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王增瑜廖柏基吳進發

  • 被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13樓之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 蔣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7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附件一至五所示之印章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所示核收機關及人員蓋章處之印文、附表三、四編號二、三右下方所示之印文暨附表五編號一至三右方空白處之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11月6日以94年度訴字第2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同年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身為松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園建設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甲○○之前妻伍秀瓊)之實際負責人,因於96年11月間與莊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莊家建設公司)股東陳應豐(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合夥,在苗栗縣三義鄉○○段907之2地號土地興建房屋,需向竹南信用合作社通霄分社(下稱通霄分社)申請土地擔保放款及無擔保建築融資貸款。其明知松園建設公司於93年間僅有新臺幣(下同)3萬元 之營業收入,94年11月至96年10月間均無任何銷售項目及營業收入,且存摺僅餘2筆各為27元之交易餘額紀錄,竟為取 得金融機構核撥資金興建房屋牟利,於96年11月初某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行使偽、變造公、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提供松園建設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早期公司試營運表等影本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再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變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餘額,並製作不實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月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 、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如附表四所示之資產負債表第二聯(申報收據聯)及附表五所示之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回執聯,以製造松園建設公司交易活絡、業績良好、營運正常之假象(實際存款餘額、申報營收金額、資產總額及稅額,均詳如附表一、三、四、五之備註欄),復偽刻如附件一至五所示之可調整日期或收件編號之印章,分別蓋在如附表二之核收機關及人員蓋章處、如附表三及四之右下方(不含附表三、四編號1)及附表五右方空白處,表示松園建設公司已於各該年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經各該稅捐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印文、以示該等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申報資料之意,而偽造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等公文書,於影印上開之變造私文書(存帳)、偽造公文書(附表二至五)等影本後,再於同年11月某日將之給交甲○○,甲○○即於96年11月21日,持之向通霄分社申辦貸款予以行使,使該分社審查人員丙○○、林金峰等人,誤認松園建設公司交易活絡、業績良好、營運正常,陷於錯誤,乃於96年11月23日核准土地擔保放款1,500萬元,並於同年12月20日轉帳 核撥1,500萬元,另核准無擔保建築融資貸款1,500萬元,並依建築施工進度分別於97年1月29日、3月3日轉帳核撥700萬元及200萬元予松園建設公司,通霄分社共計核貸2,40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申報管理之正確性及通霄分社。 二、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檢舉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後移送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 亦定有明文。查上開變造之松園建設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開戶資料、松園建設公司93年度至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94年11月至96年10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及通霄分社一般授信申請書、一般授信批覆書、竹南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案批核表、一般放款循環動用撥款申請書等文書資料,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為傳聞證據,原無證據能力。但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自得為證據。