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3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強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年 │ ││ │ │ │ │├──────┼─────────┼─────────┼─────────┤│犯 罪 日 期│97.12.28 │97.11.03 │ ││ │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8年度毒 │彰化地檢98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03號 │字第354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915號 │ 1127號 │ ││審├────┼─────────┼─────────┼─────────┤│ │判決日期│ 96.06.04 │ 98.07.07 │ │├─┼────┼─────────┼─────────┼─────────┤│確│法院│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915號 │ 5002號 │ ││ ├────┼─────────┼─────────┼─────────┤│ │判 決│ 98.06.04 │ 98.09.03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 │ 是 │ 是 │ ││罰之數罪 │ │ │ │├──────┼─────────┼─────────┼─────────┤│備註 │彰化地檢98年度 │彰化地檢98年度 │ ││ │執字第3879號 │執字第5510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33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