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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文雄陳如玲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加重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加重竊盜 │幫助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7.08.03 │97.6.26至97.6.3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 │臺中地檢97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619號 │偵字第22927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易字第4192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3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7.11.21 │98.04.16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易字第4192號 │ 98年度上易字第13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7.12.29 │98.04.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之案件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臺中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 ││備 註│執字第709號 │執字6285號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 4 │├────────┼─────────────┼─────────────┤│罪  名│恐嚇危害安全 │誣告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97.05.31 │97.09.08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 │臺中地檢97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503、28412號 │偵字第21503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5085號 │97年度訴字第508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8.04.10 │98.04.10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5085號 │97年度訴字第508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8.06.22(撤回上訴) │98.06.22(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之案件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臺中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 ││備 註│執字第12289號 │執字12289號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0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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