經查,本件證人丙○○、林金峰(參偵卷第79至80頁)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審判外之陳述,惟其等係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且均經具結,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對於松園建設公司於93年間僅有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營業收入,94年11月至 96年10月間均無任何銷售項目及營業收入,且存摺僅餘2筆 各為27元之交易餘額紀錄,及提供松園建設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早期公司試營運表等影本予他人暨其後於上述時間,持如附表一所示之松園建設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附表二所示之94年11月至96年10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附表三、四所示之松園建設公司93年度至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附表五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等資料影本,向通霄分社申辦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並獲得土地貸款1500萬元、建築融資貸款900萬元等情,坦白承認。惟矢口否認有行使 偽造公文書、詐欺等犯行,辯稱:伊持交通霄分社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影本資料,固不實在,但該等資料最多只能算做是私文書而已,而非公文書,又該等資料只是貸款時參考用而已(並不影響通霄分社核貸之正確性),實際上應視擔保品即土地之價值而定,即令沒有上開資料,伊亦可以個人名義為土地及建築融資之申貸,且被告於貸款後並無繳息不正常,更於建設完成後,依約全部設定抵押權予通霄分社,足見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其辯護人則以: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始是公文書。松園公司93至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是稅務申報人據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電腦系統所回復之訊息,由個人電腦及列表機上列印出來而得。該回執聯是由申報人由自己的設備操作產生,以作為申報稅務之收件執據,是屬於私文書,而非公文書。該回執聯上雖有「網路申報收件章」、「電子申報收件章」等之標明,但並不因該收件章之存在,而使申報人製作之私文書變為公文書。上述回執聯上之方格內文字,已明白簡要地表示,是該稅捐機關之收受申報人透過網路申報資料之表示,毋須更有其他特約或習慣,作為補充,其本身即足以表示其用意,該等回執聯非為刑法上之準文書。回執聯之性質,按財政部賦稅署98年3月20日台稅一發字第09800085130號函,認較類似行政院秘書處編訂「文書處理」肆、二十二之(六)所稱之「回復訊息」。而此收件訊息,與公務機關收受申報人以雙掛號郵件郵遞文書,而在郵件回執上蓋上收件章之情形,並無二致,該收件章之戳蓋,並不會使私文書即變為公文書。況上述不實資料究係私文書、公文書,準文書具高度技術性,更非被告所能認識。被告本諸誠心而為本案位於三義鄉「稻埕禾豐」住宅新建工程,雖在陳應豐撤離暨通霄分社停止撥付建築融資款項,於資金匱乏之情形下,仍是勉力完成建造,並將登記完竣後之十棟建物,依約全部設定抵押權予竹南信用合作社,以擔保其債權,被告毫無要詐取錢財之意圖。被告關於向通霄分社之貸款,無論是土地部分貸款或是建築融資貸款,均在事前或是建造完成後,提供充分、確實之擔保予通霄分社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被告固曾以:伊係提供松園建設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早期公司試營運表等影本予陳應豐,並由陳應豐將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交付伊等語置辯。然,松園建設公司營利所得申報資料、財務報表、損益表等資料,及全部印章帳冊等,均非由陳應豐保管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供承:伊曾經交給陳應豐松園公司登記證照及股東名冊等資料,且與陳應豐在台中的合作建案伊提供的資料,與本件資料不太一樣,但伊沒有交給陳應豐關於松園公司營利所得申報資料、資產負債表等真實資料,而松園建設公司全部印章帳冊都由伊負責保管等語明確,核與證人即莊家建設公司股東林會心於偵查中證述:系爭偽造資料,伊是在苗栗調查站才看到,伊不知道系爭偽造資料何來,之前與甲○○在台中的合作建案,有拿到部分松園公司的資料,陳應豐拿回來給伊,伊就放在公司,沒有還給被告甲○○等語明確,是關於前案中,陳應豐或陳會心所取得之松園公司部分資料,與本件貸款時由被告甲○○提出之松園公司資料是否完全相同,已有疑義,且依卷內資料所示尚無法證明陳應豐確已取得上開各項松園建設公司之真實財務報表等資料及全部印章帳冊,衡情陳應豐自難無中生有而偽造上開各項虛偽資料,況松園建設公司全部印章均非陳應豐所能取得,則其如何用印以遂其偽造上開各項虛偽資料之目的,亦非無可疑,是被告甲○○上開指陳關於陳應豐偽造並提供系爭虛偽資料之陳述,即非顯無瑕疵。再參以證人即本件貸款案之竹南信用合作社承辦及審核人員丙○○、林金峰於偵查中均證述:被告陳應豐、甲○○等人有陪同一起去看土地,而系爭偽造之資料是誰提供的,當時並沒有注意,本件貸款金額都是撥給松園公司等語,顯見本件貸款案件之准否,松園公司及被告甲○○係最關注之角色,且系爭貸款款項係核撥入松園公司之帳戶內,並非陳應豐所能直接掌控取得,陳應豐需否大費周章偽造系爭資料,即非無疑,是尚難僅以甲○○上述有瑕疵之單一指述,遽認陳應豐與被告有共犯偽造文書罪嫌。此部分已據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42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附卷可稽,經核要無不合。是以,被告既於96年11月初某日,並未提供松園建設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早期公司試營運表等影本資料予陳應豐,則被告上開資料應係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甲○○陳稱:「(知道這些資料是假的嗎?)知道,因為跟我真實的資料不同,做得比較好看一點,目的是為了要貸款。」