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張仕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庚○○ 之4號 丑○○(原名許哲偽) 甲○○ 卯○○ 黃○○ 亥○○ 天○○ 宇○○ 宙○○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 年度訴字第2264號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747號、93年度偵 字第620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戌○○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天○○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丑○○(更名前為許哲偽)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亥○○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宇○○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宙○○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天○○曾於民國(下同)92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豐簡字第124號判處有期徒刑 二月確定,於92年8月28日執行完畢。戌○○自92年9月4日 起,在臺中市○○○路○段242號9樓廣信企業社,負責經營該社全部業務,庚○○、戊○○自92年9月間起任職該社, 初任特助,後任經理,林啟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自92年11月間、丑○○(更名前為許哲偽)自92年11月初起、甲○○自92年10月中旬、卯○○自92年10月底、黃○○自92年11月中旬、亥○○自92年10月中旬、天○○自92年9月 間、宇○○自92年10月中旬、宙○○自92年10月下旬起,由戌○○招徠,擔任該企業社之特助。戌○○、庚○○、戊○○、許哲偽(即丑○○)、甲○○、卯○○、黃○○、亥○○、天○○、宇○○、宙○○等11人(下稱戌○○等11人)及林啟章遂自上揭任職期間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戌○○、戊○○、庚○○指示擔任特助之林啟章、許哲偽(即丑○○)、甲○○、卯○○、黃○○、亥○○、天○○、宇○○、宙○○先自行支出費用,並自擬廣告內容,利用不知情之報社及發行機關發行之如點將錄等報紙、刊物,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不實之徵才廣告,其中並偽稱係附表一編號1、2、4、6至10、12、13、15至23、25至28、32、34至36、38至44號之公司行號如大臺中人力銀行等之名義,徵用臨時工、售貨員、司機、健身中心員工等人才,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2、4、6至10、12、13、15至23、25至28、32、34至36、38至44號所示之私文書,誘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求職者(下稱求職者)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見上開廣告而撥打廣告中之聯絡電話至廣信企業社,足以生損害於見報應徵之求職者。廣信企業社內之上開經理、特助,不問附表一之廣告由何人出資刊登,均互相支援接聽來電,於接獲電話後,先將來電之求職者資料詳細填載於電話記錄表中,再通知該求職者前來面試,特助再於面試時告訴求職者,實際上係應徵男公關、桌面服務人員,工作性質輕鬆,報酬優渥為餌,令求職者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生高度就職意願,再由特助或經理要求職者繳交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報名費,廣信企業社隨即提供訓練課程,訓練過程約2至3天,訓練內容包括桌面遊戲、桌面禮儀、交際舞等。訓練時戌○○、庚○○及戊○○等經理陸續要求職者簽立服務自願書、應徵履歷表及服裝訂購單,並須繳交一萬五千元之服裝費以製作男公關上班所需之黑色西裝,須有黑色西裝方能獲取男公關或桌面服務之工作機會,戌○○再委託「金賞服裝社」、「陸戰隊服飾店」等商店製作每套二千一百元至三千七百元不等之黑色西裝,求職者所繳交之費用扣除西裝製作成本後,由負責介紹之該特助抽取四成,有參與之經理抽取一成,其餘則歸戌○○所有,總計獲取不法財物七萬四千八百元。事實上戌○○等11人及林啟章並未實際仲介求職者至特種行業從事公關或桌邊服務工作,或所介紹男公關工作之內容、報酬與特助、經理介紹之優渥情形不符,求職者始知受騙。嗣於92年12月19日16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1 段242號9樓廣信企業社查獲,並扣得戌○○所有如附表三之物,即戌○○所有預備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空白服裝訂購單35張、供犯罪所用之訓練課表4張、犯罪所得之應徵履歷表16 份、服務自願書10張、供犯罪所用之所刊登應徵廣告剪貼2 張、應徵人員電話紀錄表8張。 二、案經子○○、酉○○、申○○、地○○、寅○○、壬○○、巳○○、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以下簡稱被告)卯○○、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本院最後一次審理期日到庭。訊據被告戌○○、庚○○、戊○○、許哲偽(即丑○○)、黃○○、亥○○、宇○○、宙○○、甲○○等於本院本審及天○○於本院其他審理期日以及卯○○(以上被告11人,均簡稱被告戌○○等11人)於本院前審固均坦承其等分別在廣信企業社擔任負責人、經理及特助職務,各自出資刊登前揭求才廣告吸引求職者前來應徵面試,面試時有告知係應徵男公關工作,並要求職者繳交報名費用一千元及服裝費一萬五千元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辯稱:當初我們刊登廣告時,都儘量不要用市面上已有之公司名稱,我們沒有行騙之意思,因很多人想做男公關,基於面子問題不敢來,所以我們才用這個方法來招攬客戶,面試時我們都會跟求職者說我們只應徵男公關,求職者若願意接受男公關工作,於繳交報名費一千元及服裝費一萬五千元,並經我們訓練後,我們會介紹到男公關店工作,但只要有西裝也願意去工作,我們也會幫他們介紹工作,我們並沒有詐騙之意思。我們確實有將已訓練完畢之求職者,介紹到從事男公關之水玲瓏卡拉OK上班云云。 二、經查: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之被害人己○○、子○○、申○○、地○○、A○○(起訴書誤載為辛○○)、丁○○、玄○○、寅○○、壬○○、巳○○(改名為午○○)、乙○○之警詢筆錄,係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無證據能力。