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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照明林欽章郭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7年11月27日回溯│ 97.11.25 │ 97.11.12 ││ │96小時內 │ │ │├────────┼────────┼────────┼────────┤│偵查 (自訴) 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 │偵字第6101號 │偵字第6101號 │偵字第667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0號│98年度訴字第40號│98年度上訴字第 ││實│ │ │ │1548號 ││審├──────┼────────┼────────┼────────┤│ │判 決 日 期 │ 98.04.30 │ 98.04.30 │ 98.08.25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0號│98年度訴字第40號│98年度上訴字第 ││決│ │ │ │1548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6.18 │ 98.06.18 │ 98.09.14 │├─┴──────┼────────┼────────┼────────┤│備 註│編號1、2之罪前經│編號1、2之罪前經│ ││ │臺中地院98年度訴│臺中地院98年度訴│ ││ │字第40號判決定其│字第40號判決定其│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刑8月 │刑8月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0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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