、「(松園公司跟莊家公司如何接洽?)96年5、6月間,為了要開發台中北區的土地,兩家公司有簽協議書,內容為我做營造,莊家建設出地,建設的房屋1人1半,當時土地申貸6百多萬元、建築融資要申貸3百多萬元,案子是陳應豐向土地銀行南臺中分行申貸,我有跟他一起去,該案是以松園公司名義申貸,因為松園公司業績不好,所以貸款貸不出來,房子蓋不成。」、「(臺中此案申貸資料與本件所提申貸資料是否相同?)不太一樣,公司的3種執照及股東 名冊等資料我請莊家建設的宥銳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等語(參97年度他字第298號卷第147頁)。由此可知,96年5、6月間,被告甲○○之松園建設公司與莊家建設公司欲合作開發臺中市北區土地興建房屋,而以松園建設公司名義向土地銀行南台中分行貸款,但因松園建設公司業績不佳,無法貸得款項興建房屋等情。 (三)證人即通霄分社職員丙○○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在你們核貸之後,你們如何交付所核貸的金額?)我們貸放時,轉帳到松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帳戶。」、「(是分一次轉還是兩次,如何轉?)他跟我們貸款是有購買土地的融資,我們以該土地的成數撥款一部分,他要蓋房子需要資金,我們有受理他的建築融資,建築融資第一次撥款以後,調查局有跟我們說被告申請融資的資料是編造的,所謂的建築融資係依照工程進度撥款。」、「(你們總共撥款多少錢?)土地融資加建築融資總共2400萬元。」、「(貸款出去之後,你們分行帳目上就少了這些可以運用的現金,是否如此?)是的。」、「(這些錢如果沒有貸款給被告,是否可以貸款給其他人?)可以。」、「(也可以作其他的用途?)可以。」、「(貸款會有哪些收入?)利息收入。」、「(被告目前有繳息嗎?)一月底的利息尚未繳納。」、「(所以你能確保被告將來能按期繳息嗎?)我無法肯定。」、「(如果有人在你們分行核貸後,如果在清償所有本息之前跑掉,你們分行會有何損失?)利息就無法按期支付,本金部分如果借款人所提供的擔保品,將來強制執行時,如果無法全部取回貸放金額的部分,就會轉為呆帳,列為損失。」、「(提示97年度偵字第2426號卷第79頁到第80頁,你之前有在偵查中作證,證詞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被告甲○○向貴社申請本件的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的相關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回執聯等資料,就你承辦的權責來講,是否需要去審核這些資料的真偽?)需要。」、「(本件你有無去做相關的查核動作?)沒有。」、「(當初為何沒有去作查核的動作?)因為沒有遇過提供假的財務報表,我們認為客戶都是善良的,他們都是提供真的財務報表,這些報表提供我們知道他們的公司狀況,原則上對於他們提供的資料,我們都會認為是真的,且我們也有去他們公司拜訪,他們的公司看起來就是一家正常營運的公司。」、「(就土地融資的部分,後來發現被告所提出的上開財務資料是虛偽的,如果回到申貸之初,你們如果有發現這些資料係虛偽、假的,你們信用合作社在決定貸放與否時,是否有不同的考量?)會。」、「(請說明原因?)基本上他提供經過變造(假)的報表,就已經違反他的誠信原則,與金融業往來就是一個信用問題,如果提供變造的報表,在信用上就已經構成瑕疵了。」、「(你所謂的不同的考量,請詳細說明會貸還是不會貸?)我是一個承辦的人,不是核貸的決定者,但是就我的立場我會建議不要核貸。」、「(就本件建築融資的部分,是否無擔保的貸款?)建築融資是按照施工的進度撥款,因為尚未建築完成,沒有建築門牌,所以無法設定,且營造廠商說要放棄房屋的法定抵押權,被告有寫承諾書將來建物興建完成後,要將建物增加為擔保品。」、「(就你剛才所講,這個事情回復到原先情況,你會建議不核貸,但是本件確是融資貸款已經核發了,如果回到原先的情況,這些融資貸款如果做其他的申貸案,這部分是否算是損失,就你們銀行來講這是否不算損失?)這筆款項如果沒有核貸出去,這些資金還是存在信合社裡面,我們會轉存到臺灣銀行或是合作金庫等,還是有利息收入,但是貸放出去的話利率比較高,收入比較多,轉存的部分利息比較低。」等語(見原審卷98年3月11日審判筆錄第3至7頁)。由證人 丙○○上述證詞,可知渠於被告甲○○向通霄分社申請本件貸款之初,若渠知悉被告甲○○所交付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松園建設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94年11月至96年10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松園建設公司93年度至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等資料影本係屬不實,渠會因被告甲○○不誠信而建議不予核貸。而上述貸款若於當初不貸予松園建設公司,則會轉存到臺灣銀行或是合作金庫等銀行,會有利息收入等情。 (四)觀察被告持向通霄分社貸款之松園建設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餘額(參同上他卷第29至34頁、詳附表一),與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提供之該帳戶交易明細表(參同上他卷第143至145頁)之帳戶餘額除95年12月21日、96年10月2日均為27元外,其餘均未記載(詳97 年度偵字第2426號第9頁)二相比對,可知:自95年11月17 日起至96年10月2日止,該帳戶餘額為855091元至0000000元不等(詳如附表1所示)係屬變造;被告持向通霄分社貸款 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參同上他卷第35至46頁、詳附表二),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參同上他卷第116至118頁)所示之松園建設公司於93年間僅有3 萬元之營業收入,94年11月至96年10月間均無任何銷售項目及營業收入,且僅有94年之申報書,然申報日期亦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該年度不符,兩相比對之結果,可知:松園建設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94年11、12月起至96年9、10月止,製作 之銷售金額為0000000元至00000000元不等係屬不實且無中 