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5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8號,中華民國98年7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8號判決,於98年8 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此項裁定經郵務送達於被告戶籍地,惟遷移他處不詳,被告住居所在不明,原審依法裁定公示送達,並於98年10月12日黏貼公告於原審牌示處為公示送達,另於98年10月14日由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揭示完畢在案,此有公示送達證書、南投縣草屯鎮公所98年10月14日草鎮行字第0980027862號函在卷可稽,該項送達經30日即於98年11月12日起發生效力。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書,依照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