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國民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張豐守律師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及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10月11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12月12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