生有,應屬偽造;被告持向通霄分社貸款之如附表三所示之松園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同上他卷第48、51、54頁、詳附表三)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參同上他卷第118、141、142頁)並 無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3年度未分配盈餘,且93、94年度申報日期為95年06月01日、收件編號00000000號,亦與被告持向通霄分社貸款之附表三編號所示之申報日期為95年5月6日、收件編號00000000,兩相比對之結果,可知:松園建設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其93至95年度之營收金額為00000000元至00000000元不等係屬不實且係無中生有,應屬偽造;被告持向通霄分社貸款之如附表四所示之松園建設公司資產負債表(參同上他卷第49、52、55頁、詳附表四)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參同上他卷第119頁),並無93、95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且該表94年度申報日期為95年06月01日、收件編號00000000號,亦與被告持向通霄分社貸款之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申報日期為95年5月6日、收件編號00000000,兩相比對之結果,可知:松園建設公司如附表四所示之松園建設公司93至95年度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總額為00000000元至00000000元不等係屬不實且係無中生有,應屬偽造;被告持向通霄分社貸款之附表五之松園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參同上他卷第47、50、53頁)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並無松園建設公司93至95年之回執聯資料,且前述之申報資料與被告持向貸款之日期、收件編號又不相符,可知:松園建設公司經變造之93至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稅額為 116033元至417334元不等,係屬不實,且係無中生有,應屬偽造。是以,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同年11月某日再交被告甲○○之文件,附表一係屬變造、附表二至五則屬偽造,且附表二至五其上之印文係屬偽造。公訴人起訴認附表二至五之文件係變造應予更正。再者,上開附表二至五其上之印文,核與各附表上之文字明顯不同、粗細亦不同,右下方部分之印文更有超出頁面之最末行,右上方部分之印文則位處於文字間之空白處,顯見該印文係蓋上去而非一體成形,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並有偽造如附件一至五之印章。又被告甲○○交付通霄分社之上述將變、偽造的貸款資料,與實際文書資料相較,可知松園建設公司於93至95年度間,幾無推出建案,營業狀況亦處於幾乎停頓之狀態,變、偽造的相關資料,係美化、強化松園建設公司的營業、資產狀況,其目的在於使通霄分社因此而誤認松園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良好,而同意核撥松園建設公司前述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復衡酌被告甲○○上述陳述,可知其明知松園建設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深恐向通霄分社貸款,亦如上述向土地銀行南臺中分行申貸時被駁回,乃持上述經變、偽造的相關資料向通霄分社申辦貸款,並使通霄分社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認松園建設公司資產及營運狀況均良好,而核撥上開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由此足證被告甲○○於貸款之初,持上揭變、偽造之貸款資料向通霄分社申辦貸款時,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無訛。 (五)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稅捐稽徵機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蓋用之收件章印文,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準公文書(96年度臺上字第480號判決參照)。而本件經偽造之松園公司營 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參同上偵卷第47、50、53頁),其上具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收件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章」、「申報日期、更正日期」、「收件編號」、「東勢稽徵所」等記載,⒈證人即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職員丁○○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提示97年度偵字第2426號卷第57頁,這個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電子申報回執聯,上面有一個收件章,那個收件是指哪個單位收件?)國稅局的電子申報收件章,這是東勢稽徵所的電子申報收件章,、、」、「(就你所知,你們營業稅的電子申報是否也有這種收件章?回執聯?)有的。」、「(這個回執聯的用意是要證明什麼?)證明稽徵機關已經核閱收受申報資料。」、「(所以你看的這份表示東勢稽徵所已經收到松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這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網路申報已經完成,但是我不清楚東勢稽徵所是否已經收件完成。」、「(如果就你們營業稅來講的話,是否已經收件完成?)是,已經收件完成。」、「(這個固定的編號及收件章的格式是你們委請關貿網路公司置入電腦程式中的嗎?)