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巷6號(
扶助律師 尤榮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