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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3號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誣告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7.8.2 │97.9.15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及 案 號 │第3932號 │9425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3178號 │98年度上訴字第879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7.12.8 │98.4.20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3178號 │98年度上訴字第87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12.29 │98.05.11 │├─┴─────────┼──────────┼──────────┤│備 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560號 │3145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0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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