那是網路裡面電腦程式設定好的,我不曉得是否是關貿公司設定的。」、「(國稅局的人員是否會審核確認已經收到類似這種的電子申報資料?)它會確認是否已經申報,那是就欄位、格式上就邏輯上是否正確,但是內容的屬實是以後會審查的。」、「(你說的『它』是指誰?)網路申報系統。」、「(國稅局的人員是否會確認已經收到這種電子申報資料?)會,如果沒有申報完成會產表單。」、「(就剛才檢辯雙方問你有關營業稅的網路申報問題,是否納稅義務人的申報資料透過網路的方式來申報,你們稽徵所就會以剛才提示給你看的那個電子收件章的日期為納稅義務人的申報日期,而不是以東勢稽徵所收到網路傳來申報資料的日期為申報日期?)是的。」、「(換句話說納稅義務人收到電子申報的回執聯上面註明的日期,就是指納稅義務人於電子收件章回執聯的日期已經依法申報營業稅?)是的。」、「(所以電子收件章以及回執聯給納稅義務人事實上就是指稅捐機關透過給納稅義務人的電子章及回執聯,表示納稅義務人的申報營業稅這個行為及資料,稅捐機關已經收到?)是的。」、「(但是有關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內容是否屬實或是有出入,是你們事後實質審查的部分?)是的。」、「(就你承辦人員的立場,剛才提示給你看的兩個章,那個方章它代表的意義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是否有關係?)有,因為那個收件就是我們執行公務的範圍,我們要收件,這是我們的義務,那個章就代表我們有收件。」、「(你們東勢稽徵所收到我們法院的函查,你們有沒有跟你們總局的法務科聯絡過?)有的,我們有發正式公文給總局。」、「(你們總局有答覆你們嗎?)庭呈總局函覆公文1份 ,總局的答覆是認為屬於刑法上的準公文書。」等語(參原審卷98年3月11日審判筆錄第3至8頁)。是由證人丁○○上 述證詞,可知其係證稱前述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係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系統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電腦程式業已設定,納稅義務人在網路申報成功後,會產出回執聯。而該回執聯上有申報日期之收件章,即表示納稅義務人在該日期完成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法定義務,稅捐機關在該日收受納稅義務人的申報,與納稅義務人臨櫃方式申報,由稅務人員蓋的收件章意義相同。且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3月6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0980011285號函說明三所示:「查營業稅申報書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經稽徵機關收件後蓋有收件章之戳記與收件編號或電子申報收件章,係表示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核屬前揭刑法規定之準公文書性質」(附於原審卷98年3月 11日審判筆錄之後)。及財政部賦稅署98年3月20日台稅一 發字第09800085130號函說明三、四所示:持有「加蓋『收 件章』及收件編號之申報書第1聯」代表特定營業已依所得 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利用申報系統列印之回執聯係為「加蓋『收件章』及收件編號之申報書第1聯 」之替代憑證(附於原審卷98年3月11日審判筆錄之後)。 亦均認上述收件章係屬刑法上之準公文書。況按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亦為公務員,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依正常程序,一般人應係先利用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向財政部上傳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而財政部委託、授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以電腦設備回覆收件編號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是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依上開說明,應認係財政部所製作。準此,本件被告甲○○行使的內容業經變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該回執聯既已註明「茲收到松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3、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份」,收件章上也記明收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註明稽徵所之機關名稱,係已表示 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無訛,係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之準公文書甚明。 (六)辯護人雖又以回執聯之性質,按財政部賦稅署98年3月20日 台稅一發字第09800085130號函,認較類似行政院秘書處編 訂「文書處理」肆、二十二之(六)所稱之「回復訊息」。而此收件訊息,與公務機關收受申報人以雙掛號郵件郵遞文書,而在郵件回執上蓋上收件章之情形,並無二致,該收件章之戳蓋,並不會使私文書即變為公文書等語。但營利事業利用申報系統列印之回執聯係為「加蓋『收件章』及收件編號之申報書第1聯」之替代憑證,係代表稅捐機關業已核閱 收受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應屬準公文書,已如前述。至財政部賦稅署前揭函文雖認上述回執聯類似行政院秘書處編訂「文書處理」肆、二十二之(六)所稱之「回復訊息」,但並未認定係屬「私文書」或認定非屬「準公文書」,辯護人的辯護意旨容有誤會。又辯護人認被告非能認識上述不實資料係私文書、公文書,準文書具高度技術性,更不能認識等語。但查,被告甲○○知悉向通霄分社申請前揭土地、建築融資貸款的文書資料內容不實,迭經其於偵查、審理時坦承不諱,亦如前述。