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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4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竊盜 │ 竊盜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8月 ││ │ 二次 │ │ │├──────┼────────┼─────────┼─────────┤│犯罪日期 │ 97.7.29、 │ 97.11.23 │ 97.11.23 ││ │ 97.7.30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毒偵│彰化地檢98年偵1201│彰化地檢98年偵1201││機關年度案號│3485號 │號 │號 │├─┬────┼────────┼─────────┼─────────┤│最│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號 │97年訴字2906號 │ 98年易字306號 │ 98年易字306號 ││實├────┼────────┼─────────┼─────────┤│審│判決日期│ 97.11.17 │ 98.3.31 │ 98.3.31 │├─┼────┼────────┼─────────┼─────────┤│確│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案號 │97年訴字2906號 │ 98年易字306號 │ 98年易字306號 ││判├────┼────────┼─────────┼─────────┤│決│判決確定│ 97.12.8 │ 98.4.27 │ 98.4.27 ││ │日期 │ │ │ │├─┴────┼────────┼─────────┼─────────┤│ 備註 │彰化地檢98年執字│彰化地檢98年執字 │彰化地檢98年執字 ││ │第752號(98年執 │第2969號(98年執 │第2969號(98年執 ││ │緝字423號) │緝字422號) │緝字422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 97.11.5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毒偵│ │ ││機關年度案號│4607號 │ │ │├─┬────┼────────┼─────────┼─────────┤│最│法院 │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號 │ 98年上訴1153號 │ │ ││實├────┼────────┼─────────┼─────────┤│審│判決日期│ 98.6.30 │ │ │├─┼────┼────────┼─────────┼─────────┤│確│法院 │ 中高分院 │ │ ││ ├────┼────────┼─────────┼─────────┤│定│案號 │98年上訴1153號 │ │ ││判├────┼────────┼─────────┼─────────┤│決│判決確定│ 98.7.17 │ │ ││ │日期 │ │ │ │├─┴────┼────────┼─────────┼─────────┤│ 備註 │彰化地檢98年執字│ │ ││ │第4719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43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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