至被告戌○○之警詢筆錄,經原審勘驗被告戌○○之警詢光碟片3片結 果,其中第1片及第2片極難辨識被告戌○○所述內容,第3片無法播放(見原審卷一第204頁、第205頁、第228頁),故無從認定被告戌○○有為警詢筆錄之內容,自應認被告戌○○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惟被告戌○○於92年12月20日偵查時之「(檢察官)問:你是否以應徵廣告為幌子,實際上是詐騙?(被告戌○○)回答:是。」筆錄(見偵字第2474 7號卷一第259頁第9行、第10行),經原審勘驗該偵查筆錄結果,確認檢察官之訊問並無有何不正當之情形,而被告戌○○確係有上述之回答,且被告戌○○於原審上開勘驗時,亦供稱其當時有這樣回答,雖其辯稱其要補充其意思,但檢察官不讓他說云云,惟勘驗結果,並無其辯稱之情事(見原審卷一第173頁反面、第174頁),並有該頁逐字譯文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78頁 )。是檢察官上開之訊問既無任何不正當之情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形,從而被告戌○○於上開偵查中之供述,有證據能力,自得作為其犯罪之證據。另查被告庚○○、亥○○、卯○○、宙○○之警詢筆錄,業經原審勘驗結果,確係照其等所回答逐一記錄,而其等於原審勘驗時亦自承製作警詢筆錄時,警察並無利誘或脅迫之事(見原審卷一第241頁至第263頁)。是其警詢筆錄係出於任意性,自得採為其本人犯罪之證據。至被告黃○○、許哲偽(即丑○○)則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之身分之作證(見原審卷二第41至47頁、第53頁至第55頁),而證人黃○○、許哲偽(即丑○○)分係大專、高中教育程度,證人黃○○於製作警詢筆錄當時,因認筆錄所打內容無誤,故依警方展示於螢幕上之記載陳述,而證人許哲偽(即丑○○)於製作警詢筆錄當時,甚有向警察反應自己意思,警察並有依其陳述修改筆錄,又經警察勸其承認,且其又見其他被告亦承認,始於警詢亦有承認詐欺,業據其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是證人黃○○、許哲偽(即丑○○)之警詢筆錄,並無違背其本意,而警察亦無利誘或脅迫之事,是其等上開警詢筆錄係出於任意性,其等先前警詢之陳述除可採為其本人犯罪之證據外,又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係證明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自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之犯罪證據。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蓋因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署,且檢 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力,且須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況徵諸實務運作,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序,亦能恪遵法定程序之要求,不致有違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經查:壬○○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見92年度偵字第24747號卷二第117頁)以及證人未○○於偵查中業經具結之證述(見92年度偵字第24747號卷二 第83頁),二人所證述與被告戌○○等11人供承登報應徵以及收取報名費之情節相符,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戌○○等11人未指摘檢察官在壬○○、未○○為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是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則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戌○○係廣信企業社之負責人,被告庚○○、戊○○係廣信企業社之經理,許哲偽(即丑○○)、卯○○、黃○○、亥○○、宇○○、天○○、宙○○及共同被告林啟章均係廣信企業社之特助,自任職起先由特助自行支出費用,並各自刊登內容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之求才廣告,以使求職者(包括附表二之男子)至廣信企業社,由擔任特助之被告先進行面試之事實,業據被告戌○○等11人於本院上訴審審理中坦承不諱,而被告戌○○於偵查中並供稱:「經理和特助各人各刊自己的廣告,費用各付各。(檢察官問:所有刊的廣告電話有設定轉接?)沒有。(檢察官:所有電話都在同一辦公室?)是的,都在廣信企業社的辦公室,我們1個總機,共分12線,我刊的電話是第十 線,電話響的時候,誰有空誰就接等語」(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257之1頁)。而共同被告林啟章於原審供稱: 伊係出錢交給戊○○經理登廣告,伊每個禮拜一期,伊交一、二千元給戊○○去登廣告,電話是00000000,廣告係速達快遞,內容係送貨員,薪水二萬多元,廣告內容係伊拜託宇○○所寫,伊把廣告內容及廣告費交給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4頁、第105頁)。被告天○○於原審供稱:伊擔任特助,面試徵才之人員,有登廣告,廣告費係伊自己出錢,伊登廣告內容係速達快遞。應徵者來應徵,伊會告訴他係應徵速達快遞之工作,會告訴他如果沒有欠人會另外介紹一份工作,事實上沒有速達快遞之工作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9頁)。被告甲○○於原審供稱:伊登 大臺中人力銀行之廣告,人力銀行祇是一個名稱,介紹之工作係男公關之工作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4頁),被告 宙○○於原審供稱:伊有跟別人一起出資廣告費用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1頁)。而被告戌○○於本院前上訴審審 理時亦供稱其等如照實刊登男陪客之廣告,可能就礙於面子,不好意思來應徵等情,並有查獲所刊登如附表一所列虛構公司名稱之不實應徵廣告之剪貼2張(見偵字第620號卷第209頁、第210頁)、應徵人員電話紀錄表8張(見偵 字第620號卷第211至218頁)、訓練課表4張(見偵字第620號卷第179頁至第182頁)、應徵履歷表16份(見偵字第620號卷第183頁至第198頁)、服務自願書10張(見偵字第620號卷第199頁至208頁)。足見被告戌○○等11人與共 同被告林啟章均須支付廣告費用,且互相支援接聽求職者之電話,知悉彼此間所刊之如附表一之廣告內容。從而被告戌○○等11人及共同被告林啟章均對以附表一之內容不實之徵才廣告使求職者前來面試一情,知之甚詳,且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另查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所刊登如附表一之不實廣告,其中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至十、十二、十三、十五至二三、二五至二八、三二、三四至三六、三八至四四號之廣告,均以虛偽之公司行號名稱為之,表示係該等公司之徵才廣告,並使附表二及其他不特定之求職者因見附表一之不實廣告而與被告戌○○等11人及共同被告林啟章聯絡,該所刊登之廣告已達於求職者面前,足使求職者誤信為真,顯已達行使之程度。