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張惠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97年5月23日 │97年6月7日 │97年6月12日 │├────────┼────────┼────────┼────────┤│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年 度 案 號 │字第14370號 │字第14370號 │偵字第3190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2868│97年度易字第2868│97年度訴字第3120││實│ │號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7年8月18日 │97年8月18日 │97年8月22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2868│97年度易字第2868│97年度訴字第3120││判│ │號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7年9月25日 │97年9月25日 │97年10月27日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 │字第16442號 │字第16442號 │字第18411號 ││ │(編號1、2、3、 │(編號1、2、3、 │(編號1、2、3、 ││ │4已定刑【98年執 │4已定刑【98年執 │4已定刑【98年執 ││ │更468號】有期徒 │更468號】有期徒 │更468號】有期徒 ││ │刑1年9月) │刑1年9月) │刑1年9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97年6月11日 │97年2月4日 │ │├────────┼────────┼────────┼────────┤│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190號 │緝字第1406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最│ │ │分院 │ ││後├──────┼────────┼────────┼────────┤│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3120│97年度上易字第 │ ││實│ │號 │1902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97年8月22日 │97年12月18日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確│ │ │分院 │ ││定├──────┼────────┼────────┼────────┤│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3120│97年度上易字第 │ ││決│ │號 │1902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7日 │97年12月18日 │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18411號 │字第1083號 │ ││ │(編號1、2、3、 │ │ ││ │4已定刑【98年執 │ │ ││ │更468號】有期徒 │ │ ││ │刑1年9月)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38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