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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3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照明郭瑞祥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20日19 時 │97年6月21日18 時許 ││ │至20時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 │字第5923號 │第3993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3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798號 ││實├─────────┼─────────┼──────────┤│審│判決日期 │ 98.2.20 │ 98.7.23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36號 │98年度台上字第592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 98.2.20 │ 98.10.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第8941號 │13693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31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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