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65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林詠緹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蕭志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14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860號),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詠緹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署押、印文,均沒收。又共同連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署押、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詠緹自民國91年間起至95年5月4日止,受雇於瑪古拉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瑪古拉公司,代表人即董事長為夏博)擔任總經理職務,負責綜理公司業務及財務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且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於上開任職瑪古拉公司總經理職務期間,為下列㈠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㈡1.背信、2.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 ㈠林詠緹明知瑪古拉公司於94年2月2日向詹春燕(已死亡,當時係委由廖孝進代理簽立租約)承租位於臺中市○○○○街118號4樓B室供為辦公處所,約定租期為1年(自94年2月20 日起至95年2月1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押租金為5萬4000元,業由其以瑪古拉公司名義與詹春 燕之代理人廖孝進簽妥上開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詎其為圖向瑪古拉公司虛報上開房租以從中牟利,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租賃契約)之犯意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轉帳傳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94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指示不知情之瑪古拉公司助理會計林雪紅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刻印業者偽刻「詹春燕」印章1個後,再指示不知情之林雪紅在另份空白房屋租賃契約 書上填妥前開出租人、承租人、租賃房屋地址等資料,並偽填租金每月為3萬5000元、押租金為10萬5000元,及在該房 屋租賃契約書立契約人(甲方)欄位內偽簽「詹春燕」署名1枚,再由林詠緹持上開偽造之印章偽造「詹春燕」印文共4枚於其上,而偽造月租3萬5000元、押租金10萬5000元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完成後,旋將之持交不知情之瑪古拉公司財務經理呂孟芳據以行使,致呂孟芳信以為真,即按月將租金3 萬5000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撥款支付,且將押租金10萬5000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撥款支付,林詠緹以此方式按月向瑪古拉公司詐得溢領之租金8000元,長達12個月,且向瑪古拉公司詐得溢領之押租金5萬1000元,合計詐得14萬7000元,足以生損害於瑪古拉 公司及詹春燕。 ㈡林詠緹復明知其於擔任瑪古拉公司總經理職務期間,係為瑪古拉公司處理事務,應基於忠實義務、誠信原則,為瑪古拉公司謀最大營業利益,竟與瑪古拉公司財務經理呂孟芳基於意圖為爾灣企業社(負責人為林詠緹)、暉盟有限公司(下稱暉盟公司,負責人為呂孟芳之夫李品寬)、褔吉沙芬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褔吉沙芬公司,負責人為呂孟芳之夫李品寬)不法利益或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 1.於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時間,未獲瑪古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與呂孟芳(此部分犯行未據起訴)基於意圖為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其等任務,擅自由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分別介入瑪古拉公司與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客戶間之交易,即原本瑪古拉公司係與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客戶間直接交易,卻由林詠緹指示知情之呂孟芳,以變更瑪古拉公司電腦設定報價匯率(歐元兌換新臺幣)之方式,由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各以遠低於報價匯率之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變更後匯率計價向瑪古拉公司進貨後(由瑪古拉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再以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報價匯率轉售予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客戶(由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客戶)。林詠緹、呂孟芳以此方式共同連續使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牟取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價差金額之不法利益,合計154萬2130元,致生損害 於瑪古拉公司。 2.自93年1月3日起至94年8月11日止,明知爾灣企業社、暉盟 公司、福吉沙芬公司與瑪古拉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瑪古拉公司實際皆向其上游供應商廣隴等公司採購進貨,瑪古拉公司採購單上所記載之供應商,亦是實際進貨之供應商廣隴等公司,竟未獲瑪古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與呂孟芳(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656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尚未確定)基 於意圖為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褔吉沙芬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擅自由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褔吉沙芬公司分別介入瑪古拉公司與供應商廣隴等公司間之交易,即由瑪古拉公司取得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褔吉沙芬公司之發票,再由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褔吉沙芬公司取得廣隴等公司之發票,林詠緹並指示知情之呂孟芳於製作實際採購對象之採購單時,在該等採購單上填製不實採購價格,該等不實採購價格為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褔吉沙芬公司開立予瑪古拉公司發票上之價格,然瑪古拉公司實際採購價格為廣隴等公司開立予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褔吉沙芬公司發票上之價格,使上開採購單上所記載之不實採購價格高於瑪古拉公司實際向廣隴等公司進貨支出之價格,並由廣隴等公司直接供貨予瑪古拉公司。林詠緹、呂孟芳以此方式共同連續詐取原屬於瑪古拉公司之貨款差價,於93年間共詐取549萬 1571元(計算方式見理由欄叁之四及附表八合計欄所示),於94年間共詐取239萬7194元(計算方式見理由欄叁之四及 附表九合計欄所示),合計向瑪古拉公司詐取788萬8765元 。 二、案經瑪古拉公司委任代理人郭美絹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林詠緹(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供述證據,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詢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均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該等供述證據皆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欄一之㈠、㈡所示犯罪事實,除就一之㈠部分否認有詐取押租金差額5萬1000元之情事,辯 稱:租押金差額5萬1000元部分,經瑪古拉公司財務經理呂 孟芳於95年5月9日發現後,分別將其中2萬7000元匯給房東 之代理人廖進財,其餘2萬4000元匯入瑪古拉公司帳戶,此 部分並未造成瑪古拉公司之損失云云外,餘均坦承不諱。