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洪耀宗、蔡王金全、劉登俊
- 當事人甲○○、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55號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東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佐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8年度交上更㈠字第233號業務過失致死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金 全 法 官 劉 登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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