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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朱貴郭同奇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96年10月23日至 │97年04月01日 ││ │96年10月24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5854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218號│├─┬──────┼──────────┼──────────┤│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56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年09月15日 │ 98年08月18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56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12月15日 │ 98年09月07日 │├─┴──────┼──────────┼──────────┤│備 註│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 │98年度執緝字第550號 │98年度執字第5593號 ││ │(98年度執助字第56號│ ││ │,已執畢) │ │└────────┴──────────┴──────────┘┌────────┬──────────┬──────────┐│編 號│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7年04月01日 │97年04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2218號│97年度毒偵字第2218號│├─┬──────┼──────────┼──────────┤│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8年08月18日 │ 98年08月18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08月18日 │ 98年08月18日 │├─┴──────┼──────────┼──────────┤│備 註│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98年度執字第5593號 │98年度執字第5593號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79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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