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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趙春碧何秀燕賴恭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7.04.17 │ 97.04.17 │97.04.23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9915號 │9915號 │9915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易字第2559號 │97年度易字第2559號 │97年度易字第255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7.09 │ 97.07.09 │ 97.07.09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易字第2559號 │97年度易字第2559號 │97年度易字第255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07.28 │ 97.07.28 │ 97.07.28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 註│13689號 │13689號 │136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04.23 │ 97.04.20 │97.03.14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9915號 │第2677號 │11773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易字第2559號 │97年度訴字第2390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582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7.09 │ 97.07.21 │ 97.10.16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易字第2559號 │97年度訴字第2390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58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07.28 │ 97.08.11 │ 97.12.25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 註│13689號 │13131號 │615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

法 官 賴 恭 利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31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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