是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就刊登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至十、十二、十三、十五至二三、二五至二八、三二、三四至三六、三八至四四部分,足使見報應徵之求職者受有損害,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亦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甚明。被告戌○○等11人雖辯稱:不實廣告僅引誘求職者與廣信企業社聯絡,求職者未因廣告而交付財物,故使用不實廣告之行為,非屬詐欺之犯罪行為云云。惟查: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藉刊登不實之廣告內容,使求職者誤信為刊登者確係提供一般正當工作,而前往面試,求職者雖非直接因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刊登不實廣告內容而交付財物,惟確因之前往面試,而使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得以假借介紹男公關工作為由,並進而騙取求職者之報名費及服裝費。倘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人未刊登不實廣告內容,求職者自未因之聯絡,而無其後交付報名費及服裝費之事,是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刊登不實廣告內容,確有以欺罔方法使應徵者陷於錯誤,與後述應徵者未取得如被告戌○○等11人及共同被告林啟章所述優渥之男公關工作,自應併合觀察為本案詐欺犯行之一部,不能切割視之。是被告戌○○等11人上開所辯,自非可採。 (四)被告戌○○等11人對於其等有收取報名費一千元和服裝費一套一萬五千元,而服裝費一套一萬五千元和給西服社之價錢二千多元至三千七百元之差額,係廣信企業社之利潤一情,業據被告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258頁)。另被告戌○○、戊○○、庚○○對特助係介紹工作內容及報酬,其3人有向求職者介紹培訓費 (即指報名費)、服裝費之情亦均供認不諱(見原審卷一第106頁、第107頁),且求職者確係先依被告等人所刊登之如附表一之不實徵才廣告,始陷於錯誤,前往廣信企業社面試,再誤信須參加訓練課程及購買黑色西裝始能順利得到工作,且不知情黑色西裝之成本僅二、三千元,因之陷於錯誤,同意如數交付款項,惟均未取得如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告所述之優渥工作,且附表二之被害人為獲得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所稱之男公關或桌面服務人員,確有繳交如附表所載之報名費或服裝費,惟均未獲得工作以及被告戌○○等11人及共同被告林啟章係以徵人廣告為幌子,事實上是詐騙服裝費用之事,業據被告庚○○、亥○○、卯○○、宙○○、黃○○、許哲偽(即丑○○)於警詢中及被告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38頁、第46頁、第51頁 、第71頁、第77頁、第87頁、第259頁),核與證人即被 害人丁○○於本院本審亦稱:伊是看報紙應徵男陪看員,寫履歷表後有說要收1000元,名目可能是報名費,是宇○○幫伊應徵的,有說服務的客人是女的等語(見本院本審卷第133頁至第134頁)、證人巳○○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看到報紙去應徵,有繳1000元給他們,伊確有於偵查中陳述對方說可以做其他桌服的工作,同意後才繳交1000元保證金,伊是92年12月15日前往應徵等語(見本院本審卷第246頁反面、第247頁)、未○○於偵查中證稱:「伊看到前往應徵,且繳交1000元的保證金,但我等十幾天他入門就被抓了,也都沒有提供工作等語相符(見92年度偵字第24747號卷二第83頁),另被害人及證人崔曾祿於偵 查中(見偵字第24747號卷二第82頁至第117頁)、癸○○、辰○○、酉○○於本院上訴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前審第240頁至第250頁、第314頁至第315頁)。又為特助之被告確有刊登如附表一之不實內容之徵才廣告,已詳如上述。又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有收取報名費一千元和服裝費一套一萬五千元,而服裝費一套一萬五千元和給西服社之價錢二千多元至三千七百元之差額,係廣信企業社之利潤一情,業據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4747號一卷第258頁)。另被告戌○○、戊○○、庚○○對特助係介紹工作內容及報酬,其3人有向求職 者介紹培訓費(即指報名費)、服裝費之情,亦均供認不諱(見原審卷一第106頁、第107頁)。又告訴人壬○○繳交如附表二所載之報名費及服裝費後,雖有獲得男公關店之工作,惟工作條件及報酬亦非如特助、經理所介紹之優渥等情,亦據證人壬○○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是黃○○應徵伊,伊看報要應徵送貨員之廣告,伊去時他們告訴伊說伊之身材不適合,但可以介紹伊去做其他陪酒之工作,伊當時有上課,並交報名費、紅包及治裝費共五萬元。後來他們介紹伊到東興路尾端之豪翔公關店。伊去工作兩天後,覺得不適合伊,工作內容沒有那麼簡單等語(見偵字第24747號卷二第117頁)。足見求職者因見不實之徵才廣告而前往面試,或誤信繳交報名費參加訓練課程或繳交服裝費能得到工作,始陷於錯誤而繳交費用,或誤信繳交報名費、服裝費後能獲得如特助、經理所介紹之工作內容輕鬆、報酬優渥之工作。是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確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使求職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甚明。被告戌○○雖辯稱:伊確已介紹60餘位求職者至「水玲瓏卡拉OK」從事男公關工作,聯絡經手之人則為綽號「海城」之男子,檢察官尚未就伊未仲介已經繳納報名費及西裝費之應徵者介紹至酒店男公關工作負舉證責任云云,惟查:員警陳唐智曾帶同被告戌○○至其所述其介紹應徵者所至之男公關店即「水玲瓏卡拉OK」查證結果,該店在該年聖誕節左右即已停業,並未查出被告戌○○確有介紹60餘位求職者前往該店工作一情,業據證人陳唐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另參酌上開被害人均未獲致介紹至被告戌○○等11人所述之男公關工作、證人壬○○所證其被介紹至豪翔公關店,工作內容並未如被告戌○○等11人所述輕鬆及報酬優渥之工作等語,及被告庚○○、亥○○、卯○○、宙○○、黃○○、許哲偽(即丑○○)於警詢中、被告戌○○於偵查中坦承其有詐騙之行為等語,即已足以認定檢察官以就被害人陷於錯誤,同意如數交付款項,均未取得如被告戌○○等11人及共同被告林啟章所述之優渥工作之情事已負舉證責任之責,並足以認定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未仲介已經繳納報名費及西裝費之應徵者至酒店男公關工作,或所介紹之工作內容並未如其等所述輕鬆及報酬優渥之工作。