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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5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洪耀宗蔡王金全劉登俊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東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佐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8年度交上更㈠字第233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金 全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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