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390號中華民國 94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747號、93年度偵字第620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空白服裝代購單參拾伍張、訓練課表肆張、履歷表拾陸份、服務自願書拾張、刊登應徵廣告之剪貼貳張、電話紀錄表捌張,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等前科,其中於民國(下同)87、88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87年度易字第4074號、88年度易字第39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確定,上開2罪經接續執行,於 90年5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緣趙子雲自92年9月4日起,在臺中市○○○路○段242號 9樓廣 信企業社,負責經營該社全部業務,林寬國、林亮圖自92年9月初某日起任職該社,初任特助,後任經理,丙○○自 92年11月20日起、許家榮(更名前為許哲偽)自92年11月初某日起、古國泓自92年10月9日起、陳育新自 92年10月底某日起、蘇大圍自92年11月中旬某日起、趙青江自92年10月中旬某日、潘正龍自92年9月中旬某日起、賴文欽自 92年10月間某日起、謝文聰自92年10月下旬某日起,分別由趙子雲招徠,擔任該企業社之特助。趙子雲、林寬國、林亮圖、許哲偽(即許家榮)、古國泓、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潘正龍、賴文欽、謝文聰等11人(趙子雲等11人均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26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至1年2月不等,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上訴駁回,目前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審中)及丙○○遂自上揭任職期間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趙子雲、林亮圖、林寬國指示擔任特助之丙○○、許哲偽(即許家榮)、古國泓、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潘正龍、賴文欽、謝文聰先自行支出費用,並自擬廣告內容,利用不知情之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報社及發行機關發行之如點將錄等報紙、刊物,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不實之徵才廣告,其中並偽稱係附表一編號 1、2、4、6 至10、12、13、15至23、25至28、32、34至36、38至45號(原判決誤載為44號)之公司行號如大臺中人力銀行等之名義,徵用臨時工、售貨員、司機、健身中心員工等人才,而偽造如附表一上揭編號所示之私文書,誘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求職者(下稱求職者)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見上開廣告而撥打廣告中之聯絡電話至廣信企業社,足以生損害於見報應徵之求職者。廣信企業社內之上開經理、特助,不問附表一之廣告由何人出資刊登,均互相支援接聽來電,於接獲電話後,先將來電之求職者資料詳細填載於電話記錄表中,再通知該求職者前來面試,特助再於面試時告訴求職者,實際上係應徵男公關、桌面服務人員,工作性質輕鬆,報酬優渥為餌,令求職者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生高度就職意願,再由特助或經理要求職者繳交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名費(附表二編號七韋宏珉僅繳交 800元,附表二編號十辰○○尚未繳交而未遂),廣信企業社隨即提供訓練課程,訓練過程約2至3天,訓練內容包括桌面遊戲、桌面禮儀、交際舞等。訓練時趙子雲、林寬國及林亮圖等經理陸續要求職者簽立服務自願書、履歷表及服裝代購單,並須繳交1萬5千元之服裝費(附表二編號四寅○○僅繳交5000元,附表二編號九庚○○僅繳交2000元,附表二編號一丁○○、編號二辛○○、編號五癸○○、編號六鄭澧翔、編號七韋宏珉、編號八乙○○、編號十辰○○、編號十三子○○、編號十五丑○○均尚未繳交服裝費,附表二編號十二己○○除繳交上開報名費及服裝費外,另繳交介紹費 3萬4000元),以製作男公關上班所需之黑色西裝,須有黑色西裝方能獲取男公關或桌面服務之工作機會,趙子雲再委託不知情位於臺中市○○區○○路2段459-1號之「金賞西服社」製作每套3700元、位於臺中市○○路85-2號之「陸戰隊服飾店」製作每套2100元之黑色西裝,求職者所繳交之費用扣除西裝製作成本後,由負責介紹之該特助抽取4成,有參與之經理抽取1成,其餘則歸趙子雲所有。趙子雲等11人及丙○○均以此為常業,賴此維生。事實上趙子雲等11人及丙○○並未實際仲介求職者至特種行業從事公關或桌邊服務工作,或介紹己○○男公關工作之內容、報酬與特助、經理介紹之優渥情形不符,求職者始知受騙。嗣於92年12月19日16時30分左右,為警持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 1段242號9樓廣信企業社查獲,並扣得趙子雲所有預備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空白服裝代購單35張、供犯罪所用之訓練課表4張、刊登應徵廣告之剪貼2張、電話紀錄表8張、因犯罪所得之履歷表16份、服務自願書 10張等物。 二、案經辛○○、卯○○、寅○○、鄭澧翔、壬○○、己○○、子○○、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被害人及同案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證人即被害人丁○○、辛○○、寅○○、鄭澧翔、卯○○、癸○○、韋宏珉(起訴書誤載為韋宏泯)、乙○○、庚○○、辰○○、壬○○、己○○、子○○、甲○○,證人許明賢、丁淑燕,及證人即同案被告趙子雲、林亮圖、古國泓、潘正龍、賴文欽等人於警詢時陳述之詞,均屬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本不得作為證據,然而,被告丙○○及公訴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同法第 159條之5第2項規定,視為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於警詢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其等於警詢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②雖原審勘驗證人即共同被告趙子雲之警詢光碟片 3片結果,發現其中第 1片及第2片極難辨識趙子雲所述內容,第3片無法播放(見原審卷一第 204頁、第205頁、第228頁),惟查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為使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能合法妥適進行,並使審判筆錄之記載有所憑據,杜絕爭議,增訂第44條之1第1項「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之規定。