經查: ㈠前揭犯罪事實欄一之㈠、㈡所示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代理人郭美絹律師迭於偵查中具狀及原審、本院審理時指訴綦詳,核與證人廖孝進、呂孟芳、李品寬、黃美慧、曾文正於偵查中,證人林雪紅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港路分行96年7月20日(96)華 中港字第09600320號函送之瑪古拉公司所設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98年9月3日(98)華中港字第00491號函送之爾灣企業社所設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暉盟公司所設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各1份、暉盟公司設立登記案卷影本1份、被告與瑪古拉公司之僱傭契約英文版、月租2萬7000元、3萬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份、94年12月26日(租金)轉帳傳票1份(見偵字第8860號卷第32頁)、爾灣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各筆交易之商業轉帳傳票、銷貨單、統一發票、付款資料、瑪古拉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瑪古拉公司協議程序執行報告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7年10月21日中區國稅中縣三字第0970042440號函送之暉盟公司申報營業稅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7年10月24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70042790號函送之爾灣企業社銷項憑證及進項發票資料各1份(見交查字卷一第14-352頁)、爾灣企業社93年 度進貨明細表、銷貨明細(見他字卷一第56-358頁)、瑪古拉公司之採購單(見交查字卷四第25-403頁)、福吉沙芬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見交查字卷二第82-87頁)、億豐公 司呈報狀及附件一至附件四之發票、帳戶匯款資料(見交查字卷二第89-167頁)、利奇公司呈報狀及所附暉盟公司之發票(見交查字卷二第169-184頁)、佳呈公司呈報狀及所附 發票、銷貨明細(見交查字卷二第186-207頁)、至興公司 函及所附發票、出貨單(見交查字卷二第241-292、卷三第 1-27頁)、廣隴公司呈報資料(見交查字卷二第219-239頁 )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㈡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示犯行,被告就其中詐取押租金差額5萬1000元部分雖辯稱:已由瑪古拉公司財務經理呂孟芳 於95年5月9日將其中2萬7000元匯給房東之代理人廖進財, 其餘2萬4000元匯入瑪古拉公司帳戶,並未造成瑪古拉公司 之損失云云。惟查系爭租賃契約所定之租期係自94年2月20 日起至95年2月19日止為期1年,而被告將其浮報溢領之押租金差額5萬1000元匯入廖進財及瑪古拉公司帳戶之日期為95 年5月9日(見本院卷一第50-51頁所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 臺中分行國內匯款查詢單2紙),斯時1年之租賃期間早已屆滿,顯見被告係向瑪古拉公司浮報溢領而詐得押租金差額在先,於歷時1年餘始匯款退還在後,其嗣後匯款退還押租金 差額之行為,並不影響先前詐欺取財行為之成立,要難解免應負之詐欺取財罪責,此項辯解自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㈠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㈡1.背信、2.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均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一、查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 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參照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 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 26日生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 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既 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有利於被告,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 ㈡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等罪,其法定刑中有得科或併科罰金刑之規定。而新法第33條第5款關於主刑罰金已修正 為:「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與舊法第 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相較,修正後關於罰金刑之法定範圍顯已提高,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舊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定其罰金之法定刑。 ㈢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二者法律條文規定之形式有所變更,且修正後規定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故有行為可罰性要件之實質變更,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變更情事發生。惟本件被告參與者為構成要件事實行為,經比較其法律適用之結論均屬一致,即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本件被告與呂孟芳共同犯罪部分均成立共同正犯,新法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 ㈣修正後刑法已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同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背信等犯行,依舊法本可依連續犯論以裁判上一罪;其所為行使偽造私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犯行,依舊法亦可依牽連犯論以裁判上一罪,惟依新法則均應數罪併罰,新法顯然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規定論罪科刑。 ㈤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新法並無較有利被告之情形,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㈥刑法施行法已增訂第1條之1第2項,自無再就「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關於法定刑中罰金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逕行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 ㈦關於緩刑部分,依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7點,犯罪在新刑法施行前,新刑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刑法第74條之規定。從而本判決諭知緩刑部分,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行適用新刑法。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條所 定,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被告於受雇擔任瑪古拉公司總經理職務期間,在執行其職務範圍內,應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復按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所謂商業會計憑證,指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記帳憑證之種類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 轉帳傳票,是轉帳傳票自屬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該罪為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 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論處,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詐欺取財部分係犯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容有未洽,惟原審檢察官業以補充理由書更正之,本院毋庸再變更此部分起訴法條。