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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39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照明郭瑞祥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8000556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9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39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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