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1216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趙春碧賴恭利何秀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216號

抗告人
甲○○
即具保人
抗告人
乙○○
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3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由前揭法條意旨可知,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仍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或拘提未到,但於事後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34號、93年台非字第268 號及93年台非字第50號等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二、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經檢察官依被告住所合法傳喚執行,因被告未到案執行,並發拘票命員警拘提未獲,檢察官乃以被告已逃匿等為由,聲請原審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沒入保證金,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於98年10月30日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固非無見。

三、然,法院之裁判(即判決及裁定)經宣示後,未宣示者經送達後,即發生其外部效力,故裁判未經宣示者,於法院將裁判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時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01 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本件原審法院於98年10月30日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該裁定並未經宣示,而於98年11月9 日分別將該裁定送達於具保人甲○○、被告乙○○及原審檢察官,此有原審甲○○等人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裁定於98年11月9 日始發生效力。然被告乙○○於沒入保證金裁定發生效力前之98年10月23日,已主動至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服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98年執乙字第212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可稽。被告既於沒入保證金裁定前已入監服刑,則參照前揭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被告既已無逃匿之事實,法院自不得再以被告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原審對此未予審酌,而作成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尚有未洽,抗告人甲○○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121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