查被告就系爭房屋租約浮報詐領之差額,不僅包含自94年2月20日起至95年2月19日止之每月租金差額(合計為9萬6000元),且包含5萬1000元之押租金差額,其中浮報詐領押租金差額5萬1000元之犯行,雖未據 起訴,惟本院認此部分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欄一之㈠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6 條 所定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被告偽造印章、印文及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林雪紅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刻印業者偽造上開印章、利用不知情之證人林雪紅偽造上開月租3萬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利用不知 情之證人呂孟芳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轉帳傳票持行使,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四、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㈡2.部分,係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欄一之㈠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所定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其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本院自當併予審理。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㈡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 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㈡2.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同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容有未洽。被告與呂孟芳間就犯罪事實欄一之 ㈡2.之背信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㈡2.部分,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於93年間、94年間詐欺所得金額各為790萬9847元、269萬2294元;惟查其中附表八、附表九所示各該交易,被告詐欺所得之實際價差金額,均少於移送意旨認定之價差金額,業據被告提出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卷二第30-70頁),則就移送意旨 認定有誤之多列部分,自應予以扣除,經就卷內資料綜合計算結果,被告於93年間、94年間詐欺所得金額,應各為元(計算方式見附表八、附表九之合計欄所示)。 五、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㈠、㈡2.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之犯行,各該時間緊接,手法相似,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皆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3罪間 ,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六、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㈡1.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容有未洽,惟原審檢察官業以補充理由書更正之,本院毋庸再變更此部分起訴法條。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呂孟芳變更瑪古拉公司電腦設定報價匯率,使爾灣企業社、暉盟有限公司分別介入瑪古拉公司與客戶間之交易,而為上開背信行為,應論以間接正犯。其先後多次背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交易(見偵字第8860 號卷第196-197頁)之背信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本院認此 部分與已起訴之背信犯行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所定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而我國財政部對於廠商間實際交易時,外幣與臺幣兌換匯率之認定標準,通常以實際交易之水單或以中央銀行(或其他銀行)公布之匯率基準為標準。廠商間實際交易時,為避免匯率變動之計算繁瑣手續,有時亦會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固定一匯率。如在該範圍內之匯率變動,則由其中交易之一方吸收。簡言之,廠商間實際交易時,無論係採第一種方法,抑或第二種方法確定外幣對臺幣匯率,惟絕無可能既與第一種匯率確定方法不同,亦與第二種匯率確定方法不同,否則依照通常會計專業常識判斷,此種交易明顯為涉及利益輸送之假交易,而參與其中之會計人員絕無不知之可能。本件犯罪事實欄一之㈡1.匯率變動部分,依卷附之各筆商業轉帳傳票、銷貨單、統一發票及致遠會計師事務所之查核報告內容,參以瑪古拉公司財務經理呂孟芳於96年6月28日偵查中 證稱:「只要是我有改的都是我們經理(即被告)叫我改的,經理會告訴我開給爾灣企業社的發票總金額是多少新臺幣,我再去倒算匯率多少,這樣銷貨單上金額才會和發票相符」、「(中間差額)爾灣企業社賺走了」等語(見偵字第 8860號卷第388-389頁),均足證明呂孟芳有違反會計常規 竄改匯率之情形,且其對於「不符常規之竄改匯率」及「產生差額假交易」之事實知之甚明,呂孟芳既明知而仍願積極配合被告,將原屬瑪古拉公司之利益歸由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取得,足見被告與呂孟芳間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㈡1.之背信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七、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2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應予分論併罰。 八、原審予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1.原判決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㈠部分,漏未認定被告尚有浮報詐領押租金差額5萬 1000元之犯行,自有未洽;2.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㈡1.所示犯行,與呂孟芳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原判決認定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呂孟芳犯罪而為間接正犯,且就附表二編號9部分漏未扣除銷貨退回36萬元之價差5萬4410元(詳見理由欄肆所述),容有違誤;3.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欄一之㈡2.部分,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欄一之㈠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所定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原判決未及併予審理,亦有可議。被告上訴意旨原執陳詞否認有犯罪故意,嗣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其此部分上訴理由雖無可取,惟上訴意旨就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部分漏未扣除銷貨退回36萬元 之價差5萬4410元,指摘原判決該部分失當,則為有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㈠部分漏未認定被告尚有浮報詐領押租金差額5萬1000元之犯行,且就犯罪 事實欄一之㈡1.部分逕認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呂孟芳犯罪而為間接正犯,均有不當,而指摘原判決該等部分失當,其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述1.