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4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九十八年一月九日提出上訴狀僅載敘:上訴人因長期承包污水下水道工程,身為工程師須二十四小時在工地監工,精神不濟下違法施用毒品,深感後悔,衡酌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與一般刑事犯罪有別,犯罪手法尚屬平和且犯後坦承一切犯行,態度良好,尚有審議空間,爰上訴請求重新量刑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