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於審判中為陳述,依上開規定雖增訂應予錄音或錄影,然於司法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則無必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是尚難僅因司法警察於詢問或檢察官於訊問證人時,未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或錄音、錄影之效果不良致無從勘驗其內容,即謂警詢筆錄為違背法定程序,而逕認其無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③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被害人子○○、乙○○、丑○○、崔曾祿、丁○○、卯○○、癸○○、韋宏珉、庚○○及證人許明賢、丁淑燕等人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趙子雲、林寬國、林亮圖、許哲偽(即許家榮)、古國泓、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潘正龍、賴文欽、謝文聰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其等在偵查時未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丙○○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④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寬國、趙青江、陳育新、謝文聰等人於警詢中及法院審理時之供述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經原審勘驗警詢筆錄結果,認確係照其等所回答逐一記錄,而其等於原審勘驗時亦自承製作警詢筆錄時,警察並無利誘或脅迫之事(見原審卷一第241頁至第263頁),是其等警詢筆錄係出於任意性。又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大圍、許哲偽(即許家榮)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之身分作證時,分別證稱:蘇大圍係大專教育程度,其於製作警詢筆錄當時,因認筆錄所打內容無誤,故依警方展示於螢幕上之記載陳述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0至47頁);許哲偽(即許家榮)係高中教育程度,其於製作警詢筆錄當時,甚有向警察反應自己意思,警察並有依其陳述修改筆錄,又經警察勸其承認,且其又見其他被告亦承認,始於警詢亦有承認詐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3頁至第55頁)。是證人蘇大圍、許哲偽(即許家榮)之警詢筆錄,並無違背其本意,而警察亦無利誘或脅迫之事,是其等上開警詢筆錄亦係出於任意性。且本院審酌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其等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丙○○對其在廣信企業社擔任特助職務,有與其他同案被告各自出資刊登前揭求才廣告吸引不特定人前來應徵面試之事實固不否認,惟矢口否認有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報紙文稿是公司幫忙刊登,伊僅是在該處負責接電話工作,應徵的人來公司是經理負責應徵,他們是否有繳交報名費及服裝費等,伊不清楚云云。惟查: ①同案被告趙子雲係廣信企業社之負責人,同案被告林寬國、林亮圖係廣信企業社之經理,許哲偽(即許家榮)、古國泓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賴文欽、潘正龍、謝文聰及被告丙○○均係廣信企業社之特助,自任職起先由特助自行支出費用,並各自刊登內容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之求才廣告,以使求職者至廣信企業社,由擔任特助之被告先進行面試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原審供稱:「我是出錢交給林亮圖經理登廣告,我每個禮拜一期,我交1、2千元給林亮圖去登廣告,電話是00000000,廣告是速達快遞,內容是送貨員,薪水 2萬多元,廣告內容係我拜託賴文欽寫的,我把廣告內容及廣告費交給林亮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04頁頁);同案被告趙子雲於偵查中供稱:「經理和特助各人各刊自己的廣告,費用各付各。... (所有廣告刊的廣告電話有設定轉接嗎?)沒有。(所有的電話都同在一辦公室?)是的,都在廣信企業社的辦公室,我們1個總機,總共分了 12線,我刊的這支電話是第10線,電話響的時,誰有空誰就接。... 報紙上的廣告只是一個幌子,讓客戶來應徵」等語(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257之1頁至258頁、偵字第 24747號卷二第15頁),於原審供稱:「是特助自己出錢,自己去登廣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04頁);同案被告林亮圖、林寬國於原審亦不否認上情(見原審卷一第 104頁);同案被告潘正龍於原審供稱:「我擔任特助,面試徵才的人員,有登廣告,廣告費是我自己出錢,我登廣告內容是速達快遞。... 應徵者來應徵,會告訴他是應徵速達快遞的工作,會告訴他如果沒有欠人會另外介紹一份工作,事實上沒有速達快遞的工作」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49頁);同案被告古國泓於原審供稱:「我登大臺中人力銀行的廣告,人力銀行只是一個名稱,介紹的工作就是男公關的工作」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4 頁);同案被告謝文聰於原審供稱:「有跟別人一起出資廣告費用」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61頁)。且被告丙○○及同案被告許哲偽(即許家榮)、古國泓、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潘正龍、賴文欽、謝文聰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亦不否認其等如刊登男陪客之廣告就沒有人來應徵等情在卷(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269頁),並有查獲所刊登如附表一所列虛構公司名稱之不實應徵廣告之剪貼2張(見偵字第620號卷第209頁、第210頁)、應徵人員電話紀錄表 8張(見偵字第620號卷第211至218頁)、訓練課表 4張(見偵字第620號卷第179頁至第182頁)、應徵履歷表 16份(見偵字第620號卷第183頁至第198頁)、服務自願書 10張(見偵字第620號卷第199頁至208頁)以及「金賞西服社」、「陸戰隊服飾店」服裝訂購單(見偵字第 620號卷第220頁至226頁)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丙○○及同案被告趙子雲等11人均須支付廣告費用,且互相支援接聽求職者之電話,知悉彼此間所刊之如附表一之廣告內容。被告丙○○與同案被告趙子雲等11人均對以附表一之內容不實之徵才廣告使求職者前來面試一情,知之甚詳,且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另查被告丙○○與同案被告趙子雲等11人所刊登如附表一之不實廣告,其中附表一編號1、2、4、6至10、12、13、15至23、25至28、32、34至36、38至45號之廣告,均以虛偽之公司行號名稱為之,表示係該等公司之徵才廣告,並使附表二之求職者因見附表一之不實廣告而與被告丙○○與同案被告趙子雲等11人聯絡,該所刊登之廣告已達於求職者面前,足使求職者誤信為真,顯已達行使之程度。