至3.項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其不思循正途以謀正當利益,竟趁任職瑪古拉公司之機會貪取財物,且違背任務為背信行為,先後觸犯上開各罪之犯罪動機、手段,造成瑪古拉公司金錢損失,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惟犯後已於本院審理中之99年11月9日與瑪古拉 公司以450萬元達成和解,並已償付全部和解款項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所為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背信行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 ,且所犯各罪及宣告刑,復合於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定其應執行 刑。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尚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署押、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項下諭知宣告沒收。 九、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此次因一時貪念觸犯刑典,犯後已與瑪古拉公司達成和解,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戒慎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勵自新。 肆、不另諭知無罪部分: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㈡1.其中附表二編號9部分,起訴書認 被告背信所得金額為5萬4711元,經原判決以起訴書就變更 後匯率34.34348誤載為34.348,而逕予更正此部分背信所得金額為5萬4760元;惟查該筆94年7月14日所為交易,業於94年8月26日銷貨退回36萬元,有被告所提暉盟公司94年8月26日出具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進出或折讓證明單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4頁),是該筆交易實際銷售額為1750元,其銷貨退回36萬元之價差5萬4410元,應自被告背信所得金額中扣 除,則被告此部分背信所得金額應為350元(54760元-54410元=350元)。公訴意旨就被告此部分背信所得金額認定有 誤而予多列之部分,因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間,依公訴意旨係認為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 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修正前)第55條、第219條、(修正前)第 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黃 小 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應沒收之物) ┌──┬──────────────────┐ │編號│ 名 稱 及 數 量 │ ├──┼──────────────────┤ │ 1 │「詹春燕」印章1個 │ ├──┼──────────────────┤ │ 2 │月租3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立契約人(│ │ │甲方)欄位內偽造之「詹春燕」署名1枚 │ ├──┼──────────────────┤ │ 3 │月租3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 │ │ │「詹春燕」印文4枚 │ └──┴──────────────────┘ 附表二:犯罪事實欄一之㈡1.(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日 期│交易單號│訂單金額│報價匯率│介入交易對象│變更後匯率│ 價差金額 │ │ │ │ │(歐元)│ │ │ │(新臺幣)│ ├──┼────┼────┼────┼────┼──────┼─────┼─────┤ │ 1 │94.1.13 │OIN50133│ 9728│ 42.35│ 爾灣企業社 │ 32.65625│ 94300 │ ├──┼────┼────┼────┼────┼──────┼─────┼─────┤ │ 2 │94.1.19 │OIN50145│ 7168│ 41.53│ 爾灣企業社 │ 32.65625│ 63607 │ ├──┼────┼────┼────┼────┼──────┼─────┼─────┤ │ 3 │94.3.9 │OIN50314│ 730│ 40.91│ 爾灣企業社 │ 35.6164 │ 3864 │ ├──┼────┼────┼────┼────┼──────┼─────┼─────┤ │ 4 │94.4.8 │OIN50401│ 10496│ 40.72│ 爾灣企業社 │ 31.6406 │ 95297 │ ├──┼────┼────┼────┼────┼──────┼─────┼─────┤ │ 5 │94.4.15 │OIN50409│ 949│ 40.46│ 爾灣企業社 │ 35.51106│ 4696 │ ├──┼────┼────┼────┼────┼──────┼─────┼─────┤ │ 6 │94.5.12 │OIN50504│ 2560│ 40.38│ 爾灣企業社 │ 31.64063│ 22372 │ │ │ │ │(起訴書│ │ │ │ │ │ │ │ │附表誤載│ │ │ │ │ │ │ │ │為2616.9│ │ │ │ │ │ │ │ │6) │ │ │ │ │ ├──┼────┼────┼────┼────┼──────┼─────┼─────┤ │ 7 │94.6.9 │OIN50605│ 3600│ 39.17│ 爾灣企業社 │ 36.1111 │ 11012 │ ├──┼────┼────┼────┼────┼──────┼─────┼─────┤ │ 8 │94.6.17 │OIN50612│ 1984│ 35.51│ 爾灣企業社 │ 37.09677│ 2803 │ ├──┼────┼────┼────┼────┼──────┼─────┼─────┤ │ 9 │94.7.14 │OIN50714│ 10851.2│ 39.39│ 暉盟公司 │ 34.34348│ 350 │ │ │ │ │ │ │ │(起訴書附│(原價差為│ │ │ │ │ │ │ │表誤載為34│54760,扣 │ │ │ │ │ │ │ │.348) │除銷貨退回│ │ │ │ │ │ │ │ │360000之價│ │ │ │ │ │ │ │ │差54410, │ │ │ │ │ │ │ │ │應為350) │ ├──┼────┼────┼────┼────┼──────┼─────┼─────┤ │ 10 │94.8.8 │OIN50806│ 25600│ 39.25│ 暉盟公司 │ 30.85937│ 214800 │ ├──┼────┼────┼────┼────┼──────┼─────┼─────┤ │ 11 │94.8.18 │OIN50815│ 8780.8│ 39.95│ 暉盟公司 │ 30.85937│ 79823 │ ├──┼────┼────┼────┼────┼──────┼─────┼─────┤ │ 12 │94.8.25 │OIN50828│ 435.2│ 39.74│ 暉盟公司 │ 30.85937│ 3864 │ ├──┼────┼────┼────┼────┼──────┼─────┼─────┤ │ 13 │94.10.21│OIN51013│ 6324│ 40.99│ 暉盟公司 │ 37.09677│ 24620 │ ├──┼────┼────┼────┼────┼──────┼─────┼─────┤ │ 14 │94.10.28│OIN51024│ 28160│ 40.99│ 暉盟公司 │ 30.85937│ 285278 │ ├──┼────┼────┼────┼────┼──────┼─────┼─────┤ │ 15 │94.12.7 │OIN51209│ 5580│ 39.89│ 暉盟公司 │ 37.09677│ 15586 │ ├──┼────┼────┼────┼────┼──────┼─────┼─────┤ │ 16 │95.1.20 │OIN60129│ 7680│ 39.3 │ 暉盟公司 │ 30.8594 │ 64823 │ ├──┼────┼────┼────┼────┼──────┼─────┼─────┤ │合計│ │ │ │ │ │ │ 987095 │ └──┴────┴────┴────┴────┴──────┴─────┴─────┘ 附表三:犯罪事實欄一之㈡1.