────┬────────────┬────┬─────────┤ │編│ 姓名 │性│ 出 生 │投資金額/保 │投資金額/保證金 │ 期貨 │ 匯款方式 │ │號│ │別│ 年月日 │證金(新台幣)│ 存入處 │ 帳號 │(寶來曼氏開戶資料)│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中國信託/文心 │ │51│戊○○│男│47/02/28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郵局/南投中興 │ │52│子○○│女│39/10/05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34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郵局/大里草湖 │ │53│x○○│女│52/01/13 │保證金:1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54│R○○│女│54/02/07 │投資:17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合庫/南臺中 │ │ │ │ │ │保證金:5萬 │ │ │0000-000-000000 │ ├─┼───┼─┼─────┼──────┼────────────┼────┼─────────┤ │ │ │ │ │投資:17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郵局/南投七支 │ │55│X○○│男│43/02/08 │保證金:5萬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34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中國信託/公益 │ │56│k○○│女│68/09/28 │保證金:10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119萬 │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五權 │ │57│甲天○│女│68/02/07 │元 │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保證金:35萬│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58│J ○│女│49/09/26 │投資:34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合庫/臺中 │ │ │ │ │ │保證金:10萬│ │ │0000-000-000000 │ ├─┼───┼─┼─────┼──────┼────────────┼────┼─────────┤ │59│甲未○│女│50/05/10 │投資:17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合庫/員林 │ │ │ │ │ │保證金:5萬 │(甲酉○) │ │0000-000-000000 │ ├─┼───┼─┼─────┼──────┼────────────┼────┼─────────┤ │60│宇○○│女│68/02/04 │投資:17萬元│直接交給公司人員 │0000000 │中國信託/公館 │ │ │ │ │ │保證金:5萬 │(未○○) │ │000000-000000 │ ├─┼───┼─┼─────┼──────┼────────────┼────┼─────────┤ │61│G○○│女│38/04/11 │投資:119萬 │ │ │ │ │ │ │ │ │元 │ │ │ │ │ │ │ │ │保證金;35萬│ │ │ │ └─┴───┴─┴─────┴──────┴────────────┴────┴─────────┘ 附表貳之㈥ ┌────────────────────────────────────────────────┐ │ 被害人(經通知未到案)一覽表 │ ├──┬────┬──┬──────┬────────────────────┬─────────┤ │編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 住居所 │ 備註 │ ├──┼────┼──┼──────┼────────────────────┼─────────┤ │ 1 │h○○ │ 男 │61/03/17 │臺北市○○區○○里○○鄰○○○路○段 │ │ │ │ │ │ │307巷25號7樓 │ │ ├──┼────┼──┼──────┼────────────────────┼─────────┤ │ 2 │f○○ │ 女 │53/02/06 │臺灣省臺北縣中和市○○里○○鄰○○路 │ │ │ │ │ │ │391之3號4樓 │ │ ├──┼────┼──┼──────┼────────────────────┼─────────┤ │ 3 │m○○ │ 男 │56/12/25 │臺灣省臺中市○區○○里○○鄰○○路1049號23│ │ │ │ │ │ │樓之1 │ │ ├──┼────┼──┼──────┼────────────────────┼─────────┤ │ 4 │亥○○ │ 女 │43/10/24 │臺灣省臺中市○○區○○里○鄰○○街 │ │ │ │ │ │ │88號7樓 │ │ ├──┼────┼──┼──────┼────────────────────┼─────────┤ │ 5 │G○○ │ 女 │38/04/11 │臺灣省臺中市○區○○里○○鄰○○街605號 │ │ │ │ │ │ │ │ │ ├──┼────┼──┼──────┼────────────────────┼─────────┤ │ 6 │丁 ○ │ 女 │47/09/20 │臺灣省臺中市○○區○○里○○鄰○○路 │ │ │ │ │ │ │197巷18號 │ │ ├──┼────┼──┼──────┼────────────────────┼─────────┤ │ 7 │己○○ │ 女 │54/01/05 │臺灣省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 │ │ │ │ │ │ │3段2081號 │ │ ├──┼────┼──┼──────┼────────────────────┼─────────┤ │ 8 │甲丙○ │ 男 │40/11/25 │臺灣省臺中縣豐原市北陽里10鄰 │ │ │ │ │ │ │向陽路349巷48號 │ │ ├──┼────┼──┼──────┼────────────────────┼─────────┤ │ 9 │T○○ │ 男 │55/05/05 │臺灣省臺中市○○區○○里○○鄰○○○街 │ │ │ │ │ │ │2段369號4樓之6 │ │ ├──┼────┼──┼──────┼────────────────────┼─────────┤ │ 10 │M○○ │ 女 │50/07/06 │臺灣省臺中縣東勢鎮○○里○鄰○○路 │ │ │ │ │ │ │475號 │ │ ├──┼────┼──┼──────┼────────────────────┼─────────┤ │ 11 │申○○ │ 女 │55/08/10 │臺灣省臺中縣太平市○○里○鄰○○路 │ │ │ │ │ │ │12號 │ │ ├──┼────┼──┼──────┼────────────────────┼─────────┤ │ 12 │K○○ │ 女 │43/01/17 │臺灣省臺中縣烏日鄉○○村○○鄰○○路 │ │ │ │ │ │ │162巷64號 │ │ ├──┼────┼──┼──────┼────────────────────┼─────────┤ │ 13 │S○○ │ 女 │65/08/26 │臺灣省南投縣草屯鎮○○里○○鄰○○路 │ │ │ │ │ │ │長青巷50號 │ │ ├──┼────┼──┼──────┼────────────────────┼─────────┤ │ 14 │C○○ │ 男 │31/10/06 │臺灣省彰化縣永靖鄉○○村○鄰○○路 │ │ │ │ │ │ │192號 │ │ ├──┼────┼──┼──────┼────────────────────┼─────────┤ │ 15 │寅○○ │ 男 │39/01/08 │臺灣省彰化縣員林鎮○○里○○鄰○○路 │ │ │ │ │ │ │2段仁愛巷6弄5號之1 │ │ ├──┼────┼──┼──────┼────────────────────┼─────────┤ │ 16 │u○○ │ 男 │45/10/25 │臺灣省彰化縣員林鎮○○里○○鄰○○街 │ │ │ │ │ │ │19巷8號 │ │ ├──┼────┼──┼──────┼────────────────────┼─────────┤ │ 17 │午○○ │ 男 │69/12/09 │臺灣省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街 │ │ │ │ │ │ │巷2弄14號 │ │ ├──┼────┼──┼──────┼────────────────────┼─────────┤ │ 18 │庚○○ │ 女 │43/09/20 │臺灣省彰化縣員林鎮○○路○段187巷11弄 │ │ │ │ │ │ │9號之3 │ │ └──┴────┴──┴──────┴────────────────────┴─────────┘ 附表貳之㈦ ┌────────────────────────────────────────────────┐ │ 被害人(經通知未到案)一覽表 │ ├──┬────┬──┬──────┬────────────────────┬─────────┤ │編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 住居所 │ 備註 │ ├──┼────┼──┼──────┼────────────────────┼─────────┤ │ 19 │甲丑○ │ 女 │38/07/02 │臺灣省彰化縣埔心鄉○○村○○鄰○○路 │ │ │ │ │ │ │227號 │ │ ├──┼────┼──┼──────┼────────────────────┼─────────┤ │ 20 │甲寅○ │ 女 │39/07/01 │臺灣省臺中市○區○○里○○鄰○○路○段 │ │ │ │ │ │ │第二市場1之10號 │ │ ├──┼────┼──┼──────┼────────────────────┼─────────┤ │ 21 │W○○ │ 女 │44/01/29 │臺灣省基隆市○○區○○里○鄰○○○路 │ │ │ │ │ │ │133巷15號8樓 │ │ ├──┼────┼──┼──────┼────────────────────┼─────────┤ │ 22 │l○○ │ 女 │70/08/08 │臺灣省彰化縣社投鄉○○村○鄰○○路 │ │ │ │ │ │ │123號 │ │ ├──┼────┼──┼──────┼────────────────────┼─────────┤ │ 23 │V○○ │ 男 │59/07/20 │臺灣省臺中市○區○○里○○鄰○○路○段 │ │ │ │ │ │ │291巷32之1號 │ │ └──┴────┴──┴──────┴────────────────────┴─────────┘ 附表貳之㈧ ┌─┬───┬─┬─────┬──────┬────────────┬────┬─────────┐ │編│ 姓名 │性│ 出 生 │投資金額/保│投資金額/保證金 │ 期貨 │ 匯款方式 │ │號│ │別│ 年月日 │證金 (新臺幣│ 存入處 │ 帳號 │(寶來曼氏開戶資料)│ │ │ │ │ │) │ │ │ │ ├─┼───┼─┼─────┼──────┼────────────┼────┼─────────┤ │ │ │ │ │投資:17萬元│不知道存入何處 │0000000 │農會/潭子 │ │1 │甲辰○│女│68/10/05 │保證金:5萬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投資:85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臺中 │ │2 │甲宇○│女│51/08/08 │保證金:25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元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3 │天○○│男│61/07/19 │投資:34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西屯 │ │ │ │ │ │保證金:18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元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34萬元│合作金庫北屯分行 │0000000 │合庫/中權 │ │4 │甲壬○│女│69/08/17 │保證金:萬│帳號: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 │元 │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附表參 ┌──┬────┬──┬────┐ │編號│ │編號│ │ ├──┼────┼──┼────┤ │ 1 │r○○ │ 11 │蔡秀梅 │ ├──┼────┼──┼────┤ │ 2 │黃崇輝 │ 12 │許世東 │ ├──┼────┼──┼────┤ │ 3 │王光元 │ 13 │李俊昌 │ ├──┼────┼──┼────┤ │ 4 │王 斌 │ 14 │吳欽盤 │ ├──┼────┼──┼────┤ │ 5 │y○○ │ 15 │劉怜郁 │ ├──┼────┼──┼────┤ │ 6 │趙玉梅 │ 16 │李金蓉 │ ├──┼────┼──┼────┤ │ 7 │甲戊○ │ 17 │謝惠如 │ ├──┼────┼──┴────┤ │ 8 │辛○○ │ │ ├──┼────┤ │ │ 9 │丑○○ │ │ ├──┼────┤ │ │ 10 │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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