是被告丙○○與同案被告趙子雲等11人就刊登附表一編號1、2、4、6至10、12、13、15至23、25至28、32、34至36、38至45號部分,足使見報應徵之求職者受有損害,其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亦甚為明確。同案被告趙子雲等人雖辯稱:不實廣告僅引誘求職者與廣信企業社聯絡,求職者未因廣告而交付財物,故使用不實廣告之行為,非屬詐欺之犯罪行為云云。惟查:被告丙○○等人藉刊登不實之廣告內容,使求職者誤信為刊登者確係提供一般正當工作,而前往面試,求職者雖非直接因被告丙○○等人刊登不實廣告內容而交付財物,惟確因之前往面試,而使被告丙○○等人得以假借介紹男公關工作為由,並進而騙取求職者之報名費及服裝費。倘被告等人未刊登不實廣告內容,求職者自未與之聯絡,進而於其後交付報名費及服裝費等情,是被告丙○○等人刊登不實廣告內容,確有以欺罔方法使應徵者陷於錯誤,與後述應徵者未取得如被告丙○○等人所述優渥之男公關工作,自應併合觀察為本案詐欺犯行之一部,不能切割視之,是同案被告趙子雲等人上開所辯,自非可採。 ②同案被告趙子雲等人對於其等有收取報名費1000元和服裝費1套1萬5千元,而服裝費1套1萬5千元和給西服社之價錢2100元至3700元之差額,係廣信企業社之利潤一情,業據同案被告趙子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258頁),且同案被告趙子雲、林亮圖、林寬國對特助係介紹工作內容及報酬,其 3人有向求職者介紹培訓費(即指報名費)、服裝費之情亦均供認不諱(見原審卷一第106頁、第107頁)。又廣信企業社之全體被告等人之收入來源即係求職者所繳交之報名費、服裝費,並無其他收入等情,亦據被告丙○○及同案被告趙子雲、林亮圖、林寬國、許哲偽(即許家榮)、古國泓、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賴文欽、謝文聰等人於原審供述甚明(見原審卷二第 64頁、卷一第161頁)。而求職者被要求製作之黑色西裝實際製作成本未逾3700元之情形,亦據被告丙○○及同案被告趙子雲、林亮圖、林寬國、許哲偽(即許家榮)、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賴文欽於原審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 109頁),而證人即金賞西服裝社負責人許明賢除於警詢中供述(見偵字第 24747號卷一第135頁至第137頁)外,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作證並具結稱:「是趙子雲委託我幫他們製作黑色西裝,趙子雲說是要訂做男公關的制服,從92年9月起到目前為止,只做了6套,一套3千7百元,... 由客戶本人刷卡,刷1萬5千元,事後我再退 1萬1千3百元給趙子雲」等語(見偵字第24 747號卷二第24、118 頁);證人即陸戰隊服飾店店員丁淑燕除於警詢中供述(見偵字第 24747號卷第138頁至第141頁)外,於偵查中亦證稱:「 1套2千1百元,共做30套左右」等語(見偵字第24747號卷二第 24頁),顯見求職者所購買之服裝成本極低,而被告等人之收入來源即係求職者繳付之報名費、服裝費再扣除成本之差額,即堪認定。 ③求職者確係先依被告丙○○等人所刊登之如附表一之不實徵才廣告,始陷於錯誤,前往廣信企業社面試,再誤信須參加訓練課程及購買黑色西裝始能順利得到工作,且不知情黑色西裝之成本僅2、3千元,因之陷於錯誤,同意如數交付款項,惟均未取得如被告等人所述之優渥工作,被告等人係以徵人廣告為幌子,事實上是詐騙服裝費用之事,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寬國、趙青江、陳育新、謝文聰、蘇大圍、許哲偽(即許家榮)於警詢中及趙子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38頁、第46頁、第51頁、第71頁、第77 頁、第 87頁、第259頁、卷二第15頁)。又為特助之被告丙○○確有刊登如附表一之不實內容之徵才廣告,已詳如上述。另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除辰○○外,其等為獲得被告等人所稱之男公關或桌面服務人員,確有繳交如附表二所載之報名費或服裝費,除被害人己○○外,餘均未獲得工作等情,亦據被害人丁○○、辛○○、寅○○、鄭澧翔、卯○○、癸○○、韋宏珉、乙○○、庚○○、辰○○、壬○○、己○○、子○○、甲○○於警詢中(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 90頁至第133頁、卷二第51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2頁、第70 頁至第73頁)、證人即被害人子○○、乙○○、丑○○、崔曾祿、丁○○、卯○○、癸○○、韋宏珉、庚○○等人於偵查中(見偵字第24747號卷二第82頁至第84頁、第117頁、第22、23頁)、被害人卯○○、庚○○於原審(見原審卷一第112、113頁),證人庚○○、癸○○、卯○○於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案件審理中證述明確。又被害人辰○○亦於偵訊時陳明有前往應徵,惟未繳交報名費、服裝費等情在卷(見偵字第 24747號卷二第24頁),足見被害人辰○○亦已遭要求繳交報名費、服裝費之事。另被害人己○○繳交如附表二所載之報名費、服裝費及介紹費後,雖有獲得男公關之工作,惟工作條件及報酬亦非如特助、經理所介紹之優渥等情,亦據證人己○○於偵訊具結證稱:「當時是大圍應徵我的,我看報要應徵送貨員的廣告,我去時他們告訴我說我的身材不適合,但可以介紹我去做其他陪酒的工作,我當時有上課,並交報名費、紅包及治裝費共五萬。... 後來他們介紹我到東興路尾端的豪翔公關店。... 我去工作兩天後,覺得不適合我,工作內容沒有那麼簡單」等語(見偵字第 24747號卷二第117、118頁),足見求職者因見不實之徵才廣告而前往面試,或誤信繳交報名費參加訓練課程或繳交服裝費能得到工作,始陷於錯誤而繳交費用,或誤信繳交報名費、服裝費或介紹費後能獲得如特助、經理所介紹之工作內容輕鬆、報酬優渥之工作,是被告等人確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使求職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亦明。同案被告趙子雲雖辯稱:其確已介紹60餘位求職者至「水玲瓏卡拉OK」從事男公關工作,聯絡經手之人則為綽號「海城」之男子云云,惟查:員警巳○○曾帶同案被告趙子雲至其所述其介紹應徵者所至之男公關店即「水玲瓏卡拉OK」查證結果,該店在該年聖誕節左右即已停業,並未查出被告趙子雲確有介紹60餘位求職者前往該店工作一情,業據證人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倘同案被告趙子雲確有介紹60餘位求職者前往工作,且工作條件優渥,則成功介紹之求職者人數甚眾,顯見其與「海城」經常聯絡,何以其竟未能提供「海城」之聯絡電話以供追查?又對曾仲介成功之求職者60餘人竟均無任何資料可供追查?另參酌上開被害人均未獲致介紹至被告等人所述之男公關工作、證人己○○所證其被介紹至豪翔公關店,工作內容並未如被告等人所述輕鬆及報酬優渥之工作等語,及同案被告林寬國、趙青江、陳育新、謝文聰、蘇大圍、許哲偽(即許家榮)於警詢中、同案被告趙子雲於偵查中坦承其有詐騙之行為等語,即已足以認定被告等人未仲介已經繳納報名費及西裝費之應徵者至酒店男公關工作,或所介紹之工作內容並未如其等所述輕鬆及報酬優渥之工作。是同案被告趙子雲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④被告等人扣除支出西裝成本之所得,由介紹之特助抽取報名費及扣除西裝成本之服裝費4成,有參與之經理抽1成,其餘歸同案被告趙子雲所有之利潤分配方式,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趙子雲、林亮圖、林寬國、被告丙○○、同案被告許哲偽(即許家榮)、古國泓、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賴文欽及謝文聰於偵訊及原審多次供承在卷(見偵字第 24747號卷一第259、268頁、原審卷一第109、161頁、原審卷二第63頁)。