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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8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紀綱姚勳昌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1樓之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如附表編號1部分,該部分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非字第 190號判決確定)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妨害公務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非常上訴撤銷改判 │ │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6.24 │97.04.22 │97.06.23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15038號 │97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97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 │ │ │ │├─┬─────────┼──────────┼──────────┼──────────┤│最│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3080號 │98年度上易字第24號 │98年度上易字第24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9.05 │98.01.22 │98.01.22 │├─┼─────────┼──────────┼──────────┼──────────┤│確│法 院 │ 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3080號 │98年度上易字第24號 │98年度上易字第24號 ││ │ │(98年度台非字第190號│ │ ││ │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09.29 │98.01.22 │98.01.22 ││ │ │(98.7.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否 │否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備註 │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15322號(98執更3536改│2373號 │2373號 ││ │判)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85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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