被告甲○○為獲得購地、建築房屋的資金,並順利取得貸款,既知該等文書資料不實卻向通霄分社提出作為貸款之用,自應就其行使上述變、偽造文書的行為負法律責任,辯護人此節辯解,自不能據此作為對被告甲○○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七)辯護人另辯以:被告甲○○在陳應豐撤離資金,及通霄分社停止撥付建築融資款項下,勉力完成建造上述建築物,並將登記完竣後之十棟建物,依約全部設定抵押權予竹南信用合作社,足見被告毫無要詐取錢財之意圖。且被告向通霄分社之貸款,無論是土地部分貸款或是建築融資貸款,均在事前或是建造完成後,提供充分、確實之擔保予通霄分社,通霄分社並無損失可言,由此益見被告無詐欺之犯意等語。然查,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條文本身,並無「受有損害」之要 件,且實不以「財產損害」此要素為必要(參甘添貴教授著體系刑法各論Ⅱ,第297至299頁)。因詐欺罪以具體財物為侵害內容之犯罪,性質上屬對於個別財產之犯罪。則被害人之全體財產有否減少,並非所問,其財物之交付或權利移轉本身,即屬財產上之損害。亦即財物之交付即為有損害,不必再判斷財物交付以外之損害。另德國實務認為,被害人如由於承擔此項義務,而不能善加利用該資金。換言之,在締約之後,對該資金之經濟上的活動自由大受限制,即屬受有財產損害(參林東茂教授著知識論,第133頁;陳志龍教授 著人性尊嚴,第389頁)。本件即使被告於分行核貸後有按 時繳息,但通霄分社核貸後以轉帳的方式,先後將2400萬元轉帳到松園建設公司帳戶內。而通霄分社移轉交付土地融資金額時,被告之詐欺行為已完成,詐欺犯行已然既遂,縱使被告事後按時繳息,也是犯後態度的問題,係量刑的問題,與詐欺罪的成立與否無關。辯護人此節辯護意旨容有誤解,附此敘明。至於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雖函以:建設公司提供該公司歷年之銷售情形、營業收入、存款金額僅做為審核參考,不影響放款及放款成數云云(見本院卷第58頁),然被告甲○○於貸款之初,持上揭變、偽造之貸款資料向通霄分社申辦貸款時,即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並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通霄分社而為撥款予被告公司等情,已如上述,該函示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亦併此敘明。 (八)綜上,被告上述辯解無非臨訟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此外,復有上開變造之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開戶資料及偽造之松園建設公司93年度至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94年11月至96年10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及通霄分社一般授信申請書、一般授信批覆書、竹南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案批核表、一般放款循環動用撥款申請書,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3月6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0980011285號函、財政部賦稅署98年3月20日台稅一發字第09800085130號函等在卷可資佐證,其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甲○○明知上開銀行存摺係變造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等文書資料影本之內容係經偽造而不實,但為獲得通霄分社核撥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興建住宅出售牟利,於上述時間,持向通霄分社承辦人員行使,致通霄分社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上述資料為真,核撥前述款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及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暨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印章(該印章非屬公印,蓋非係表示該等機關之同一資格)、印文之行為,為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變造私文書、偽造(準)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提供松園建設公司之上開資料影本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而為變造、偽造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文件,完成後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並將之影本後,交由被告持向銀行行使,二人就此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上開各項變造、偽造之資料持向通霄分社申辦貸款之行為,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個行使變、偽造私、(準)公文書之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1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1罪。又被告係以1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變造私文書、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3罪,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5年11月6日以94年度訴字第2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同年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對予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如附表二至四之文件係屬偽造,原審認係變造自有未洽。