另同案被告古國泓於原審明確供稱:「我有抽佣,經理趙子雲給我多少錢就多少錢,大約是4成,扣除成本後的4成給我」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54頁);同案被告謝文聰於原審亦供稱:「我負責面試,薪水係抽佣,係抽求職者的服裝費及報名費,要先扣除成本後,我抽大概3到4成」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161頁),足見被告等人所取得之報酬,係自求職者之報名費、服裝費扣除成本後,按固定成數分配。另擔任特助者無底薪,並須負擔廣告費用之支付,亦據同案被告趙子雲、林亮圖、林寬國於偵查中供述甚明(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 259頁、第263頁)。而被告丙○○與同案被告許哲偽(即許家榮)、蘇大圍、趙青江、賴文欽、古國泓、潘正龍、謝文聰於偵查時及原審行準備程序時亦均供述明確(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268頁、原審卷一第104頁至第106頁、第14 9頁、第154頁、第161頁)。是由擔任特助之被告等人均須自行負擔廣告費用,復無底薪,並以自求職者交付之服裝費用抽成為其主要來源可知,其等均知自己薪資之計算方式,亦知求職者所交付之服裝費成本甚低。顯見被告等人間對本案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⑤被告丙○○等人對於其等在廣信企業社任職時,未擔任其他工作,且以該工作為主要工作及收入來源等情,業據其等於偵查中中供認不諱(見偵字第24747號卷二第117頁)。又被告等人既已支付廣告費用,並負責接聽及面試,再以電話記錄表記載求職者所留電話、面試工作性質及約定面試時間,有電話記錄表8張附卷可稽(見偵字第 620號卷第211頁至第218 頁),則依其上記載,可知每日均有近百通求職者之來電,每日安排之面試亦有數十件以上,則任特助之被告丙○○,自須專職為之,再依卷附之訓練課表可知,受訓人員即不少(見偵字第 620號卷第179頁至第182頁),則被告既須接聽求職者電話,又須與求職者面試,說服求職者接受工作及繳交報名費、服裝費,並對繳付報名費之求職者進行上課等事宜,且每日來電之求職者逾百、每日面試之求職者亦逾數十件,被告自須專職為之,是被告丙○○等人均以此為常業甚明。 ⑥被告丙○○於本院雖辯稱:應徵的人來公司是經理負責應徵,他們是否有繳交報名費及服裝費等,伊不清楚云云。惟被告丙○○於偵查時已坦承:伊負責接電話,並跟應徵客戶面談介紹工作內容,依伊介紹的客戶所交出來的報名費及服裝費中,扣除實際製作西裝的費用,由伊抽四成等語(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269頁、偵字第 24747號卷二第21頁)明確,是被告丙○○於本院翻異前詞,改辯以上情,顯係卸責之詞,委不足採。又同案被告趙子雲於原審辯稱:「若沒有繳培訓費(即指報名費),公司也會介紹工作。... 有的人沒有買服裝,公司也會介紹工作」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06頁 ),,同案被告許哲偽(即許家榮)、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賴文欽、潘正龍亦辯稱:不一定要收培訓費才會介紹工作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07、149頁),同案被告古國泓辯稱:沒有要求要繳報名費及服裝費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54 頁),惟被告等人為仲介應徵者男公關之工作,特助尚須自行支付廣告費用、接聽電話等成本,豈可能使求職者毋須繳交報名費、服裝費亦可獲取工作?故被告等人此部分所辯,顯與事實不符,亦不足採。 ⑦同案被告趙子雲等11人雖辯稱其等係取得求職者之同意始收取報名費、服裝費等,既經求職者之同意即無詐欺之意圖,且市場上1萬5千元定作一套西裝亦屬通常之行情云云。惟查:被告等人運用於平面媒體刊登不實求職廣告,吸引不特定多數求職者陷於錯誤前來應徵,再告以男公關工作之工時短、薪資高,再利用一般求職者迅速獲得工作機會之希望,陸續遊說求職者參加被告等人為仲介男公關之訓練課程,以取得1000元之對價,再利用求職者獲取男公關工作之期待,要求職者繳付1萬5千元以定作實際價值僅有2、3千元之服裝,並以該差額為被告等人之主要收入來源。顯係一步一步利用求職者期待獲取輕鬆、高薪之男公關工作機會而設局詐騙,且一套實際定作僅需2、3千元之西裝,卻向求職者收取1萬5千元之對價,衡諸常情亦難認屬於合於市場行情之利潤,是被告辯稱無詐欺意圖部分,亦非可採。 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其於本院審理中雖聲請本院傳喚被害人,以證明其並未欺騙被害人部分,然查依本院認定明確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中,並無一人係由被告本人所負責面試,且被告丙○○及同案被告等人均知悉彼此間所刊之求職廣告內容,且互相接聽電話支援,要求受騙之求職者前來面試,是本案之被害人縱未經被告本人面試,被告仍應與同案被告負共同正犯之責任,縱再傳喚本案之被害人到庭,其等之證詞,顯然無從採為有利被告認定之證據,故本院認無加以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三、被告丙○○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由修正前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以與刑法第 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並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且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依上述說明,倘被告行為後,處罰行為所適用之法律有修正之情形,即應先行審認是否屬法律變更,以決定應否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說明,再依比較結果,分別依同條第一項前段抑但書規定,為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抑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裁判時法(包括中間法)之依據。茲與本案有關之修正條文分述如下: ①被告行為後,於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之刑法,已將第 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被告就原被訴常業詐欺之犯行,如依新法規定,應按同法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論處,並數罪併罰。惟依修正刪除前之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則就本件多次詐欺犯行,僅論以一罪之常業詐欺罪。