是被告戌○○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五)又廣信企業社之全體被告戌○○等11人及共同被告林啟章之收入來源即係求職者所繳交之報名費、服裝費等情,亦據被告戌○○、戊○○、庚○○、許哲偽(即丑○○)、甲○○、卯○○、黃○○、亥○○、宇○○、宙○○及同案被告林啟章於原審供述甚明(見原審卷二第64頁)。而求職者被要求製作之黑色西裝實際製作成本未逾三千七百元之情形,亦據被告戌○○、戊○○、庚○○、許哲偽(即丑○○)、卯○○、黃○○、亥○○、宇○○及同案被告林啟章於原審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09頁),而證 人即金賞服裝社負責人許明賢於93年7月30日偵查中具結 證稱:伊於93年1月7日於偵查中所供述「戌○○委託伊幫他們製作黑色西裝,戌○○說是要訂做男公關之制服,從92年9月起到目前為止,只做了6套,1套三千七百元,由 客戶本人刷卡,刷一萬五千元,事後伊再退一萬一千三百元給戌○○」,確係實在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24747號 卷二第118頁)。另證人即陸戰隊服飾店店員丁淑燕於偵 查中亦證稱:1套二千一百元,共做30套左右等語(見偵 字第24747號卷二第24頁)。並有空白服裝訂購單35張( 見偵字第620號卷第144頁至第178頁)。顯見求職者所購 買之服裝成本極低,而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之收入來源即係求職者繳付之報名費、服裝費再扣除成本之差額。 (六)被告戌○○雖於偵查中供述本案而總收入為八十餘萬元明確(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259頁),惟並無何積極證據足資佐證,惟本院依據上開被害人丁○○、巳○○、未○○、崔曾祿、癸○○、辰○○、酉○○之證述,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因本案而詐騙之金額應為如附表二所示之七萬四千八百元。又證人未○○於偵查中固證稱:「要我辦一支台灣大哥大手機以供工作需要,但手機被他們拿來打」(見92年度偵字第24747號卷第二宗第83 頁),惟究竟何人使用,或撥打多少費用,均無證據足資佐證,起訴意旨認被告戌○○等11人亦有詐取未○○之台灣大哥大通信費用,顯屬無據,併此敘明。查本件上開獲利七萬四千八百元,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扣除支出西裝成本之所得,由介紹之特助抽取4成,有參 與之經理抽1成,其餘歸被告戌○○所有之利潤分配方式 ,此據被告戌○○等11人於本院上訴審審理中供認不諱(見94年12月14日審判筆錄第21頁、第22頁、95年2月8日審判筆錄第14頁、第15頁)。另被告甲○○於原審明確供稱:伊有抽佣,經理戌○○給伊多少錢就多少錢,大約是4 成,扣除成本後之4成給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4頁);被告宙○○於原審亦供稱:伊負責面試,薪水係抽佣,係抽求職者之服裝費及報名費,要先扣除成本後,伊抽大概3 到4成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1頁)。足見被告戌○○等11 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所取得之報酬,係自求職者之報 名費、服裝費扣除成本後,按固定成數分配,惟經分配所得獲利尚非豐厚,並無從以此認定被告戌○○等11人係以之維生。另擔任特助者無底薪,並須負擔廣告費用之支付,亦據被告戌○○、戊○○、庚○○於偵查中供述甚明(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259頁、第263頁)。而共同被告 林啟章與被告許哲偽(即丑○○)、黃○○、亥○○、宇○○、甲○○、天○○、宙○○於偵查時及原審行準備程序時亦均供述明確(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268頁、原審卷一第10 4頁至第106頁、第149頁、第154頁、第161頁)。是由擔任特助之被告均須自行負擔廣告費用,復無底薪,並以自求職者交付之服裝費用抽成為其主要來源可知,其等均知自己薪資之計算方式,亦知求職者所交付之服裝費成本甚低。顯見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間對本案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七)被告戌○○等11人雖辯稱:若沒有繳培訓費(即指報名費),公司也會介紹工作。有的人沒有買服裝費,公司也會介紹工作云云。惟倘求職者毋須繳交報名費、服裝費,亦能獲得工作機會,則被害人均係無工作之人,為謀求工作收入而應徵,求職者豈可能願意於尚無工作收入之情況下,再繳交上開費用?再擔任特助之被告為仲介應徵者男公關之工作,尚須自行支付廣告費用、接聽電話等成本,豈可能使求職者毋須繳交報名費、服裝費亦可獲取工作?是被告戌○○等11人此部分所辯,顯與事實不符,亦不足採。 (八)被告戌○○等11人雖辯稱其等係取得求職者之同意始收取報名費、服裝費,既經求職者之同意即無詐欺之意圖,且市場上一萬五千元定作一套西裝亦屬通常之行情云云。惟查:被告戌○○等11人及共同被告林啟章運用於平面媒體大量刊登不實求職廣告,吸引眾多求職者陷於錯誤前來應徵,再告以男公關工作之工時短、薪資高,再利用一般求職者迅速獲得工作機會之希望,陸續遊說求職者參加被告戌○○等11人及共同被告林啟章為仲介男公關之訓練課程,以取得一千元之對價,再利用求職者獲取男公關工作之期待,要求職者繳付一萬五千元以定作實際價值僅有二、三千元之服裝,並以該差額為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之收入來源。顯係一步一步利用求職者期待獲取輕鬆、高薪之男公關工作機會而設局詐騙,且一套實際定作僅需二、三千之西裝,卻向求職者收取一萬五千元之對價,衡諸常情亦難認屬於合於市場行情之利潤。是被告戌○○等11人辯稱無詐欺意圖,亦非可採。 (九)被告戌○○之選任辯護人張仕賢律師於本院雖聲請傳喚證人未○○,惟經本院傳拘證人未○○均未能到庭,嗣經被告戌○○之選任辯護人張仕賢律師於本院捨棄(見本院本審卷第248頁),然未○○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並無顯 不可信之情況,且得為證據,亦如前所述,本院認不需再傳喚,附此敘明。 (十)綜上所述,被告戌○○等11人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其等犯行均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既已臻明確,被告戌○○聲請傳訊癸○○、辰○○、酉○○以外之其他被害人,核無必要,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比較新舊法部分: (一)查本件被告戌○○等11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法定刑中得科或併科罰金刑,而被告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主刑罰金已修正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與修正前之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之規定相較,修正後關於罰金刑之法定範圍顯已提高,應以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本件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於罰金之規定。 (二)被告戌○○等11人行為後,現行刑法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刑法修正前後關於得否成立連續犯、牽連犯之情形,應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戌○○等11人之行為時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三)被告戌○○等11人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已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與修正前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戌○○等11人,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共同正犯、累犯部分: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被告行為後刑法條文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例如新舊法處罰輕重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無寬嚴之別等),即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5589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而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實施之新刑法第二十八條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但對於本件被告戌○○等11人共犯事實欄所載之罪情形而言,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被告戌○○等11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又新刑法第四十七條雖將舊刑法修正限制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成立累犯。但上述新舊法之規定,對於本件被告「故意」犯罪之情形言,亦無所謂「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上說明,均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本件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僅於如附表所示之九十二年十二月間為詐欺犯行,且所詐得之款項,僅七萬四千八百元,顯無從以上開行為維生,尚難以此逕認被告係以詐欺取財為其職業性犯罪,無從認定其有常業詐欺之犯意,應認被告戌○○等11人係基於普通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上開犯行。核被告戌○○等11人所為,只中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及八至十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七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人雖認被告係犯常業詐欺取財罪,但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認定其有常業詐欺之犯意,已如上述,是被告應僅能成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尚有未洽,惟起訴書所指之犯罪基本社會事實與本院認定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被告戌○○等11人先後為附表二所示之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連續詐欺取財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按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05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利用電話口述,使不知情之某報社工作人員,在報上刊登冒用他人名義之廣告,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刊登廣告,藉報紙之販賣流傳,已達行使之程度,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擬(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1422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冒用他人名義,利用不知情之報刊登載廣告,必待該報刊登載之廣告到達於讀者面前,足使讀者誤信,始達於行使之程度(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2381號判決參照)。核被告戌○○等11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等利用不知情之報社 、發行機關發行之報紙、刊物刊登廣告,係屬間接正犯。又被告戌○○等11人與共同被告林啟章就上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戌○○等11人連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天○○曾於92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豐簡字第124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 確定,於92年8月2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本案,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就其所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均遞加重其刑。又被告戌○○等11人所犯連續詐欺取財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查被告戌○○等11人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前開已起訴成罪之連續詐欺犯行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戌○○等11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①、原審未及依上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未及就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後之規定,加以比較適用,均有未洽。