(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日 期│交易單號│訂單金額│報價匯率│介入交易對象│變更後匯率│ 價差金額 │ │ │ │ │(歐元)│ │ │ │(新臺幣)│ ├──┼────┼────┼────┼────┼──────┼─────┼─────┤ │ 1 │94.1.4 │OIN50101│ 73│ 42.75│ 爾灣企業社 │ 35.9452 │ 496 │ ├──┼────┼────┼────┼────┼──────┼─────┼─────┤ │ 2 │94.1.7 │OIN50105│ 1860│ 42.37│ 爾灣企業社 │ 36.7258 │ 10498 │ ├──┼────┼────┼────┼────┼──────┼─────┼─────┤ │ 3 │94.1.7 │OIN50106│ 12398│ 42.37│ 爾灣企業社 │ 36.31215│ 75105 │ ├──┼────┼────┼────┼────┼──────┼─────┼─────┤ │ 4 │94.1.7 │OIN50108│ 2190│ 42.37│ 爾灣企業社 │ 35.9452 │ 14070 │ ├──┼────┼────┼────┼────┼──────┼─────┼─────┤ │ 5 │94.2.1 │OIN50206│ 8760│ 41.27│ 爾灣企業社 │ 34.24657│ 61525 │ ├──┼────┼────┼────┼────┼──────┼─────┼─────┤ │ 6 │94.2.1 │OIN50207│ 3650│ 41.27│ 爾灣企業社 │ 34.24657│ 25635 │ ├──┼────┼────┼────┼────┼──────┼─────┼─────┤ │ 7 │94.3.8 │OIN50306│ 3650│ 40.45│ 爾灣企業社 │ 36.6164 │ 13992 │ ├──┼────┼────┼────┼────┼──────┼─────┼─────┤ │ 8 │94.6.16 │OIN50608│ 123│ 38.51│ 爾灣企業社 │ 35.77236│ 336 │ ├──┼────┼────┼────┼────┼──────┼─────┼─────┤ │合計│ │ │ │ │ │ │ 201657 │ └──┴────┴────┴────┴────┴──────┴─────┴─────┘ 附表四:犯罪事實欄一之㈡1.(丁山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日 期│交易單號│訂單金額│報價匯率│介入交易對象│變更後匯率│ 價差金額 │ │ │ │ │(歐元)│ │ │ │(新臺幣)│ ├──┼────┼────┼────┼────┼──────┼─────┼─────┤ │ 1 │94.2.3 │OIN50212│ 11100│ 41.1 │ 爾灣企業社 │ 33.6937 │ 82209 │ ├──┼────┼────┼────┼────┼──────┼─────┼─────┤ │ 2 │94.2.17 │OIN50219│ 182.5│ 40.97│ 爾灣企業社 │ 34.24657│ 1227 │ ├──┼────┼────┼────┼────┼──────┼─────┼─────┤ │ 3 │94.2.17 │OIN50220│ 444│ 40.96│ 爾灣企業社 │ 33.6937 │ 3226 │ ├──┼────┼────┼────┼────┼──────┼─────┼─────┤ │ 4 │94.2.23 │OIN50227│ 36.5│ 41.16│ 爾灣企業社 │ 34.24657│ 252 │ ├──┼────┼────┼────┼────┼──────┼─────┼─────┤ │ 5 │94.4.14 │OIN50404│ 15512.5│ 40.53│ 爾灣企業社 │ 35.61644│ 76221 │ ├──┼────┼────┼────┼────┼──────┼─────┼─────┤ │合計│ │ │ │ │ │ │ 163135 │ └──┴────┴────┴────┴────┴──────┴─────┴─────┘ 附表五:犯罪事實欄一之㈡1.(三發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日 期│交易單號│訂單金額│報價匯率│介入交易對象│變更後匯率│ 價差金額 │ │ │ │ │(歐元)│ │ │ │(新臺幣)│ ├──┼────┼────┼────┼────┼──────┼─────┼─────┤ │ 1 │94.3.8 │OIN50305│ 8449│ 40.45│ 爾灣企業社 │ 36.6197 │ 32362 │ ├──┼────┼────┼────┼────┼──────┼─────┼─────┤ │ 2 │94.3.17 │OIN50333│ 35.5│ 41.5 │ 爾灣企業社 │ 36.6197 │ 173 │ ├──┼────┼────┼────┼────┼──────┼─────┼─────┤ │ 3 │94.4.21 │OIN50407│ 16756│ 41.00│ 爾灣企業社 │ 36.61972│ 73395 │ ├──┼────┼────┼────┼────┼──────┼─────┼─────┤ │合計│ │ │ │ │ │ │ 105930 │ └──┴────┴────┴────┴────┴──────┴─────┴─────┘ 附表六:犯罪事實欄一之㈡1.(世郁珺實業有限公司) ┌──┬────┬────┬────┬────┬──────┬─────┬─────┐ │編號│日 期│交易單號│訂單金額│報價匯率│介入交易對象│變更後匯率│ 價差金額 │ │ │ │ │(歐元)│ │ │ │(新臺幣)│ ├──┼────┼────┼────┼────┼──────┼─────┼─────┤ │ 1 │94.1.14 │OIN50136│ 55.2│ 41.28│ 爾灣企業社 │ 34.8913 │ 352 │ ├──┼────┼────┼────┼────┼──────┼─────┼─────┤ │ 2 │94.2.17 │OIN50222│ 35.5│ 40.96│ 爾灣企業社 │ 34.6479 │ 224 │ ├──┼────┼────┼────┼────┼──────┼─────┼─────┤ │ 3 │94.2.17 │OIN50223│ 55.2│ 40.96│ 爾灣企業社 │ 34.7827 │ 340 │ ├──┼────┼────┼────┼────┼──────┼─────┼─────┤ │ 4 │94.2.26 │OIN50216│ 3550│ 40.98│ 爾灣企業社 │ 34.6479 │ 22478 │ ├──┼────┼────┼────┼────┼──────┼─────┼─────┤ │ 5 │94.4.14 │OIN50403│ 4102│ 40.91│ 爾灣企業社 │ 34.6904 │ 25512 │ ├──┼────┼────┼────┼────┼──────┼─────┼─────┤ │ 6 │94.6.2 │OIN50601│ 55.2│ 39.17│ 爾灣企業社 │ 28.9855 │ 562 │ ├──┼────┼────┼────┼────┼──────┼─────┼─────┤ │ 7 │94.6.15 │OIN50607│ 55.2│ 38.51│ 爾灣企業社 │ 28.9855 │ 525 │ ├──┼────┼────┼────┼────┼──────┼─────┼─────┤ │ 8 │94.6.29 │OIN50615│ 55.2│ 38.24│ 爾灣企業社 │ 28.9855 │ 510 │ ├──┼────┼────┼────┼────┼──────┼─────┼─────┤ │ 9 │94.7.1 │OIN50704│ 55.2│ 38.8 │ 暉盟公司 │ 30.688 │ 447 │ ├──┼────┼────┼────┼────┼──────┼─────┼─────┤ │ 10 │94.7.26 │OIN50724│ 1775│ 38.73│ 暉盟公司 │ 35.5493 │ 5645 │ ├──┼────┼────┼────┼────┼──────┼─────┼─────┤ │合計│ │ │ │ │ │ │ 56595 │ └──┴────┴────┴────┴────┴──────┴─────┴─────┘ 附表七:犯罪事實欄一之㈡1.(世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日 期│交易單號│訂單金額│報價匯率│介入交易對象│變更後匯率│ 價差金額 │ │ │ │ │(歐元)│ │ │ │(新臺幣)│ ├──┼────┼────┼────┼────┼──────┼─────┼─────┤ │ 1 │94.1.19 │OIN50137│ 609│ 41.82│ 爾灣企業社 │ 34.93268│ 4194 │ ├──┼────┼────┼────┼────┼──────┼─────┼─────┤ │ 2 │94.1.19 │OIN50139│ 111│ 41.82│ 爾灣企業社 │ 33.6126 │ 911 │ ├──┼────┼────┼────┼────┼──────┼─────┼─────┤ │ 3 │94.2.1 │OIN50208│ 2920│ 41.27│ 爾灣企業社 │ 34.24657│ 20508 │ ├──┼────┼────┼────┼────┼──────┼─────┼─────┤ │ 4 │94.3.22 │OIN50317│ 396│ 41.29│ 爾灣企業社 │ 37.222 │ 1610 │ ├──┼────┼────┼────┼────┼──────┼─────┼─────┤ │ 5 │94.6.9 │OIN50606│ 485│ 38.65│ 爾灣企業社 │ 37.6289 │ 495 │ ├──┼────┼────┼────┼────┼──────┼─────┼─────┤ │合計│ │ │ │ │ │ │ 27718 │ └──┴────┴────┴────┴────┴──────┴─────┴─────┘ 附表八:併辦意旨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㈡2.