(二)被告就行使變造私文書、偽造(準)公文書部分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原審未及審認。(三)本件偽造(準)公文書之結果對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申報管理正確性,亦生損害,原審於事實欄未及審認。被告上訴否認犯行,固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述之瑕疵,自應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明知松園建設公司自921地震以來鮮少推出建案,前與莊家建設公司合作開發臺 中市北區土地,以松園建設公司名義向合作金庫銀行北臺中分行貸款,但因松園公司業績不佳,貸款案因而觸礁無法順利貸得款項開發該土地興建房屋。竟為於苗栗縣三義鄉○○段907之2地號土地興建房屋(稻埕禾豐)出售牟利,與該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共同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並使通霄分社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先後核貸土地及建築融資共2400萬元,實不足為取。但衡酌其對於基本事實大致承認,而爭執犯意及法律上之意見,與一般明知而否認不同,且將「稻埕禾豐」建案10棟新建住宅完成,復於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將該等建築物依約設定抵押權予竹南信用合作社,作為擔保,迄今均按期繳納利息等情,業經證人丙○○證述屬實,且有建築登記謄本、文宣資料在卷可考,足見其犯後態度尚佳。復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按行為人用以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7號判例要 旨參照)。是被告所持以行使變造、偽造之私、(準)公文書之上開各項變、偽造資料,業經其持向通霄分社申辦貸款,均歸屬於通霄分社所有,自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惟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所示核收機關及人員蓋章處之印文、附表三、四編號二、三右下方所示之印文暨附表五編號一至三右方空白處之印文,係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所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另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所刻 、偽造之如附件一至五所示之印章,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已經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 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 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附表一:松園建設公司之華南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餘額 ┌──┬────┬─────┬────┐ │編號│ 時 間 │帳戶之餘額│ 備 註 │ ├──┼────┼─────┼────┤ │ 1 │95.11.17│ 855091元│實際上該│ ├──┼────┼─────┤帳戶僅 │ │ 2 │95.12.21│ 0000000元│97.12.21│ ├──┼────┼─────┤及 │ │ 3 │96.01.09│ 0000000元│96.10.02│ ├──┼────┼─────┤存有27元│ │ 4 │96.02.05│ 0000000元│餘額 │ ├──┼────┼─────┤ │ │ 5 │96.03.02│ 0000000元│ │ ├──┼────┼─────┤ │ │ 6 │96.04.06│ 0000000元│ │ ├──┼────┼─────┤ │ │ 7 │96.05.07│ 0000000元│ │ ├──┼────┼─────┤ │ │ 8 │96.06.04│ 0000000元│ │ ├──┼────┼─────┤ │ │ 9 │96.07.03│ 0000000元│ │ ├──┼────┼─────┤ │ │ 10 │96.08.02│ 0000000元│ │ ├──┼────┼─────┤ │ │ 11 │96.09.03│ 0000000元│ │ ├──┼────┼─────┤ │ │ 12 │96.10.02│ 0000000元│ │ └──┴────┴─────┴────┘ 附表二、松園建設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編號│ 時 間 │ 銷售金額 │核收機關及人│ 備註 ││ │ │ │員蓋章處日期│ │├──┼──────┼─────┼──────┼───┤│ 1 │ 94年11.12月│ 0000000元│ 95.1.16 │實際無│├──┼──────┼─────┼──────┤銷售實││ 2 │ 95年1.2月│ 0000000元│ 95.3.15 │績 │├──┼──────┼─────┼──────┤ ││ 3 │ 95年3.4月│ 0000000元│ 95.5.15 │ │├──┼──────┼─────┼──────┤ ││ 4 │ 95年5.6月│00000000元│ 95.7.17 │ │├──┼──────┼─────┼──────┤ ││ 5 │ 95年7.8月│00000000元│ 95.9.15 │ │├──┼──────┼─────┼──────┤ ││ 6 │ 95年9.10月│ 0000000元│ 95.11.15 │ │├──┼──────┼─────┼──────┤ ││ 7 │ 95年11.12月│00000000元│ 96.1.16 │ │├──┼──────┼─────┼──────┤ ││ 8 │ 96年1.2月│00000000元│ 96.3.16 │ │├──┼──────┼─────┼──────┤ ││ 9 │ 96年3.4月│00000000元│ 96.5.16 │ │├──┼──────┼─────┼──────┤ ││ 10 │ 96年5.6月│00000000元│ 