而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法定刑則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是若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所犯多次詐欺罪分論併罰,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因此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②修正前刑法第 28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規定為:「 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陰謀犯」、「預備犯」排除於共同正犯範圍之外(見刑法第28條立法理由說明),修正前後共同正犯之定義及範圍已有不同,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法律,就本案而言,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共同正犯之規定。 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④修正後刑法第55條廢除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惟廢除牽連犯後,須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處罰,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6 條牽連犯之規定處斷。 ⑤本件被告於 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 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亦應依行為時法論處。 ⑥修正前刑法第 340條得併科罰金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 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 3倍」及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5、罰金:新臺幣 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觀之,依修正後之法律,上開法條所得科處之罰金刑之最高額與修正後法律同,惟最低額則以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較有利,應認行為時法對被告較有利。 ⑦綜合上述,本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按「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505號判例參照);再按「利用電話口述,使不知情之某報社工作人員,在報上刊登冒用臺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簡稱十信名義之廣告,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刊登廣告,藉報紙之販賣流傳,已達行使之程度,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擬」(最高法院67年度臺上字第1422號判例可參);又按「冒用他人名義,利用不知情之報刊登載廣告,必待該報刊登載之廣告到達於讀者面前,足使讀者誤信,始達於行使之程度」(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2381號判決參照)。核被告丙○○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丙○○利用不知情之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報社、發行機關發行之報紙、刊物刊登廣告,為間接正犯。又被告丙○○與同案被告趙子雲、林亮圖、林寬國、許哲偽(即許家榮)、古國泓、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潘正龍、賴文欽及謝文聰就上開常業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上開被告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書起訴法條雖未引用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條文,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記載被告等人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及點將錄等刊物偽以「大台中人力銀行」、「環保尖兵」「冠宏科技」、「海尼斯(啤酒屋)」、「名隆企業」、「冠霖企業」、「六度空間」、「雅力士(健身館)」、「威特(大賣場)」、「速達快遞」等營利事業單位刊登徵才廣告,誘使被害人誤信上述營利事業單位確實徵才而前往應徵等情,可見檢察官已經就上訴人冒用他人名義刊登不實廣告之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犯行提起公訴,僅漏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法條而已,併此敘明。又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又被告丙○○所犯常業詐欺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再被告丙○○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等前科,其中於87、88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87年度易字第4074號、88年度易字第399號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1年2月確定,上開2罪經接續執行,於90年5 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憑,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起訴書附表一(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十五記載被害人丑○○遭詐騙臺灣大哥大電信費用部分,經查證人丑○○於偵查時證稱:伊到現場,對方說伊可以做其他桌服人員工作,伊同意,他們要伊辦 1支臺灣大哥大手機以供工作需要,但手機都被他們拿來打等語(見偵字第24747 號卷二第83頁),依被害人丑○○所述,其並未有因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自難認被告等有該部分詐欺之事實。又起訴書附表二記載同案被告趙子雲等人每人之獲利金額,惟本件僅能認定被告等詐得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繳交報名費、服裝費及介紹費扣除製作西裝成本之金額,除外即無積極證據足以佐證同案被告等自承獲利之金額。是檢察官起訴同案被告獲利超過上開認定部分之金額及起訴詐得被害人丑○○臺灣大哥大電信費用之證據均屬不足,因該部分與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 五、原審以被告丙○○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指稱被告丙○○等人尚有詐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辛○○、寅○○、鄭澧翔、壬○○、甲○○財物等犯行,原審於判決書附表二中,並未將此部分列入,亦未說明其理由,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②原判決事實欄認詐騙報名費及服裝費之對象,除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外,尚有其他不特定之男子,但對於所謂「其他不特定男子」究係何人?人數若干?