價差金額認定有誤部分(93年部分) ┌──┬────┬─────┬───┬────┬───┬────┬───┬────┬──────┐ │編號│日 期│發票號碼 │數 量│進貨單價│供應商│售予瑪古│單價差│實際價差│併辦意旨認定│ │ │ │ │ │ │ │拉單價 │ │金額 │之價差金額 │ ├──┼────┼─────┼───┼────┼───┼────┼───┼────┼──────┤ │ 1 │93.1.3 │XU00000000│ 66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36300│ 95700│ ├──┼────┼─────┼───┼────┼───┼────┼───┼────┼──────┤ │ │ │X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XU00000000│ │ 3.00│ 懋昇 │ │ │ │ │ ├──┼────┼─────┼───┼────┼───┼────┼───┼────┼──────┤ │ 2 │93.1.3 │XU00000000│ 18000│ 13.57│ 廣隴 │ 28.00│ 5.43│ 97740│ 259740│ ├──┼────┼─────┼───┼────┼───┼────┼───┼────┼──────┤ │ │ │XU00000000│ │ 3.00│ 懋昇 │ │ │ │ │ ├──┼────┼─────┼───┼────┼───┼────┼───┼────┼──────┤ │ │ │XU00000000│ │ 6.00│ 泓憶 │ │ │ │ │ ├──┼────┼─────┼───┼────┼───┼────┼───┼────┼──────┤ │ 3 │93.1.12 │XU00000000│ 42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23100│ 60900│ ├──┼────┼─────┼───┼────┼───┼────┼───┼────┼──────┤ │ │ │X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X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4 │93.1.12 │XU00000000│ 12000│ 13.57│ 廣隴 │ 28.00│ 5.43│ 65160│ 173160│ ├──┼────┼─────┼───┼────┼───┼────┼───┼────┼──────┤ │ │ │XU00000000│ │ 6.00│ 泓憶 │ │ │ │ │ ├──┼────┼─────┼───┼────┼───┼────┼───┼────┼──────┤ │ │ │X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5 │93.1.12 │XU00000000│ 3000│ 22.55│ 廣隴 │ 42.50│ 6.45│ 19350│ 59850│ ├──┼────┼─────┼───┼────┼───┼────┼───┼────┼──────┤ │ │ │XU00000000│ │ 11.00│ 聯隆 │ │ │ │ │ ├──┼────┼─────┼───┼────┼───┼────┼───┼────┼──────┤ │ │ │XU00000000│ │ 2.50│ 永筑 │ │ │ │ │ ├──┼────┼─────┼───┼────┼───┼────┼───┼────┼──────┤ │ 6 │93.1.15 │XU00000000│ 102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56100│ 147900│ ├──┼────┼─────┼───┼────┼───┼────┼───┼────┼──────┤ │ │ │X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 │X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7 │93.1.15 │XU00000000│ 10800│ 13.57│ 廣隴 │ 28.00│ 5.43│ 58644│ 155840│ ├──┼────┼─────┼───┼────┼───┼────┼───┼────┼──────┤ │ │ │X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 │XU00000000│ │ 6.00│ 泓憶 │ │ │ │ │ ├──┼────┼─────┼───┼────┼───┼────┼───┼────┼──────┤ │ 8 │93.2.7 │XU00000000│ 5400│ 13.57│ 廣隴 │ 28.00│ 5.43│ 29322│ 77922│ ├──┼────┼─────┼───┼────┼───┼────┼───┼────┼──────┤ │ │ │XU00000000│ │ 6.00│ 泓憶 │ │ │ │ │ ├──┼────┼─────┼───┼────┼───┼────┼───┼────┼──────┤ │ │ │X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9 │93.2.7 │XU00000000│ 7200│ 13.57│ 廣隴 │ 28.00│ 5.43│ 39096│ 103896│ ├──┼────┼─────┼───┼────┼───┼────┼───┼────┼──────┤ │ │ │XU00000000│ │ 6.00│ 泓憶 │ │ │ │ │ ├──┼────┼─────┼───┼────┼───┼────┼───┼────┼──────┤ │ │ │X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10 │93.2.21 │XU00000000│ 9000│ 13.57│ 廣隴 │ 28.00│ 5.43│ 48870│ 129870│ ├──┼────┼─────┼───┼────┼───┼────┼───┼────┼──────┤ │ │ │XU00000000│ │ 6.00│ 泓憶 │ │ │ │ │ ├──┼────┼─────┼───┼────┼───┼────┼───┼────┼──────┤ │ │ │X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11 │93.2.21 │XU00000000│ 16200│ 13.57│ 廣隴 │ 28.00│ 5.43│ 87966│ 233766│ ├──┼────┼─────┼───┼────┼───┼────┼───┼────┼──────┤ │ │ │XU00000000│ │ 6.00│ 泓憶 │ │ │ │ │ ├──┼────┼─────┼───┼────┼───┼────┼───┼────┼──────┤ │ │ │X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12 │93.2.21 │XU00000000│ 3000│ 22.55│ 廣隴 │ 42.50│ 6.45│ 19350│ 59850 │ ├──┼────┼─────┼───┼────┼───┼────┼───┼────┼──────┤ │ │ │XU00000000│ │ 11.00│ 聯隆 │ │ │ │ │ ├──┼────┼─────┼───┼────┼───┼────┼───┼────┼──────┤ │ │ │XU00000000│ │ 2.50│ 永筑 │ │ │ │ │ ├──┼────┼─────┼───┼────┼───┼────┼───┼────┼──────┤ │ 13 │93.2.28 │XU00000000│ 12000│ 13.57│ 廣隴 │ 28.00│ 5.43│ 65160│ 173160│ ├──┼────┼─────┼───┼────┼───┼────┼───┼────┼──────┤ │ │ │XU00000000│ │ 6.00│ 泓憶 │ │ │ │ │ ├──┼────┼─────┼───┼────┼───┼────┼───┼────┼──────┤ │ │ │X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14 │93.2.28 │XU00000000│ 3000│ 22.55│ 廣隴 │ 42.50│ 6.45│ 19350│ 59850│ ├──┼────┼─────┼───┼────┼───┼────┼───┼────┼──────┤ │ │ │XU00000000│ │ 11.00│ 聯隆 │ │ │ │ │ ├──┼────┼─────┼───┼────┼───┼────┼───┼────┼──────┤ │ │ │XU00000000│ │ 2.50│ 永筑 │ │ │ │ │ ├──┼────┼─────┼───┼────┼───┼────┼───┼────┼──────┤ │ 15 │93.2.28 │XU00000000│ 1500│ 8.00│ 廣隴 │ 12.50│ 3.20│ 4800│ 6750│ ├──┼────┼─────┼───┼────┼───┼────┼───┼────┼──────┤ │ │ │XU00000000│ │ 1.30│ 聯隆 │ │ │ │ │ ├──┼────┼─────┼───┼────┼───┼────┼───┼────┼──────┤ │ 16 │93.3.13 │YU00000000│ 3200│ 22.55│ 廣隴 │ 42.50│ 6.45│ 20640│ 63840 │ ├──┼────┼─────┼───┼────┼───┼────┼───┼────┼──────┤ │ │ │YU00000000│ │ 11.00│ 聯隆 │ │ │ │ │ ├──┼────┼─────┼───┼────┼───┼────┼───┼────┼──────┤ │ │ │YU00000000│ │ 2.50│ 永筑 │ │ │ │ │ ├──┼────┼─────┼───┼────┼───┼────┼───┼────┼──────┤ │ 17 │93.3.13 │YU00000000│ 2000│ 22.55│ 廣隴 │ 42.50│ 6.45│ 12900│ 39900│ ├──┼────┼─────┼───┼────┼───┼────┼───┼────┼──────┤ │ │ │YU00000000│ │ 11.00│ 聯隆 │ │ │ │ │ ├──┼────┼─────┼───┼────┼───┼────┼───┼────┼──────┤ │ │ │YU00000000│ │ 2.50│ 永筑 │ │ │ │ │ ├──┼────┼─────┼───┼────┼───┼────┼───┼────┼──────┤ │ 18 │93.3.23 │YU00000000│ 6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3300│ 8700│ ├──┼────┼─────┼───┼────┼───┼────┼───┼────┼──────┤ │ │ │Y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Y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19 │93.3.23 │YU00000000│ 24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13200│ 34800│ ├──┼────┼─────┼───┼────┼───┼────┼───┼────┼──────┤ │ │ │Y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Y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20 │93.3.25 │YU00000000│ 4200│ 13.57│ 廣隴 │ 28.00│ 5.43│ 22806│ 60606│ ├──┼────┼─────┼───┼────┼───┼────┼───┼────┼──────┤ │ │ │YU00000000│ │ 6.00│ 泓憶 │ │ │ │ │ ├──┼────┼─────┼───┼────┼───┼────┼───┼────┼──────┤ │ │ │Y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21 │93.3.25 │YU00000000│ 20000│ 8.00│ 廣隴 │ 12.50│ 3.20│ 64000│ 90000│ ├──┼────┼─────┼───┼────┼───┼────┼───┼────┼──────┤ │ │ │YU00000000│ │ 1.30│ 聯隆 │ │ │ │ │ ├──┼────┼─────┼───┼────┼───┼────┼───┼────┼──────┤ │ 22 │93.3.25 │YU00000000│ 3200│ 22.55│ 廣隴 │ 42.50│ 6.45│ 20640│ 63840│ ├──┼────┼─────┼───┼────┼───┼────┼───┼────┼──────┤ │ │ │ │ │ 11.00│ 聯隆 │ │ │ │ │ ├──┼────┼─────┼───┼────┼───┼────┼───┼────┼──────┤ │ │ │ │ │ 2.50│ 永筑 │ │ │ │ │ ├──┼────┼─────┼───┼────┼───┼────┼───┼────┼──────┤ │ 23 │93.3.25 │YU00000000│ 4800│ 22.55│ 廣隴 │ 42.50│ 6.45│ 30960│ 95760│ ├──┼────┼─────┼───┼────┼───┼────┼───┼────┼──────┤ │ │ │YU00000000│ │ 11.00│ 聯隆 │ │ │ │ │ ├──┼────┼─────┼───┼────┼───┼────┼───┼────┼──────┤ │ │ │YU00000000│ │ 2.50│ 永筑 │ │ │ │ │ ├──┼────┼─────┼───┼────┼───┼────┼───┼────┼──────┤ │ 24 │93.3.29 │YU00000000│ 42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23100│ 60900 │ ├──┼────┼─────┼───┼────┼───┼────┼───┼────┼──────┤ │ │ │Y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Y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25 │93.4.23 │YU00000000│ 30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16500│ 43500│ ├──┼────┼─────┼───┼────┼───┼────┼───┼────┼──────┤ │ │ │Y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Y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26 │93.4.23 │YU00000000│ 3600│ 22.55│ 廣隴 │ 42.50│ 6.45│ 23220│ 71280│ ├──┼────┼─────┼───┼────┼───┼────┼───┼────┼──────┤ │ │ │YU00000000│ │ 11.00│ 聯隆 │ │ │ │ │ ├──┼────┼─────┼───┼────┼───┼────┼───┼────┼──────┤ │ │ │YU00000000│ │ 2.50│ 永筑 │ │ │ │ │ ├──┼────┼─────┼───┼────┼───┼────┼───┼────┼──────┤ │ 27 │93.4.16 │YU00000000│ 108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59400│ 156600│ ├──┼────┼─────┼───┼────┼───┼────┼───┼────┼──────┤ │ │ │Y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Y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28 │93.4.16 │YU00000000│ 24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13200│ 34800│ ├──┼────┼─────┼───┼────┼───┼────┼───┼────┼──────┤ │ │ │Y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Y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29 │93.4.14 │YU00000000│ 16200│ 13.57│ 廣隴 │ 28.00│ 5.43│ 87966│ 233766│ ├──┼────┼─────┼───┼────┼───┼────┼───┼────┼──────┤ │ │93.4.22 │YU00000000│ │ 6.00│ 泓憶 │ │ │ │ │ ├──┼────┼─────┼───┼────┼───┼────┼───┼────┼──────┤ │ │93.4.10 │Y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30 │93.4.10 │YU00000000│ 20000│ 8.00│ 廣隴 │ 12.50│ 3.20│ 64000│ 90000│ ├──┼────┼─────┼───┼────┼───┼────┼───┼────┼──────┤ │ │ │YU00000000│ │ 1.30│ 聯隆 │ │ │ │ │ ├──┼────┼─────┼───┼────┼───┼────┼───┼────┼──────┤ │ 31 │93.4.14 │YU00000000│ 48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26400│ 69600│ ├──┼────┼─────┼───┼────┼───┼────┼───┼────┼──────┤ │ │ │Y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Y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32 │93.4.1 │YU00000000│ 60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33000│ 87000│ ├──┼────┼─────┼───┼────┼───┼────┼───┼────┼──────┤ │ │ │Y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Y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33 │93.4.23 │YV00000000│ 5000│ 30.50│ 利奇 │ 32.00│ 1.50│ 7500│ 35000│ ├──┼────┼─────┼───┼────┼───┼────┼───┼────┼──────┤ │ 34 │93.3.26 │YV00000000│ 5000│ 30.50│ 利奇 │ 32.00│ 1.50│ 7500│ 35000│ ├──┼────┼─────┼───┼────┼───┼────┼───┼────┼──────┤ │ 35 │93.5.7 │ZU00000000│ 54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29700│ 78300│ ├──┼────┼─────┼───┼────┼───┼────┼───┼────┼──────┤ │ │ │Z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Z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36 │93.5.21 │ZU00000000│ 3000│ 13.57│ 廣隴 │ 28.00│ 5.43│ 16290│ 43290│ ├──┼────┼─────┼───┼────┼───┼────┼───┼────┼──────┤ │ │ │ZU00000000│ │ 6.00│ 泓憶 │ │ │ │ │ ├──┼────┼─────┼───┼────┼───┼────┼───┼────┼──────┤ │ │ │Z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37 │93.5.21 │ZU00000000│ 20000│ 