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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07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趙春碧楊真明賴恭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上易字第1072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明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之教示諭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之教示諭知,誤載為得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賴 恭 利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07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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