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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國民
即被告
號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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