以及此部分所詐得財物金額多寡?均未加以認定記載,亦未說明其憑以認定該部分詐騙報名費及服裝費之證據及理由,尚有未當。③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其係向同案被告蘇大圍應徵等語(見偵字第24747號卷二第117頁),原判決誤為林亮圖;被害人卯○○於原審供稱:其係林寬國所面試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2 頁),原判決誤為趙青江,均有未洽。④原判決事實欄記載共犯趙子雲委託「金賞西服社」及「陸戰隊服飾店」製作西裝每套分別為3700元及2100元,被害人等所繳交之費用(含報名費 1000元及服裝費1萬5000元)扣除西裝製作成本,由負責介紹之「特助」抽取四成,參與之「經理」抽取一成,餘則歸趙子雲所有,但原判決附表二卻將被害人所繳交之服裝費 1萬5000元全部列為被詐騙金額,前後有所矛盾,亦有未當。⑤除本件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外,並無其他相關被害人足以佐證同案被告趙子雲等人總計獲取不法財物逾80萬元,另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等詐得被害人丑○○臺灣大哥大電信費用,均業如前述,原審逕為上開認定,尚有未合。⑥原判決未及比較刑法修正條文及未及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亦有可議。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年輕力壯,未思以勞力獲取正當報酬,反而對已屬經濟弱勢之求職者詐騙費用,再考量被告丙○○於本件犯行係擔任特助,並未負責面試如附表二所示之應徵者,其為本件犯行之期間僅有 1個月,所分得財物僅有 1千餘元,又事後同案被告趙子雲已退還部分被害人所繳交之費用,有同意書 7張等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5頁至第 11頁),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尚屬輕微,暨其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再查被告丙○○之犯罪時間係在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爰依法予以減刑 2分之1。至扣案同案被告趙子雲所有而預備供被告丙○○及其餘同案被告等犯罪所用之空白服裝代購單35張、供其等共同犯罪所用之訓練課表4張、刊登應徵廣告之剪貼2張、電話紀錄表 8張、因其等犯罪所得之履歷表16份、服務自願書10張,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 28條、修正前第340條、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 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附表一: ┌─┬──────┬───────────────────────┬──┐ │編│公司行號名稱│廣告內容 │備註│ │號│ │ │ │ ├─┼──────┼───────────────────────┼──┤ │①│大臺中人力銀│(非介紹所)免收費、急徵臨時工、白天(時薪)1│ │ │ │行 │50日領1200以上、夜間(時薪)200日領2│ │ │ │ │000以上、兼職可、男:年滿18~45歲以下、│ │ │ │ │賺錢熱線00-00000000 │ │ ├─┼──────┼───────────────────────┼──┤ │②│環保尖兵 │夜間回收司機、薪32000元、資源回收、280│ │ │ │ │00元起、隨車人員、薪22000元起、以上享勞│ │ │ │ │健保月休6天全勤+年節獎金(福利佳)限男18-4│ │ │ │ │5歲0000-0000陳站長 │ │ ├─┼──────┼───────────────────────┼──┤ │③│ │急徵夜間清潔工、日領、限男、20 - 45歲23 │ │ │ │ │26-4676 │ │ ├─┼──────┼───────────────────────┼──┤ │④│冠宏科技 │電腦週邊設備零組件製造、機械操作員、3名、薪2│ │ │ │ │8000元起、男20-40、無經驗可能配合夜班 │ │ │ │ │佳、品管包裝員、3名、薪26000元起、男女不│ │ │ │ │拘、年滿20-40無經驗可、倉庫駐守員、2名、 │ │ │ │ │薪28000元起、男20-50、軍士官退優先錄 │ │ │ │ │取、以上人員均享勞健保、隔週休二日、三節獎金、│ │ │ │ │年終獎金、外地供宿00-00000000代表號 │ │ ├─┼──────┼───────────────────────┼──┤ │⑤│ │店家自營,男陪,數名、18-45歲、歡迎軍士官│ │ │ │ │加入、外地供宿、可借支、時薪0000-0000 │ │ │ │ │兼可、日0000-0000娟、夜0000-000│ │ │ │ │238娟 │ │ ├─┼──────┼───────────────────────┼──┤ │⑥│海尼斯複合式│正職工作人員、限男、須役畢、數名、薪28000│ │ │ │啤酒屋 │+全勤4000、晚班兼職人員、時薪180元 + │ │ │ │ │小費;廚房助手、無經驗可、培養考取丙級職照、薪│ │ │ │ │26000元起;以上人員享勞健保、週休二日、三│ │ │ │ │節獎金、年終分紅、外地供宿00000000 │ │ ├─┼──────┼───────────────────────┼──┤ │⑦│明隆企業(股│汽車零件製造、誠徵作業人員、無經驗,可配合加班│ │ │ │) │薪25000元起;倉管人員、貨物進出管制清點、│ │ │ │ │送貨司機、具汽照熟中彰投道路薪28000元起、│ │ │ │ │限男性20歲以上隔週休、健保、每月聚餐、232│ │ │ │ │61781 │ │ ├─┼──────┼───────────────────────┼──┤ │⑧│冠霖企業(股│塑膠產品製造作業員、薪26000、男女不拘、年│ │ │ │) │40以下、倉管員2名、薪30000、男役畢30│ │ │ │ │-50(進出貨管制);理貨人員3名、薪2800 │ │ │ │ │0、高畢、無經驗可(配合加班)、享勞健保、隔週│ │ │ │ │休、全勤(04)00000000 │ │ ├─┼──────┼───────────────────────┼──┤ │⑨│夢幻騎士 │男陪看員、伴唱員;時薪0000-000現年20-│ │ │ │ │48歲、月入八萬非夢事、免經驗可、兼職可、外地│ │ │ │ │供宿、可借支、歡迎上班族、軍士官加入04-23 │ │ │ │ │262881巧克力 │ │ ├─┼──────┼───────────────────────┼──┤ │⑩│全國海陸空貨│徵中區:駐地幹部薪35000;業務代表薪320│ │ │ │物流通有限公│00;企劃專才薪28000、司機備汽照小型可、│ │ │ │司 │職大、職速汽照須一年以上工作經驗可配合日夜長短│ │ │ │ │途薪32000以上另倉管徵人員、現場搬運工、時│ │ │ │ │薪120 - 150元須滿20 - 50歲享勞健保週│ │ │ │ │休2日供宿0000 - 0000代表號中區分公司 │ │ │ │ │人事部 │ │ ├─┼──────┼───────────────────────┼──┤ │⑪│ │伴遊、伴唱、歡迎軍士官加入、供膳宿、可預支、限│ │ │ │ │20-45歲、時薪0000-0000、另徵服務人│ │ │ │ │員、少爺、泊車0000-0000小雨 │ │ ├─┼──────┼───────────────────────┼──┤ │⑫│六度空間 │男陪看員、伴唱員;時薪0000-000現年20-│ │ │ │ │48歲、月入八萬非夢事、免經驗可、兼職可、外地│ │ │ │ │供宿、可借支、歡迎上班族、軍士官加入04-23 │ │ │ │ │262881小喬 │ │ ├─┼──────┼───────────────────────┼──┤ │⑬│亞力士男女商│12月25日隆重開幕、誠徵男仕、儲備幹部薪 │ │ │ │務SPA健身│38000起、客服人員薪28000起、清潔人員│ │ │ │館 │薪22000起、廚師薪面議、泊車人員薪2000│ │ │ │ │0 + 小費、另徵:女子部SPA外場人員、以上人 │ │ │ │ │員均享健保、月休4日,請洽00000000 │ │ ├─┼──────┼───────────────────────┼──┤ │⑭│ │男仕部,誠徵儲備幹部薪38000起、客服人員薪│ │ │ │ │2800起清潔人員薪22000起,廚師,薪面議│ │ │ │ │,泊車人員薪2000+小費、另徵:女子部SPA │ │ │ │ │外櫃人員、以上人員均享健保、月休4日,請洽:2│ │ │ │ │000-0000。 │ │ ├─┼──────┼───────────────────────┼──┤ │⑮│威特 │年節將近、安心過年、賣場╱駐櫃、倉管╱理貨、 │ │ │ │ │擴充業務,急徵人才,中區代表號00-00000 │ │ │ │ │685 │ │ ├─┼──────┼───────────────────────┼──┤ │⑯│鈺隆煙酒禮品│駐區業務專員薪36000 + 業績獎金、宅配送貨 │ │ │ │批發商 │司機薪32000+油貼餐費、倉管理貨人員薪28 │ │ │ │ │000+全勤津貼、以上人員限男役畢45歲以下、 │ │ │ │ │經驗不拘、能配合加班者優先錄取00-00000 │ │ │ │ │85 │ │ ├─┼──────┼───────────────────────┼──┤ │⑰│大衛服飾精品│歡歡喜喜好過年,實機歹歹拼現金、喊市高手時薪1│ │ │ │百貨商 │50起、駐點助手時薪130起、倉儲理貨月薪28│ │ │ │ │000、配送司機月薪30000(公司車須駕照)│ │ │ │ │意洽(04)00000000 │ │ ├─┼──────┼───────────────────────┼──┤ │⑱│速達快遞 │誠徵、夜間收貨員薪36000+全勤+獎金、公司車│ │ │ │ │備汽照、夜間理貨員薪32000+全勤+獎金、立即│ │ │ │ │上班者優先錄用、享健保、月休六天04-2326 │ │ │ │ │2887 │ │ ├─┼──────┼───────────────────────┼──┤ │⑲│宅速通快捷 │誠徵、夜間倉管薪30000、夜間收貨薪3600│ │ │ │ │0、搬運工薪32000、限50歲以下、享勞健保│ │ │ │ │月休6天00-00000000 │ │ ├─┼──────┼───────────────────────┼──┤ │⑳│冠杰五金螺絲│送貨司機薪36000 + 油貼、倉管人員薪300 │ │ │ │ │00 + 全勤、享勞健保、月休六天2326 - 46│ │ │ │ │87 │ │ ├─┼──────┼───────────────────────┼──┤ │㉑│宅速通快捷 │夜間倉管薪28000、夜間收貨薪32000、搬│ │ │ │ │運工薪30000(限男20-45歲)享勞健保、 │ │ │ │ │月休6天(04)-00000000 │ │ ├─┼──────┼───────────────────────┼──┤ │㉒│GOTT菸酒│送貨司機數名、月薪30000 + 獎金、倉管人員 │ │ │ │貿易商(國際│數名、月薪28000 + 全勤、以上人員享勞健保 │ │ │ │集團) │、週休二日、全勤3000、年節獎金團險04-2 │ │ │ │ │0000000 │ │ ├─┼──────┼───────────────────────┼──┤ │㉓│酒桶啤酒廣場│誠徵正職服務人員月薪38000元,兼職工作人員│ │ │ │ │時薪150元,時段任選、能立即上班者佳、XXX│ │ │ │ │06052意雯經理 │ │ ├─┼──────┼───────────────────────┼──┤ │㉔│ │過好年、年關拼錢,吃吃喝喝的正當工作,男(其餘│ │ │ │ │內容因影印截止關係而不詳) │ │ ├─┼──────┼───────────────────────┼──┤ │㉕│特立屋 │徵,男作業員薪32000元起、整理貨倉人員薪3│ │ │ │ │3000起、保安人員薪36000起、夜間工作者│ │ │ │ │薪38000起、限20-45歲、無經驗可(04 │ │ │ │ │)00000000 │ │ ├─┼──────┼───────────────────────┼──┤ │㉖│大臺中會員制│合法證照00000000,誠徵現場幹部,底薪 +│ │ │ │仕女CLUB│全勤 + 獎金98000以上、正職男服,午、晚、 │ │ │ │酒店 │宵場薪68000以上、兼職任選三小時,週上三天│ │ │ │ │週領00000-00000、少爺╱泊車員底薪1 │ │ │ │ │5000+全勤5000+小費 │ │ ├─┼──────┼───────────────────────┼──┤ │㉗│捷安自行車零│徵包裝作業員薪28000、品管員薪26000、│ │ │ │件製造廠 │理貨員 │ │ ├─┼──────┼───────────────────────┼──┤ │㉘│伯爵洋酒推廣│誠徵送貨司機薪28000 + 餐費、倉管人員薪2 │ │ │ │中心 │5000+全勤 │ │ ├─┼──────┼───────────────────────┼──┤ │㉙│ │送貨司機、薪30000起、以上人員須20-45 │ │ │ │ │歲,可配合加班,享勞健保、供宿、三節獎金紅利、│ │ │ │ │00000000代表號,洽總公司,林主任 │ │ ├─┼──────┼───────────────────────┼──┤ │㉚│ │拆解廢五金,誠徵技術員,無經驗可,薪35000│ │ │ │ │起,須身強體壯、刻苦耐勞,年滿20-45,外地 │ │ │ │ │供宿,可現領,意者請洽總公司面試,(04)23│ │ │ │ │264777洽林主任。 │ │ ├─┼──────┼───────────────────────┼──┤ │㉛│ │日、夜間送貨員,備汽、機照,薪32000元,享│ │ │ │ │勞健保、供宿、三節獎金、可立即上班者佳。04- │ │ │ │ │00000000洽陳課長 │ │ ├─┼──────┼───────────────────────┼──┤ │㉜│樂高遊藝場 │徵男性現場工作人員薪32000+獎金、早中晚班 │ │ │ │ │開分員薪25000+獎金、清潔工、工讀生數名, │ │ │ │ │時薪120享勞健保、供宿,可立即上班者佳04- │ │ │ │ │00000000洽總公司陳主任。 │ │ ├─┼──────┼───────────────────────┼──┤ │㉝│ │夜間停車場管理員、全勤+車馬費薪36000限男│ │ │ │ │20-45歲,無經驗可(外地供宿),上班地點台 │ │ │ │ │中市、彰化市,請洽00-00000000 │ │ ├─┼──────┼───────────────────────┼──┤ │㉞│亞太駐車聯盟│駐站主任二名、薪35000元,停車場管理員三名│ │ │ │ │;薪32000起,洗車員二名薪28000起以下│ │ │ │ │人員限男性20-45歲無經驗可,享勞健保,月休 │ │ │ │ │六天、全勤+三節獎金(供宿)00-0000030│ │ │ │ │9總經理 │ │ ├─┼──────┼───────────────────────┼──┤ │㉟│萬和菸酒配運│業務專員薪30000 + 獎金、搬運工薪2800 │ │ │ │公司 │0起01:00-07:00、臨時工時薪120起 │ │ │ │ │20:00-24:30、工讀生須年滿18歲、身 │ │ │ │ │強體壯,可立即上班者佳,享勞健保、供宿、月休 │ │ │ │ │4日;00000000營運處 │ │ ├─┼──────┼───────────────────────┼──┤ │㊱│廣和機械工具│薪26000、機械操作佳、28000熟中部地區│ │ │ │加工廠 │道路、限男、享勞健保、月休6日,優先錄用232│ │ │ │ │6-2475總公司課長 │ │ ├─┼──────┼───────────────────────┼──┤ │㊲│ │臨時工,時薪100起,20:00 - 24:30 │ │ │ │ │以上須年滿20歲、月休4日,勞健保,遠地供宿2│ │ │ │ │000 - 0000營運課 │ │ ├─┼──────┼───────────────────────┼──┤ │㊳│活屋文具禮品│年關將近、急需人才,誠徵市銷售人員薪25000│ │ │ │批發館 │+獎金╱2名,倉管人員1名物品進出清點,經驗者 │ │ │ │ │佳╱薪27000+全勤、司機薪28000+津貼,│ │ │ │ │熟中彰投者佳,人員可立即上班者佳╱享勞健保╱全│ │ │ │ │勤╱獎金(04)00000000林店長 │ │ ├─┼──────┼───────────────────────┼──┤ │㊴│祥瑞汽車 │銷售、倉管、運送,享勞健(其餘內容因影印遭覆蓋│ │ │ │ │而不詳) │ │ ├─┼──────┼───────────────────────┼──┤ │㊵│萬通清潔公司│大樓清潔員數名,工作地點:臺中彰化,另徵管理員│ │ │ │ │臨時工,工作地點:台中縣、市0000-0000 │ │ │ │ │林主任 │ │ ├─┼──────┼───────────────────────┼──┤ │㊶│勝利有限公司│日用品批發,夜間理貨員三名,薪30000,年2│ │ │ │ │0-45、倉管人員2名,薪25000,年20-4│ │ │ │ │5、送貨司機2名,薪28000享勞健保、隔週休│ │ │ │ │、全勤0000-0000 │ │ ├─┼──────┼───────────────────────┼──┤ │㊷│貝斯特煙酒禮│賣場╱駐櫃人員數名,薪28000+津貼、送貨╱ │ │ │ │品經銷商 │隨車司機3名薪30000+獎金、倉管╱理貨人員 │ │ │ │ │數名,薪26000+禮金,年節將近,安心過年、 │ │ │ │ │業務擴充,急徵人才,中區代表號00-00000 │ │ │ │ │501 │ │ ├─┼──────┼───────────────────────┼──┤ │㊸│龍翔貨運搬家│誠徵,搬運工、司機3X7拆,現領,可兼,232│ │ │ │ │6-4501 │ │ ├─┼──────┼───────────────────────┼──┤ │㊹│C.C.P駐車│急徵、儲備幹部數名,薪38000起 + 獎金、停 │ │ │ │聯盟 │車場,管理員數名,薪32000起+全勤,洗車員 │ │ │ │ │數名,薪28000起+獎金,以上人員限男20-4│ │ │ │ │5歲享勞健保,月休6天,全勤+年節獎金,意洽: │ │ │ │ │00-00000000張主任 │ │ ├─┼──────┼───────────────────────┼──┤ │㊺│24H音樂磁│急徵,管理幹部數名,薪38000起,服務人員數│ │ │ │場(複合式中│名薪30000起,雜工數名薪25000起,以上│ │ │ │西茶飲) │月休 │ │ │ │ │人員(限男)20-45歲無經驗可,享勞健保,月 │ │ │ │ │休6天,全勤+年節獎金(供宿)00-000000│ │ │ │ │18胡店長 │ │ ├─┼──────┼───────────────────────┼──┤ │㊻│ │理貨員薪28000,以上人員應徵時請備駕照,月│ │ │ │ │休5天,福利佳╱享勞健保,0000000000│ │ │ │ │林主任 │ │ ├─┼──────┼───────────────────────┼──┤ │㊼│ │客服人員薪28000起,清潔人員薪22000起│ │ │ │ │,廚師薪面議,泊車人員薪20000 + 小費,另 │ │ │ │ │徵女子SPA外櫃人員,均享勞健保 │ │ └─┴──────┴───────────────────────┴──┘ 附表二: ┌──┬────┬──────┬──────┬──────┬─────┐ │編號│ 被害人 │ 應徵時間 │應徵者(經理│ 交付金額 │是否實際得│ │ │ │(年月日) │ 及特助) │ │到工作 │ ├──┼────┼──────┼──────┼──────┼─────┤ │ 一 │ 丁○○ │九十二年十二│陳育新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九日 │ │(已退還) │ │ ├──┼────┼──────┼──────┼──────┼─────┤ │ 二 │ 辛○○ │九十二年十二│林亮圖、趙清│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七日 │江 │(已退還) │ │ ├──┼────┼──────┼──────┼──────┼─────┤ │ 三 │ 卯○○ │九十二年十二│林寬國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二日 │ │服裝費一萬五│ │ │ │ │ │ │千元 │ │ │ │ │ │ │(已退還) │ │ ├──┼────┼──────┼──────┼──────┼─────┤ │ 四 │ 寅○○ │九十二年十二│陳育新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九日 │ │服裝費五千元│ │ ├──┼────┼──────┼──────┼──────┼─────┤ │ 五 │ 癸○○ │九十二年十二│謝文聰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六日 │ │(已退還) │ │ ├──┼────┼──────┼──────┼──────┼─────┤ │ 六 │ 鄭澧翔 │九十二年十二│林寬國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六日 │ │ │ │ ├──┼────┼──────┼──────┼──────┼─────┤ │ 七 │ 韋宏珉 │九十二年十二│林寬國、潘正│報名費八百元│否 │ │ │ │月十八日 │龍 │ │ │ ├──┼────┼──────┼──────┼──────┼─────┤ │ 八 │ 乙○○ │九十二年十二│賴文欽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八日 │ │ │ │ ├──┼────┼──────┼──────┼──────┼─────┤ │ 九 │ 庚○○ │九十二年十二│古國泓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二日 │ │服裝費二千元│ │ │ │ │ │ │(已退還) │ │ ├──┼────┼──────┼──────┼──────┼─────┤ │ 十 │ 辰○○ │九十二年十二│林亮圖 │無(未遂) │否 │ │ │ │月十六日 │ │ │ │ ├──┼────┼──────┼──────┼──────┼─────┤ │ 十 │ 壬○○ │九十二年十一│許哲偽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一 │ │月二十五日 │ │服裝費一萬五│ │ │ │ │ │ │千元 │ │ │ │ │ │ │(已退還) │ │ ├──┼────┼──────┼──────┼──────┼─────┤ │ 十 │己○○ │九十二年十二│蘇大圍 │報名費一千元│曾於九十二│ │ 二 │ │月九日 │ │、服裝費一萬│年十二月二│ │ │ │ │ │五千元、介紹│十三日至「│ │ │ │ │ │費三萬四千元│豪翔公關店│ │ │ │ │ │,總計五萬元│」上班兩天│ │ │ │ │ │(已退還) │,隨即離職│ │ │ │ │ │ │。 │ ├──┼────┼──────┼──────┼──────┼─────┤ │ 十 │ 子○○ │九十二年十二│趙青江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三 │ │月十五日 │ │ │ │ ├──┼────┼──────┼──────┼──────┼─────┤ │ 十 │ 甲○○ │九十二年十二│林亮圖、蘇大│報名費一千元│否 │ │ 四 │ │月八日 │圍 │服裝費一萬五│ │ │ │ │ │ │千元(已退還│ │ │ │ │ │ │) │ │ ├──┼────┼──────┼──────┼──────┼─────┤ │ 十 │ 丑○○ │九十二年十二│不詳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五 │ │月間某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