②、又本件被告戌○○等11人詐欺所得僅七萬四千八百元,原審認定為八十餘萬元,顯與事實不符。③、又本件被告戌○○等11人所為詐欺之時間甚短及詐騙款項復僅七萬四千八百元,尚難認定係長期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且賴以維生之犯罪,應僅成立詐欺罪,原審認定係常業詐欺,復有未洽。④、未○○之大哥大通信費用,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原審遽予認定為被告戌○○等11人之詐欺所得,亦有未洽。⑤、原審就已起訴之被告戌○○等11人有關起書附表一編號二、四、六、十、十四(即子○○、申○○、地○○、寅○○、乙○○部分)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漏未審理,亦有不當。被告戌○○等11人否認犯罪而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及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雖均無足取。惟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戌○○等11人均年青力壯,未思以勞力獲取正當報酬,反而對已屬經濟弱勢之求職者詐騙費用,並審酌被告戌○○等11人各自負責之事務及分得財物之情形、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戌○○等11人犯後態度等一切情況,各量處如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戌○○等11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應予以減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第3款予以減刑,扣案如附表三之物,即空白服裝訂購單三十五張(93年度偵字第620卷第144至178頁)、訓練課 表4張(同上偵卷第178至182頁)、應徵履歷表16份(同上 偵卷第183至198頁)、服務自願書10張(同上偵卷第199至 208頁)、應徵廣告之剪貼2張、應徵人員電話記錄表8張( 同上偵卷第211至218頁),均係被告戌○○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預備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戌○○等11人另涉有對子○○、申○○、地○○、寅○○、乙○○詐欺取財。因認 被告戌○○等11人亦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惟如前理由欄所示子○○、申○○、地○○、寅○○、乙○○等人於警詢所述,均無證據能力,而被告戌○○等11人對此部分,亦均堅決否認涉有詐欺罪嫌。本院認此部部分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戌○○等11人涉有本部分詐欺取財犯行,惟本部分戌○○等11人被訴詐欺取財犯行果若成立,與上開戌○○等11人經論罪科刑之連續詐欺取財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天○○、卯○○二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本院最後一次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胡 忠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戌○○等11人均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公司行號名稱│廣告內容 │備註│ │號│ │ │ │ ├─┼──────┼───────────────────────┼──┤ │①│大臺中人力銀│(非介紹所)免收費、急徵臨時工、白天(時薪)1│ │ │ │行 │50日領1200以上、夜間(時薪)200日領2│ │ │ │ │000以上、兼職可、男:年滿18~45歲以下、│ │ │ │ │賺錢熱線00-00000000 │ │ ├─┼──────┼───────────────────────┼──┤ │②│環保尖兵 │夜間回收司機、薪32000元、資源回收、280│ │ │ │ │00元起、隨車人員、薪22000元起、以上享勞│ │ │ │ │健保月休6天全勤+年節獎金(福利佳)限男18-4│ │ │ │ │5歲0000-0000陳站長 │ │ ├─┼──────┼───────────────────────┼──┤ │③│ │急徵夜間清潔工、日領、限男、20 - 45歲23 │ │ │ │ │26-4676 │ │ ├─┼──────┼───────────────────────┼──┤ │④│冠宏科技 │電腦週邊設備零組件製造、機械操作員、3名、薪2│ │ │ │ │8000元起、男20-40、無經驗可能配合夜班 │ │ │ │ │佳、品管包裝員、3名、薪26000元起、男女不│ │ │ │ │拘、年滿20-40無經驗可、倉庫駐守員、2名、 │ │ │ │ │薪28000元起、男20-50、軍士官退優先錄 │ │ │ │ │取、以上人員均享勞健保、隔週休二日、三節獎金、│ │ │ │ │年終獎金、外地供宿00-00000000代表號 │ │ ├─┼──────┼───────────────────────┼──┤ │⑤│ │店家自營,男陪,數名、18-45歲、歡迎軍士官│ │ │ │ │加入、外地供宿、可借支、時薪0000-0000 │ │ │ │ │兼可、日0000-0000娟、夜0000-000│ │ │ │ │238娟 │ │ ├─┼──────┼───────────────────────┼──┤ │⑥│海尼斯複合式│正職工作人員、限男、須役畢、數名、薪28000│ │ │ │啤酒屋 │+全勤4000、晚班兼職人員、時薪180元 + │ │ │ │ │小費;廚房助手、無經驗可、培養考取丙級職照、薪│ │ │ │ │26000元起;以上人員享勞健保、週休二日、三│ │ │ │ │節獎金、年終分紅、外地供宿00000000 │ │ ├─┼──────┼───────────────────────┼──┤ │⑦│明隆企業(股│汽車零件製造、誠徵作業人員、無經驗,可配合加班│ │ │ │) │薪25000元起;倉管人員、貨物進出管制清點、│ │ │ │ │送貨司機、具汽照熟中彰投道路薪28000元起、│ │ │ │ │限男性20歲以上隔週休、健保、每月聚餐、232│ │ │ │ │61781 │ │ ├─┼──────┼───────────────────────┼──┤ │⑧│冠霖企業(股│塑膠產品製造作業員、薪26000、男女不拘、年│ │ │ │) │40以下、倉管員2名、薪30000、男役畢30│ │ │ │ │-50(進出貨管制);理貨人員3名、薪2800 │ │ │ │ │0、高畢、無經驗可(配合加班)、享勞健保、隔週│ │ │ │ │休、全勤(04)00000000 │ │ ├─┼──────┼───────────────────────┼──┤ │⑨│夢幻騎士 │男陪看員、伴唱員;時薪0000-000現年20-│ │ │ │ │48歲、月入八萬非夢事、免經驗可、兼職可、外地│ │ │ │ │供宿、可借支、歡迎上班族、軍士官加入04-23 │ │ │ │ │262881巧克力 │ │ ├─┼──────┼───────────────────────┼──┤ │⑩│全國海陸空貨│徵中區:駐地幹部薪35000;業務代表薪320│ │ │ │物流通有限公│00;企劃專才薪28000、司機備汽照小型可、│ │ │ │司 │職大、職速汽照須一年以上工作經驗可配合日夜長短│ │ │ │ │途薪32000以上另倉管徵人員、現場搬運工、時│ │ │ │ │薪120 - 150元須滿20 - 50歲享勞健保週│ │ │ │ │休2日供宿0000 - 0000代表號中區分公司 │ │ │ │ │人事部 │ │ ├─┼──────┼───────────────────────┼──┤ │⑪│ │伴遊、伴唱、歡迎軍士官加入、供膳宿、可預支、限│ │ │ │ │20-45歲、時薪0000-0000、另徵服務人│ │ │ │ │員、少爺、泊車0000-0000小雨 │ │ ├─┼──────┼───────────────────────┼──┤ │⑫│六度空間 │男陪看員、伴唱員;時薪0000-000現年20-│ │ │ │ │48歲、月入八萬非夢事、免經驗可、兼職可、外地│ │ │ │ │供宿、可借支、歡迎上班族、軍士官加入04-23 │ │ │ │ │262881小喬 │ │ ├─┼──────┼───────────────────────┼──┤ │⑬│亞力士男女商│12月25日隆重開幕、誠徵男仕、儲備幹部薪 │ │ │ │務SPA健身│38000起、客服人員薪28000起、清潔人員│ │ │ │館 │薪22000起、廚師薪面議、泊車人員薪2000│ │ │ │ │0 + 小費、另徵:女子部SPA外場人員、以上人 │ │ │ │ │員均享健保、月休4日,請洽00000000 │ │ ├─┼──────┼───────────────────────┼──┤ │⑭│ │男仕部,誠徵儲備幹部薪38000起、客服人員薪│ │ │ │ │2800起清潔人員薪22000起,廚師,薪面議│ │ │ │ │,泊車人員薪2000+小費、另徵:女子部SPA │ │ │ │ │外櫃人員、以上人員均享健保、月休4日,請洽:2│ │ │ │ │000-0000。 │ │ ├─┼──────┼───────────────────────┼──┤ │⑮│威特 │年節將近、安心過年、賣場╱駐櫃、倉管╱理貨、 │ │ │ │ │擴充業務,急徵人才,中區代表號00-00000 │ │ │ │ │685 │ │ ├─┼──────┼───────────────────────┼──┤ │⑯│鈺隆煙酒禮品│駐區業務專員薪36000 + 業績獎金、宅配送貨 │ │ │ │批發商 │司機薪32000+油貼餐費、倉管理貨人員薪28 │ │ │ │ │000+全勤津貼、以上人員限男役畢45歲以下、 │ │ │ │ │經驗不拘、能配合加班者優先錄取00-00000 │ │ │ │ │85 │ │ ├─┼──────┼───────────────────────┼──┤ │⑰│大衛服飾精品│歡歡喜喜好過年,實機歹歹拼現金、喊市高手時薪1│ │ │ │百貨商 │50起、駐點助手時薪130起、倉儲理貨月薪28│ │ │ │ │000、配送司機月薪30000(公司車須駕照)│ │ │ │ │意洽(04)00000000 │ │ ├─┼──────┼───────────────────────┼──┤ │⑱│速達快遞 │誠徵、夜間收貨員薪36000+全勤+獎金、公司車│ │ │ │ │備汽照、夜間理貨員薪32000+全勤+獎金、立即│ │ │ │ │上班者優先錄用、享健保、月休六天04-2326 │ │ │ │ │2887 │ │ ├─┼──────┼───────────────────────┼──┤ │⑲│宅速通快捷 │誠徵、夜間倉管薪30000、夜間收貨薪3600│ │ │ │ │0、搬運工薪32000、限50歲以下、享勞健保│ │ │ │ │月休6天00-00000000 │ │ ├─┼──────┼───────────────────────┼──┤ │⑳│冠杰五金螺絲│送貨司機薪36000 + 油貼、倉管人員薪300 │ │ │ │ │00 + 全勤、享勞健保、月休六天2326 - 46│ │ │ │ │87 │ │ ├─┼──────┼───────────────────────┼──┤ │㉑│宅速通快捷 │夜間倉管薪28000、夜間收貨薪32000、搬│ │ │ │ │運工薪30000(限男20-45歲)享勞健保、 │ │ │ │ │月休6天(04)-00000000 │ │ ├─┼──────┼───────────────────────┼──┤ │㉒│GOTT菸酒│送貨司機數名、月薪30000 + 獎金、倉管人員 │ │ │ │貿易商(國際│數名、月薪28000 + 全勤、以上人員享勞健保 │ │ │ │集團) │、週休二日、全勤3000、年節獎金團險04-2 │ │ │ │ │0000000 │ │ ├─┼──────┼───────────────────────┼──┤ │㉓│酒桶啤酒廣場│誠徵正職服務人員月薪38000元,兼職工作人員│ │ │ │ │時薪150元,時段任選、能立即上班者佳、XXX│ │ │ │ │06052意雯經理 │ │ ├─┼──────┼───────────────────────┼──┤ │㉔│ │過好年、年關拼錢,吃吃喝喝的正當工作,男 │ │ ├─┼──────┼───────────────────────┼──┤ │㉕│特立屋 │徵,男作業員薪32000元起、整理貨倉人員薪3│ │ │ │ │3000起、保安人員薪36000起、夜間工作者│ │ │ │ │薪38000起、限20-45歲、無經驗可(04 │ │ │ │ │)00000000 │ │ ├─┼──────┼───────────────────────┼──┤ │㉖│大臺中會員制│合法證照00000000,誠徵現場幹部,底薪 +│ │ │ │仕女CLUB│全勤 + 獎金98000以上、正職男服,午、晚、 │ │ │ │酒店 │宵場薪68000以上、兼職任選三小時,週上三天│ │ │ │ │週領00000-00000、少爺╱泊車員底薪1 │ │ │ │ │5000+全勤5000+小費 │ │ ├─┼──────┼───────────────────────┼──┤ │㉗│捷安自行車零│徵包裝作業員薪28000、品管員薪26000、│ │ │ │件製造廠 │理貨員 │ │ ├─┼──────┼───────────────────────┼──┤ │㉘│伯爵洋酒推廣│誠徵送貨司機薪28000 + 餐費、倉管人員薪2 │ │ │ │中心 │5000+全勤 │ │ ├─┼──────┼───────────────────────┼──┤ │㉙│ │送貨司機、薪30000起、以上人員須20-45 │ │ │ │ │歲,可配合加班,享勞健保、供宿、三節獎金紅利、│ │ │ │ │00000000代表號,洽總公司,林主任 │ │ ├─┼──────┼───────────────────────┼──┤ │㉚│ │拆解廢五金,誠徵技術員,無經驗可,薪35000│ │ │ │ │起,須身強體壯、刻苦耐勞,年滿20-45,外地 │ │ │ │ │供宿,可現領,意者請洽總公司面試,(04)23│ │ │ │ │264777洽林主任。 │ │ ├─┼──────┼───────────────────────┼──┤ │㉛│ │日、夜間送貨員,備汽、機照,薪32000元,享│ │ │ │ │勞健保、供宿、三節獎金、可立即上班者佳。04- │ │ │ │ │00000000洽陳課長 │ │ ├─┼──────┼───────────────────────┼──┤ │㉜│樂高遊藝場 │徵男性現場工作人員薪32000+獎金、早中晚班 │ │ │ │ │開分員薪25000+獎金、清潔工、工讀生數名, │ │ │ │ │時薪120享勞健保、供宿,可立即上班者佳04- │ │ │ │ │00000000洽總公司陳主任。 │ │ ├─┼──────┼───────────────────────┼──┤ │㉝│ │夜間停車場管理員、全勤+車馬費薪36000限男│ │ │ │ │20-45歲,無經驗可(外地供宿),上班地點台 │ │ │ │ │中市、彰化市,請洽00-00000000 │ │ ├─┼──────┼───────────────────────┼──┤ │㉞│亞太駐車聯盟│駐站主任二名、薪35000元,停車場管理員三名│ │ │ │ │;薪32000起,洗車員二名薪28000起以下│ │ │ │ │人員限男性20-45歲無經驗可,享勞健保,月休 │ │ │ │ │六天、全勤+三節獎金(供宿)00-0000030│ │ │ │ │9總經理 │ │ ├─┼──────┼───────────────────────┼──┤ │㉟│萬和菸酒配運│業務專員薪30000 + 獎金、搬運工薪2800 │ │ │ │公司 │0起01:00-07:00、臨時工時薪120起 │ │ │ │ │20:00-24:30、工讀生須年滿18歲、身 │ │ │ │ │強體壯,可立即上班者佳,享勞健保、供宿、月休 │ │ │ │ │4日;00000000營運處 │ │ ├─┼──────┼───────────────────────┼──┤ │㊱│廣和機械工具│薪26000、機械操作佳、28000熟中部地區│ │ │ │加工廠 │道路、限男、享勞健保、月休6日,優先錄用232│ │ │ │ │6-2475總公司課長 │ │ ├─┼──────┼───────────────────────┼──┤ │㊲│ │臨時工,時薪100起,20:00 - 24:30 │ │ │ │ │以上須年滿20歲、月休4日,勞健保,遠地供宿2│ │ │ │ │000 - 0000營運課 │ │ ├─┼──────┼───────────────────────┼──┤ │㊳│活屋文具禮品│年關將近、急需人才,誠徵市銷售人員薪25000│ │ │ │批發館 │+獎金╱2名,倉管人員1名物品進出清點,經驗者 │ │ │ │ │佳╱薪27000+全勤、司機薪28000+津貼,│ │ │ │ │熟中彰投者佳,人員可立即上班者佳╱享勞健保╱全│ │ │ │ │勤╱獎金(04)00000000林店長 │ │ ├─┼──────┼───────────────────────┼──┤ │㊴│祥瑞汽車 │銷售、倉管、運送,享勞健 │ │ ├─┼──────┼───────────────────────┼──┤ │㊵│萬通清潔公司│大樓清潔員數名,工作地點:臺中彰化,另徵管理員│ │ │ │ │臨時工,工作地點:臺中縣、市0000-0000 │ │ │ │ │林主任 │ │ ├─┼──────┼───────────────────────┼──┤ │㊶│勝利有限公司│日用品批發,夜間理貨員三名,薪30000,年2│ │ │ │ │0-45、倉管人員2名,薪25000,年20-4│ │ │ │ │5、送貨司機2名,薪28000享勞健保、隔週休│ │ │ │ │、全勤0000-0000 │ │ ├─┼──────┼───────────────────────┼──┤ │㊷│貝斯特煙酒禮│賣場╱駐櫃人員數名,薪28000+津貼、送貨╱ │ │ │ │品經銷商 │隨車司機3名薪30000+獎金、倉管╱理貨人員 │ │ │ │ │數名,薪26000+禮金,年節將近,安心過年、 │ │ │ │ │業務擴充,急徵人才,中區代表號00-00000 │ │ │ │ │501 │ │ ├─┼──────┼───────────────────────┼──┤ │㊸│龍翔貨運搬家│誠徵,搬運工、司機3X7拆,現領,可兼,232│ │ │ │ │6-4501 │ │ ├─┼──────┼───────────────────────┼──┤ │㊹│C.C.P駐車│急徵、儲備幹部數名,薪38000起 + 獎金、停 │ │ │ │聯盟 │車場,管理員數名,薪32000起+全勤,洗車員 │ │ │ │ │數名,薪28000起+獎金,以上人員限男20-4│ │ │ │ │5歲享勞健保,月休6天,全勤+年節獎金,意洽: │ │ │ │ │00-00000000張主任 │ │ ├─┼──────┼───────────────────────┼──┤ │㊺│24H音樂磁│急徵,管理幹部數名,薪38000起,服務人員數│ │ │ │場(複合式中│名薪30000起,雜工數名薪25000起,以上│ │ │ │西茶飲) │月休 │ │ │ │ │人員(限男)20-45歲無經驗可,享勞健保,月 │ │ │ │ │休6天,全勤+年節獎金(供宿)00-000000│ │ │ │ │18胡店長 │ │ ├─┼──────┼───────────────────────┼──┤ │㊻│ │理貨員薪28000,以上人員應徵時請備駕照,月│ │ │ │ │休5天,福利佳╱享勞健保,0000000000│ │ │ │ │林主任 │ │ ├─┼──────┼───────────────────────┼──┤ │㊼│ │客服人員薪28000起,清潔人員薪22000起│ │ │ │ │,廚師薪面議,泊車人員薪20000 + 小費,另 │ │ │ │ │徵女子SPA外櫃人員,均享勞健保 │ │ └─┴──────┴───────────────────────┴──┘ 附表二: ┌──┬────┬──────┬──────┬──────┐ │編號│ 被害人 │ 應徵時間 │應徵者(經理│ 遭詐騙金額 │ │ │ │(年月日) │ 及特助) │ │ ├──┼────┼──────┼──────┼──────┤ │一 │ 己○○ │九十二年十二│卯○○ │報名費一千元│ │ │ │月十九日 │ │ │ ├──┼────┼──────┼──────┼──────┤ │二 │ 酉○○ │九十二年十二│亥○○ │報名費一千元│ │ │ │月十二日 │ │服裝費一萬五│ │ │ │ │ │千元 │ ├──┼────┼──────┼──────┼──────┤ │三 │ 辰○○ │九十二年十二│宙○○ │報名費一千元│ │ │ │月十六日 │ │ │ ├──┼────┼──────┼──────┼──────┤ │四 │ 辛○○ │九十二年十二│庚○○、潘正│報名費八百元│ │ │ │月十八日 │龍 │ │ ├──┼────┼──────┼──────┼──────┤ │五 │ 丁○○ │九十二年十二│宇○○ │報名費一千元│ │ │ │月十八日 │ │ │ ├──┼────┼──────┼──────┼──────┤ │六 │ 癸○○ │九十二年十二│甲○○ │報名費一千元│ │ │ │月十二日 │ │服裝費二千元│ ├──┼────┼──────┼──────┼──────┤ │七 │ 玄○○ │九十二年十二│戊○○ │無 │ │ │ │月十六日 │ │ │ ├──┼────┼──────┼──────┼──────┤ │八 │壬○○ │九十二年十二│戊○○ │報名費一千元│ │ │ │月九日 │ │、服裝費一萬│ │ │ │ │ │五千元、介紹│ │ │ │ │ │費三萬四千總│ │ │ │ │ │計五萬元 │ ├──┼────┼──────┼──────┼──────┤ │九 │ 巳○○ │九十二年十二│亥○○ │報名費一千元│ │ │ │月十五日 │ │ │ ├──┼────┼──────┼──────┼──────┤ │十 │ 未○○ │九十二年十二│不詳 │報名費一千元│ │ │ │月間 │ │ │ └──┴────┴──────┴──────┴──────┘ 附表三: 一、空白服裝訂購單三十五張。 二、訓練課表四張。 三、應徵履歷表十六份。 四、服務自願書十張。 五、刊登應徵廣告之剪貼二張。 六、應徵人員電話紀錄表八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