8.00│ 廣隴 │ 12.50│ 3.20│ 64000│ 90000 │ ├──┼────┼─────┼───┼────┼───┼────┼───┼────┼──────┤ │ │ │ZU00000000│ │ 1.30│ 聯隆 │ │ │ │ │ ├──┼────┼─────┼───┼────┼───┼────┼───┼────┼──────┤ │ 38 │93.5.21 │ZU00000000│ 3000│ 13.50│ 廣隴 │ 28.00│ 5.50│ 16500│ 43500│ ├──┼────┼─────┼───┼────┼───┼────┼───┼────┼──────┤ │ │ │Z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Z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 39 │93.5.29 │ZU00000000│ 20000│ 8.00│ 廣隴 │ 12.50│ 3.20│ 64000│ 90000│ ├──┼────┼─────┼───┼────┼───┼────┼───┼────┼──────┤ │ │ │ZU00000000│ │ 1.30│ 聯隆 │ │ │ │ │ ├──┼────┼─────┼───┼────┼───┼────┼───┼────┼──────┤ │ 40 │93.5.29 │ZU00000000│ 20000│ 8.00│ 廣隴 │ 12.50│ 3.20│ 64000│ 90000│ ├──┼────┼─────┼───┼────┼───┼────┼───┼────┼──────┤ │ │ │ZU00000000│ │ 1.30│ 聯隆 │ │ │ │ │ ├──┼────┼─────┼───┼────┼───┼────┼───┼────┼──────┤ │ 41 │93.5.29 │ZU00000000│ 20000│ 8.00│ 廣隴 │ 12.50│ 3.20│ 64000│ 90000│ ├──┼────┼─────┼───┼────┼───┼────┼───┼────┼──────┤ │ │ │ZU00000000│ │ 1.30│ 聯隆 │ │ │ │ │ ├──┼────┼─────┼───┼────┼───┼────┼───┼────┼──────┤ │ 42 │93.7.16 │AU00000000│ 40000│ 8.00│ 廣隴 │ 12.50│ 3.20│ 128000│ 180000│ ├──┼────┼─────┼───┼────┼───┼────┼───┼────┼──────┤ │ │ │AU00000000│ │ 1.30│ 聯隆 │ │ │ │ │ ├──┼────┼─────┼───┼────┼───┼────┼───┼────┼──────┤ │ 43 │93.8.31 │AU00000000│ 3000│ 22.55│ 廣隴 │ 42.50│ 4.95│ 14850│ 59580 │ ├──┼────┼─────┼───┼────┼───┼────┼───┼────┼──────┤ │ │ │AU00000000│ │ 12.50│ 聯隆 │ │ │ │ │ ├──┼────┼─────┼───┼────┼───┼────┼───┼────┼──────┤ │ │ │AU00000000│ │ 2.50│ 永筑 │ │ │ │ │ ├──┼────┼─────┼───┼────┼───┼────┼───┼────┼──────┤ │ 44 │93.9.23 │BU00000000│ 600│ 67.50│ │ 75.00│ 7.50│ 4500│ 30000│ ├──┼────┼─────┼───┼────┼───┼────┼───┼────┼──────┤ │ 45 │93.10.7 │BU00000000│ 40000│ 8.00│ 廣隴 │ 12.50│ 3.20│ 128000│ 180000│ ├──┼────┼─────┼───┼────┼───┼────┼───┼────┼──────┤ │ │ │BU00000000│ │ 1.30│ 聯隆 │ │ │ │ │ ├──┼────┼─────┼───┼────┼───┼────┼───┼────┼──────┤ │ 46 │93.11.1 │CU00000000│ 1│70000 │ 億豐 │110000 │40000 │ 40000│ 110000│ ├──┼────┼─────┼───┼────┼───┼────┼───┼────┼──────┤ │ 47 │93.11.2 │CU00000000│ 1500│ 35.00│ 億豐 │ 43.00│ 8.00│ 12000│ 27000 │ ├──┴──────────┴───┴────────┴────┴───┴────┴──────┤ │以上編號1-47實際價差金額合計0000000元,併辦意旨認定之價差金額合計0000000元, │ │故併辦意旨多列之價差金額為0000000元,應自被告93年間詐欺取財總金額0000000元中扣除, │ │計為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 └───────────────────────────────────────────────┘ 附表九:併辦意旨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㈡2.價差金額認定有誤部分(94年部分) ┌──┬────┬─────┬───┬────┬───┬────┬───┬────┬──────┐ │編號│日 期│發票號碼 │數 量│進貨單價│供應商│售予瑪古│單價差│價差金額│併辦意旨認定│ │ │ │ │ │ │ │拉單價 │ │ │之價差金額 │ ├──┼────┼─────┼───┼────┼───┼────┼───┼────┼──────┤ │ 1 │94.1.24 │DU00000000│ 3000│ 24.55│ 廣隴 │ 42.50│ 2.95│ 8850│ 10350 │ ├──┼────┼─────┼───┼────┼───┼────┼───┼────┼──────┤ │ │ │DU00000000│ │ 12.50│ 聯隆 │ │ │ │ │ ├──┼────┼─────┼───┼────┼───┼────┼───┼────┼──────┤ │ │ │DU00000000│ │ 2.50│ 永筑 │ │ │ │ │ ├──┼────┼─────┼───┼────┼───┼────┼───┼────┼──────┤ │ 2 │94.1.24 │DU00000000│ 3000│ 24.55│ 廣隴 │ 42.50│ 2.95│ 8850│53850 │ ├──┼────┼─────┼───┼────┼───┼────┼───┼────┼──────┤ │ │ │DU00000000│ │ 12.50│ 聯隆 │ │ │ │ │ ├──┼────┼─────┼───┼────┼───┼────┼───┼────┼──────┤ │ │ │DU00000000│ │ 2.50│ 永筑 │ │ │ │ │ ├──┼────┼─────┼───┼────┼───┼────┼───┼────┼──────┤ │ 3 │94.1.24 │DU00000000│ 3000│ 24.55│ 廣隴 │ 42.50│ 2.95│ 8850│53850 │ ├──┼────┼─────┼───┼────┼───┼────┼───┼────┼──────┤ │ │ │DU00000000│ │ 12.50│ 聯隆 │ │ │ │ │ ├──┼────┼─────┼───┼────┼───┼────┼───┼────┼──────┤ │ │ │DU00000000│ │ 2.50│ 永筑 │ │ │ │ │ ├──┼────┼─────┼───┼────┼───┼────┼───┼────┼──────┤ │ 4 │94.2.24 │DU00000000│ 80000│ 8.00│ 廣隴 │ 12.50│ 3.20│ 256000│360000 │ ├──┼────┼─────┼───┼────┼───┼────┼───┼────┼──────┤ │ │ │DU00000000│ │ 1.30│ 聯隆 │ │ │ │ │ ├──┼────┼─────┼───┼────┼───┼────┼───┼────┼──────┤ │ 5 │94.3.10 │EU00000000│ 20000│ 8.00│ 廣隴 │ 12.50│ 3.20│ 64000│90000 │ ├──┼────┼─────┼───┼────┼───┼────┼───┼────┼──────┤ │ │ │EU00000000│ │ 1.30│ 聯隆 │ │ │ │ │ ├──┼────┼─────┼───┼────┼───┼────┼───┼────┼──────┤ │ 6 │94.3.10 │EU00000000│ 40000│ 8.00│ 廣隴 │ 12.50│ 3.20│ 1280 │180000 │ ├──┼────┼─────┼───┼────┼───┼────┼───┼────┼──────┤ │ │ │EU00000000│ │ 1.30│ 聯隆 │ │ │ │ │ ├──┼────┼─────┼───┼────┼───┼────┼───┼────┼──────┤ │ 7 │94.3.10 │EU00000000│ 2400│ 13.50│ 廣隴 │ 29.00│ 6.50│ 156 │37200 │ ├──┼────┼─────┼───┼────┼───┼────┼───┼────┼──────┤ │ │ │EU00000000│ │ 6.00│ 聯隆 │ │ │ │ │ ├──┼────┼─────┼───┼────┼───┼────┼───┼────┼──────┤ │ │ │EU00000000│ │ 3.00│ 永筑 │ │ │ │ │ ├──┴────┴─────┴───┴────┴───┴────┴───┴────┴──────┤ │以上編號1-7實際價差金額合計490150元,併辦意旨認定之價差金額合計785250元, │ │故併辦意旨多列之價差金額為295100元,應自被告94年間詐欺取財總金額0000000元中扣除, │ │計為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