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3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
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擄人勒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98年2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8000556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3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