96.7.16 │ │├──┼──────┼─────┼──────┤ ││ 11 │ 96年7.8月│ 0000000元│ 96.9.17 │ │├──┼──────┼─────┼──────┤ ││ 12 │ 96年9.10月│00000000元│ 96.11.7 │ │└──┴──────┴─────┴──────┴───┘附表三、松園建設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編號│年度│營收金額 │電子申報收件章│電子申報收件│ 備註 │ │ │ │ │之申報日期 │章之收件編號│ │ ├──┼──┼─────┼───────┼──────┼────┤ │ 1 │ 93 │00000000元│094年05月18日 │00000000 │實際僅93│ ├──┼──┼─────┼───────┼──────┤年度實際│ │ 2 │ 94 │00000000元│095年05月06日 │00000000 │申報營收│ ├──┼──┼─────┼───────┼──────┤金額 │ │ 3 │ 95 │00000000元│096年05月03日 │00000000 │30000元 │ └──┴──┴─────┴───────┴──────┴────┘ 附表四、松園建設公司之資產負債表 ┌──┬──┬─────┬───────┬──────┬─────┐ │編號│年度│資產總額 │電子申報收件章│電子申報收件│備註 │ │ │ │ │之申報日期 │章之收件編號│ │ ├──┼──┼─────┼───────┼──────┼─────┤ │ 1 │ 93 │00000000元│094年05月18日 │00000000 │實際申報資│ │ │ │ │ │ │產總額: │ ├──┼──┼─────┼───────┼──────┤93年度為無│ │ 2 │ 94 │00000000元│095年05月06日 │00000000 │;94年度為│ │ │ │ │ │ │00000000元│ ├──┼──┼─────┼───────┼──────┤;95年度為│ │ 3 │ 95 │00000000元│096年05月03日 │00000000 │00000000元│ │ │ │ │ │ │ │ └──┴──┴─────┴───────┴──────┴─────┘ 附表五、松園建設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 ┌──┬──┬────┬───────┬──────┬───┐ │編號│年度│申報稅額│電子申報收件章│電子申報收件│ 備註 │ │ │ │ │之申報日期 │章之收件編號│ │ ├──┼──┼────┼───────┼──────┼───┤ │ 1 │ 93 │116033元│094年05月18日 │00000000 │實際僅│ ├──┼──┼────┼───────┼──────┤93年度│ │ 2 │ 94 │294496元│095年05月06日 │00000000 │申報稅│ ├──┼──┼────┼───────┼──────┤額1500│ │ 3 │ 95 │417334元│096年05月03日 │00000000 │元 │ └──┴──┴────┴───────┴──────┴───┘ 附件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附件收件專用章」(實際約3*2.3公分見方) ┌───────────┐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臺中縣分局( ) │ │ 臺中縣分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暨附件收件專用章(甲)│ │書暨附件收件專用章(乙)│ └───────────┘ └───────────┘ 附件二、94年度、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上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章」(實際約6.6*4.3公分見方) ┌──────────────┐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章│ │┌────────────┐│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 ││更正日期: 年 月 日 ││ ││收件編號: ││ │└────────────┘│ │ 東勢稽徵所 │ └──────────────┘ 附件三、94年度、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 章」(實際約3.7*1.8公分見方) ┌──────────────┐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章│ │┌────────────┐│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 ││更正日期: 年 月 日 ││ ││收件編號: ││ │└────────────┘│ │ 東勢稽徵所 │ └──────────────┘ 附件四、94年度、95年度資產負債表上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章」(實際約4.5* 2.4公分見方) ┌──────────────┐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收件章│ │┌────────────┐│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 ││更正日期: 年 月 日 ││ ││收件編號: ││ │└────────────┘│ │ 東勢稽徵所 │ └──────────────┘ 附件五、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上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網路申報收件章」(實際約5.5*4.2公分見方) ┌─────────────┐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 東勢稽徵所 │ │ │ │ 網 路 申 報 收 件 章 │ │ │ │ 收件編號: │ │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 │ 更正日期: 年 月 日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